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研究与分析
我国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
我国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摘要语境是指决定制度背后的一系列因素,也包括制度背后所处的社会环境。
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离不开自身所处的语境,反诉也不例外,分析反诉所处的语境可以使人们正确的认识反诉存在的必要、反诉存在的缺陷以及反诉完善的进程。
本文立足于此,分析反诉所处的语境,以期待为反诉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反诉语境制度一、反诉制度概述反诉是指本案的被告向本案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特殊的诉。
反诉制度肇始于古代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抵销抗辩”发展而来。
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7世纪,基于公平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销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反诉制度,但是关于反诉制度的完善,各有各的见解:有的主张扩大反诉的主体范围,有的认为只向本案的原告提起反诉;有的主张延长反诉提起的时间,有的则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社会实际;有的主张建立强制反诉制度,有的则认为建立强制反诉制度不符合我国现实。
总之,在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过程中,过多的注重移植国外先进的制度,而忽视了反诉制度的语境分析。
二、语境分析的必要(一)语境分析是移植适合本国现状的法律的需要。
每一种制度都有其自身的语境,在一国能够得到很好实施的制度在另一个国家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
研究本国的语境,然后移植与本国有类似语境的制度,可以使制度移植达到更好的效果。
法律移植也是如此,不仅仅需要研究国外先进的法律,更需要研究国外先进法律为什么能够在国外很好的实行,在此基础上,分析本国能否具备国外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语境,如果不具备,本国是否可以构建类似的语境,这样才能使法律移植更好的适应本国的现状。
(二)语境分析是制度创设的前提。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状况,需要不同的制度去实现自己国家的管理。
移植国外的先进制度虽然可以使得落后的制度得到发展,但是在国外没有类似制度的情况下,就需要本国进行创设,而创设一种制度的前提,便是分析当下的语境。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三, 对我 国民事反诉制度重构 的设 想
( )加强对反诉权的观念认识 一
在保护诉讼 当事人的反诉权方面 , 我
被告为抵销 、 动摇 或吞 并本诉原告 的诉讼 规定。另外 ,( (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国现行制 度 尚不能说 是充 分的 。笔者认 请求 ,保护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也涉 为 , 造成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 因。 就其 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 ,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的 及到反诉的内容。总体而言 ,我国相关法 深 层次的原因 , 恐怕要挖掘到 我国重人治 和本 诉有一 定牵连 性的 一种独立 的 反请 律关于民事反诉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 , 这 轻法治的传统习惯 。 而在浅 层次 方面的原
求。
就会导致司法实践 中法 律的缺位 。
因, 则是对 诉权 本身缺乏认识 所致。 实践 中反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诉权与实体权有着区别 , . 诉权、反诉权 的
反诉是 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 被虚置 。从 目前 民事 审判 的惯常 做法来 行使 并不需要 依据 实体法 的规定 。 我们如 求的反应 , 目的在于通过提 出独立 的请 看 , 国有相 当部分 的法 官忽视 反诉制度 果承认立法 与社会生活存在 的距离, 其 我 自然 求而与原告 的指控相对驳。 它是 基于 诉讼 特有的功能 , 意的将反诉与本诉分离 的 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 随 的对抗功能派生出来的一个由被告享有的 现象屡见不鲜 。 反诉权在审判权面前无所 保持一致 。此外 ,当事人对反诉权认识的 诉讼权利。 民事主体活 动范 围的拓宽 和民 作为的情 况反映出两者 失衡 的现 实, 反诉 不足 , 也是造成 反诉权保护不 力的原 因之 事权利 的复杂化趋 势 , 当事人之 间的联 的标准含糊甚至完全让步于法官的 自由裁 使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小涛[摘要]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从主体、程序、再反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反诉本诉再反诉一、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关于反诉的性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1.手段说兼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并且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保持自己充分的独立性。
2.新诉说。
该种观点认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不仅要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本上是为了主张一种新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提起一种新的诉。
3.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的性质为独立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利用反诉而独立另外起诉,则为完全独立的诉讼。
综合一下,反诉具有诉讼反击的性质。
这种反击主要表现在,对于本诉的诉讼攻击所涉及的诉讼请求能够起到抵消、吞并甚至入超的功能;并且,本诉的诉讼攻击被撤回将导致这种反击具有单纯的攻击的性质。
设置反诉制度主要是为诉讼经济及防止有牵连的诉讼之间发生判决矛盾,给被告提供了一种为避免因原告起诉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救济手段,使被告能与原告在本诉程序中利用相同的攻击防御方法,对原告进一步提出诉讼上的请求,使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相互牵连的前后两诉讼能作出一次性审判。
反诉制度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认。
各国法律确认反诉制度的目的,主要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讼制度的规定,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达到诉讼效率、经济的目的。
浅议我国反诉制度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浅议我国反诉制度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作者:帅美琴陈样春郑贵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反诉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程序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在同一个案件审理中产生两个相互冲突的判决,能及时、更好地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和程序正义;而且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益,节约诉讼成本。
但是由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和一直以来在诉讼实践中的缺乏重视,目前我国反诉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反诉制度的多面临的困境,从而以反诉制度的缺陷为视角,试图给出解决反诉制度困境的路径。
