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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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流窜作案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流动作案的方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犯罪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流窜作案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流窜作案案件进行解读,分析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流窜作案提供参考。

二、流窜作案案件的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采取多种犯罪手段,如盗窃、抢劫、诈骗、贩毒等。

2. 犯罪目标不固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他们会选择容易得手、价值较高的财物作为犯罪目标。

3. 作案地点分散: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会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进行作案,作案地点分散,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4. 犯罪团伙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结成团伙,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5. 逃避打击能力强: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选择在夜间、偏远地区作案,或者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流窜作案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强化侦查手段: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流窜作案案件的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

3. 完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省份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流窜作案的协作能力。

4. 加强警民合作:充分发挥群众在打击流窜作案中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流窜作案的良好氛围。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是指犯罪分子在某地做完犯罪后,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程序追捕,而不断迁出或转移自己的居住或住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词汇提出流窜作案认定标准,以辅助当事人进行流窜活动的认定。

二、认定标准1、对于他人向当事人报告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流窜。

2、当事人的活动量明显增加,有突然迁移行为,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又违背约定,也可认定为流窜。

3、当事人经调查发现,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方居住,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认定为流窜。

4、当事人出现涉嫌犯罪或非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受到制裁或处罚,从一个地方迁往另一个地方,也可认定为流窜。

5、当事人(不论是容貌、服饰、居住地点,还是工作单位等)存在明显变化,且无正当理由,也可认定为流窜。

6、当事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但拒不受理或拒绝接受审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也可认定为流窜。

三、流窜的惩处1、流窜的法律惩处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对流窜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2、根据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以行政拘留处罚流窜当事人,或以刑事处罚追缴流窜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依法强制处罚其他与流窜相关的违法行为。

3、流窜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司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此被追究民事责任。

流窜也会使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大幅增加。

四、流窜的预防1、根据流窜作案认定标准,当事人应加强自身的司法素质,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2、当事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不要以虚假身份进入公共场所,不要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非法方式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3、当事人应当全面而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举报流窜行为,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流窜。

4、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流窜的发生。

五、结论流窜作案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对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坚持以严格的标准认定流窜的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连续进行多起同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通常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首先,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相似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比如,某名盗窃犯在一周内先后在A市、B市和C市实施了相似的盗窃行为,这就构成了流窜作案的行为特征。

其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手段和手法。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相似的作案手段和手法,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诈骗犯在不同地区使用了相同的诈骗手法进行多起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再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且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犯罪目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网络诈骗犯在不同地区实施了多起网络诈骗活动,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最后,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手法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高度专业化和隐蔽化的作案手段,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电信诈骗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同地区实施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综上所述,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专业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特征时,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流窜作案的认定。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根据这些认定标准,有效打击流窜作案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盗窃案件特点及现场勘查对策

盗窃案件特点及现场勘查对策

盗窃案件特点及现场勘查对策盗窃案件是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区域性和系列性作案是此类案件的两大突出特点,而现场勘查率和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率又是制约破案率的两个重要因素。

因此,努力提高此类案件的勘查率和发现提取率,是提高破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盗窃案件现场的特点盗窃案件现场具有多发性、广泛性、多样性、隐蔽性、习惯性、团伙性、流窜性等特点。

(一)多发性在各类刑事案件的现场中,盗窃案件现场数量最多,比例最高。

一般来讲,盗窃行为(绺窃除外)都会在发生的地点或场所形成有形的、可供勘验的现场。

(二)广泛性盗窃案件现场可能会出现在任何场所或地点,从警卫戒备森严、防范措施严密的要害部门、金融机构,到一般的机关、住宅;从豪华的宾馆饭店,到广大农村;从室内到露天,几乎都有此类现场出现,这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最高的现场。

(三)多样性多样性表现在许多方面,案件性质上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等外盗性的;有内部人员作案,内外勾结作案等内盗性的;还有伪造作案的假案性的。

进入现场的方式如撬门、钻窗、掏洞、配钥匙等;使用工具如撬压类、打击类、夹持类或是自制类;侵害目标如现金、物品、特定物,或见什么要什么;造成的后果如财物损失,或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盗窃杀人,盗窃伤害)等。

