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侵权案简要分析
谷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摘要:谷歌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诸多法律案件。
本文将对谷歌的法律案件进行评析,分析其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以及案件对谷歌公司及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影响。
一、引言谷歌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公司之一,其业务涵盖了搜索引擎、广告、云计算等多个领域。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谷歌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谷歌的法律案件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提供借鉴。
二、谷歌法律案件背景1. 数据隐私保护:谷歌在收集、处理和利用用户数据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案件。
2. 知识产权:谷歌在搜索引擎、广告等业务领域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3. 广告监管:谷歌的广告业务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引发监管机构对其处罚。
4. 市场垄断:谷歌在全球范围内被指控涉嫌垄断,引发反垄断法律案件。
三、谷歌法律案件争议焦点1. 数据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谷歌是否侵犯了用户隐私,以及如何平衡用户隐私与商业利益。
2. 知识产权:争议焦点在于谷歌是否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如何界定搜索引擎与版权之间的界限。
3. 广告监管:争议焦点在于谷歌的广告业务是否违反了广告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如何监管广告市场。
4. 市场垄断:争议焦点在于谷歌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界定垄断行为。
四、谷歌法律案件判决结果1. 数据隐私保护:谷歌在多个案件中败诉,被要求改进数据隐私保护措施,如加强用户数据加密、限制数据共享等。
2. 知识产权:谷歌在一些案件中败诉,被迫修改搜索引擎算法,降低对版权内容的侵权风险。
3. 广告监管:谷歌在一些案件中败诉,被要求调整广告业务,如限制虚假广告、提高广告透明度等。
4. 市场垄断:谷歌在一些案件中败诉,被要求停止某些涉嫌垄断的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的搜索结果等。
五、谷歌法律案件对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影响1. 数据隐私保护:谷歌法律案件促使全球互联网企业重视数据隐私保护,加强用户数据安全措施。
版权贸易案例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图书馆将扫描好的书籍置于其服务器上, 并且上载至网络,即未经许可擅自将权利人在 传统媒介上发表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 具有了访问、接触甚至下载作品的可能性。而 公众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品味和兴趣在其个人选 定的任何时间或地点对作品进行欣赏、转载, 已然构成一种“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行 为。因此,谷歌构成对受保护作品权利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谷歌图书
馆侵权事件 回顾
1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侵 权复制权
2.1
谷歌将大量的图书通过扫描的方式,由纸质图书转 化成数字化信息,再将这些数字化信息放在网站上供 用户预览。 谷歌的行为已经实质上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对 于已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而言,谷歌复制的行为无可厚 非,但是谷歌对于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未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扫描,已经构成侵权无疑。 根据2009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公布的一项调 查显示:谷歌图书馆已经收录了570位中国权利人的 17922部图书,而大部分权利人均不知该情况且未获得 报酬。因此,谷歌图书馆已构成了对作品权利人复制 权的侵犯。
在合同与补充协议中,制作方花儿影视同意蒋胜男作为编剧在《芈月 传》片头的编剧署名权并署名为原创编剧,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他 剧本创作人对其创作的剧本进行修改。蒋胜男作为原创作者授权花儿 影视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占使用根据本人的原著创意改编为电视剧本、 电影剧本并拍摄成作品,并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许可了《芈月传》 游戏、漫画、动画的改编权,同时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 出的同期才会将次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而在电视剧《芈月传》 未开播前绝对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及进行网络发布。
谷歌侵权事件分析
一、谷歌事件分析我们打开谷歌图书搜索页面,可以看到四种图书预览方式:1、无预览,即只提供图书的概述、书评、作者、出版商、ISBN等周边信息。
2、摘录视图,即在无预览方式的基础上,还提供图书的片段视图。
根据搜索关键字显示全书中包含此关键字的三段文字,每段文字有2至3行。
3、有限预览。
这种方式比摘录预览提供更多公开的内容,至少一半的图书是可以预览的。
有限预览时,谷歌图书搜索页面会显示“XX出版商许可在此显示这些书页”的字样。
4、全书预览,即如果一本书已超过版权保护期或者在版权保护期内且经出版商许可使用的,可以看到图书的全文。
全书预览方式的图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图书,这类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另一种是在版权保护期内但经出版商许可谷歌使用的图书。
是否侵权,还得看出版商给的授权是否真实有效。
有限预览方式是否侵权,和出版商授权的全书预览一样,需要查明出版商给谷歌的授权是否真实有效。
谷歌图书搜索引发国内争议的主要是摘录视图方式,争议焦点是以这种方式提供作品网上预览是否侵权。
二、谷歌在打法律擦边球不少国人包括部分中国作家认为,谷歌以摘录视图方式向公众提供中国作家作品,不是侵权。
