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驰名商标保护目前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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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统 一驰 名 商标的认 定标 准 一
作者简介 : 段宏艳 (9 7一) 女 , 17 , 山西 吕梁人 , 吕梁高专离石师范讲师 ,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在读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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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规定 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 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 认定驰名 商标只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有证 明其商标 、
胆 的超 范 围使 用 , 正 他 们 有 司法 认 定 的判 决 书这 反 张“ 王牌 ” 。可是 , 对 同行 业 竞 争 者 很 不 公 平 , 这 对

我 国司 法认定 驰名 商标 存在 的 问题
( ) 一 司法认 定驰 名 商标 被 企业作 为终 南捷径
20 03年之前 , 多数 “ 名 商标 ” 大 驰 的认 定是 通 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 , 这种情况在很 大程度 上正 是利 益 驱动 的结 果 , 我 国 企业 迄 今 为 与 止的商标运作积累 、 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 相称的, 是十分过热 的, 也可 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 这 不利 于我 国知识 产权事 业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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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 由让我们想到“ 不 地方保护主义” “ ,权钱交易” 等词 汇 。
际侵权案件 发生 , 通过 法 院审理和判决 , 驰名 商 “
标 ” 可 能 生 效 。 因此 , 就 司法 认 定 被 很 多 企 业 看 作 是相对更简便 、 快捷 的认 定途 径 , 些 企业 甚 至不 惜 一
具有知名度高 、 信誉好 、 影响面广 、 市场占有率高、 权
利高 度确定 以及 能受 到法 律 “ 级 ” 护等 好处 。 超 保 在我 国 , 名商 标 的 认定 是 行 政 认 定 与 司法 认 驰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i 斟 纵 簟 c 【

浅 议驰 国 商 标侵 权 制 度存 在 的 问 题与 完 善对 策
刘 菊 李 军/ 1中共泰安市委 党校 2泰安市岱岳 区工 商局干部
[ 要 ]商标作为 “ 摘 无言推销员” ,企业宣传 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 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彰 显,随之 而来 的是一些不法之徒 “ 傍名牌” 、 “ 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J 生。这些行为对商标权 所有人、消费者利 益造成 了很大 的损失和伤害 ,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霓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 制度存 在的问题进行 分析 ,探 究相 应 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 面前 的一个重要课题。 [ 关键词 ]商标侵权 问题 完善对策


