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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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8、村镇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8、村镇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8、村镇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修订)》、《村镇银行贷后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是指村镇银行在对各类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信贷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按照“统一模式、分级管理、准确分类、方便查阅、安全保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由计划信贷部负责统一管理,并指导各村镇银行档案的整理,同时接受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村镇银行会计岗负责管理本级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兼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规范管理本单位信贷运作形成的信贷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信贷人员的职责:依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信贷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辖内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向信贷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管理,有关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证券凭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入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在客户贷款档案未移交信贷档案管理员管理之前,信贷人员要对客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发放支付审核岗的职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审核登记薄》、《放款通知书》等相关支付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会计岗的职责:会计岗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接收信贷人员移交的档案资料并对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归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由信用社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应真实、完整地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信贷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

4. 可靠性原则:确保信贷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信贷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贷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信贷业务合同、协议;2.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变更等文件;3. 贷款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4. 信贷担保、抵押、质押等文件;5. 信贷风险预警、处置等相关文件;6. 其他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文件。

第五条信贷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信贷业务类别、时间顺序、档案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内容应清晰、完整,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保管与调阅第六条信贷档案的保管:1. 信贷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柜应配备保险锁,由专人负责管理;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信贷档案的调阅:1. 信贷档案的调阅应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2. 调阅档案时应填写《信贷档案调阅登记表》,明确调阅目的、用途和期限;3. 调阅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信贷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信贷档案的销毁:1. 信贷档案的销毁应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完整无缺;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焚毁、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信贷档案资料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的检查,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是信贷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可根据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对信贷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管理及归档。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

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均要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是记载每笔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收回各流程的系统记录及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开展信贷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内容指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光盘、声像、密码等。

涵盖农村信用社每笔信贷业务从发生到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的资料及反映借款人经营、财务和担保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立卷第七条信贷业务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其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编目(详见附件2)填写一式二份《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自行设计),连同信贷档案资料移交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

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移交的每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清单逐份核实,发现缺页或少份的,应要求信贷员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的,由信贷员在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

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后,信贷档案管理员和信贷员同时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管,一份纳入信贷档案管理,并由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立卷。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信贷档案资料按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求从申请到审查、审批,再到合同及附件的预订顺序排列。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某某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近期法院反馈信息,我联社依法起诉的贷款档案资料由于存在瑕疵等问题无法起诉,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档案资料管理,防止无效信贷档案资料产生,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资料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信贷档案资料,如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相关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集中到信贷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权证类档案原件应存放在基层信用社担保品管理员处保管。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农贷会计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三农业务部负责客户信贷档案资料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农贷会计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贷档案资料移交到信贷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放档案库保管。

(三)保密性原则。

信贷档案资料涉及国家、公司、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规范管理原则。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二章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职责第四条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人员统一管理。

设立专门的信贷档案管理库,配备专门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档案资料。

信贷档案资料包括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省联社报备报批材料及省联社信贷批复、文件等。

第五条农贷会计岗位职责。

农贷会计岗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档案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交三农业务部信贷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初定)完整篇.doc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初定)完整篇.doc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初定)1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第六章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落实贷款责任,防范贷款风险,提供清收处置贷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品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客户。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是档案管理的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三是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四是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第七条贷款本息结清之前,档案由信贷业务部门管理;贷款本息结清之后,统一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县级联社和辖区办贷网点,其中: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区办贷网点是指县级联社辖区有权办理和经营信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筛选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专(兼)职人员担任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的立卷、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档案管理,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完整、准确、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保管第一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级别进行保管:1、涉密、重要、必须长期保留的信贷业务档案,由农村信用社总部或者所在地市级农村信用社中心分行负责保管;2、不涉密、不重要、可以短期保留的信贷业务档案,由农村信用社分理处或者村镇信用社负责保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和客户归档,每个客户建立一份档案。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1、保管档案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证档案不被损毁、遗失、篡改、泄密等违法情况;2、定期清点档案,保证档案完整无缺;3、依据规定严格执行材料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1、贷款客户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产权证明、合法经营证明等法律文件;2、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偿还等各个环节的书面材料和记录;3、客户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的评估、审查和监督检查记录;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记录;5、异常处理、追偿、核销、资产处置等处理记录;6、农村信用社内部审查调查及其他处理情况、法律顾问见解等相关材料;7、有关的审计、监管、纪律处分等材料等。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拍照并归档,对于特殊情况下保证原件妥善保存。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上载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并应当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稳定、便于管理、便于查找和归档的仓库中。

第四章档案查询和调阅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的查询和调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依据工作需要、法定事由,有关机构和人员可以查询、调阅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获得相关查询和调阅的材料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2、查询、调阅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3、涉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审查等工作,应当在保证秘密性的前提下进行。