笔者认为,谷歌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从法律条文来看,谷歌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亦不属于第三十二条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因此,谷歌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违背了“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律原则,是不合法的。
或许有人会以谷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为其辩解,认为谷歌提供“摘录视图”属于合理使用。
因为谷歌宣称提供作品的摘录视图,是让读者通过它找到纸质图书。
我认为,如果谷歌对这本图书提供了诸多搜索关键词,而公众通过点击这些关键词看到了片段,并通过预览这些片段阅读到了图书作品的主要内容,应当属于侵权。
且因为“谷歌数字图书馆”并非图书馆,所以其复制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版式设计权等权利,这也正是微软在2008年关闭图书和学术搜索引擎两个网站,停止扫描书籍和学术论文的隐忧所在。
论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兼评谷歌图书案
论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兼评谷歌图书案论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兼评谷歌图书案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更加便利和丰富的阅读体验。
然而,伴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合理使用的争议。
谷歌图书案就是其中备受关注的一起争议案例。
本文旨在探索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并兼评谷歌图书案。
合理使用是指在版权法允许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合法使用的权利。
全球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都有所规定,但具体的界定却因国家而异。
在美国,合理使用可根据四个因素进行评判,包括使用的目的、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
在欧洲,合理使用也被称为公平使用,并强调对权利人的侵权程度进行评估。
然而,在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版权人与用户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版权人希望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应考虑到信息和文化共享的重要性。
用户有权获取信息和进行研究,过度限制合理使用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创新。
谷歌图书案是一个线上图书馆项目,旨在建立数字化的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在线阅读和查询服务。
然而,该项目却在版权问题上引发了诸多争议。
批评者认为,谷歌图书案未经许可擅自数字化了大量的图书作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谷歌则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为其服务为用户提供了更方便和快捷的信息获取途径。
对于谷歌图书案,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谷歌图书案的数字化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根据美国合理使用法规定的四个因素,我们可以看到谷歌图书案在使用目的上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查询服务,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其次,谷歌图书案的影响程度如何?是否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严重侵犯?许多人认为,谷歌图书案未经授权数字化大量图书作品,有损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谷歌图书案也为图书的推广和销售提供了额外的渠道,有助于扩大读者群体。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纠纷是当今社会频繁发生的法律纠纷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纠纷案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和解析。
1. 苹果 vs. 三星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涉及到智能方式领域的专利侵权。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设计和软件方面的专利权,双方在多个国家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战。
此案例引发了大量关于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的讨论,对于智能方式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特斯拉 vs. 传统汽车制造商特斯拉作为电动车行业的领导者,与传统汽车制造商之间也存在着多起知识产权纠纷。
其中包括关于电池技术、自动驾驶技术等方面的专利侵权纠纷。
这些纠纷案例反映了电动车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也对传统汽车制造商进行了一定的技术压力。
3. 谷歌 vs. Oracle这起案件涉及到Java编程语言的版权纠纷。
谷歌使用了Oracle开发的Java API,Oracle指控谷歌侵犯了其版权。
该案件引发了关于软件版权保护范围和软件开发领域的争议,对软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被视为判例性案件。
4. 华为 vs. 美国政府这起案件是关于5G技术和网络安全的知识产权纠纷。
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了华为在美国市场的活动,并指控华为涉及间谍活动。
此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5G技术的竞争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的讨论,并对华为及整个通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5. 微软 vs. 高通这起案件涉及到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许可问题。
微软指控高通在专利授权费用方面存在不公平行为,并对此提出诉讼。
该案件引发了对高通在通信领域的影响力和专利许可机制的讨论,对全球通信行业的产业链有一定的影响。
6. 宝洁 vs. 阿里巴巴这是一起关于在线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宝洁指控阿里巴巴的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商品,并要求阿里巴巴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篇一: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互联网上或其他媒介上的肖像的独占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发行、出售或出租其肖像。