关键词反诉制度法律制度缺陷解决对策作者简介:帅美琴,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庭长;陈样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郑贵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49-02反诉,是指在民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诉一方当事人以本诉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案件相关联的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本质是指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以本诉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出的一个独立于本诉的诉讼制度。
本诉、反诉本同样是“诉”,由于反诉只是被告在被起诉后在同一程序中再起诉才被屈称为“反”。
但二者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异,两者同样都是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都体现了对诉权的救济和保护性功能。
同样是诉讼当事人请求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二者的保护却有着千差万别。
一、当前我国反诉制度立法现状如同现今国内众多民事诉讼法学者都在倡导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亟待法律进行规范保护那样,反诉权作为当然的诉权的一部分也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主要是其诉权的行使需要降低条件,保护诉权的范围也同样需要扩大。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仅较为详尽的规定了诉讼原告的起诉,诸如法院受理条件、原告、被告的起诉资格,案件受理范围、诉讼管辖、案件审理程序和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均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设 立 生 态 城 市 建 设 的 管 理 部 理 , 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 , 才能扭 方 面的 要 求 。 ( ) 循 生 态经 济规 律 , 整 产 业 结 3遵 调 题 ,它关 系 到城 市定 位 和城 市 整 体发 展 目标 。2 世 纪城 市 发 展 将进 人一 个 新 时 l 代 , 同 区域 、 同性 质 、 同 工业 化 水 不 不 不 纪 中 叶 ,是 中国 城市 实现 现代 化 战略 目 对 城 市进 行 生 态 重 建 .力 求 为 使 整十 城 市 形 成 低熵 的有 序 结 构 ,完 美 构 。产业 发展 是 城 市 发 展 的一 个 重 要 问 建立 和 恢 复野 生 生物 的生 境 ;
主体 之 间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 交叉 重叠 现 象 法 第 5 条 、 5 条 、 16 、 19 等 2 第 9 第 2条 第 2 条 当事 人提 起 反 诉 的 案 件 大量 出现 ;另一 论 界和 司 法 界 对 于反 诉 制 度 的认 识观 点
舒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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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生态 学 家理 查 德.瑞 杰 斯特 在 和 各 城 市 实 际 出发 来 寻 求 适 台 自身 发 展 包 括 经 济 、 会 、 态 的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社 生 分析 和总 结 生 态城 市建 设 理 论 与 试点 实 议 , 提 出了生 态 城市 建 设 的 十项 计 划 。 并
维普资讯
反 诉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方 面 , 随着 民事 审 判 方式 改 革 的 深 人 , 程
度 ,它 对 于 人 民法 院 平 等 保护 各 方 当事 序 公 正 意 识逐 步 增 强 ,人 民法 院加 强 了 人 的台 法权 益 , 化诉 讼 程 序 , 时 解 奂 对 原 、 告 双 方 当事 人诉 权 的 保 护 , 诉 简 及 被 反 纠 纷 , 护 社 会稳 定 , 维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尤其 是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深 化 , 经济 生 活 的 日益复 杂 , 民事 各 日趋 普遍 , 彼此 相关 联 的诉 讼 随 之 增 多 , 制度 在避 免 裁 判 冲 突 、实 现 诉 讼经 济方 面 的作用 日益 突 出 。 但是 , 于我 国 现行 由 民事 诉讼 法对 于反 诉 制 度 只 有 民事 诉 讼 条 文 的规 定 , 且规 定 得 过 于 原剜 . 导致 理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导读反诉是指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的独立之诉,旨在通过一场诉讼活动、解决两个诉,实现诉讼经济,规避矛盾裁判。
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适用并不不理想,这不仅表现在启动难,同时也表现为审理难、解决难。
本公众号曾在往期反诉相关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本期邀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反诉制度的构建与发展阐述观点与见解。
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第二审中提出反诉的问题(一)《民诉司法解释》328条之间的逻辑矛盾《民诉解释》第328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然而,第二款同时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就出现了司法解释内部逻辑矛盾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制造实践难题。
(二)完善措施建议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活动的推动者,在二审中处理反诉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以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例外规定为辅在当事人就二审反诉问题作出选择时,可以考虑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要方式,另外,辅以例外规定以适应更多情形。
为此,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1)当事人合意模式(2)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法院主动适用为辅(3)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例外规定为辅二、反诉当事人的扩张《民诉解释》第233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这是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作出的限定,其间存在有诸多问题。
(一)严格限定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之弊端1,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且容易造成裁判矛盾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本诉相 对应 。第 二 , 本诉 和反 诉不 是必须 和并 审理 , 而是 可 以合 并审理 。 第三, 提 起反 诉虽然 以本 诉为前 提 , 但 是本 诉 的撤 回 , 不
随着经济 生活 的逐步 复杂化 , 法律 关系 的交叉与 重叠现 象更
加频繁 , 民事反 诉制度 以其特 有的价 值开始为 多数 国家的 民事诉 影响 反诉 的审理 , 因此 反诉 是一项 相对独 立之 诉 。 讼 法不 同程度 的采 纳 。 至直 今天 , 民事 反诉制度 任然 具 有诸 多的 截 至 目前 ,涉及 反诉 的相关 司法 解释 一共有 3条 。分别是
告双 方互 负可 以抵 消的债 权债 务的案 件 当中。 而 英美 法系 国家 , 诉处 理 ; 被 告反诉 的, 可 以缺席 判 决。根据 以上 四条规 定我们 可
