浅析盗窃犯罪的认定及运用(一)
偷盗法律知识点
偷盗法律知识点偷盗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在中国,偷盗行为一直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我们来看看偷盗的法律知识点,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裁措施。
一、偷盗行为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盗罪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
偷盗罪是一种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特征,而以秘密侵入和秘密掠夺财物为特征的侵权犯罪行为。
二、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想要认定某人涉嫌偷盗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偷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也就是说,嫌疑人并非有合法占有该财物的权利。
2. 盗窃、抢夺财物:偷盗行为指的是悄悄地侵入他人的住所、单位、其他场所,并盗窃或抢夺财物。
三、偷盗罪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1. 偷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2. 偷盗数额较小的,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与偷盗相关的法律案例偷盗罪案例屡见不鲜,让我们看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偷盗行为的法律知识点。
案例一:张某盗窃手机张某趁车站人员不备,从旅客的行李中偷窃了一部手机。
由于手机价值较高,在案发后,被害人迅速报案,警方在调取监控录像并综合研判后锁定了张某。
最终,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李某抢夺行李箱李某利用繁忙街头,趁着人群拥挤之际,将一位女士的行李箱抢走。
虽然行李箱内并没有贵重物品,但是由于抢夺行为属于严重干扰公共秩序和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李某被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偷盗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社会秩序和安全。
为了减少偷盗行为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法律对于偷盗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者也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浅议刑法中的使用盗窃
时效的限制 。由上文 可知除请求权 以外 , 支配 是诉 讼时效 。 如果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 于 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权应 当适用诉讼时效 。 权、 形成权、 抗辩权 都不适用 诉讼时效。 诉讼 时 形成权则更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 。 笔者认为, 该条的适用前提主要是夫妻一方侵 效的适用范 围以请求权 为限, 这与法律设置诉 其次 , 实践来看 , 从 共有关 系是在 社会生 占了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情形, 此行为 已 属于侵 讼时效 的立 法 目的是一致的 , 也是请 求权的性 活中存在 的, 且共有关 系中并不为各共有人区 权行为 , 生的是侵权 法上的请求权而 并非分 产 分彼此的权利范 围, 共有人对共有物拥 有同一 割请求 权 , 因此, 此处 之诉讼 时效的规 定并 非 首先,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并不属于诉讼时 个所有权, 因此如果在共有的情况下才能更好 对共有分割请求权的限制。 效的客 体范围。 诉讼 时效 的适用范 围是债权请 地发挥 共有 物的作 用, 法律并无必要督促权利 综上 , 无论从理 论上还 是实践 上看 , 共有 求权 , 点虽然我国的 《 这一 民法通则》 中未予以 人及时分割共有物以解 除共有关系 。 若共有物 物分割请求权都不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秘密窃取并 使用他人贵重财产,使用后加以归还的行为。
在我 国的刑 法典当中, 对盗窃罪作 出了明 确的规定和制定 了相应 的刑罚措施 , 并且最高
人 民法 院也颁布 了关于 审理 盗窃 案件 的几个 确使用盗窃所应 当适用 的规定 。 司法 解释 。但 由于社会经济 的高度 发展, 司 在
第 86条规 定: 1 共同继承人 中的一人 除经长期 以共 有人之 间存 在特殊 亲密或信 任关系 为基 届满, 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 共有的状态会
浅议刑法中的使用盗窃
浅议刑法中的使用盗窃提要本文从分析使用盗窃的涵义、特征出发,探究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实现有效指导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使用盗窃;盗窃罪;使用盗窃罪在我国的刑法典当中,对盗窃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几个司法解释。
但由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有别于传统刑法理论中对于盗窃罪主观意图的认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盗窃行为。
对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完整而详细的规定。
现实中发生的使用盗窃案件大都是案情比较复杂化、多样化的,因此在现实审理的时候就出现了各地法院使用依据不一的情况。
基于目前现况,我国急需认定使用盗窃行为的性质,同时在立法上明确使用盗窃所应当适用的规定。
一、使用盗窃的涵义要分析使用盗窃就必须要首先明确使用盗窃的涵义。
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使用盗窃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界的学者们也对其定义抱有不同的观点。
整体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使用盗窃是指以临时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使用盗窃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临时使用为目的,或者无法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并使用他人贵重财产,使用后加以归还的行为。
从这两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相似之处就是都明确的提出使用盗窃的主观方面是以“使用”为目的;而不同的地方就是后一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之上强调了使用之后财物的处理问题。
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要明确使用盗窃的涵义就必须从三个方面出发: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窃取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它与构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相同的;其次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的临时使用为目的,这一点就不同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笔者认为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在窃取了财物之后是否将原物或其替代物返还。
因为,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返还,那就意味着他在主观上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对其以临时使用为目的最好的证明。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一、案情回顾近期,我国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多起盗窃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我们希望能深刻认识盗窃罪的危害性,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盗窃罪的定义和影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悄无声息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个人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人们对他人财产安全的信任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盗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盗窃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使得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遭受盗窃罪侵害,将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2. 社会不安定盗窃罪的普遍存在,使得社会上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安全产生恐慌感。
人们对盗窃罪的担心和恐惧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