在商业活动中,侵犯肖像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道歉和禁止销售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等。
以下是一些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1. 谷歌照片搜索事件:2011年,谷歌公司在其照片搜索引擎中发现了一组侵犯了摄影师肖像权的摄影作品。
这些照片展示了摄影师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创作,而谷歌公司认为这些作品侵犯了摄影师的肖像权。
最终,谷歌公司向摄影师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赔偿。
2. 推特用户拒绝为虚假照片道歉:2018年,推特公司发现了一组虚假照片,这些照片使用了一名用户的肖像,并声称这是该用户的作品。
然而,该用户拒绝为这些虚假照片道歉,推特公司被迫向该用户道歉并删除了这些照片。
3. 种族歧视海报事件:2015年,一名美国设计师制作了一系列种族歧视海报,这些海报使用了他所拥有的品牌的商标和形象,并配以贬低黑人和拉丁裔的词语。
该设计师遭到了种族歧视的指控,最终被判处10个月监禁。
拓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社交媒体、新闻网站等公共领域中。
在公共领域中,如果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在处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时,律师通常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确认肖像权是否已经被侵犯,并收集相关证据。
2. 与侵权者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3. 如果对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道歉并删除侵权行为。
篇二: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在互联网上所公开展示的人物形象享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非常常见,其中一些经典案例如下:1. 杰克逊杰克逊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纠纷2005年,迈克尔·杰克逊的律师指控苹果公司在其音乐下载应用程序中未经他授权使用他的肖像,要求苹果赔偿他1.6亿美元。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摘要: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是一宗备受瞩目的企业并购案例。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该并购案例的背景、目的、过程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解析。
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了解到企业并购的动机和价值,并对未来的并购活动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2024年8月,谷歌宣布以125亿美元的价格全面收购摩托罗拉移动。
这是谷歌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并购交易,也是谷歌进军硬件制造业领域的重要一步。
二、案例目的谷歌进行此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摩托罗拉移动的知识产权,并进一步加强其在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谷歌还希望通过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和技术来保护自己免受侵权诉讼的困扰。
三、案例过程谷歌此次并购的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是双方公司的谈判和交流,确定了收购价格和交易方式。
然后是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包括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审查等。
最后,在2024年完成了该交易的全部程序,摩托罗拉移动成为谷歌的子公司。
四、案例影响这笔并购交易对谷歌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方面,谷歌通过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知识产权,进一步巩固了其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地位。
另一方面,谷歌将获得摩托罗拉移动在手机生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助于谷歌提高硬件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此外,通过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和技术,谷歌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诉讼的打击。
然而,这笔并购交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和团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其次,摩托罗拉移动过去几年的业绩并不理想,如何重振其业务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最后,如果谷歌不平衡地利用摩托罗拉移动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引起其他竞争对手和监管部门的不满,进而影响谷歌的声誉和业务。
总结: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是一宗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并购案例。
通过此次并购,谷歌不仅巩固了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地位,还获得了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和技术,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然而,这笔并购交易也存在一些挑战,如文化整合、业务重振和知识产权使用等问题。
“谷歌退出中国”事件影响分析报告
“谷歌退出中国”事件影响分析报告一、事件概述:谷歌是一个专门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为主业的公司,赚钱靠什么?靠点击率,靠流量。
但是中国政府去年开始进行互联网整顿,重点是黄、赌、有害信息,恰恰,谷歌在这方面被政府抓到把柄了。
