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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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股东管理制度范本

合伙股东管理制度范本

合伙股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事务执行、合伙财产管理、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合伙事务决策等方面。

第二章合伙事务执行第三条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事务执行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机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可以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企业会议;(三)执行合伙企业会议决议;(四)向合伙企业会议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企业事务。

第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聘请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三章合伙财产管理第六条合伙企业财产分为有限合伙财产和普通合伙财产。

有限合伙财产由有限合伙人出资,普通合伙财产由普通合伙人出资。

第七条合伙企业财产应当专项管理,设立独立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合伙企业财产的运用应当遵循风险控制、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具体运作。

第四章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盈利和亏损的计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原则。

第五章合伙事务决策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决策应当遵循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事项的决策方式,包括一致同意、多数同意等。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事务决策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6篇)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6篇)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1条合伙协议的目的和效力1.1 本合伙协议是合作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确认各自权利和义务,共同拟定的协议。

本协议将约定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经营、分配、管理等各项事宜。

1.2 本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之间经营合伙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资本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X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XXX。

2.2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为XXX。

第3条合伙企业的资本额和出资方式3.1 合伙企业的总资本为人民币XXX元整。

3.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等额出资方式进行,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4条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4.1 合伙人的各自权益和责任按出资比例确定。

4.2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等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参与决策等。

4.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新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5.1 新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合伙人的等额出资原则进行加入。

5.2 合伙人有权在符合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规定下退出合伙企业,退出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第6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6.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经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6.2 合伙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但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6.3 合伙人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7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7.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

7.2 利润分配一般在每年的XX月XX日进行。

7.3 合伙人可以协商决定将一部分利润留作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扩大经营。

第八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8条合伙企业的解散8.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合伙本节讲解合伙,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

两者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3.合伙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契约的有关规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

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有利有弊。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的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教学要求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事业合伙人规章制度

事业合伙人规章制度

事业合伙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合伙事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合伙人是指在一起经营事业并共同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合伙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合伙事业的正常经营和利益。

第四条合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合伙事业的商誉。

第五条合伙人应当积极支持合伙事业的发展,共同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和愿景。

第六条合伙人应当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决策,共同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维护合伙事业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合伙事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管理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确定合伙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保合作方向一致。

第十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权责分配,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相互信任,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分享信息,共同决策。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资金,共同承担合作风险。

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尊重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支持他们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保护合伙事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合伙人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总汇报各个领域的经营情况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权监督管理层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合伙事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章合伙事业经营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参与合伙事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合伙人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合理分配经营资源,确保经营效率和经营质量。

第十九条合伙人应当保持关注市场动态,不断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

第二十条合伙人应当加强对经营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保障合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维护合伙事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评价和激励,提高业绩水平。

第6章 合伙企业法

第6章 合伙企业法

出资
• 无最低数额的限制,认缴或实缴均可。 •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财产性权利,还可以是劳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020/3/27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及其性质
出资 收益及其他所得
出资形式不同,性 质不同
财产
2020/3/27
转让
(内部转让) 通知义务
2020/3/27
2019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0年1 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 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 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 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 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 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 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 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 由其偿还的份额。
(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 优
先受让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以约定的表决方法 办理,没约定的实 行一人一票过半数 通过的表决办法
执行权
决策权
重大事项必须全体合伙人 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 服从多数原则
内部权利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聘任第三人执行
监督权
▪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o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特殊:对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均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制度章程范本

合伙人制度章程范本

合伙人制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合伙人应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承担风险。

第七条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出资比例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和承担。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第十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合伙期限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合伙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伙期限。

第十三条合伙期限内,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益。

第十四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可以选择继续合伙或者退出合伙。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二)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合伙人推举或者委托产生。

第十七条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民法6章合伙

民法6章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均 采用代理说。 采用代理说。 合伙法》26条中用 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条中用“ 但《合伙法》26条中用“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和终止 入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的条件和பைடு நூலகம்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财产基础 出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合伙能力的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第三人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 三、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内部责任 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案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 1)普通合伙 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 普通合伙: 世纪古巴比伦的《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成 熟的法律制度。 熟的法律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对合伙债务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 隐名合伙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担无限责任。 3.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家庭合伙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23•【文号】主席令[第八十二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六章入伙、退伙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第一节: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2. 合伙企业的出资、经营、风险和收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活动承担连带责任;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一节: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 合伙企业的名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并进行登记;3. 登记机关颁发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一节: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 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方式;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终止条件;6. 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合伙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协议的解除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或依法解除。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2. 收益分配和利润分配;3. 就企业事务与第三人签订合同;4. 代表企业提起和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合伙人制度框架范本

合伙人制度框架范本

合伙人制度框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人制度,保障合伙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采用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与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第三条成为本公司合伙人的自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商业道德;(三)具备公司所需的业务技能或专业知识;(四)愿意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成为本公司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愿意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二)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三)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合伙份额;(五)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六)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合伙人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二)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三)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四)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六)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管理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分为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董事会由合伙人代表和公司管理层代表组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监事会由独立监事和非独立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合伙企业的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伙做饭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合伙做饭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合伙做饭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协作共同做好合伙做饭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合伙做饭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合作一起做饭,并共同享用。