(四)隐蔽性由于盗窃是一种非法的秘密犯罪行为,行为人必然要在人们不易察觉的时间、地点、场所实施其盗窃行为,故其现场具有隐蔽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如几小时到十几小时),或一段时间(几天到十几天)内不易发现。

(五)习惯性根据心理学和人体工程学原理,人在活动中必然会暴露出自身行为的习惯性。

在犯罪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往往会故意压抑、改变一些习惯行为,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现场上必然会反映出这种习惯性。

如进入现场的方式,使用工具的种类或个体使用工具的方法等。

这种习惯性被称为现场"签名",是行为人心理和生理特征的具体表现。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3年3月8日、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讨论通过了《解释》。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流动作案。

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

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地域特征。

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

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

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市)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

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

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

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

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近年来,由于部分群众防范意识较淡薄、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加上盗窃作案手段隐蔽、控赃难等问题,导致盗窃案件控防和打击十分困难。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打击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打击。

一、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流窜作案多,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农村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为流窜犯,他们通常采取室外偷窃、撬门扭锁或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这给派出所的侦察和打击造成了难度。

(二)案犯文化素质不高、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

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许多的盗窃犯具有前科劣迹,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

(三)多发生于深夜或农忙时。

盗窃犯频频发生于农民疏于防范的时候,例如深夜休息或农忙时节;盗窃目标主要是现金、首饰、手机、摩托车及生猪、耕牛等值钱的物品。

(四)查证认证难。

被害人在案发后不及时报案,导致有关线索的丢失;盗窃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从而使派出所查证认证十分困难。

(五)留守学生的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留守学生”由于长期缺乏亲情的关爱、父母的有效教育和管理,导致他们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高危人群。

二、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引发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

(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不到位。

农村基层组织对管理职能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其工作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致使基层组织功能不全、职能不明,发展相对滞后、作用发挥不大。

(二)基层公安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

目前,我县大部分派出所只有4名或5名民警,而且公安机关现有的技侦设施和方式落后,破案水平和打击手段尚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从而造成盗窃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doc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doc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目录前言 (5)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谢辞 (12)论文提纲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一)现场痕迹物证(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

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

系列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系列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于系列盗窃案件的法律分析却相对较少。

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系列盗窃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系列盗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系列盗窃案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犯罪嫌疑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时间跨度较大。

(2)犯罪地点广泛: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多个地点实施盗窃行为。

(3)犯罪手段相似:犯罪嫌疑人采用的盗窃手段基本相同。

(4)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嫌疑人可能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实施盗窃。

2. 特征(1)犯罪目的明确: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嫌疑人可能采用撬锁、翻墙、伪装、伪装身份等手段实施盗窃。

(3)犯罪次数较多:犯罪嫌疑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时间跨度较大。

(4)犯罪后果严重: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三、系列盗窃案件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自然人。

(2)犯罪客体: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产而盗窃。

2.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系列盗窃案件,刑法规定了“多次盗窃”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案的行窃方式及防范措施和几点提示

盗窃案的行窃方式及防范措施和几点提示

盗窃案的行窃方式及防范措施和几点提示盗窃案件的行窃方式1、顺手牵羊--是指作案分子趁主人不备将放在桌上、床上、走廊、阳台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而占为已有。