似商标 的行 为 。 间接 侵权 主要是 指 明知某种 行为 构成 商标侵 权 , 仍然 教 唆 、引诱 他人 去 实施这 种行 为 ,或者 对他 人 的侵 权行 为 提供 实质性 帮助 的行为 。 ( )普通商 标侵 权的认 定标 准不 完善 一 考 察其 他 国家 的商标 侵权 认定 标准 ,很 多都 以 “ 淆 的可 混 能” 作 为认 定标 准 ,但 我 国商 标 法第 5 条 规 定商 标 侵权 时 并 2 没有 提到 ,只在 《 标法 实施 条例 》和 司法解 释 中对 “ 淆” 商 混
顷 。该 项工 程执 行 的征地拆 迁政 策 文件 ,与高 铁工 程执 行 的政 策标 准存在 明显 差异 。 同样 都 是交 通重 点工程 ,而 执行 的征 地 拆 迁政 策标 准不 同 ,对 群众 缺乏 说 服力 ,影 响政府 的公 信力 。 是征 地补 偿标 准偏低 ,安 置 补助 费和 土地补 偿费 两项 费用 , 低于 目前被 征地农 民基 本生 活 保障办 法规 定 的费用 。二 是安置 用 地没 有纳 入工 程 总用地计 划 。 由于没有 用地 审批 计划 ,导致 安置用 地的政 策性 障碍 。对安置 配套设 施 ( 、电 、水 、排 污 、 路 通 信等 ) 没有 补偿办 法 , 给地方 政府 安置 工作带 来 巨大压力 。 这 三是 附着物 补偿 标准偏 低 ,补偿 的类 别 与实 际情况 相差 甚大 , 侵 害 了群众 利益 。 四是 对征 地造 成 的边角 地 ,影响耕 种 ,在政 策 上没 有补 偿标 准 。五是房 屋拆 迁补 偿标 准偏 低 ,平房 每平方 米 40~ 50元 ;楼 房 每平 方米 60~ 70元 ;工业 厂房 每平 0 0 0 0 方 米 7 0~ 80 。与 高铁 工程按 房屋 资 产评估 补偿 的 办法大 0 0元 相 径庭 。不仅 拆迁 标准 低 ,而且 没有 区别 房屋 品质 的差异 ( 高 档 住宅 与普 通平 房一样 补偿 标 准 ),和补 偿工 厂搬 迁 的损 失 , 而无法 被群众 接受 。从 大局 和政 治上 考虑 ,地 方各 级政府 做 了 大 量善 后工作 。对 大桥 工程 征地 拆迁政 策 标准偏 低 的情况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地方 政府 埋单 补偿 给被 征地 拆迁农 民。据初 步 统计 ,仅大 桥工 程镇 江段 征地拆 迁 ,地方 政府 财政 补贴 达亿 元 。这对 地方 财政是 一笔 不轻 的负担 。 三 、对 交通 重点 工程征 地拆迁 政 策的建 议 交通 重点 基础设 施 工程对 国民经济 重要 性毋庸 置 疑 ,它起 到 国民经 济加 速器 的作用 。又 好又 快推 进交 通重 点工 程建 设不 仅要 达 到资源 节约 、环境 友好 、质 量上 曩 的建设 目标 ,还要 把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 繁
标保 护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思考。
( )从 国 际 看 一
驰 商 保 制 的 名 标 护 度 利 衡研究 益平
■ 王金莲 ( 廊坊 师 范学院社 会发展 学院法律 系 河北廊 坊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 2 A ‘
从 国际看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 度 的不 足之处是 内趋力不足 ,外在压力过
从 国 内看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不
足 在于, 一方面对驰 名商标保 护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有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
张 ,这 样 势 必 会 导 致 合 法 的 驰 名 商 标 权 人 的 利 益得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使 侵 权 人 获 得 不
在商标保 护制度产生 以前商标就 已经
标 屡 遭 侵 权 和 在 国外 遭 到 抢 注 的事 实就 可 见 一 斑 了。我 国的 “ 仁 堂 ”药 品 ,“ 叶 同 竹
0 50 ) 60 0
青”酒 、“ 凤凰”缝纫机 、“ 阿诗玛”香烟 、 求也 日趋 强烈。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 品时
内 容 摘 要 :在 利 益 平 衡 的 知 识 产权 制 度 架 构 中,平衡 权 利人 、使 用人 和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越 来 越 受 到 广 大 学 者 的关 注 。在 知识 产 权 侵权 中 ,法 院基 于 公 平合 理 的理 念 平 衡 着 各 争 议 方 的 利 益 。 尤其 在 知识 产 权 全球 化 背景 下 ,在
月 侣 日,正 式 认 定 “ 同仁 堂 ”商 标 为 中 国
标法主要 的平 衡 目标 ,这种 目标体现对私 权与公众之 间利益协 调。通过法律制度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贸 易严 重

国际商标注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国际商标注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国际商标注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想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很多企业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两个显著地问题。

一是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后不能得到国外消费者的认可,无法打开市场。

二是自己的商标在一些国家被抢先注册,甚至在销售过程中遭到其他企业控诉侵权。

尤其是在近几年来,这种现象更为显著,每年都会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

相比之下我国内陆很多地区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很少有企业在发展后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与我国沿海地区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数量相比差距悬殊。

而且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没有找专业人士进行设计,多以汉字或者拼音作为作为商标名称,而让自己商标的英语名称被其他企业注册,为他人提供了发展的基础。