3. 心理伤害盗窃罪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盗窃后,受害人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等负面情绪,长期的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盗窃罪的成因与诱因对于盗窃罪的成因和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盗窃罪的形成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1. 贫困与无奈一些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缺乏生存的基本保障,面临着温饱问题。
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他们可能被迫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2. 缺乏道德观念盗窃犯罪往往与个体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些盗窃犯罪分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对财产和他人权益缺乏尊重,认为通过盗窃可以快速获取财富。
3.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盗窃罪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些社会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不足,缺乏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贫困人口选择了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为了预防和打击盗窃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温饱保障,减少因经济困境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入他人财产领域,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涉及面广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为了更好地了解盗窃罪的手段与行为,我们将从盗窃罪的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明知有主而盗之。
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知道某个物品是他人所有的,但还是进行了盗窃行为。
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遗失了钱包或者手机,然后有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偷偷地拿走或者占为己有,这就属于明知有主而盗之。
第二,趁机盗窃。
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别人的不注意,趁机发动盗窃。
比如在拥挤的人群中,盗窃分子会伺机从别人的口袋中偷取财物,或者在商店中将商品藏入衣物中,然后偷偷地溜出商店等等。
破坏设施盗窃。
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会通过破坏门窗、撬锁等方式,进入他人的住所或者车辆,然后盗取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盗窃了财物,还会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和危害。
第四,利用职务之便盗窃。
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列举的盗窃手段和行为只是个别例子,实际上盗窃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盗窃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
无论哪种方式,盗窃行为无疑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盗窃罪的行为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了被盗窃者的财产利益。
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
盗窃行为还会给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对于金融系统、保险公司等财产安全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的。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要想有效地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盗窃罪的详细讲解
盗窃罪的详细讲解⼀、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已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出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哥⼤码号等。
不能被⼈们控制的阳光、风⼒、空⽓、电波、磁⼒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学毕业论⽂题⽬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录【内容摘要】 (3)【关键词】 (3)⼀、“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3)⼆、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分析 (4)三、使⽤盗窃”犯罪⾏为 (4)四、侵犯财产犯罪 (4)五、使⽤盗窃罪 (5)六、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6)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6)⼋、使⽤盗窃罪 (7)九、罚⾦刑主要存在的问题 (7)结束语 (8)参考⽂献 (8)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内容摘要:使⽤盗窃是在现实⽣活中⼤量存在的⾏为,如偷开汽车、盗⽤耕⽜、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卡等。
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法给予使⽤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
我国的刑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使⽤盗窃犯罪⼀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盗窃⾏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的争议。
本⽂对使⽤盗窃的涵义、使⽤盗窃罪与⼀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等⼏个⽅⾯进⾏了探析。
关键词:使⽤盗窃;犯罪;盗窃罪⼀、“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从整体⽽⾔,“使⽤盗窃”⾏为⽆疑是⼀种侵犯财产⾏为,“使⽤盗窃罪”当然地是⼀种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在我国现⾏刑法上规定有12种之多,为了进⼀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意的是,“使⽤盗窃罪”⾏为⼈主观上是以⾮法使⽤他⼈财物为⽬的的,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他⼈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所谓“⾮法”,是指未经他⼈(包括⾮⾃然⼈)合法批准或许可,⽽使⽤他⼈财物,在这⾥与侵犯财产罪中挪⽤型犯罪(挪⽤资⾦罪和挪⽤特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区别———其他罪种如抢劫、盗窃等都强调以⾮法占有为⽬的,因为“所谓‘⾮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为⼈⾮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有,……不是指⾏为⼈仅以⾮法取得占有权为满⾜,⽽是……取得⾮法占有财物的使⽤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财产的所有⼈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盗窃案例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甲趁夜间无人之际,潜入被害人乙家中,盗走乙家中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害人乙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本案中,盗窃罪的客体为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嫌疑人甲非法占有被害人乙的财物,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犯罪嫌疑人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2. 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1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报道,但是许多人却很难区分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盗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盗窃犯罪一直是社会治安管理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分析盗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犯罪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犯罪的法律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犯罪的首要特征是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仍然意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 秘密窃取:盗窃犯罪的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隐蔽手段,在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的情况下,将财物窃走。