民事 反诉制 度 的出现 更晚 , 最 早出现 于 1 8 4 8 年 的纽 约民事 诉讼 以得 出 以下三个观 点: 第一, 反诉是 被告 的一项 民事诉讼权 利 , 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民事 反诉 制度 的历 史沿革 及时代 价值
实 践 中缺 乏可 操作性 , 并 且很 多相关 问题 缺乏法 律的规 范性 。 根
民事反 诉制 度 是在 民事起 诉制 度确 立之后 逐步 产 生和 发展 据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涉及 民事 反诉 的条文仅仅 有 : 第 的, 在 古罗 马的程 序法 中 , 最 初是不 承认 反诉 的 , 只 承认 抗辩 。 直 5 1 条、 第5 9条第 2款 、 第 1 4 0条和 第 1 4 3条 。第 5 1 条规定 : 原 到 公元 七世 纪 ,出于 公平 观念 的考 量才赋 予被 告抵 消抗 辩 的权 告 可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 讼请 求 。被告 可 以承认或 者反驳 诉讼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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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反诉制度反诉制度是三⼤诉讼中民事诉讼特有的⼀项制度,它可以提⾼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2、126、129条⼏个相关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意见较⼤,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操作程序,没有统⼀标准。
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的深化,经济⽣活的复杂化,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现象⽇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
这样司法实践也就对反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反诉制度的核⼼是提出反诉的条件。
现有的反诉理论和⽴法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有关诉讼实践的需要,为了提⾼法院的办案效率,便利当事⼈进⾏诉讼,当务之急是进⼀步完善反诉制度中反诉提起的条件,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就此作些探讨,以便为⽴法,司法提供参考。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民法院提出的⼀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合法权益的独⽴的反请求。
(注:姜群、傅⽂龙:《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辽宁⼤学出版社,第102页。
)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独⽴之诉。
反诉的特征如下: 第⼀,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实际上是变更原诉当事⼈的相互地位,原告变为被告,被告变为原告。
反诉与本诉并存于同⼀诉讼程序之中,使双⽅当事⼈都同时居于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
有的学者主张在本诉的诉讼法律关系中,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也可以以原告⾝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是指在他⼈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独⽴实体权利⼈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诉讼中的⼈。
原告提起本诉后,不仅被告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也可通过提起反诉来保护⾃⼰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此种说法不准确,不应叫反诉。
因为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不只是对本诉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反诉。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研究与分析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范光亮罗朝栋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结合实践,阐明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指出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错误与缺憾之后,从裁判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提出并论证了重构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观点和重大意义。
本文通过对现代证明责任概念、裁判三段论、裁判方法论的相关论述,揭示了“请求权规范—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裁判规范”的诉讼逻辑,并指出遵循该诉讼逻辑所必须坚持的裁判原则。
建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是建立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的前提,没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指导,就无法建立现代证明责任制度;要建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首先要定义一个正确的现代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同时也极具复杂性的诉讼法学概念,它在诉讼中起到了联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作用,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有诉讼历史以来,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作出公正的裁判,都得依据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因此,都十分重视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从罗马法起至1883年前,举证责任都是指行为责任。
自德国学者尤里乌-格拉查发掘出了证明责任的本质---客观的证明责任①之后,证明责任才作为结果责任而与举证责任相区别。
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证明责任是结果责任,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②。
德国天才罗森贝克在对实体法作进一步研究时发现,实体法隐藏着分配法律风险的规范—证明责任规范③。
法官的理性、智慧与法定证据制度约束的对抗导致了自由心证的革命,自由心证的结果产生了真伪不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催生了解决真伪不明问题的裁判方法---证明责任裁判,从此,历史上的裁判制度,有神意裁判,有法定证据制度裁判,现代诉讼有证明责任裁判。
证明责任规范与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裁判主义相结合,共同构成法官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所以说,证明责任是事关裁判全局的制度,这个制度出错,就会使整个案件诉讼的过程与结果都大不一样,甚至相反,因此,法学界公认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
论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参考内容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 讼权利、维护程序公正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次演示将就民事诉讼辩论 原则的制度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 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内容进 行裁判。这一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阐述