然后就是,谷歌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业地位很高,与中央政府叫板,结果就是谈判破裂,然后,谷歌叫嚣退出中国。
所以说,围绕这些内容伸展开的事件都算是“谷歌事件”。
Google是世界第一搜索引擎网站,1998年7月成立于加利福尼亚山景城,2005年7月19日,Google宣布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并任李开复为Google大中华区仲裁。
谷歌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麻烦争议不断,谷歌在中国的故事的开始似乎就已经暗伏着最后的结局。
进入中国之初,谷歌就被曝无照经营。
身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公司,竟然“偷渡”中国,引起巨大非议,是为“牌照门”。
2007年年初,网友发现沈阳市卫星照片的标注竟然沿用日军侵华地图,此举无疑是在往国人伤口上撒盐。
一石激起千层浪,民怨沸腾,是为“地图门”。
2007年4月,谷歌高调推出谷歌拼音输入法,涉嫌抄袭搜狗输入法词库却拒不承认,后见证据确凿方才道歉,是为“词库门”。
2008年初,前谷歌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李开复本人也涉嫌偷税,金额高达500万元,谷歌中国对此解释为“延迟缴税”。
曝光后,李开复补缴了巨额税款,但事件仍构成了“纳税门”。
2009年6月18日,谷歌中国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称其搜索结果包含“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
同日,李开复被来自中国互联网监管相关部门的官员约谈,民间戏称为“色情门”。
至此谷歌中国四年之内就走了“五扇门”。
2010年1月13日,谷歌高级副总裁和首席法律顾问大卫〃多姆德在官方博客中表示,公司已经决定不愿再对谷歌中国上的搜索结果进行内容审查。
谷歌表示,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将会关闭谷歌中国,甚至是谷歌中国办事处。
1月14日,中国外交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发展,中国欢迎国际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依法开展业务。
【精品】谷歌侵权案简要分析
谷歌侵权案讲稿起因:2004年,谷歌公司就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目前,它已完成了约700万册图书的电子扫描工作。
然而,由于谷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数字图书馆计划一直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麻烦不断,已引发了美国、欧洲范围内的多起版权纠纷。
事件回放: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正式启动。
该计划未经各国著作权人同意,已将近千万部图书扫描“入馆”。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AG)和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就数字图书馆一事向谷歌提起集体诉讼。
2008年10月,AG和AAP与谷歌初步协议庭外和解,和解协议等待法院听证。
协议一经通过,将牵涉全球著作权人地权益。
2008年,国际复制权组织(IFRRO)秘书长奥拉夫给文著协发函,请求协助发放关于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维护中国文字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自此,中国部分著作权人方知被侵权的事实。
中国著作权人和知识产权专家就此展开讨论,探索此事的解决方案和深层影响。
国内状况:2009年10月13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我国570位权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消息一出,全国轰动。
谷歌赶紧挂出和解声明,称被扫描进其数字图书馆的每本书,其著作权所有人可获得不少于60美元的赔偿,以后还能获得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前提是本人需在2010年6月5日之前提出申请。
因声明中内容明显对中国作家不公平,此和解协议引起了中国作家的公愤。
10月1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通过中国作家网发出《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呼吁中国作家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11月20日,谷歌与文著协就“570位中国作家的作品被谷歌未经授权非法扫描"一事,在北京进行了第二轮会谈。
会谈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谷歌方面同意把谷歌数字图书馆扫描、收录中国图书的清单在12月份提供给文著协。
11月24日,文著协常委副总干事张洪波称,在谷歌向文著协提交相关图书清单之后,文著协仍会坚持立场,就“侵权"等问题与谷歌进行沟通.12月初,双方就此进行第三轮协商。
甲骨文谷歌专利权纠纷案件始末及分析结果
谷歌甲骨文关于java版权的纠纷简况:1995年5月23日,Java语言诞生。
Java语言的版权属于sun公司。
2009年4月20日,甲骨文74亿美元收购Sun。
取得java的版权。
2010年8月,甲骨文对谷歌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控告谷歌在开发Android 操作系统过程中侵犯了其Java技术专利。
(Java可被用作为智能手机和其他移动设备开发应用软件的平台。
)2010年10月,甲骨文更新了其对谷歌的诉讼,声称谷歌的Android手机软件部分“直接拷贝”了其Java代码。
关键点:甲骨文起诉谷歌Android系统侵犯了甲骨文与Java有关的专利和技术。
但是,侵犯了多少专利和那些专利一直有争议,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这个案子的延迟。
但这个案子至少引申出了一个问题:像编程语言如此抽象的东西,是否也应该受专利法约束?编程语言普遍深奥难懂,对软件开发来说至关重要。
甲骨文宣称Google 使用的Android 系统侵犯2 项专利,外加几项公司专属的Java 软件版权。
使用Java 移动平台的企业,通常需要付出专利费用。
Google 使用特殊的处理手法,打造出自己的Java 版本程序,借此回避专利费用和使用限制。
争论牵扯到Android系统的核心函数库使用了37个Java APIs而未经许可。
对此谷歌表示,即然Java语言本身是免费的,为何不能使用Java APIs?该案件中的主要问题都围绕谷歌使用API(应用编程接口)或者开发者们利用Java软件语言所使用的一系列工具以及甲骨文公司能否获得软件代码类的版权。
解决方案:首先是要弄清楚谷歌使用API(应用编程接口)或者开发者们利用Java 软件语言所使用的一系列工具以及甲骨文公司能否获得软件代码类的版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否决了Oracle对Java的数项专利声明)。
弄清楚谷歌的Android 系统到底怎么侵犯了java的版权,程度有多深。
根据一系列情况来判决赔偿金额。
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的反思
同 的页面 , 够更 快 速地 找 到 想要 的数据 。数 能
13 G o l数字 图书馆市场分析 . o ge
13 1 利 益 挑 战 ..
