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施工扬尘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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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明白卡2016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明白卡2016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明白卡一、建筑工地分类建筑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轨道交通工地、拆除工地、待建工地。

二、“七个100%”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要求现场封闭围挡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在建楼体封闭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远程监控安装100%。

三、各项目责任主体的扬尘污染治理责任1、建设单位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负责、总协调,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负责建立公司级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直接责任人。

3、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对不接受监理整改指令和不整改的,要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1、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砖砌围墙(市政工程可使用型钢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并不得高于3m,墙体上方应设置景观灯,大道整体、统一、美化、亮化。

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3、围墙临街外立面应刊载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使用不锈钢装饰框,安装透明材料,便与更换内容;工地围墙刊载的“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墙体面积的50%,并及时维护、清洁和更换。

内容应下载选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围挡类通稿作品,并避免单一内容重复刊登。

4、在建筑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1)。

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郑政办〔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2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郑州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到2025年年底,全市各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并进,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5]2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
通知
(郑政办文〔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将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查处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

应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

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管理对象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扎实推动扬尘防治责任层层落实。

对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扬尘防治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工作消极被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予以严肃问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保护,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

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二)毗临高压线、高架桥、高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状况;(三)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护坡、挡土墙)的影响;(四)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五)靠近水体、油库、地下管线、人防坑道、堤坝、危险品库、军事设施、测量标志的状况;(六)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顶管施工、隧道及盾构施工、地下建筑物和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七)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八)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集贸市场、幼儿园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九)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十)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

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

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对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煤炭、砂石等)堆放及装卸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 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 号令),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一、适用范围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含六县市、上街区)。

二、基本排放量1、拆迁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拆迁1 平方米建筑面积排放14.21 公斤粉尘确定。

2、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每填挖1 立方米砂石排放粉尘4.66 公斤确定。

3、散流物料装卸作业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装卸1 吨散流物料排放3.88 公斤粉尘确定。

4、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堆存1 吨散流物料每年排放1.97 公斤粉尘确定(按月核定,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可控排放量(一)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则扬尘排放量可以按一定比例的削减系数核定(见附表1、2)。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道路硬化与管理。

施工场所内80%以上面积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围挡的设置。

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 米以上的围挡;其余设置1.8 米以上围挡;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 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 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

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小批量且在8 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
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低于1.8m,扣5~10分
项目未全封闭施工,扣10分
工程未按要求设置大门扣2~5分
20
2
道路场地
硬化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扣15分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承载力不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扣3~5分
建筑工地非主要道路未采用硬化干化措施,扣2~5分
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未采用硬化干化措施,扣2~5
15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附件6.3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分项检查评分表(车辆冲洗与垃圾处置)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应得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车辆冲洗基本
要求
未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或简易冲洗设施,扣15分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上路,扣5~10分
冲洗压力不足,扣2~5分
生活、办公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扣3~5分
15
3
裸土覆盖
裸露场地、土堆、基坑开挖未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措施,扣15分
空置区域未按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每发现1处扣3分
15
4
易扬尘材料覆盖
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扣3~5分
细颗粒建筑材料未封闭存放,扣3~5分
城区建筑工地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扣10分
冲洗设施不能满足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扣2~5分
15
2
建筑垃圾收集
建筑垃圾未分类设置堆放场地、垃圾池,扣10分
垃圾池上部无覆盖密闭措施,每发现1处扣2分
生活、办公区未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每发现1处扣2分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扣3~5分
易产生扬尘建筑垃圾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扣3~5分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1.被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 2.被下达《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每次扣4分; 3.一年内累计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扣2分。
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 以及相关企业
信访部门和各相关企 业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各相关企业
1.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次扣10分;
2.发生一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0分;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或者未组织抢险救援
1.被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 2.企业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的,每起扣4分; 3.一年内累计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扣2分。
信息采集责任单 位
各有关企业
各有关企业
各有关企业
统计部门和各相关企 业
税务部门和各相关企 业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得20、18、16分; 2.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得15、12、10分。
各相关企业
4.技术能力信息
1.获得国家级工法、专利奖每项得5分;取得专利每项得1分; 2.获得河南省工法、专利奖每项得3分。
附件2
评价指标
评价子项
评价内容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评分标准
一、基准分 企业基本信息完整有效 得基准分60分。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办公详细地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营业执
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二、基本信 息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 表及电话,企业联系人
每缺少一项扣除1分。
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资本
1.上市情况
1.企业在“主板”上市加5分; 2.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加2分。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目录一、前言 (1)二、总体目标 (1)三、工程概况 (1)四、组织机构 (2)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3)六、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3)(一)设置围档 (3)(二) 现场裸露土方、材料清理覆盖 (3)(三)出入车辆冲洗 (4)(四)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及清理 (4)(五)湿法作业 (5)(六)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5)(七)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检查标准 (5)(八)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及车辆100%达标 (5)七、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制度 (6)一、前言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人居境,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郑州市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郑州市相关标准,特编制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开展项目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