民事诉讼抗辩制度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 由,提出抗辩的主张和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抗辩制度包括反驳、 抗辩、反诉等多种形式,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立法不完善。尽管《民事诉讼法》对抗辩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 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4、制定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
为了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辩论权,应当制定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具体而言, 可以实行“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对于胜诉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给予一定的减免, 以激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辩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四、现实意义
完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提高案件的 质量和效率。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明确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证人出庭 作证和强制辩护制度以及制定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等措施,可以促进当事人积极 参与辩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其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 完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制度,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辩论权,更好地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法律程序通常涉及双方的争议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通常被控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会发起反诉。
本文将探讨反诉的程序和要点。
一、什么是反诉?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对其提起诉讼后,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对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通常提起反诉是为了回应原告的指控,以及主张被告自己的权益。
二、反诉的程序1. 提交反诉申请:被告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反诉申请书。
反诉申请书应明确反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所寻求的救济措施。
2. 原告的答辩:一旦反诉申请被法院接受,原告将被要求根据反诉提出答辩。
原告答辩的目的是回应被告的指控,并陈述其自己的理由和事实。
3. 法庭审理:根据法院的安排,反诉可能会以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或者与原告的指控一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和原告都有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4. 判决和裁决:法院将依据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裁决或判决。
法院可能对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分别作出裁决,或者将二者的诉讼合并成一起判决。
三、反诉的要点1. 反诉必须与原告的指控相关:被告提起的反诉必须与原告的指控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院通常不会接受与原告诉讼完全无关的反诉。
2. 反诉应合法且合理:被告在提起反诉时,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并陈述合理的事实和理由。
如果反诉被认为是毫无依据或恶意的,法院可能会拒绝接受反诉。
3. 注意反诉的时机: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反诉。
逾期未提起反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4. 准备充分的证据:与原告一样,被告在反诉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5. 寻求法律咨询:由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建议被告在提起反诉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能够提供相关建议和帮助,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论反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回应原告指控的一种方式。
虽然反诉的程序和要点与原告的起诉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正和维护各方的权益。
反诉的法律规定
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是一种诉讼行为,即被告在被告人为原告的法律行为中,通过提起同案件的诉讼来对原告进行反击。
根据不同的司法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反诉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反诉的法律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说明。
根据该法规,被告人可以在其答辩中提出反诉,而不需要另外起诉。
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诉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击,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追求法律救济。
在美国的反诉中,被告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追究原告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被告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有直接关系,并且属于诉讼管辖权的范围内。
二、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反诉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根据该法规,被告人可以对原告人的主张提出反诉。
被告人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人提起的反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并且与原告人的主张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审理,判断被告人的反诉是否成立。
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反诉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国家,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诉来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请求追究原告人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以及原告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总体而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反诉都有相应的规定。
被告人通过提起反诉可以对原告人的主张进行反击,并且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反诉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指的是被告以被告的权益为基础,对原告提起诉讼。