3. 公私财物: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物。
4.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犯罪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情况下,将构成犯罪。
三、盗窃犯罪的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根据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 从重处罚情节在盗窃犯罪中,以下情节应从重处罚:(1)入户盗窃的;(2)携带凶器盗窃的;(3)扒窃的;(4)组织、指挥盗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5)盗窃金融机构的;(6)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盗窃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盗窃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以及盗窃案件的侦查与起诉等方面。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窃取财物:指犯罪分子采取秘密手段,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将财物从其控制下转移至自己的控制下。
(2)秘密窃取:指犯罪分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
(3)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财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的权利。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刑事责任承担(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盗窃案件的侦查与起诉1. 侦查(1)现场勘查:侦查机关应当对盗窃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
(2)调查访问:侦查机关应当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情况。
(3)技术侦查: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监控录像、指纹鉴定等。
2. 起诉(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庭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盗窃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盗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非法盗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引言非法盗窃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在处理非法盗窃案件时, 需要仔细考虑涉及的各种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非法盗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行为定性、行为成立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为定性非法盗窃行为通常指的是有意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盗窃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被视为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之一。
非法盗窃的行为定性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边界案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行为成立条件非法盗窃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盗窃故意,即有明确的意图侵占他人财物。
其次,行为人需实际实施了侵占行为,即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权。
最后,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并且该财物属于他人合法所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盗窃行为才能成立。
法律责任非法盗窃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盗窃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盗窃的性质、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例如,情节严重的盗窃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可能面临刑期较长的刑罚。
此外,非法盗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赔偿责任。
行为人需要对他人因其盗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论非法盗窃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成立条件及行为后果等因素都需要考虑。
在处理非法盗窃案件时,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的参考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法律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并依法进行行为定性和法律责任的判定。
分析法律角度下的窃行为与法律后果
分析法律角度下的窃行为与法律后果窃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办公场所或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窃行为及其可能的法律后果。
一、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窃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侵入他人场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盗等手段盗取他人财物。
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二、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窃盗罪,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可被认定为轻微盗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三、窃行为的刑事后果窃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将面临以下刑事后果:1. 刑事处罚:如果窃行为已构成窃盗罪,财物数额较大,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
而轻微盗窃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行政罚款等。
2. 民事赔偿: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
行为人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财物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 社会惩戒:窃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受到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责备。
这样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声誉和社会形象都会造成严重损害。
四、法律角度下窃行为的防范针对窃行为,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1.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对窃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2.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在住宅、办公场所等场所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固门窗等,提高防范窃行为的能力。
3. 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发现可疑窃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为侦破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结语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窃行为涉及窃盗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盗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就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概述1.盗窃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仍然故意为之。
(2)秘密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避免被发现。
(3)非法占有: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不再归还,意图为自己所有。