2、乘虚而入--是指作案分子趁主人不在,房门抽屉未锁之机入室行窃。

这类盗窃手段要比"顺手牵羊"者毒辣,其胃口也比"顺手牵羊"者更大,不管是现金、存折、信用卡或者是贵重物品,只要一让他看到,就会统统被盗走。

3、窗外钓鱼--是指作案人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被害人的衣服钓走。

有的甚至把纱窗弄坏,钓走被害人放在桌上、床上的衣物。

因此,住在一楼或其他楼层靠近走廊窗户的同学,如果缺乏警惕很容易受害。

4、翻窗入室--是指作案人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

入室窃得所要钱物后,常又堂而皇之地从大门离去,因此窃贼有时不易被发现。

5、撬门扭锁--是指作案分子使用各种工具撬开门锁而入室行窃。

这种犯罪分子手段毒辣,入室后还继续撬抽屉或籍子上的锁。

翻籍倒柜,从而盗走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各类贵重物品。

采用这种方式的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外盗。

6、用A的钥匙开A的锁--是指作案分子用A随手乱丢的钥匙,趁A不在宿舍时打开A的锁,包括门锁、抽屉锁、籍子上的锁,从而盗走现金和贵重物品等。

这类作案人大都是与A比较熟悉的人。

怎样防止宿舍被盗1、离开宿舍或教室时,那怕是很短的时间,都必须锁好门,关好窗,千万不要怕麻烦。

2、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3、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教室、宿舍、箱包、抽屉等处的各种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不速之客"复制或伺机行窃。

如钥匙丢失,应及时更换新锁。

怎样防止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被盗1、人离开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时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或交可靠的同学照管,以免被犯罪分子乘机窃走。

2、尽量不要在书包内存放大量现金和与学习无关的贵重物品,以减少别人的注意力。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

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思考近年来,由于部分群众防范意识较淡薄、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加上盗窃作案手段隐蔽、控赃难等问题,导致盗窃案件控防和打击十分困难。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打击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打击。

一、农村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流窜作案多,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农村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为流窜犯,他们通常采取室外偷窃、撬门扭锁或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这给派出所的侦察和打击造成了难度。

(二)案犯文化素质不高、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

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许多的盗窃犯具有前科劣迹,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

(三)多发生于深夜或农忙时。

盗窃犯频频发生于农民疏于防范的时候,例如深夜休息或农忙时节;盗窃目标主要是现金、首饰、手机、摩托车及生猪、耕牛等值钱的物品。

(四)查证认证难。

被害人在案发后不及时报案,导致有关线索的丢失;盗窃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从而使派出所查证认证十分困难。

(五)留守学生的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留守学生”由于长期缺乏亲情的关爱、父母的有效教育和管理,导致他们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高危人群。

二、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引发农村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

(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不到位。

农村基层组织对管理职能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其工作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致使基层组织功能不全、职能不明,发展相对滞后、作用发挥不大。

(二)基层公安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

目前,我县大部分派出所只有4名或5名民警,而且公安机关现有的技侦设施和方式落后,破案水平和打击手段尚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从而造成盗窃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

盗窃流窜作案法律后果(3篇)

盗窃流窜作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严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流窜作案现象日益严重。

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责任,以期对预防和打击盗窃流窜作案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二、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定义盗窃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故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具有流动性:犯罪分子经常变换作案地点,使得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2. 犯罪行为具有流动性: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省份,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3. 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可能采取隐蔽、狡猾的手段进行作案。

三、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盗窃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刑可以加重。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盗窃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分子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犯罪分子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等。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

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

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

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

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

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

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

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

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

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

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

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

对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几点思考

对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几点思考
( ) 场 保 护 不 到 位 。 乏 相 应 的 紧 急 措 施 采 取 。 往 三 现 缺 往
贻误 战机 。调研发现: 一些事主 、 被害人及其亲友, 由于不懂得现 场保护的重要性或不具备现场保护的基本知识 、 或发现被盗后 出 于紧张和好奇 , 为了尽快弄清财物的损失情 况等 在现场上随意走 动、 对现场物 品随意翻动 , 无意 中变动了原始现场 , 破坏甚至销毁
场时或不戴手套 , 或随意触摸 、 挪动现场物品 , 有的甚至将 自己的 指纹留在现场 , 又将其 当作作案人的指纹提取; 有些勘查人员在没 有“ 吃透” 现场的情况下 , 匆匆结束勘查工作 , 并将原 始现场 处理 掉。 以上这些行为 , 都使原始现场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变动 , 增 加 了现场勘查 的难度。 直接影响了现场勘查 的采痕取证率 。有的 还会使侦查工作误人歧途 , 甚至使案件久侦不破。同时也 由于对
私有制和法律产生以来 ,盗窃犯罪就是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 , 说 其常见 , 是因为其仍然是众多犯罪中的最多的一种犯罪。 近年来 ,
盗窃犯罪一直居高不下 , 而且呈上升趋势。根据每年案件数据及
案件性质的统计分析 ,盗窃案件的发案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用