分 析 人士指 出 , 大 网络 公 司 以反 对 垄 断 三 为 由联 手 抵制 谷 歌打 造数 字 图 书馆 , 因是 三 原
字 图书馆有 别于传 统 的图书馆在 于它 不受 限于 仓库 空 间 的大 小 , 据 的数 字 化 大大 缩减 了书 数
大 公 司 的 商 业 利 益 可 能受 到谷 歌 数 字 图 书馆
20 04年谷歌公 司开 始 寻求 与 图 书馆 和 出 版商合 作 , 大量扫 描 图书 , 欲打造 世界 上最大 的 数字 图书馆 , 使用 户 可 以利 用 “ 谷歌 图 书搜 索 ” 功 能在线浏 览 图书或获取 图书相 关信 息 。
需要 的信息 。使用 数字 图书馆 的用户完 全不 用 亲 自到馆 , 只需 上 网便 可 。() 有时 间 限 制 。 2没 谷歌 数 字 图书馆 的好 处在 于它 能 够 2 4小 时使 用, 没有 日夜 的分 别 , 当需 要 时 即可 查找 。( ) 3
() 1没有地域限制。由于数据数字化 , 传输 变得更 方便 , 数据 的搜索 不受距离 的影 响 , 世界
各地 的人们都 能轻 易连上 数字 图书馆并 找寻其
第2 期
高震 , 邱晓辉 : 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的反思
1 5
微软 和雅 虎一直 企 图挑 战谷 歌在 网络搜 索
“ 老大” 的地位 , 以争取更 多广告收益 。 搜索图 书功能可使谷歌访问量进一步增加, 而带来 从 更多广 告收益 , 这是 雅虎 和微 软不愿 看 到的
宝鼎律师事务所诉谷歌公司侵权案评析
宝鼎律师事务所诉谷歌公司侵权案评析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越来越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搜索引擎侵权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搜索引擎恶意代码提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宝鼎律师事务所诉谷歌公司侵权案的争议焦点。
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合法地位和证据能力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衡量其证明力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中立性以及对该意见是否经过充分的询问和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专家资格、经过充分交叉询问和质证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证明力。
为了维护互联网秩序,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搜索引擎应当承担有限审查义务和社会公共职能,对链接网页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监测,因此,搜索引擎应当对恶意代码进行审查和提示。
但是搜索引擎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恶意代码不是《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明显、直接违法信息,因此搜索引擎没有权利屏蔽、删除存在恶意代码的网页。
自动完成的恶意代码监测和提示行为虽然对链接网页运营商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提示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搜索引擎提示恶意代码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则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归责要件。
由于搜索引擎的恶意代码提示行为没有特定对象,也不存在人为干预,其目的是保护广大网络用户免受恶意软件的侵害,因此这种提示行为是积极履行网络服务商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德法法律案例分析隐私权(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德国和法国作为欧洲两大法治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通过对德法两国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德国案例:福克斯诉谷歌公司案案例背景:2010年,德国男子福克斯(Jens Friedel)发现谷歌公司的街景地图拍摄了他的住宅,并将其照片上传至互联网。
福克斯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遂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谷歌公司拍摄并上传福克斯住宅照片的行为侵犯了福克斯的隐私权,判决谷歌公司删除照片,并赔偿福克斯1.8万欧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德国法院认为,个人住宅属于私人空间,享有隐私保护。
谷歌公司未经福克斯同意,拍摄并上传其住宅照片,侵犯了福克斯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删除照片,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法国案例:谷歌街景地图隐私权纠纷案例背景:2013年,法国多个城市居民发现谷歌街景地图拍摄了他们的住宅,并将其照片上传至互联网。
法国公民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国最高法院认为,谷歌公司拍摄并上传街景地图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判决谷歌公司删除相关照片,并赔偿原告。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国法院认为,街景地图拍摄并上传个人住宅照片的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删除照片,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四、德法隐私权保护比较1. 法律体系差异: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隐私权保护主要依靠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规范。
法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隐私权保护主要依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
2. 保护范围差异:德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家庭、通信、荣誉等各个方面。
法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关注个人生活和家庭领域。
3. 保护方式差异:德国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保护隐私权。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的重要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的重要案例分析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法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的几个重要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深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理解。
1. 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案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案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典型案例。
苹果控告三星侵犯其智能手机的设计和软件界面专利。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最终以苹果获得胜诉而告终。