二、总体目标(1)建设工地达到“整治、规范、安全、文明”的施工要求(2)建设工地施工做到利民、便民、不扰民(3)建设工地管理符合“场内标准化、场外景观化”(4)建设工地绿色环保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5)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八个100%”三、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4)建筑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273934.98㎡,地上建筑面积205296.29㎡,地下建筑面积68638.69㎡。

由7栋34层,1栋28层, 1栋28/31层组成,地下车库2层,局部1层整体连通。

建筑耐火等级及抗震设防烈度:本建筑为34层高层建筑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各栋号概况一览表:四、组织机构为确保本施工现场贯标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社会的承诺,结合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项目部成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小组,组员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1、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全过程监督、指导,从源头做好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19
•【字号】郑建文〔2017〕120号
•【施行日期】201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郑建文〔2017〕12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政办〔2017〕84号),确保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序实施,经研究,制定《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号DOC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号DOC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打造美丽郑州为目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合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进行整治,促进我市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1.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

各类施工单位要对主管部门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报送控制扬尘污染方案。

落实工地设置密闭施工围档、实行场地内硬地坪施工、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硬化并设置沉沙井、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督促运渣车密闭运输和建筑材料堆放覆盖等规定。

着力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

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轨道交通工地设置降尘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管信息系统。

2.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

完善密闭运渣车辆技术规范,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运渣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在施工工地出口处设立监控设施,监督施工工地驶出车辆带泥出场和冒装撒漏,严禁冒装渣土车、带泥车和沿途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确保密闭运输效果。

3.控制裸露地面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4.控制散流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流物料堆放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档、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禁止露天堆放散流物料。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交文〔2017〕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7〕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费用包含范围。

裸露场地覆盖防尘网、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费;施工便道、拌合站、预制场、办公生活区洒水及其他防尘措施费;环境敏感点区段围挡、物料运输与存放、环保监控与检测、扬尘防治标识等措施人工、材料、设备安拆使用费,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编制、扬尘防治教育宣传和培训费、扬尘防治检查考核和资料管理费等。

其中施工便道、拌和站、预制场、办公生活区硬化费用在施工标准化费用中计取。

二、费用计算方法。

以各类工程直接工程费为基数乘以表中相应费率。

三、适用范围。

已批复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已批复预算的公路养护项目,其费用在批复的概(预)算范围内调剂适用;待审批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待审批预算的公路养护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表注:路面挖除和路面铣刨按机械土石方工程计取。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一)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一)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一)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
背景介绍
•扬尘问题是城市环境治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环境的良好状态,相关部门对扬尘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扣分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用以督促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扬尘扣分情况概述
•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扬尘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不同情况对应的扣分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扬尘扣分情况主要包括扬尘产生的原因、扬尘程度、整改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根据不同的扣分情况,相关企业或个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扬尘扣分标准
•扬尘程度轻微,影响较小的情况,可能会被扣除一定的分数,但仍有机会得到整改的机会。

•扬尘程度较重,而且连续多次发生,将面临较高的扣分,并可能受到罚款等严厉处罚。

•完全无视扬尘防护措施,且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将面临最高的扣分,并可能被暂停生产。

扬尘扣分管理措施
•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扬尘情况的抽查和评估。

•对于扬尘扣分情况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性的整改措施,并可能限制其生产活动。

•对于扬尘扣分情况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提供必要的指导,促使其改善现状。

结语
•扬尘扣分情况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指标,它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责任和城市环境的质量。

•扣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减少粉尘污染,达到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市区及各县(市)、区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治理标准(一)厂区要求1、厂区出入口应设置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

2、厂区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备。

3、厂区内道路硬化,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4、厂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并分类存放。

不得露天堆放,及时处理。

5、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6、厂区门前道路和周边环境经复核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要求。

临近居民区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音传播。

7、厂区重点扬尘部位应设置降尘设备。

(二)设备要求1、搅拌站(楼)应采取整体封闭方式。

2、配料地仓和骨料堆场应采取整体封闭方式,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喷淋抑尘装置。

3、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应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4、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三、处理办法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换证后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

2、新设立企业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依据相关资质管理文件不予审批新的资质。

2016年5月16日。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

关于扬尘扣分情况说明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扬尘污染。

其中,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扬尘扣分情况的相关内容。

2. 扬尘治理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扬尘污染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产生大量粉尘的行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护和减排;•建筑工地要按照规定进行喷洒、覆盖等措施,避免粉尘外溢;•道路施工要进行湿法施工,减少扬尘;•矿山开采要进行尘源治理,减少粉尘排放;•相关企业要加强扬尘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 扬尘扣分制度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管理,我国实行了扬尘扣分制度。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扣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1 扣分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的扣分情况。