因此,在注册企业商标时最好注册两种文字形式,既汉语和英语。

而还有一些企业在图案设计上考虑也不够全面,很难让人们记住这个品牌,也会因为图案设计与其他民族文化相违背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

企业应该记住“花小钱设计商标赢大利润”。

所以在创建自己的企业时找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商标设计。

从多个方面为自己的商标问题进行规划,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理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商标、专利、版权、商品条形码等服务,欢迎您的光顾,我们将竭诚服务,为您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还有很多企业入驻国际市场时才发现自己的品牌已经被当地企业注册,致使精心树立的品牌以及信誉被轻易占有,自己也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存活下来,最后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退出国际市场,二是重新注册新的商标,重新开始创业之路。

比如中国百年药业老字号同仁堂的商标就被多个国家抢注,致使自己无法凭借自己多年来在市场形成的品牌和信誉打开国际市场,无法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利益。

还有可能在进入国际市场后被其他遭到其他企业控诉。

随着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企业数量也亦趋增多,商标战略已成为商业战争中重要的一个手段,为了让自己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企业也应该注重发展自己的品牌,给自己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

浅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引言: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主要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不足,导致驰名商标保护过于宽广,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当今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往往资产雄厚,产业多样化,而厂商对外宣传往往刻意忽视,例如“纳爱斯”本是因牙膏驰名,而该企业生产的其他商品诸如洗发水等也被冠上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颇有一物驰名,全都驰名的感觉。

而消费者往往分辨不出这种情况。

还有的商品在注明驰名商标时并未列出其驰名的领域,这也是造成如今到处都是驰名商标的原因之一。

这种行为,短时间,似乎企业获得了利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驰名商标却会被慢慢淡化,其无形价值越来越低。

企业到头来得不偿失。

所以说,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得不到长远的经济利益,而且,企业本身的形象和商标的品牌形象也会变得不好。

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不仅使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还会损害到其他企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

(二)利用驰名商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由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甚至成为企业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譬如,利用驰名商标破坏他人的在先使用,又如当他人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点相似却不会被公众所混淆时将别人告上法庭。

最典型的案列无非是篮球巨星姚明控告运动鞋品牌“姚明”,姚明因为其巨大的影响力,旗下的运动品牌构成驰名,后来发现运动鞋还存在一个“姚明”,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事后查明,另一个“姚明”品牌的所有人姚明早在巨星姚明成名前多年就注册使用了这一品牌,虽然事后这一案件不了了之,但是,却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对“姚明”这一小小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利用驰名商标,将其他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无疑也是一种恶意的诉讼。

(三)驰名商标被广泛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因为其身拥有的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导致大量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获得利益。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及反思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及反思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及反思## 引言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驰名商标的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回顾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反思。

##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1. 初步探索阶段(1980年代至1990年代)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我国开始探索从法律上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承担国际公约下的驰名商标保护义务。

随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2. 制度构建阶段(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专门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该规定还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探索。

### 3. 立法规范阶段(2000年代至今)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

2001年,我国修订了《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制度纳入立法范畴,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后,随着《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断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逐渐成熟。

##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与反思### 1. 现状概述当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均积极参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现 了 与 国 际 接 轨 , 对 商 标 权 的 限 制 、 标 权 的 穷 竭 和 平 行 进 集 体 商 标 的 一 致 性 。 但 商
口 的 性 质 未 做 规 定 。 在 我 国 (l 法 ) 刚 修 正 和 我 国 刚 刚 加 i标 t i 刚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今 天 , 真 研 究 我 国 商 标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进 认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 I S协 议 > 的 要 求 尚 有 一 定 商 标 1 9件 。1经 过 几 年 的 实 践 。 国 对 集 体 商 标 和 证 明商 标 ( TR P ) 1 … 我 的 差 距 。 为 了适 应 完 善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和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的 保 护 已有 了 比 较 成 熟 的 经 验 . 修 正 的 我 国 (t标 法 > 3 新 i l i 第
2 增 加 了关 于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 规 定 .
( 黎 公 约 > 6条 之 2规 定 了 对 驰 名 商 标 实 行 特 殊 保 护 巴 第
步 与 不足 , 进 一步 完 善 商标 权 保 护 制 度 , 全 商 标 法 制 , 对 健 促 的 原 则 , 止 注 册 并 使 用 伪 造 、 仿 或 翻 译 他商 标 权保 护 制 度 的进 步 与 不 足
金 多 才
( 南 省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 南 郑 州 40 0 ) 河 河 502