句时务工作者的话讲“ 十个案件八个盗窃” 。这话虽然不够标准,
和公安部制定 的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刑事案件


目前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规则》 等有关法律 、 法规 , 现场勘验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
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以秘密窃取的手段 ,非法 占有公私财 物的案件 。具有发案高 、 现场多( 几乎每个案件都有现场)情况多 、 变、 痕迹物证分布复杂 、 现场容易被破坏和伪装等特点。 盗窃犯罪 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 , 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 、 手段多有习惯 性, 大宗、 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 , 案后多有赃款赃物

什么叫流窜作案

什么叫流窜作案

什么叫流窜作案我们⼈类是最为善变的种类,可能这⼀瞬间是这样,下⼀瞬间会变得差距万千。

对于这多变性体现在作案上,那就是作案形式的多样。

店铺⼩编下⾯就将为我们讲解其中的⼀种类型,关于流窜作案的法律知识,什么是流窜作案。

什么叫流窜作案⼀、流窜作案的概念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以上共同作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流窜作案的相关知识1、流窜作案,指⾏为⼈在⼀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作案。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属于流窜犯罪分⼦: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2、结伙作案指两⼈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

⽤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

故是“两⼈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为”3、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再再⽽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 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

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 条的规定,是指⼆⼈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影响虽说犯罪分⼦的作案形式是多样的,但我们千万不要因此对犯罪分⼦抱有侥幸之⼼,因为我们法律的更新与进步也是这些违法分⼦所不能忽视的。

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刑

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刑

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刑盗窃是指⾮法将他⼈财产盗取,占为⾃⼰的⾏为。

在实践中盗窃罪⼀般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在⼀地盗窃后,会转移到另外的地⽅继续作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那么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刑?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刑盗窃罪的犯罪嫌疑⼈在多地作案的,可以将案件合并审理,依据盗窃嫌疑⼈有没有前科、盗窃⾦额等实际情况按盗窃罪进⾏处罚。

对于流窜作案,⼆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般来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量刑的⼀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跨越多个地区,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流窜作案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篇法律讲堂将针对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解读与防范进行探讨。

二、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解读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两个以上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犯罪分子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

(3)犯罪客观方面:在两个以上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具有故意或过失。

2. 犯罪类型流窜作案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盗窃财物。

(2)抢劫案件: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抢劫财物。

(3)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实施诈骗行为。

(4)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故意伤害他人。

(5)绑架案件: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绑架他人。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流窜作案案件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流窜作案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广泛宣传流窜作案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2. 强化治安巡逻加强治安巡逻,特别是在人口密集、案件易发的地区,提高见警率,震慑犯罪分子。

3. 完善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体系,提高监控覆盖率,为打击流窜作案提供有力支持。

4. 加强警民合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形成警民共治的良好局面。

5. 强化打击力度加大对流窜作案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6. 严格追逃追捕对在逃的流窜作案犯罪嫌疑人,加大追逃追捕力度,确保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四、结语流窜作案案件严重威胁社会治安,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流窜作案的标准是什么

流窜作案的标准是什么

流窜作案的标准是什么
公安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13⽇)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社会危害⼤等特点。

这类案件,⼀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作带来诸多困难。

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属于流窜犯罪分⼦: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犯罪的
综上,我们可知要认定嫌疑⼈是否为流窜作案的考虑是否跨区域作案及作案是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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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一、案情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相约到外地盗窃,2003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从居住地乘车到江苏常熟市,采取打听商品价格引开他人注意力借机行窃等方法,先后在该市招商城批发市场多次盗窃,共盗窃有服装、运动鞋、凉鞋和压力锅、电饭锅等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价值8942元。

同年5月16日,三被告人携赃物返回居住地途中被居住地公安局抓获。

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结伙以盗窃为目的到外地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同,均系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如何认定?2、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是否构成流窜作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仅指窃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

另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县、市作案构成流窜作案。

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一)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是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但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这里的作案当时、当地从字面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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