常见的扣分标准如下:•轻微违规:未按要求进行喷洒、覆盖等措施,但未造成明显污染,将会被处以1至2分的罚款;•一般违规:未按要求进行喷洒、覆盖等措施,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将会被处以3至5分的罚款;•严重违规:未按要求进行喷洒、覆盖等措施,并造成严重的污染,将会被处以6至10分的罚款;•极端违规:严重违反扬尘治理规定,造成重大污染和环境破坏,将会被处以超过10分的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产整顿等更严厉的处罚。

3.2 扣分后果扣分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根据扣分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违规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停产整顿:对于达到一定扣分标准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一段时间,并进行环境整治;•公示曝光:相关部门可以公示违规单位的信息,对其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罚款金额增加:根据扣分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增加罚款金额。

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0
0
罚款3万-5万元
0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5万-10万元
1
2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7
施工现场管理
GQJZ103018
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罚款1万-3万元
0
0
罚款3万-5万元
0
1
项目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1万-3万元
0
0
罚款3万-5万元
0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5万-10万元
1
2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元
2
3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9
施工现场管理
GQJZ103020
罚款3万-5万元
0
1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或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罚款2万元
0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郑州市惠济区101条道路建设项目娱乐路等12条道路施工工程(三标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人:审核人:编制单位: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 (4)二、编制依据 (4)三、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5)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5)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5)四、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6)1、围墙、围挡 (6)2、施工道路 (7)3、垃圾堆放及清运 (7)4、施工降尘排水 (8)5、运输车辆冲洗 (8)6、封闭作业 (9)7、场地绿化、硬化 (10)五、市政工程施工 (11)1、土方施工 (11)2、路基施工 (11)3、交通运输 (12)4、其他 (12)六、综合治理措施 (12)1、现场视频监控 (12)2、施工机械设备 (13)3、燃料使用 (13)4、大风天气作业 (13)5、场外运输 (13)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郑州市惠济区101条道路建设项目娱乐路等12条道路施工工程(三标段)-园北路项目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园北路(大河路--光杨路)全长365m,宽25m,施工内容包括:道路施工、雨污水管道施工及人行道盲道的铺设等清单内工程。

公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轴载标准为100Kn,设计行车速度为30^/人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行车道全幅宽度为18m,两侧各有 3.5m宽人行道。

二、编制依据《河南省2017 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相关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建设工程行业扬尘防治要求。

三、扬尘防治管理措施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1.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控制要求,制定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在执行制度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

1.2、建立扬尘控制三级管理网络,在项目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不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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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市施工扬尘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
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升我市空气质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对全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施工扬尘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县(市、区)控尘办应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的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加重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施工工地及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次扣40分:
(一)现场粗暴阻挠正常执法的;
(二)对拒绝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提醒后,仍拒绝提供的;
(三)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及群众反映强烈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同一问题拒不整改连续出现二次以上扬尘污染问题的;
(五)对不配合执法工作的。

第五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加重扣分:
(一)施工现场六个标准化和“八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一半以上的扣10分;
(二)市控尘办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扣10分;
(三)施工工地使用信息登记不全的重型车辆扣5分;
(四)远程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的扣10分;
(五)物料堆放混乱、未设置垃圾废料池、存在现场搅拌、未按要求设置门头、视频监控系统故障未及时维修达3小时以上每次扣3分。

第三章信用恢复机制
第六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向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以下条件中两项及以上的,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移出黑名单。

(一)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二)整改后,建设工程获得新闻媒体关于扬尘污染治理方面正面报道的;
(三)整改后,建设工程召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现场观摩会,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整改后,经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两次督查认定合格,未发现扬尘污染问题的。

第七条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郑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失信行为已经处理完毕,并得到有效整改;
(二)失信信息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郑州市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信用修复主体可通过参与应急抢险、防汛、环保、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慈善募捐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控尘办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责任履行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

失信主体在申请时,作出信用承诺并公示;
(三)受理申请。

市控尘办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四)作出修复意见。

由市控尘办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作出修复意见;
(五)公示。

同意信用修复的,在市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市控尘办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作出修复意见;
(六)数据处理。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市控尘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

第十条原有的良好信用加分项按照影响范围进行更改如下,获市级表彰加1分、获省级表彰加2分、获国家级表彰加5分。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应加强对平台管理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平台使用,对未使用平台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控尘办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平台的推广、使用,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审核每日督导信息,完善辖区内施工工地台账,健全信息平台数据库。

各县(市、区)控尘办应加强新开工工地信息报备工作,及时将新开工工地、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平台信息库,未报备的不予批准开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控工作中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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