当被告认为原告有与其无关的相关权益侵害行为时,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反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的权益实施的所有讼让行为,应当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也就是说,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审理,需要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条件1. 转向被告:反诉只有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也就是说,反诉必须以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行为为基础。
2. 相对独立: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反诉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之间不能存在必然关系,反诉可以独立存在。
3. 有利于当事人:反诉应当有利于诉讼双方的合理权益。
如果只有原被告双方都作了反诉请求,那么法院应当将原告与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程序1. 提起反诉: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请求,详细说明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的反诉事实和理由。
2. 法院审理:法院收到反诉后,将反诉的请求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原告,并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3. 合并审理: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反诉,法院应当将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以确保双方的合理权益。
四、反诉的效力和结果1. 效力:原告主张的权益侵害行为如果属实,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结果: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判决原告和被告的诉求请求,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总之,反诉作为一种维护被告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诉讼权利和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有权提起反诉来主张其自身的权益。
反诉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以被告的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文将探讨反诉的程序和要点,帮助读者了解如何正确应对反诉案件。
一、反诉的程序1. 提出反诉申请被告在被告状中或答辩状中提出反诉申请,并具体陈述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在申请中应注明所希望法院对反诉的处理方式,如是否需要独立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等。
2. 法院受理反诉法院在受理原告方的诉讼案件后,对被告方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如果法院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受理被告方的反诉,并对双方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3. 答辩和辩论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双方应各自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答辩。
法院会组织辩论,双方可以在辩论中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4.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方的反诉成立,法院将分别对原告方的诉讼和被告方的反诉作出相应的判决。
5. 上诉对于不满法院判决的一方,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将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的要点1. 反诉的适用范围反诉仅适用于与原告方的诉讼有直接联系的主张。
被告方提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有因果关系,且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
2. 反诉的受理条件法院在受理反诉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反诉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是否有直接联系、是否存在诉讼效率上的问题等。
3. 反诉的证据和理由被告方在提出反诉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需要与反诉的事实相符。
4. 反诉的独立审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方可以要求法院对反诉进行独立审理。
独立审理是指法院单独审理反诉案件,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分开处理。
5. 反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在受理反诉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反诉。
我国反诉制度适用遭遇阻碍之原因探讨及完善
由于立法 的混乱 , 导致 实践能不 用就刁 用或者干脆 不加 以适用 ,
抗 辩不 是, 而这也就 导致 它们所产生 的后果 的区 别在于反诉 不单
由于 民事诉讼法对 这项制度规 范得过于粗陋 , 得司法实践 止在 于抵消吞 并原告提 出的诉讼 请求 , 使 使本诉 败诉 , 对本诉 的 还 中适 用这项制度 时 出现 了无所适 从甚至 混乱的局面 , 大限制 了 大 原告提 出独立的反请求 , 张独立的请 求 !但是这 种区别往往 为 主 反诉 机能 的充分发 挥 。 律师所 忽略 。
罗马法 时代 , 由罗 马法巾 的民事诉讼 抵销抗辩 发展 来 。 了公 先, 到 这涉及到 我国普通 公 民法律 水平 问题 。到底 诉为 何物 、 诉权
元 7 纪, 世 从公平 的观 点出发 , 一定条件 下承认被 告的抵销抗 为何物 ?提起反 诉与否产 生的 效果区 别在哪里 ?这是 为大 多数 在 辩, 从而 延伸到承 认反诉 。之后 , 一制度在 英美法德 日等 国家 普通 公 民所 不能理解 的。 这 由于我 国的具体法 治传统和 现实环境 ,
反诉作为诉 的一种具 体表现形 式 , 行使诉权 的体现 。 足 即使 氏诉法没有 具体的规定 , 是在原则性规 定的指 导下 当事人足 以 但
牵连 关系 的 旨在 吞并或抵 消原告 的 诉讼请 求的独立 的诉 。 反诉 ”
作为 民事诉 讼的一项 重耍 的诉讼制 度 其历 史由米 已久 , 始于 作为提起 反诉 的依 据, 问题在于 当事人 依然没有 提起 反诉。 早 但 首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李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反诉是当代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当事人诉权平等,提高诉讼效益的价值。
无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都是一项极佳的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的制度。
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现状,反诉制度在我国法治实践中遭遇重重困境,我国应更新反诉观念的同时不断完善反诉的程序性设置。
关键词:民事诉讼;反诉制度;诉权中图分类号:D F7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90—03一、民事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反诉,属于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
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的诉讼抵消制度。