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农户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农户信贷业务的全过程。

2. 安全保密原则: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损毁和丢失。

3. 规范化原则: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收入状况等。

2. 信贷业务申请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3. 贷款审批资料:包括审批表、审批会议纪要、审批决议等。

4. 贷款发放资料:包括贷款发放凭证、贷款发放确认书等。

5. 贷后管理资料:包括贷后检查报告、还款计划、逾期催收记录等。

6. 信贷风险化解资料:包括不良贷款处置报告、资产保全措施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档案管理流程如下:1. 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信贷部门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并标注档案编号。

4. 归档:将立卷后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 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6. 调阅: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7. 销毁: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期限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档案安全与保密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贷款档案,是各社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即:在联社的统一领导下,各基层信用社负责建立本社所管理和经办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社系统贷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同时接受联社对本社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基层信用社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贷款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五条凡是本社管理和本社直接经办的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外汇贷款项目,均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

其中属于本社经办的贷款项目,应保证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属于本社管理的贷款项目,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管理需要为准。

第六条贷款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自然人贷款归档内容:1.借款人基础资料(1)贷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5)申请人及家庭有效资产证明2.贷款信息材料(1)调查报告(2)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3)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4)贷款审批会议记录(5)借款合同及担保、抵(质)押合同3.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证人及配偶收入证明(3)保证人财务状况或财产收入证明4.抵押人需提供的资料(1)同意抵押意向书(原件)(2)抵押物评估报告(由中介机构提供原件)(3)评估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4)抵押物清单(原件或复印件)(5)抵押物权利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复印件)(6)客户及家庭18岁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证明(7)房产交易契税证(8)第三方财产共有人抵押同意书(9)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10)房产抵押登记表5.质押人需提供的资料(1)同意质押意向书(原件)(2)出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质押物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方面材料(4)质押人有关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6.信用社内部需提供的资料借款(1)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2)贷款凭证(3)还款凭证(4)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5)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6)会计部门出具的本金及利息结清清单(7)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8)贷款展期协议书(9)自然人其他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5万元以上)(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归档内容:1.借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信贷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管理、收回全过程的书面重要文件和凭据。

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信贷业务内部运作档案及信贷综合档案。

第三条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为信贷档案的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信贷档案的有关信息按规定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贷档案涉及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机构。

联社计划信贷部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

基层网点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负责本社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指定专人或专人兼职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网点负责人。

其基本职责是:对本社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客户经理。

其基本职责是:按规定内容,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借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规定时间向档案管理员移交档案资料;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资料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档案管理员。

其基本职责是:审核和接受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分类、造册、编号、登记、立卷、归档保管信贷档案资料;负责对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对借款客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的内容第八条从客户申请贷款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全过程形成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均为信贷档案资料。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作为该县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承担着
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规范信贷业务的开展,加强信
贷档案的管理,提高信息的统一化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的建立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客户
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针对每位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评
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记录、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3. 在建立贷款信用档案的同时,宁都县农村信用社还应建立贷
款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档案。

三、档案的管理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
案的存储、查询、借阅等具体流程。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新增的客户信息和贷款信息应及时录入档案系统。

3.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存储有序。

4.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严禁将信贷档案外借、泄露给无关部门或个人。

四、档案的利用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信贷档案信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将信贷档案信息用于内部管理和业务分析,以提高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信贷档案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档案的保存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设立信贷档案的存储位置和环境,确保档案的安全。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省联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主责任人:基层信用社主任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三、档案管理员:各基层信用社的信贷报表人员,作为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人员,简称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封皮全辖采取统一的格式。

八、建立档案管理登记簿:档案管理员应按要求填写档案管理登记簿,档案管理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登记,登记簿上明确记载借款人编码,借款人名称、合同号,开户日期,结清日期,管户信贷员。

九、实行档案结清制度:对档案中已结清的合同加盖结清戳记,仍保留在原档案中备查,并在档案管理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十、实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员要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明确写明档案的编号或合同号、借阅人、事项摘要、借阅日期、归还日期。

为了减少工作量,对于当日借阅当日归还的,并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的可不予登记,但凡是当天不能归还的必须记录。

十一、实行档案材料的代码制度:对所有信贷档案材料实行统一编码,共设置25个代码。

在档案材料的相应页上对应加盖代码戳记。

材料代码说明见附表。

十二、档案材料的编排顺序:每份合同档案材料要严格按照材料代码的顺序排列,然后再对所有的材料从1开始按顺序编号。

编号应用专业的打号机进行编号,严禁手写。

十三、档案材料的整理装订:对已结清的信贷档案要及时将还款凭证归入档案后装订。

对未结清的存量贷款档案全部资料依序归档装订。

对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档案,贷款资料收集全后于次日按要求装订归档,对贷后管理发生的资料单独装订后放入本档案中。

