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工信部办[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
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工信部规〔2016〕225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我部制定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6月30日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工业领域坚持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逐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圆满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工业能效和水效大幅提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实现节能量6.9亿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35%,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工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大范围示范推广,开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进机制初步建立。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稳步壮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五年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约70亿吨、再生资源12亿吨。
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增长,2015年节能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约4万亿元。
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及《“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绿色通信网络,全面实现通信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通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力量。
“十一五”时期,通信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节能低碳创新战略,深入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建立节能自愿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68.5千克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51.4千克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4.9%。
在保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虽然通信业能源消耗总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重和对全社会的影响逐年增加。
同时,通信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能耗统计体系、监测管理体系和市场节能机制有待完善和提升,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节能减排面临较大挑战。
党的十八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这对通信业的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5.04•【文号】工信部节[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为加快建设节水型工业,缓解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国工业经济与水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工业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785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逼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确定的1750立方米用水紧张线。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与人口、土地和经济布局不相匹配。
近年来我国极端气候频发,地区间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加剧。
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突出,已对部分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工业用水需求呈增长趋势将进一步凸现水资源短缺的矛盾。
目前,我国工业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其中高用水行业取水量占工业总取水量60%左右。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量还将继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工业用水效率总体水平较低。
“十一五”以来,我国工业用水效率不断提升,但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009年,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16立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国总量40%以上,仍有8%左右的废水未达标排放,既影响重复利用水平,也一定程度污染环境。
总体上看,工业节水潜力巨大。
切实加强工业节水工作,对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工信部节函〔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联系人:王旭明莫虹频电话:************/68205369电子邮箱:*******************.cn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5月16日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工业节能诊断是对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开展的全面诊断,有利于帮助企业发现用能问题,查找节能潜力,提升能效和节能管理水平。
“十三五”以来,通过健全节能政策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强化节能监管、推动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能效水平持续提升,部分行业先进企业能效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但受节能意识薄弱、技术力量不足、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行业间的企业能效水平差距依然较大,企业进一步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的需求十分迫切。
为满足企业节能需求,支持企业深挖节能潜力,持续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按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持续加强企业能源消费管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节能服务工作,完善市场化机制。
以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和行业为重点,加大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力度,使工业节能逐步向各行业、大中小企业全面深入推进和提升。
统筹考虑地区、行业的特点和不同需求,做好诊断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及企业等的各自优势,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分步实施,务求实效。
【工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工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
坚持标杆引领,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工作机制(四)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
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定期更新并发布节能标准。
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
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
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
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工信部节[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推动重点用能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部署,2010年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要求,为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管理,2008年,国家发布并实施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规定了产品(装置)强制性能耗限额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指标。
能耗限额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强化现有和新建生产能力节能管理、实施能耗准入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了依据。
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的指导,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达不到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落后产能应及时予以淘汰,新建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标准。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7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24号),引导和推进“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十二五”期间,信息通信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部署,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深化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应用,积极开展老旧高耗能设备退网,深入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着力推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建设,深入推进网络光纤化改造,推动构建绿色信息通信网络。
新建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普遍低于1.5,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从2010年的52.1千克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31.5千克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39.7%,提前并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是建设网络强国、构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期,《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十三五”行业内节能技术广泛应用,高耗能网络设备大规模减少,形成完善的绿色评价体系和机制,达到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节[2013]4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及《“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绿色通信网络,全面实现通信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通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力量。
“十一五”时期,通信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节能低碳创新战略,深入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建立节能自愿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68.5千克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51.4千克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4.9%。
在保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虽然通信业能源消耗总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重和对全社会的影响逐年增加。
同时,通信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能耗统计体系、监测管理体系和市场节能机制有待完善和提升,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节能减排面临较大挑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
为构建产融合作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设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产业体系。
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建立商业可持续的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路径,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不断提升中国工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力,为建设全球气候治理新体系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示范引领。
依托产融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
突出地方政府作用,坚持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市场导向、增进效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2.05•【文号】工信部联节〔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意见的摘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节[2014]3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有力抓手。
近年来,节能监察在实施节能政策、落实节能目标、贯彻国家节能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升工业能效,不断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出了贡献。
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的日趋强化,工业节能对节能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目前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部分地区节能监察力量不足;专业技术装备不到位、执法内容不统一,难以适应节能监察工作需求;节能监察的范围有待扩大、监察力度有待加强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全面提高工业能效水平,推动国家节能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以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重大项目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政策应用,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有效落实,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升工业整体能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察。
按照国家、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科学规范。
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制定监察工作计划,规范执法操作规程,依法出具节能监察意见,规范履行节能监察职责。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豫工信[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豫工信〔2010〕155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现就加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出台了《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并于201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是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是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全省工业行业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是督促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手段,有利于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管理,树立工业企业依法用能意识和规范用能行为,对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认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工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031)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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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节〔201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抓住时机,开创工业节能新局面。
“十二五”以来,各地区、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各项工作,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一季度,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3.84%,增速低于去年同期6.56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95%,工业节能形势有所好转。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去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3.74%、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且还呈上升趋势。
为此,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放缓、高耗能行业能耗增幅下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管理,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节能评估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相关要求,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
批机制,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金属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多晶硅、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行业统筹规划,实施行业准入,防止产能盲目扩张。
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对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引导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达进度要求的地区,新上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全行业先进水平。
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切实发挥能评的前置性作用,遏制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切实加强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把好能评关。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
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
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有关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
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
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
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年能耗实现下降1%。
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建设和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完善能源管理制度。
重点产品单耗和工序能耗达不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应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快建设本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下属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建设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实现能源高效合理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仿真系统建设等项目的支持。
七、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发布全国产业能效指南,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提出主要行业能效指标,作为节能评估审查、淘
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制订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产业能效指南。
在产业转移和承接过程中,低于全国产业能效指南中行业平均能效水平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转移到中西部地区。
八、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制定年度监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对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的28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制度、设施等能力建设。
九、加快建设工业园区能源集中供应设施。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应建设能源、供水公共共享设施,通过能源(热、冷、电、汽等)、水资源集中统一供应、梯级利用,对废水、污泥、废物等实行集中处理,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废水、固废排放量。
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应集中建设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热电联产机组代替各企业分散式的小锅炉及自备小机组,实现集中供汽。
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余热余压发电上网设施,提高自供电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余热发电上网政策,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并网、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为保障工业用电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