第三条合伙做饭应该遵循公平、协作、互助原则,共同努力做好每一道菜肴。

第四条合伙做饭应该做到分工合作、互相尊重、共同协商,避免个人主观意见导致矛盾。

第五条合伙做饭应该提倡节约用餐,杜绝浪费行为。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合伙做饭的人员,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合伙做饭的分工第七条合伙做饭的分工应当根据每个人的专长和喜好来安排,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八条主厨负责整体菜谱的设计和制定,负责统筹安排每个人的分工,并监督每道菜的制作工艺。

第九条助手负责主厨的辅助工作,如切菜、搅拌、炒菜等,确保主厨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合伙做饭的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分工,共同完成每一道菜肴。

第三章合伙做饭的流程第十一条合伙做饭应当提前计划好菜谱和食材清单,确保所需的食材和调料充足。

第十二条合伙做饭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计划,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每道菜的制作进度。

第十三条合伙做饭的成员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助,确保每道菜的味道和质量达到预期。

第十四条合伙做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做饭过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合伙做饭完成后,成员应当共同享用所做的菜肴,品尝美味,共同感受厨房的乐趣。

第四章合伙做饭的规范第十六条合伙做饭时,成员应当遵守食材和厨具的卫生规范,做到有序、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合伙做饭时,成员应当遵守做饭的流程和工艺,不得随意跳跃或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合伙做饭时,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冲突,确保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合伙做饭时,成员应当遵守分工安排,不得擅自干预其他成员的工作,确保整体合作顺利。

第二十条合伙做饭时,成员应当珍惜食物,避免浪费,做到精打细算,提倡节约用餐。

第五章合伙做饭的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成员,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做好合伙做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一)2011-11-21(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合伙企业定义与类型第三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人资格与责任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或约定方式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伙协议内容与订立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企业登记与变更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与监督第十二条合伙事务的执行,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个体户合伙人制度范本

个体户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保障个体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户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户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

第三条个体户合伙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义务第四条合伙人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合伙人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个体户合法权益;2.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3.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信息;4.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5. 依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六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 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3.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4.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5.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 违约责任;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合伙事务执行第八条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执行。

第九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行使权利;2. 维护合伙企业利益;3. 诚实守信;4. 遵循合伙协议约定。

第五章盈利与亏损第十条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年度盈余分配、亏损弥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 支付合伙企业当年亏损;2. 支付合伙企业当年税后利润;3.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年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事由: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 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3. 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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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伙
第一节概述
一“两户一伙”的共性
A《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和第四节规定了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们通常被称为“两户一伙”。

B 企业存在的三种形式:独资企业,合伙和法人。

二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理由
A 对立法现实和社会生活现实的承认;
B 合伙本身特性的要求;
C 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D 方便交易的需要;
E 外国立法例的影响。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A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种类
A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伙或虽以赢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B 商事合伙─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伙。

C 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两合公司)
⑴出名合伙人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⑵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D 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E 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合伙的成立
A 合伙成立的法定程序
⑴合伙创设人提交法定文件;
⑵登记机关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
⑶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B 合伙的登记机关是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事项包括合伙协议中的必载事项:合伙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C 合伙的成立条件:
⑴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⑵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须载明下列必备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址;④合伙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
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程序;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⑩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⑶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⑸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A 合伙的能力,是国家赋予合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 合伙能力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方式:全体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

⑴全体合伙人行使合伙能力;
⑵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合伙能力─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监督权和账目检查权。

⑶聘请第三人行使合伙能力。

C 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合伙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作为该种债务的承担。

在合伙破产和合伙个人破产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伙个人债务,两个清偿中有剩余的,才可用于偿还另一债务,此所谓“双重优先规则”。

五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A 合伙的变更是指合伙在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由于法律的规定,合伙的重要事项发生改变。

⑴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包括合伙和入伙两种情况。

①入伙─合伙成立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

原则上,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②退伙─既有的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

a声明退伙─合伙人自愿地退出合伙。

b 法定退伙─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合伙人退出合伙,法定退伙的情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破产;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 强制退伙─合伙将某一些合伙人除名。

强制退伙的情形: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⑵合伙企业形式的变更─是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人数的变化或由于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向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

⑶合伙协议的其他变更
B 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法律人格的消灭,有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形。

⑴解散─是合伙人自愿或因法律的规定消灭合伙,解散的事由:
①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②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被证明为无法实现
⑥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⑵破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个人的财产不能偿付合伙的到期债务,由法院通过破产程序消灭合法的法律人格。

C 合伙的清算,是在合伙被决定解散后,由各合伙人了解
合伙现有事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清理出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以便消灭合伙人人格的法律程序。

⑴清算人;
⑵清算事务;
⑶剩余财产的分配:
①偿付清算费用;②偿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③偿付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偿付合伙企业的债务。

D 清算终止─于清算终止后15日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消灭。

第三节家庭合伙
一概述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成员为合伙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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