(对评估材料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可单独装订,但在主档案中用单独的页注明“评估材料另行装订”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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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我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各支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我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及各支行(部)信贷部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支行(部)信贷内勤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无信贷内勤的则信贷人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支行(部)信贷人员负责收集所辖信贷业务主体从申请、使用、到期、结清全部过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及与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按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填写《信贷资料清单》,交给信贷内勤。

(二)负责及时民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并送信贷内勤归档。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造册、装订、立卷。

(四)对客户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新资料,移交给信贷内勤。

第十条信贷内勤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一)负责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总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要求的,退回信贷人员重新收集。

(二)负责接受信贷人员移交集中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信贷资料清单》上的事项核对所有文件资料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四)负责建立好信贷业务电脑台账,每月月底信贷电脑台账余额与会计账贷款余额进行核对,防止漏建档,半年打印一次,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五)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合理利用及保密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主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二条执行中业务的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基础类资料、信息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七大类:(一)基础类资料:1.企业概况;2.对公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3.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4.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5.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6.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7.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8.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9.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11.验资报告;12.主导产品说明书;13.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7.授权代理委托书;18.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9.专用印鉴卡;20.保证函;2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并附房地产等其它资产证明材料);22.其它资料(如联营、租房协议,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它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担保类资料:1.保证人提供资料: ⑴企业概况;⑵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⑷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⑹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⑺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⑻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⑼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⑽验资报告;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⒁授权代理委托书;⒂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⒃专用印鉴卡;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⒅其它资料。

2、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⑺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⑻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3、其它资料:⑴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⑵抵押物注销通知书;⑶其它。

(三)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企业借款申请书;3.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4.董事(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5.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6.董事(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7.借款审批书;8.贷审会审批意见书;9.总行贷款批准通知书;10.资产评估报告;11.抵(质)押物清单;12.房地产价格评估表;13.动产价格评估表;14.权证书类复印件;15.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6.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7.止付(撤销)通知书;18.信用借款合同;19.保证借款合同;20.抵押借款合同;21.质押借款合同;22.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23.借款借据;24.还贷凭证;25.其它资料。

(四)调查(检查)类资料:1.贷前调查报告;2.贷后检查报告;3.大额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4.贷款登录查询资料(借保双方);5.其它资料。

(五)信息类资料:1.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2.前二年的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3.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电子表格)资料;4.其它财务信息资料等。

(六)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1.客户基础类资料;2.担保基础类资料;3.申请书;4.审批书;5.承兑协议;6.承兑担保合同;7.保证金担保补充协议;8.商品交易或贸易合同;9.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10.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1.其它资料。

(七)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抵债资产抵入申请报告;7.抵债资产处理申请报告;8.抵债资产抵入处理总行答复书;9.人民法院债权凭证;10.其它资料。

(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账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执行中业务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分为二大类即:30万元(含)以上和3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要求按户立卷、30万元以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户立卷或多户立卷,立卷资料按村(片)归档;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类资料、授信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六大类:(一)基础信息类资料:1.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户口簿复印件;5.其它资料。

(二)授信类资料: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2.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3.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4.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三)担保类资料:1.企业保证提供资料:⑴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⑵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⑶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⑷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⑸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⑹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⑻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⑼验资报告;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⒀专用印鉴卡;⒁上年末及本年贷款月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⒂其它资料。

2.个人保证提供资料:⑴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⑵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⑶结婚证复印件;⑷户口簿复印件;⑸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⑹相关资产证明资料;⑺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3.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权利类证书复印件;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四)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3.借款审批书;4.支行(总行)贷审会批复;5.资产评估报告;6.抵(质)押物清单;7.房地产价格评估表;8.动产价格评估表;9.权证书类复印件;10.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2.止付(撤销)通知书;13.信用借款合同;14.保证借款合同;15.抵押借款合同;16.质押借款合同;17.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18.借款借据;19.还贷凭证;20.个人尽责核保单;21.其它资料。

(五)调查(检查)类及其它资料:1.贷款调查报告(电脑打印);2.大额贷款跟踪检查报告;3.贷后定期检查报告;4.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电子表格);5.其它资料。

(六)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人民法院债权凭证;7.其它资料。

为实行信息共享的原则,同一支行(部)同一客户对外提供多户保证,只需建立该客户一个完整的担保类基础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第十四条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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