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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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管控

(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2)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类别、排放量、回收利用、去向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4)

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

(5)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不低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工程施工废弃物,可采用地基处理、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不低于50%。

(6)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采用封闭式垃圾站存放,及时清运。

(7)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8)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电池、墨盒、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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