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
刑法的立法与司法价值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刑法立法的模式与结构•刑法立法的完善与建议•刑法的司法价值•刑法的司法实践01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只有当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时,才能被规定为犯罪。
禁止事后法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对其行为进行事后处罚。
明确性原则刑法条文必须明确、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
所有人在刑法面前应当平等,不得因社会地位、身份、财富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待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案件,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
同案同判刑法平等原则刑罚与犯罪相称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称,不得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刑罚与预防相结合在确定刑罚时,应当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重刑措施。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02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主要存在于氏族社会时期,以不成文的习惯和惯例为表现形式,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
古代刑法立法习惯法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以成文法典形式颁布的刑法,如《汉谟拉比法典》等,具有明文规定、明确具体的特征。
成文法在一些宗教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刑法往往与宗教教义相结合,如伊斯兰教刑法和基督教刑法等。
宗教法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理论研究的深入,刑法立法逐渐注重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强调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预防。
19世纪初以启蒙思想为指导,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出现了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刑法典。
20世纪初受到政治运动和社会变革的影响,刑法立法开始关注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近代刑法立法•20世纪中后期至今: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刑法立法逐渐注重国际合作和跨国犯罪的打击,同时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中国现行刑法立法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强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打击犯罪行为。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与价值追求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与价值追求当今社会,法治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秩序的制度和方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是指依法治国、以法律作为约束和指导社会行为的准则,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价值追求。
这种法治精神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我们可以从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以及经济发展等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发生。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才能够让每个人都遵守规则,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促进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形成。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将所有人都置于法律之下,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公平公正的标准,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
其次,法治精神对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代社会,存在着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
良法善治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法律的公正性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社会矛盾,法律的力量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并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奠定基础。
另外,法治精神还对于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治不仅仅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更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到了保护。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通过法律的力量,确保了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权尊严,使得人民能够在法治的保护下过上和谐、自由、尊严的生活。
最后,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只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中,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企业才能有信心进行投资和创新。
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保护,防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综上所述,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是一种对于公平正义、社会稳定、人权保障和经济发展追求的体现。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及其实施的学科,其理论体系包含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史、刑法学说等方面。
在法考中,刑法学说是重要的考点之一,下面是对刑法学说的总结:
1. 刑法的功能与限制:刑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但刑法的适用应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确保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犯罪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关键。
4.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这些要件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同时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需要。
以上是对刑法学说的简要总结,对于法考的备考和实践都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罪犯进行惩罚和纠正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就刑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而言,人们对它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首先,刑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正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的利益,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纠正,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让人们感到它是一种有序和稳定的制度,使人们对法律有更高的信仰和尊重。
其次,刑法还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那些可能会犯罪行为的人,了解到刑法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很可能会让他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也是刑法系统重要的社会教育作用之一。
然而,刑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刑罚可能并不会达到惩罚目的,甚至可能导致反效果,如在很多国家中对死刑的持续争议和缓刑政策的普遍运用;另一方面,在判决过程中,判官可能会存在主观偏见,造成司法公正的不平衡问题。
同时,对于司法机构来说,有自身职权与权威的问题。
司法机构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在面对一些重大案件时,
考虑到人际关系等因素而进行不公正裁决,给个人或团体带来的的受害后果不可逆转。
综上所述,刑法的价值和功能是多方面的,既蕴含了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又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刑法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保障措施的执行力度,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也需要警惕司法职权和权威的滥用,防止制度和管理的漏洞存在,从而达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透明、公正和健康发展。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刑法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罚,构建了一个相对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并对刑法的实施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社会秩序。