此案例从侧面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专利侵权的严重后果。
2.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侵权案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侵权案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领域的重要案例之一。
谷歌被控侵犯Oracle的Java软件版权,引发了一次风波。
法院判决谷歌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因为谷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Oracle的Java API。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软件开发领域中,对版权的合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知识产权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该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并能发出针对侵权行为的禁令。
在很多案例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裁决权的行使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4. 特朗普政府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特朗普政府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动也备受关注。
特朗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等,以迫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不可忽视的议题,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5. Uber与Waymo的商业机密案Uber与Waymo之间的商业机密案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Waymo控告Uber窃取其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机密。
这个案例在商业领域中彰显了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谷歌侵权案
谷歌公司2004年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1]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用户可以利用“谷歌图书搜索”功能在线浏览图书或获取图书相关信息。
针对谷歌此举,亚马逊、微软和雅虎公司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和企业成立“开放图书联盟”,以抵制谷歌协议。
三大网络公司以反对垄断为由联手抵制谷歌打造数字图书馆,原因是三大公司的商业利益可能受到谷歌数字图书馆影响。
美联社报道,亚马逊公司可能是受影响最大者。
亚马逊以经营网上书店起家,一直将网络售书作为主业。
它开发的电子书阅读器Kindle大受欢迎,给它带来丰厚利润。
谷歌数字化图书使读者多了一个获取电子读物的重要来源,势必使亚马逊受到挑战。
微软和雅虎一直企图挑战谷歌在网络搜索上的“老大”地位,以争取更多广告收益。
搜索图书功能可使谷歌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这是雅虎和微软不愿看到的结果。
美国亚马逊公司、微软公司和雅虎公司已经共同行动,就反对谷歌公司就建造数字图书馆与图书作者和出版商达成的协议。
谷歌侵权门-侵权行为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以来,在过去5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
谷歌此举,激起了欧洲各国的反应,2005年4月27日,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19所国家图书馆负责人,在巴黎发表联合共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声明,以对抗谷歌的“文化入侵”。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
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谷歌数字图书馆页面2009年10月13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路易威登诉谷歌关键词竞价排名案例评析
路易威登诉谷歌关键词竞价排名案例评析
商标的关键词竞价排名已然成为当前互联网搜索引擎中十分重要的商业推
广方式,但由此引发的搜索引擎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的认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不利于对商标权人保护的。
根据欧盟法院对路易威登诉谷歌一案的审理思路和欧盟法院总顾问的分析思路,对于竞价排名服务关键词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否会造成混淆、关键词是否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具有审核竞价排名关键词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一一分析。
对于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构成侵权的要素,首先认定谷歌搜索引擎构成商业性使用,但由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从而不构成直接侵权;然后针对谷歌不构成间接侵权仍待进一步解答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创新性的提出了引入委托代理理论解决搜索服务提供商与商标权人矛盾;最后从宏观角度对欧盟判决背后的立法意图进行了创新性的剖析。
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搜索引擎侵权问题,分析了造成判决结果迥异的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
在最后部分根据对前文的分析归纳得出结论:欧盟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思路上存在一定瑕疵。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应当综合借鉴欧盟美国在关键词竞价排名中的判决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一条既能保护商标权利人又不损害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的双赢道路。
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案例背景在今天信息时代,已成为网络搜索和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的重要性上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介绍几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现状和挑战。
案例一:谷歌 AdWords 案件谷歌 AdWords 是一种在线广告服务,广告主可以购买与其广告相关联。
然而,这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争议。
在美国,有多个案件涉及谷歌 AdWords 广告商购买他人品牌关键词的问题。
原告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希望谷歌停止此类广告的显示。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谷歌没有侵犯商标权,因为广告商购买的是而不是商标本身。
这一案例为广告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引发了对商标保护的讨论。