2.盗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盗窃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盗窃案件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盗窃罪的数额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盗窃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1)数额较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
(2)数额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2.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两年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累计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浅析入户盗窃的理解和适用
浅析入户盗窃的理解和适用【关键词】入户盗窃;理解;适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盗窃罪犯罪手段日益多样,一些盗窃行为虽然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其社会危害性很大,比如入户盗窃等等。
行为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而且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宁,给被害人造成的生活不安定感非常强烈,造成一方恐慌,削弱人们对社会生活秩序的信赖,由此体现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普通盗窃更大。
在盗窃罪的认定上,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的“数额”或者“次数”标准,更不能有效预防、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从入户盗窃的认定,什么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背景,以及既遂、未遂等方面作了阐述。
一、入户盗窃的认定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从立法意图上看,本次修正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加强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构成入户盗窃需具备以下两点:(一)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对户的理解不一,造成同样性质的盗窃行为,量刑情节不同,判决结果不同等现象,就个人而言构成“户”需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1.“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一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这是“户”的功能特征,因此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如果“户”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该房屋不是作为生活起居使用就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用作家庭生活,一套房屋用作堆放杂物,也就是实际上起仓库作用,而行为人对后一套房屋盗窃就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特征表现为外界相对隔离,这是“户”的场所特征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作为生活起居之用,那么,行为人白天进入上述场所盗窃,考虑到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在夜间或者其他停止营业的时间进入该场所进行盗窃,则可以认定为盗窃。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
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
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
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
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
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
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
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
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
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
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
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
[关于“新”盗窃罪的法理分析及适用建议]盗窃罪法条分析
[关于“新”盗窃罪的法理分析及适用建议]盗窃罪法条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罪状做了修改,把原来由行政处罚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变成刑事处罚。
盗窃罪的这一修改,体现了人民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呼声,体现了国家努力保护人民财产所有权的态度。
以下是笔者对“新”盗窃罪的简要法理分析和适用建议:一、对于罪状的法理分析1、从对于入户盗窃分析。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一般为家庭房屋。
由于家庭房屋是个人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个人的归宿和避风港,其私有空间不允许任何非法干扰。
但是入户盗窃,不仅会侵害公民财所有权,更会对公民的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降低公民对家庭的信赖。
如公民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即使被盗财产价值无几,但是他会产生担心甚至恐惧。
因为他信赖的私人空间的安全受到了威胁,他会感觉到自己生活在别人随意出入的地方,他会担心什么时候又有人闯进他家中。
因此入户盗窃的定罪去掉了原来“数额较大”这一条件。
这正是出于对入户盗窃可能侵犯到的公民生活秩序的法益保护。
2、对于携带凶器盗窃分析。
携带凶器作案往往作为罪名转化条件或者情节恶劣的一种情况,如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携带凶器盗窃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
行为人在持凶器盗窃时,往往有既盗又抢的犯罪故意,即如果行为人未发现自己行窃最好,如果发现就拿出凶器进行威胁或对抗。
因此这类行为人往往有较深的主观恶性,进而人身危险性也大。
在实践中,经常有盗窃时被失主发现,失主反抗、追捕时行为人掏出凶器将失主击伤的情形。
因而对于携带凶器盗窃入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人身权免受威胁。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由原来的财产所有权变成对财产所有权、公民人身安全和生活秩序的多重保护。
3、对于扒窃入罪分析。
扒窃是一个核心含义并不十分清晰的概念,一般认为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①对于扒窃入刑,虽然能够起到严打盗窃行为,降低盗窃发案率、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作用,从出发点来说是值得肯定的。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侵入、偷盗、抢夺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盗窃罪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就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展开探讨,以便更好地防范和遏制这一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侵入非法侵入是盗窃犯罪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的住宅、商店、仓库等场所,目的是为了盗窃财物。
犯罪分子可能通过翻窗、撬锁、破门等手段进入他人的住宅,或者趁着商店营业时间溜进商店进行盗窃。
非法侵入的盗窃行为常常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伤害,因此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偷盗偷盗是盗窃罪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行窃、扒窃等手段,趁受害人不备,偷走其财物。
这种手段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特别容易发生,如商场、车站、公园等。
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人多的地方,以便掩饰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容易实施偷盗活动。
民众在人多的地方要格外小心,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偷盗手段进行侵害。
三、抢夺抢夺是盗窃罪中的一种暴力手段。
犯罪分子通常会在受害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出现并用暴力手段夺走受害人的财物。
抢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犯罪行为,常常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创伤。