刑法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惩罚,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和刑罚机构的设立,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这样的刑罚体系既能保护社会秩序,又能使犯罪分子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
2. 预防犯罪: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可以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惩罚与教育:刑法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刑罚旨在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通过刑事处罚的过程,引导他们改正错误,走上正轨。
二、社会公正刑罚的效果社会公正刑罚的效果是指刑罚实施后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合理、公正的刑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效果:1. 威慑效果:社会公正刑罚能够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使他们在面临诱惑时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违法犯罪。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扩散,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 司法公正效果:社会公正刑罚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对所有犯罪分子给予一致的量刑和惩罚,不应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刑法有效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 教育改造效果:社会公正刑罚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旨在让他们在服刑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刑罚也是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良善司法的要义及其实现_江必新
实现良善司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只要我们发扬挖山不止的精神,不断强化良善司法的基本理念、构建良善司法的基本制度,形成良善司法的监督机制,建设良善司法的司法队伍,成就良善司法的社会环境,我们就会不断接近良善司法的宏伟目标良善司法的要义及其实现□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迫切要求。
随着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种情势下,如果司法机关仍然以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和极其个性化的工作要求来加以应对,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克服司法方面的价值单一、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的必然选择。
经验告诉我们,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容易发生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
而良善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这无疑有利于克服形形色色的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现象。
四是提升司法新境界、为司法发展提供强大牵引力的重要举措。
一个成熟的司法体系必然有一个成熟的司法理想,实现司法的新发展必须有新的发展目标。
良善司法是人们关于司法的理想和愿望,是司法的高级境界,是评价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的普适性标准,是特定社会关于司法的价值体系。
提出良善司法的要求意味着给什么司法是最好的或良善的司法?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如何实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司法状态?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不回答的问题。
党中央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新的期待;各级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司法产品。
这一切,为我们回答上述问题创造了条件。
提出良善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就建设法治国家而言,良善的司法不仅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国家其他要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就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没有良善的司法,不仅无法在全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且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基本特征也难于实现;就落实科学发展观而言,没有良善的司法做保障,科学发展观也难落到实处。
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杨立常志飞更新时间:2013-08-13 17:17:33我国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改革、发展、稳定"。
完成这一中心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党的利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就是要以最大公约数统一、汇集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刑事政策一语,起源于德国。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费尔巴哈的著作中,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我国《刑事法学大辞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及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
社会形势决定刑事政策。
我国社会形势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我国社会趋势的稳定性和阶段的变化性的统一,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保持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从建国之初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发展到现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说明党和国家制定基本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严打优先演变为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更加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党和国家根据基本刑事政策在社会形势发展的每一个新阶段,又制定了具体的刑事政策。
浅析刑法的价值
浅析刑法的价值摘要:刑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亦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将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有其深刻内涵。
本文探讨刑法的价值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自由价值;公正价值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良法之治,而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
一、刑法的公正价值公正,也称公平、正义。
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手段,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后防线,其实际运作的结果必然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禁止或剥夺。
因此,刑法对公民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公正性也就必然成为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要求。
刑法应当成为公正的象征。
离开公正性的刑法,刑法只能成为统治者实行暴政的工具。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示了它的公正性要求。
刑法公正的价值包括刑事立法公正、审判裁断公正、行刑公正。
刑事立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罪刑制度设立的公正性、合理性上。
一方面,只有对那些确有必要禁止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从具体犯罪来说,适用的法定刑应当与这种犯罪的性质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此外,罪与罪之间刑罚分配应当协调、合理。
刑事裁判公正是指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原理办事,做到罪责相称,罪刑相适应。
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
行刑公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人的行刑处理上,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二、刑法自由价值自由,就其字面含义来说,就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公民的自由需要良好的刑法来保障,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是一个活动的体系,其稳定平衡是它可持续发展和持续