案例二:亚马逊侵权案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在其搜索引擎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以不正当手段利用他人商标作为来促进自己的商品销售也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争议。
在一起美国的侵权案件中,原告指控其商标在亚马逊搜索中被第三方商家利用。
法院判决亚马逊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因为亚马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案例使得电商平台意识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推动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改革。
案例三:公众号侵权案公众号是中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在其搜索功能中有着重要地位。
然而,一些公众号运营者利用他人商标或知名词汇作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有多起侵权案件涉及公众号的搜索功能。
一些原告指控公众号运营者非法使用其商标或知名词汇获取流量和盈利。
法院通常会判决公众号运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系列案件让公众号运营者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促使平台方加强了对侵权的监管。
结论随着在网络营销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上述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和国家对侵权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发展。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愈发重要,需要相关企业和平台方加强监管和合规意识。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研究案例名称:谷歌与维亚康姆(Viacom)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商业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尤其是网络时代。
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用户的便利使用成为一项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以谷歌与维亚康姆(Viacom)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探讨该案的具体细节以及法律分析。
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7年2007年,维亚康姆媒体集团以及旗下的MTV(音乐电视)等媒体公司发起了一场针对谷歌的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维亚康姆声称谷歌旗下的视频分享平台YouTube存在大量侵犯版权的视频内容,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亚康姆在诉状中指控谷歌未经许可,允许用户在YouTube上上传、存储和分享维亚康姆旗下媒体公司的受版权保护的视频内容。
他们还声称,谷歌在知晓了这些侵权行为后,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予以制止,从而获得了非法的商业利益。
谷歌方面则辩称,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阻止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出现在YouTube上,并且积极响应版权所有者的投诉,即时删除侵权视频。
他们认为,YouTube作为一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有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所规定的“安全港”特权,即在没有实际知识或者未接到版权所有者的通知前,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谷歌是否能够依靠DMCA的安全港特权来免责。
DMCA于1998年颁布,旨在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一定的安全港,为其在无需事先对所有上传内容审查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根据DMCA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处理侵权投诉并删除侵权作品,以避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审查了谷歌对侵权投诉的处理方式,并承认谷歌采取了具体的技术手段来封堵侵权内容,以及积极响应版权所有者的投诉删除侵权视频。
考虑到谷歌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的无实质知识的特点,最终法院认定谷歌符合DMCA安全港的规定,并免除了其对维亚康姆的侵权赔偿责任。
谷歌和万方侵权门事件之比较分析
谷歌图书馆主要针对已出版图书。
万方数据库接连受到作者、出版者等相关权利人提起侵权诉
1.2.5两者侵权程度不同
讼,值得人们去深刻反思。
万方数据库将学位论文或期刊全文载入,并在浏览页面
1.2对这两类侵权案件的比较分析 1.2.1两者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不同
录入有关作者、关键字和摘要等内容; 谷歌图书馆提供无预览、摘录预览、有限预览和全书预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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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针对万方数据库运作模式的授权解决方案 首先,因为万方数据库收集对象主要集中在学位论文、
学术期刊上,而其服务的对象是公益性图书馆,所以他应该 得到更多的政策性优惠。学位论文作为学生取得学位的必备 条件,虽然其中包含了作者对于专业领域内个人的独到看法和 建议,但在总体上(整篇文章或各个领域内所有文章)来说, 大部分还是对早期文章进行改进从而提出个人观点,或是不 同观点之间的相互碰撞切磋。没有哪个人的学术文章不是在 阅读大量相关学位论文或期刊文章的基础上。在了解各家观 点的前提下’取各家之长补各家之短来构建自身体系的。如果 取消类似于万方数据库这类综合整理各类学术论文并对不同 类别的文章进行归纳,以方便读者查找的数字图书馆,寻找 相关资料将变成一项艰难的任务,而且其结果却存在着巨大 的不确定性,学术观点的碰撞和优秀学术作品的产生将会被 套上沉重的枷锁。所以,我们要支持这类数据库的建设,以 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
工构建论文数据库,所收集之资料归中信所。所以,万方公司
多公开的内容。而如果—本书没有版权、版权已经失效、出版
在某种意义上履行的是公共服务的职能。
社或作者允许公于R谷歌会提供这本书的全书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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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2010.03
虽然,两者在以上五个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行为同 样是因为没有事先的得到作者授权许可,而侵犯了作者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
谷歌公司专利诉讼启示
谷歌公司专利诉讼启示摘要:专利制度不仅能鼓励创新,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纷争。