要 :9 3年 修 正 的 我 国< 19 商标 法> 虽然 对 商 标 权 保 护 制 度 做 了规 定 . 在 保 护 集 体 商 标 和 驰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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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8卷 第 4期 2 0 年 8 月 02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根据 “ 动保护 、 被 个案处理” 的原则 ,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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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改 的《 商标法 》 增加 了驰名 商标法 律保 护规定 , 使得 保 护 驰名商标有法可依 。 但是 , 国现行 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 我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不 能 适 应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要 求 , 标 法 律 制度 亟 待完 善 。本 文 试 对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理论 探 讨 。
代 的要 求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律 保 护 ; 标 淡 化 ; 利 冲 突 驰 法 商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2 .3 D93 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4 2 2 1 ) 5—0 5 17 0 X( 0 0 0 0 5—0 3
驰 名 商标 具 有 显 著 标 识 性 、 形 财 产 性 、 额 价 值 性 无 巨 等特 征 , 观 上 要 求 法 律 给 予 特 殊 保 护 。2 0 年 , 国修 客 01 我
广 东技术 师 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1 0 0年 第 5期
J u n l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a a g o gP ltc n cNoma iest o y No5, 0 0 . 2 1
关于完善驰名 商标法律 制度 考 的思
在驰名商标 的认定 主体方 面 , 国《 我 商标 法》 规定 , 商 标局 、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 在查 明事 实 的基础上 ,可 以认定 其商标是否 为驰名商标 。2 0 年 7 01
月 ,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络 域 名 最 关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定 , 民法 院 规 人

中国驰名商标应对海外抢注的不足与对策——以“王致和”与“Hisense”案为例

中国驰名商标应对海外抢注的不足与对策——以“王致和”与“Hisense”案为例
— —
以“ 致和 " Hi ne 案 为例 王 - 9“ s s" e
窦 鹏 娟
( 西北 大学 法 学院 , 陕西 西安 7 0 2 ) 1 17

要: 近年来 , 中国驰名商标海外抢注案屡见不鲜 ,王致和” Hi ne案是其 中的典型代表。 “ 与“ s s” e 驰名商标遭遇海外抢
注不仅令企业受损 , 也使 国家受害。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 可略见中国驰名商标在应对海外抢注方面 的不足之
第2卷 第 1 5 0期
21 0 0年 1 O月
乐 I师 范 学 院学 报 ¨
J u n fL s a e e e C l g o r M o e h n T a h  ̄ o l e e
Vo . . .0 125No 1 Oc .01 t 2 0
中 国 驰名 商标 应 对 海外 抢 洼 的不 足 与 对 策
商标 被抢 注后 , 并未 及时采取 法律手段进行 救济 , 而是心
存侥 幸 , 目信 任抢 注方 的国际声 誉 , 果反使 自己背上 盲 结
促使其跨 国维权的关键。早在 2 O世纪 9 O年代 , 该集 团就 曾因制止 他人非法使用其 商标 的“ 一元钱 ” 司而声名 大 官
振 。基于对商标权及其 价值的重视 , 王致和集 团在得 知其 商标在德 国被抢注后 ,选择依靠法律手段 维护 自身权益 , 体现 了其对 于法律的认 同和信赖 。在具体 维权 的策略上 ,
为必 要 。 “ 致 和” 的 胜 利 可 从 两方 面进 行 分 析 。首 先 , 被 王 案 从
京 王致和食品集 团终 于打赢 了与 德 国欧 凯公 司的 “ 王致
和” 商标争夺 战1 ① 1 1 国维权 的成功 , “ 。跨 使 王致 和” 案成为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