繁荣的重要基础。
因此,刑法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和谐稳定,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冲
突和矛盾,考虑社会需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当代中国刑法立法应当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益。
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一切影响社会效益、
损害社会利益和安定发展的行为,并加强效益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营造良好
的法治空间和土壤。
三、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它规范了公民与其他公民及国家
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使国家的社会机构能够正常
运转。
刑法立法要正确蔑视和传播宪法的精神,弘扬宪法规定的守法精神,让公民树立起
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的信念,积极弘扬勤劳守法、尊重法律、敦促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理念。
良民犯罪现象
《良民犯罪的思考》人们经常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是社会顽症。
要治理犯罪,就像治病一样,要“对症下药”。
“对症”就是找准犯罪原因,“下药”就是找出预防措施,而这里的“症状”就是我们今天要讲到的犯罪现象。
犯罪学研究就是通过对形形色色、许许多多的犯罪现象进行广泛观察和典型分析,总结犯罪特点和规律,寻求犯罪原因和对策。
所以说,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素材和出发点。
它是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它与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并称为犯罪学的三大研究对象。
我们首先界定一下犯罪现象的概念。
犯罪现象不同于犯罪行为。
犯罪现象属于宏观层面,指一定时空中表征、装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一个和我们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犯罪现——良民犯罪。
良民犯罪是指原守法良民由于受当今以钱为本的社会风气的影响而一时冲动而进行的犯罪。
我先举几个案例,让大家明白什么叫良民犯罪负债救老人,然后捂死他如果要把我国建国以来的良民犯罪现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不论所选角度是法理、社会还是犯罪心理,浙江省杭州市的章红彩案恐怕都要排在首位。
2008年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章红彩死缓。
案件审理过程中,341位村民写下了保荐信,请求法院从轻发落章红彩。
如此戏剧性的场面,没有别的原因,只因事件本身太过离奇。
事情要从2007年9月18日说起,那天,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发生了一起车祸,74岁的村民丁志灿的左腿被车轮碾过,生命垂危。
肇事司机连忙打电话给车主章红彩,章赶到现场后将老人送到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并且不停地请求医生:“不论花多少钱,都一定要救活老人!”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老人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交警部门稍后对这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司机负全责。
然而,责任认定后,司机却消失了。
章红彩没有去苦寻司机,而是主动承担起了对老人的赔偿,她说她只有一个念头,就是将老人治好,健康如初。
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
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是对刑法的基本属性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
刑法是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一种规范制度,它具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对社会治理和人类文明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刑法价值刑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威性价值刑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使强制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具有向社会传递政府权威的作用。
刑法的确立和实施不仅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状态,保障人民的安全权益。
2. 公正性价值刑法作为一种基于法律原则、经过程序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的权威规范,对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民主意义重大。
刑法的价值在于它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时候,具有公正性的特点,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3. 教育性价值刑法具有教育性功能。
通过对刑事违法行为的惩治,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和震慑,起到了一种预防犯罪的效果。
刑法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对公民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大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信仰程度。
二、刑法功能1. 防止犯罪的功能刑法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防止犯罪,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控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刑法的惩戒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2. 保护人权的功能刑法的保护人权功能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防止侵犯和滥用政治和社会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3. 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刑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通过对重大违法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严厉的惩治和控制,保护公民群体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防止犯罪行为对公民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4. 教育改造功能刑法还具有教育改造功能。
刑法并非仅仅是一种惩治工具,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治和改造侵犯社会安全的罪犯,实现社会预防和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功能。
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从人性、人道、人权角度说起
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从人性、人道、人权角度说起发表时间:2011-05-09T14:45:45.20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3月上作者:孙磊[导读] 人性,人道,人权,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
孙磊(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0000-01摘要: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
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
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良善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古老的部门法,刑法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总是与惩罚、残酷等词语联系在一起。
例如,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中世纪刑法,“神学”、“罪刑擅断”、“峻刑”是这一时代刑法的特征。
我国古代的刑法,更免不了其极端的任意性和残酷性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的墨、劓、刖、宫、大辟等酷刑,这些都让人不寒而栗。
但是随着刑法的发展,近代刑法的出现,特别是当代刑法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的出现,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刑法的道德性进行了深人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思想和见解,例如“刑外刑”、“法外法”、“保安处分”、“刑宜趋缓和”等思想。
刑法则逐渐告别野蛮和愚昧,开始走向宽容和人道。
而如今,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以“人性”为本——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法律应该关注人性本身,不考虑人性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然不会被人们所拥护,可以说离开了对人性的尊重,法律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这也是一部良善刑法所应遵循的原则,那就是以“人性”为本。
所谓以“人性”为本,就是刑法应当充满对人性的关爱、理解和尊重,处处彰显“人性”的光辉。
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应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是刑法制度的重要基础。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弘扬的一种价值导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第一步,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互相渗透。