由于抢夺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因此需要警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大对抢夺犯罪的打击力度,让治安环境更加安全和稳定。
四、欺诈除了直接偷盗和抢夺,盗窃犯罪分子还常常通过欺诈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会冒充送快递、检查水表、修理电器等身份,骗取居民信任后实施盗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常常会利用社会化的技能和手段,冒名顶替,制造假象,蒙骗受害人,达到盗窃的目的。
民众在接待陌生人进入家中时,要格外保持警惕,如果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以上几种手段是盗窃犯罪常用的手段行为,这些手段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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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犯罪的认定及运用(一)内容摘要]:笔者首先论述了盗窃罪的概念及特征,以及如何认定与处罚,其次,通过实例论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随后结合计算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论述了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个新型的盗窃行为—单位盗窃,从而进一步论述了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计算机盗窃单位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又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在我国《刑法》中什么是盗窃罪,它又是怎样被认定呢?一、盗窃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窃罪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人合法所有的财物。
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账号,电信码号等等。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的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
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
所谓多次盗窃,报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所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对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
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里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包括占为第三人所有。
二、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我们知道了盗窃罪的概念,弄清楚了盗窃罪的基本特征,那么怎样来具体认定,又怎样来处罚呢?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因其并无盗窃该类物品的故意。
但如将盗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设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
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损毁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罪的处罚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罪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两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为:“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对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上我们先弄清了盗窃罪的概念,特征,认定方法及量刑的一些基本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工作者的实践中,仍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例如某甲夜晚乘某银行关门之机,在该行外面的自动取款机插卡槽内放入一个小钩,并在该取款机上贴了一张内容为:如发生吞卡现象,请与银行联系,联系电话xxx的纸条(电话号码实为公用电话号码)。
后甲到该电话旁等待。
不久,乙去该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其信用卡被吞,遂按字条上的电话号码与银行联系。
甲接到乙的电话,自称为银行工作人员,以核对身份为名,骗取了乙的信用卡密码,并让乙等待银行通知其领卡。
甲在乙走后,用小钩将信用卡钩出,并将卡上的一万元钱提走。
本案在审理中,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盗窃罪与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盗窃罪。
理由如下:1甲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取得信用卡和密码仅是犯罪的一种手段行为(本条盗窃罪理由认为甲取得信用卡和密码均是采用骗术)而秘密窃取乙的银行存款是犯罪的目的行为。
从手段和目的的逻辑关系上或者说从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性手段上分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为秘密窃取服务或创造条件的,所以应以秘密窃取银行存款的目的行为作为本案定性的客观方面的依据,定盗窃罪。
还有人进一步认为,上述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甲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2甲取得乙的信用卡是在乙不知道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甲取得乙信用卡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符合该条“盗窃信用卡”的客观表现;后甲用卡及密码提取乙的银行存款的行为,符合“并使用”的情形,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诈骗罪。
理由如下:1本案中,甲取得卡及密码的手段均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虽然后来甲提取乙的银行存款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但对于信用卡交易来说,持有信用卡及密码便拥有了对信用卡所载货币的支配权,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诈骗手段在犯罪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故定诈骗罪。
2甲在采取骗术获得乙的卡及密码后,所对乙银行存款非法的完全支配权,其后的提款行为是前述行为的必然发展或称后续行为,不是秘密窃取。
本案仅有一种犯罪手段,当然定诈骗罪。
笔者认为,本案定诈骗罪更为准确。
首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两罪在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偷偷占为己有。
诈骗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似乎自愿交出财物。
本案中,甲先是隐瞒设置机关的真相,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的非正常吞卡,后又在其所贴纸条的欺骗下,实现了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乙信用卡密码的目的,从而产生甲先套取密码后取得信用卡的阶段性结果。
有人认为:因为卡是在乙走后取出的,因此应是秘密窃取。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乙是由于受骗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信用卡是被正常吞掉的,其才向所谓的“银行”告知,委托“银行”暂时保管其信用卡的。
实际上乙对信用卡的去向是知道的,只不过他认为是在“银行”的手里,而实际上落入甲手中,故甲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明显采用了诈骗手段,对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提款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甲提款时不为乙知就认为该行为是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否则就是没有看到信用卡交易的特殊性,割裂了骗卡及密码行为与提款行为的关系。
总的来讲,甲主观上是希望通过骗术非法获取他人的银行存款。
由于信用卡在存取他人的银行存款。
由于信用卡在存取款业务中的特殊作用,使得持卡人取得信用卡和密码便拥有了卡所代表货币的完全支配权,因此,反映甲主观状态的客观方面的诈骗手段便集中表现在甲取得乙卡及密码这一过程中。
但甲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乙的存款,所以有后来的提款行为。
甲犯罪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利用骗术手段的基础上,因此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过程,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提款行为在性质上是甲骗得卡和密码行为的必然延续或称后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