面对专利流氓和竞争对手的专利纠纷,谷歌公司实施一方面扩充专利池,一方面建立开放许可社区的对策,给国内企业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专利纠纷专利流氓谷歌专利池开放许可2018年,苹果与三星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大战最终以双方和解而告终,这起赔偿额度一度达到10亿美元的诉讼着实让专利制度吸引了众多的眼球。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是一柄双刃剑,专利制度产生数百年来,固然是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和发明人利益的有力武器,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诸多纷争。
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谷歌公司所遭遇的专利纷争,给予国内企业专利诉讼方面的启示。
一、专利流氓的攻击企业之间利用专利制度和专利侵权诉讼开辟市场竞争的第二战场,也已经成为当今业界的惯例。
然而,专利制度也带来一种尴尬,如果你拥有有效的专利,那么你甚至可以什么都不用做就能够获得巨大的收益,这就给所谓的“专利流氓”带来了可乘之机。
作为专利流氓发起的侵权诉讼的典型案例,2012年9月,Unwired Planet公司对谷歌和苹果提起诉讼,指控这两家公司各侵犯其10项专利。
其中,指控谷歌侵犯了广告服务、地图和定位服务、移动搜索等方面的专利。
Unwired Planet前身为Openwave公司,曾是使用WAP(无线应用协议)标准的移动浏览器市场的先驱,开发了最早期的移动浏览器。
然而,近年来,由于收入骤减,公司不得不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比如利用其所拥有的200项本国及国外专利,以及约75项申请中的专利,向其他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用。
此前于2011年,微软公司就曾与当时的Openwave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得到其专利的使用权。
2012年5月,尝到甜头的Unwired Planet停止了当时的产品和业务,彻底转型为一家知识产权公司,上述诉讼即是该公司从移动浏览器厂商转型为知识产权公司努力的一部分,目的自然是可观的专利许可费用或侵权赔偿。
作为转型计划的一部分,该公司甚至将地址迁至方便进行专利诉讼的内华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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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案讲稿
起因:
2004年,谷歌公司就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目前,它已完成了约700万册图书的电子扫描工作。
然而,由于谷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数字图书馆计划一直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麻烦不断,已引发了美国、欧洲范围内的多起版权纠纷。
事件回放:
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正式启动。
该计划未经各国著作权人同意,已将近千万部图书扫描“入馆”。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AG)和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就数字图书馆一事向谷歌提起集体诉讼。
2008年10月,AG和AAP与谷歌初步协议庭外和解,和解协议等待法院听证。
协议一经通过,将牵涉全球著作权人地权益。
2008年,国际复制权组织(IFRRO)秘书长奥拉夫给文著协发函,请求协助发放关于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维护中国文字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自此,中国部分著作权人方知被侵权的事实。
中国著作权人和知识产权专家就此展开讨论,探索此事的解决方案和深层影响。
国内状况:
2009年10月13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我国570位权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消息一出,全国轰动。
谷歌赶紧挂出和解声明,称被扫描进其数字图书馆的每本书,其著作权所有人可获得不少于60美元的赔偿,以后还能获得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前提是本人需在2010年6月5日之前提出申请。
因声明中内容明显对中国作家不公平,此和解协议引起了中国作家的公愤。
10月1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通过中国作家网发出《就
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呼吁中国作家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11月20日,谷歌与文著协就“570位中国作家的作品被谷歌未经授权非法扫描”一事,在北京进行了第二轮会谈。
会谈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谷歌方面同意把谷歌数字图书馆扫描、收录中国图书的清单在12月份提供给文著协。
11月24日,文著协常委副总干事张洪波称,在谷歌向文著协提交相关图书清单之后,文著协仍会坚持立场,就“侵权”等问题与谷歌进行沟通。
12月初,双方就此进行第三轮协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谈到“谷歌侵权门”一事,他认为虽然谷歌一再强调扫描或者是提供浏览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他并没有看到谷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依据,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作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
国内舆论:
就在这片响亮的合声之中,却出人意料地响起了一声又一声的反调。
10月23日,国内作家韩寒在自己的博客撰文称,目前国内无数网站都能下载其图书的全文,从1999年到2009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
现在谷歌仅仅刊登了他图书的目录,就支付给自己60美元,他觉得非常满足,韩寒成为第一个公开表示愿被谷歌“侵权”的中国作家。
就在韩寒对“谷歌侵权门”大唱反调的同时,网友的态度也与中国作家们维权的态度截然相反。
新浪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认为“谷歌图书馆不侵权”的网友占了49.7%,认为“谷歌图书馆侵权”的占34.4%,表示“不好说”的占了15.9%。
而“支持谷歌图书馆项目”的网友占了80.3%,反对的网友仅为13.1%。
专家论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
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
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
”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
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
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
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谷歌的博弈:
“这是一场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的博弈。
谷歌数字图书馆已经明显违背了版权法中关于‘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定,加上60美元的低廉赔偿,这是对版权的践踏。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孙宝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