刑法基本原则中的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和公正价值观的体现。
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和公正等价值观得到了刑法基本原则的落实与保障。
例如,依法惩治和保护人权是刑法基本原则;而人权尊重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价值,两者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第二步,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目标。
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提升民生水平。
这两者在目标上的重合,为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协调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步,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辅相成。
从刑法基本原则的执行效果来看,如果执行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则不仅会破坏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信仰体系。
刑法基本原则的正确执行也须依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传递的道德标准,促进了性利平衡,促进了刑法基本原则的落实。
综上所述,作为法律体系的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相渗透、统一目标,在社会重要价值方向上发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作用,长期以来为社会和谐、公正和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对于刑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全社会的稳定发展,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结合将继续发挥其稳定作用、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在构建和应用法律制度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论。
法学的价值观是指法律领域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理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行为的原则。
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审核和执行。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众参与决策和制度稳定的重要基石。
3. 平等原则:法学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平等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
4.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原理,它要求个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由和权利。
自由原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个人尊严和人权的基础。
5.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学中的核心原理,要求法律和司法系统在公正、中立和无偏见的基础上行使职权。
公正原则是确保法律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的基础。
二、法学的价值观1. 正义:正义是法学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幸福。
2. 人权:人权是法学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它认为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尊严等。
法学通过保护和维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幸福。
3. 自由:自由是法学中的重要价值观,它认为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应享有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等。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个人发展的保障。
4.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法学的基本价值观,它强调法律和法律制度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有效治理。
刑法法益保护的原则与实践
刑法法益保护的原则与实践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实施惩罚。
刑法法益保护的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中,对法益进行选择性保护和设定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原则与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刑法法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应用。
刑法法益保护的原则包括:法益选择原则、法益等级原则和法益细化原则。
首先,法益选择原则指的是在刑法实施中,对于重要的法益进行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例如,在刑法中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进行维护和保护。
其次,法益等级原则强调了法益在刑法实施中的相对重要性,即不同的法益应获得不同的刑法保护程度。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通常会给予较为严厉的刑罚,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
最后,法益细化原则指的是刑法对法益进行具体详细的界定,以确保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不同财产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对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
在实践中,刑法法益保护的原则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和犯罪预防等方面。
立法方面,刑法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法益保护需求,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司法方面,刑法的实施需要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公正司法,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合理量刑和执行刑罚。
执法方面,刑法的实施需要执法机关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社会法益的安全。
犯罪预防方面,刑法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质。
刑法法益保护的实践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给法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出现,对刑法法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刑法法益保护的完善需要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衔接协调。
例如,刑事法益保护与民事法益保护之间的衔接,能够更好地保障权益的全面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与实践作者:卢宇蓉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7期我就罪刑法定原理的司法实践谈以下几点认识:第一点,关于罪刑法定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
我觉得这个问题知不易,行亦不易。
什么是罪刑法定?理论上有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实践中采取什么立场才最为合理。
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的更多的往往是一种价值的平衡。
用中国的传统话语来说,就是一个“度”的掌握。
用理论的话语来说,就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取舍,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个案正义与一般正义,保护人权与防卫社会等这样的对立统一的价值平衡关系。
这个“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精准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我国刑事法治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司法人员与法的关系问题。
现代法治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即自由裁量权。
但这个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以许可的范围之内行使。
在罪刑法定的司法化过程中,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机械司法,法律教条主义。
二是机动司法,法律虚无主义。
显然,这两种倾向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都是相悖的,也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中应当注意克服的。
我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源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它是与罪刑擅断主义相对而言的。
就其精神内核而言,或者说其本质属性,它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权、实现一般正义和增强社会安全感。
第二点,什么是罪刑法定中的“法”?高铭暄教授上午报告中提到了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都纳入了“法”的范畴。
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理解。