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

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

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山西驰名商标保护与开发问题的认识

对山西驰名商标保护与开发问题的认识

发展和企业生死存亡 的高度 ,认识商标 的保护与开 发 问 题 , 出一 条 “ 量 兴 企 , 牌 兴 晋 ” 发 展 道 走 质 名 的 路。本文拟对山西省驰名商标 的保 护与开发问题做 探讨 。 驰 名 商标 的概 念及 其特 征

般 法律 意 义 的 商标 专 用 权 , 是超 越 本 国范 围 、 而 在
施情况又进行 了重新修订和发布 。国家行政工商管 理总局根据我国《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和《 的规
定, 制定 了《 驰名 商标规定 和保护规 定》 该 规定 于 , 20 年 4月 1 03 7日公 布 , 同年 6月 1日开始 施 行 。根 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二条规定 , 所谓驰 名商标 ,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 晓并享有较高声 “

太原
002 ) 30 1
[ 摘
要】
驰名 商标代表 着良好 的商品质 量和商业信誉 , 意味 着较 高的市场 占有率和 经济利益。根据 山西省商 标发展 中存 在的 问题 , 保护 与开发驰名 商标 , 应重点扶持 和培 育名牌产品 ; 争创 杂粮 品牌 大省 ; 立 树
知识产权兴 企意识 ; 建立保障和 支撑体 系; 大司法保 护力度 , 击侵权行 为等。 加 打
的高知 名 度 和其 在 相关 公 众 中有较 高 的声誉 ,在 市
誉 的商 标 ” 相 关公 众 包 括 与使 用 商 标 所标 示 的 某 。“
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的消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
提 供服 务 的其 他 经 营者 以及 经销 渠 道 中所 涉 及 的 销
场经济高度发展 的今天 ,驰名商标成为侵犯商标专 用权的重要对象 。山西商标 品牌曾有过辉煌的历史 , 但就 目前而言,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重要影 响力 的 商 标 品牌 并 不多 。我 国人世 后 , 对大 批 世界 驰名 商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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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驰名商标保目前存在的不足
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经很久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商标事业也得到了发展,作为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凯觎的对象。

现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原则也基本写入了各国的商标法。

虽然目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加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同时如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存在额问题也相当明显,如下:
第一:中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保护差距还是比较明显,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大都体现在国内,在国际上的保护明显不足,因而还需要长足的发展
第二:我国驰名商标数量在近些年来急剧上升,由于很多企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盲目追求,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几近泛滥,甚至出现了失控的局面。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现在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且偏离了建立驰名商标最初的初衷,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实施,从而给我国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带来难以解决的困境。

第三:在执行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上会经常出现偏差。

这些都是日益增多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毕竟人员数量和精力有限,再加上法律规定弹性幅度较大,所以在认定标准的把握和程序的执行上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第四:没有法律依据的“著名商标”评选日趋泛滥。

很多都是人为操作评选,经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进而转向“著名商标”的认定和评选,将“著名商标”纳入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调整范围。

这种各式各样的“著名商标”日益增多,有时真的影响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可,令广大消费者更加难以判断真伪。

第五:我国立法机关对于驰名商标立法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

除去上面我所表述五点现在对驰名商标保护不足: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不少不足之处需要完善,比如: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还待细化;二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内容规定不够完善;三是,未明确以立法形式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四是,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五是,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

通过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不足的分析,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我们去不断的完善,立法,执行方面多需要我们去细化,慢慢的改进,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驰名商标,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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