罪刑法定中的“法”,是指刑法的法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法律原则;在英美法系,“法”表现为“少数的成文法”“判例”,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法”。
我国罪刑法定中的“法”,是指刑法。
包括附属刑法和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实质上起到“法”的作用。
刑法目的及其实践价值
2015年第5期法治研究刑法目的及其实践价值肖中华* 摘 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目的,指引和约束着刑事立法与司法。
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己任,惩罚犯罪是刑法的首要任务。
刑法之所以强调人权保障,是因为惩罚犯罪隐含侵犯人权的风险,但不能据此认为人权保障是刑法的核心价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应当体现刑法目的。
以刑法目的为指引,刑事立法须不断强化惩罚犯罪的目的,转变和更新刑法职能,积极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
刑事司法应当始终围绕刑法的整体目的和刑法规范的具体目的,对刑法进行目的解释;对案件事实、行为和规范的解释,须注重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具体性、针对性,切忌倚重“社会危害性”观念抽象、空泛地评价行为。
界分关联犯罪时,内涵丰富的构成要件评价应当排斥内涵空泛的构成要件。
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应以刑法规范为依托;由于有权解释逻辑上不周延,解释刑法时不得以无相关有权解释为由排斥刑法规范本身的适用。
关键词:刑法目的 实践指引 刑法解释 构成要件*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本法”。
可以认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一致的,即也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当然,程序上如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实体上是存在重大区别的,鉴于研究主题的限制,本文仅从刑法的角度探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目的包括制定刑法(刑事立法)的目的和适用刑法(刑事司法)的目的。
我国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本法”,从而明确了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由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决定和影响着适用刑法的目的,适用刑法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制定刑法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因此,可以说刑法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①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刑法目的这一基础范畴的研究尚不丰富,对于刑法目的的内涵发掘略显不足,对其实践价值更是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上一节,我从总体上研究了国家刑罚权的根据,从而证明了刑罚权存在的公正性(必要性或合理性)。
但是,国家拥有刑罚权是公正的,并不等于国家的刑罚就必然是公正的。
只有国家的刑罚权在具体运用中真正做到理性运作,即公平地运用刑罚权时,刑罚才是公正的,才符合正义的本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平的正义便成了衡量刑罚善恶的准则。
前面我把刑罚的终极价值理解为自由、秩序与正义,如果说自由与社会秩序是刑罚的两种平行的价值,那么正义便是检验自由与社会秩序是否平衡的天平。
而正义正是通过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公平来完成自己的使命的。
那么,公平的正义在刑罚中有怎样的含义呢?在我看来,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在于:要求国家在自己与公民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即合理地确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比重。
在刑罚制度之中,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亦即确定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比重,是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来实现的。
关于国家刑罚权,这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它的定义及其基本内容。
从我国学者的观点来看,大体上有两种刑罚权的定义表述。
一是认为:“刑罚权是国家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的权力。
”47二是认为“所谓刑罚权,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48我认为,第一种定义简明扼要地指出了刑罚权的精神实质,而第二种定义不但没有揭示刑罚权的实质内容,而且在表述上也存在逻辑混乱。
因为,持第二种定义见解的学者也认为,刑罚权的四项内容──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构成了统一的刑罚权”,49这就意味着“运用”刑罚的权力包括了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的全部内容。
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把“创制”刑罚的权力和”运用”刑罚的权力相提并论,因为“创制”只是“运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刑罚权具体包括那些内容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两派意见。
一派认为,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另一派则认为,刑罚权是指国家的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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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作者:孙磊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第07期摘要: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
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
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良善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古老的部门法,刑法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总是与惩罚、残酷等词语联系在一起。
例如,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中世纪刑法,"神学"、"罪刑擅断"、"峻刑"是这一时代刑法的特征。
我国古代的刑法,更免不了其极端的任意性和残酷性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的墨、劓、刖、宫、大辟等酷刑,这些都让人不寒而栗。
但是随着刑法的发展,近代刑法的出现,特别是当代刑法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的出现,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刑法的道德性进行了深人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思想和见解,例如"刑外刑"、"法外法"、"保安处分"、"刑宜趋缓和"等思想。
刑法则逐渐告别野蛮和愚昧,开始走向宽容和人道。
而如今,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以“人性”为本--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法律应该关注人性本身,不考虑人性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然不会被人们所拥护,可以说离开了对人性的尊重,法律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这也是一部良善刑法所应遵循的原则,那就是以"人性"为本。
所谓以"人性"为本,就是刑法应当充满对人性的关爱、理解和尊重,处处彰显"人性"的光辉。
如果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怀,那么这部法律就会沦落为"恶法"。
因此,是否以"人性"为本则是良善刑法区别于"恶法"的标准,所以,以"人性"为本是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
(一)良善刑法与人性基础如上所述,良善刑法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刑法,是即刑法规范表述清晰准确、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同时在制定和实施程序上具有正当性,在内容上无悖于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刑法。
良善刑法的人性基础,要在三方面体现,那就是:在犯罪认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事处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罚上体现以人性为基础,即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而不是物体对待。
刑罚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
因此,刑罚人道主义,其出发点,也应该是以"人性"为基础。
(二)传统刑法中的以"人性"为本及其对今的借鉴如前所述,虽然中国古代的刑法以严酷、擅断为特点,但不论在刑法思想、刑法制度、乃至刑法条文上,我们都会发现若干以"人性"为本思想的闪光点。
这些以"人性"为本的思想闪光点,虽然不能以改变其封建本质,但是足以我们现代刑法所借鉴。
例如汉代法律条文对于老年人犯罪,就体现了宽宥的原则,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
"另外,唐代的法律条文,就有关于照顾弱势群体的规定,更重的是,除这些之外,古代刑法还有两条特别能彰显人性关怀的法律制度,却在现代刑法中缺失了,特别值得我们当今刑法的借鉴。
这两条即是"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
二、弘扬“人道”——良善刑法的核心价值"人道"在近现代刑法中可以看作是站在刑罚残酷的对立面,随时捍卫着弱势群体的人权。
可以说,刑罚在今天能在宽缓的路途中大步迈进与这些人道主义者的呼吁不无关系,由此,我认为"人道"这一价值在刑法领域具有一种核心价值的地位。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弘扬人道这一价值层面上,还有少许规定和人道主义相互背离或者还有不足之处。
我认为要分两个层面上进行考察,一个是如何完善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以更好的与人道主义相接轨;另一个就是如何完善刑罚人道主义。
在这两个层面上,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以求抛砖引玉。
(一)完善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源渊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学术思想。
它是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身份性、恣意性和残酷性而发展起来的,至今影响仍在。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
首次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做出了猛力抨击,对深受酷刑之苦的无辜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用理性的观念重新审视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史上首次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二)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原则如本文开头所述,对于老年人犯罪,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宽缓的原则。
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
" 唐代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在其市法中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老年人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善的制度。
明清两代,其法典关于老年犯罪的规定,与唐律的相关内容大致相同。
而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对老年人犯罪规定有宽缓的原则。
例如,芬兰,阿根廷,巴西等国家,对老年人犯罪,有的规定为免除处罚,有的规定为减轻处罚。
因此,通过上述考证发现,我国历代法律,在矜恤老幼思想的指导下,一般都把犯罪的老年人作为从宽处罚的对象。
同时,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并非为我国所独有,现代各国也很关注对老龄犯罪量刑和行刑的宽宥,几乎成为一项通例。
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无任何相关的规定,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立法缺陷。
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所以,我国目前立法应该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缓原则。
但是如何完善,限于篇幅,也不再赘述。
(三)继续限制死刑的规定和适用反观我国刑法分则,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在四百多个罪名里大约有七十个罪包括死刑。
这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现状,特别是非刑罚化潮流相比,确实有明显的缺憾。
仅仅靠严格死刑复核的程序只能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性,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死刑过多的状况。
我认为,即使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在经济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中大规模适用死刑是非常不恰当的,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除此之外,我还想提下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我认为关于死刑的执行也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道主义的情况。
例如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有枪决、绞刑和注射等方式。
但是惟独注射刑更能反映出人道主义精神。
而我国,由于许多地方的经济文化水平还比较落后,注射型并没有完全适用起来,例如在河南地区,只有两个地区适用注射刑死刑。
所以,加以广泛的适用注射刑也是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的呼吁所要求的。
三、保障人权--良善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人权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发展程度,而人权的刑法保障是最基本,最有力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而我们的刑法立足于"人性"为本,立足于人道主义,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权来服务的。
所以,可以看出,保障人权是良善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
我国的刑法的价值构造已经在努力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价值蕴含,而且人权保障在刑法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确立和集中体现,但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的内容及其完善情况,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调整分则体例结构以体现人权保障的最高理念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典》和《俄罗斯刑法典》,甚至我国的《澳门刑法典》都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侵犯国家和地区安全的犯罪放入其次,这一体例的设置充分显现了国家由重视国家权益转而重视个人权益的转变,体现了肯定人之尊严的根本价值,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而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却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第四章,放置于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后。
我认为,这一体例的设置,还是说明了我国传统的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位而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第二位的传统法律价值观,是与倡导的人权保障的最高价值理念相违背的。
而我国宪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二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因此,为了更好的与宪法精神相一致,为了更好的倡导人权保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我认为有关立法机关可以适当的调制分则的体例结构,借鉴西方的刑法典,将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化到第一章。
这样才能强化刑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的看重。
(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更进一步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思想就是人权保障。
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但是我认为我国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距离还很远。
首先,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设置必须规范化,具体化,明确化,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大部分的用语笼统,模糊,不确切,不能很好的进行人权刑法保障;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禁止类推,可是虽然在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实体方面,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刑法成为国家的专政机器,执行阶级专政的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所以,建立沉默权制度也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国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团体,个人的影响。
但是,受我国官本位,人情味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法院真正能够进行独立审判的例子还是比较少。
除此之外,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实施的方面还有很多。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这一点在现代刑法学者中已无异议,然而,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以及中国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看,要在人们心目中真正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张扬的是人权保障的功能,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也有待于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
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
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一部良善刑法的出现,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心愿。
虽然我们的刑法还不够"尽善尽美",但是我们仍怀着理想,期望着我们的刑法能够距离"尽善尽美"的"良善刑法"越来越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