1400多年前的古罗马,在反诉制度成立的初期,反诉的初衷只不过是一次性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随着人与人之间利益趋向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多元化,反诉制度才不断翔实,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将一个独立的诉与本诉合并的结构复杂的诉讼形式。
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理念和认识不同,对于反诉概念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指出,反诉是指被告基于原告提出的本诉,在本诉进行中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缩减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被告最成功地在事实上从反诉中赢得诉讼…。
(2)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4条定义反诉为:由原诉被告提出的、主张取得某种利益的诉讼请求;仅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单纯反驳者除外∞J。
(3)E l本《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一款规定,反诉是指在诉讼系属中,被告为了向原告主张与本诉请求或其防御方法相关联的新请求而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的诉”o。
论强制反诉制度及其在我国构建
论强制反诉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摘要:强制反诉制度的设立与运作,有利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尽可能解决彼此相互关联的多个纠纷,以节约诉讼成本,并可避免裁判的矛盾。
本文首先介绍强制反诉制度的特征及特殊要件,探讨失权效果的理论基础,进而通过对在我国构建强制反诉制度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论证,为在证据开示制度之设立、释明权之强化、部分请求之取消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保障下于我国构建强制反诉制度提供具体思路。
关键词:强制反诉程序本诉反诉一、强制反诉制度的内涵及特征(一)内涵所谓强制反诉,是指本诉中的被告必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与原告提出的本诉产生于同一交易、行为或事件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请求,根据既判力原则,即产生失权效果,原则上失去了日后另案起诉的权利。
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反诉分为两种,即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规定:”在诉答文书送达时,答辩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标的的交易或事件产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时,应作为反诉提出。
”该款的规定即属于强制反诉的范畴。
但如果有以下情况,答辩人对该请求不必提出反诉:其一,在反诉开始时,该请求已成为另外的待决诉讼之对象;其二,对方当事人通过扣押或其他程序对该请求提出诉讼,而法院不能取得对该请求享有作出判决的管辖权。
并且,答辩人没有根据本条规定提出任何反诉。
①(二)强制反诉的特征首先,强制反诉只能在本诉诉讼程序中提出。
本来任何一个诉均应由当事人依其意志来决定是否提起以及采用何种形式提起,这是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所使然。
反诉作为诉的一种形态,其是否提起以及是否一定要以反诉形态提起,依处分原则,也应由被告依其意志决定。
而强制反诉要求被告对其特定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反诉形式提出,表明了在特定反诉的提起上,法院的职权干预高于当事人的处分意志,或者说彻底解决纠纷以求诉讼经济和法律秩序稳定的公益要求高于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反诉程序解析
反诉程序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以相同或者相关的事由,对原告提起的诉讼。
反诉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用于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反诉程序进行解析,详细介绍其适用条件、申请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反诉程序的适用条件反诉程序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相同的或相关的法律争议,且反诉的内容与原告的主诉有直接联系。
具体而言,适用反诉程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反诉内容与主诉有直接联系:反诉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不能是与原告主诉无关的事项。
2. 独立存在的反诉权:被告应当拥有独立的反诉权,即被告有权要求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在法律上被允许提起反诉。
3. 反诉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反诉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法院可以根据反诉内容进行单独审理,而不需要参照原告的主诉。
二、反诉程序的申请过程反诉程序的申请过程如下:1. 提出反诉状:被告在适用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反诉状中应当详细说明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会对反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审查主要涉及反诉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以及反诉状的合法性。
3. 受理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反诉符合适用条件,且反诉状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将受理反诉并通知原告。
4. 双方辩论:一旦法院受理反诉,双方将进入辩论阶段。
原告可以对反诉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5. 法院裁决: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可能对原告的主诉和被告的反诉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
三、相关法律规定反诉程序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反诉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同时,反诉与原告的主诉相对独立,法院可以根据反诉内容对其进行审理,而无需参照原告的主诉。
法院在裁决时,将分别对主诉和反诉作出判决,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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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刘小涛摘要: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从主体、程序、再反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关于反诉的性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1.手段说兼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并且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保持自己充分的独立性。
2.新诉说。
该种观点认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不仅要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本上是为了主张一种新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提起一种新的诉。
3.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的性质为独立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利用反诉而独立另外起诉,则为完全独立的诉讼。
综合一下,反诉具有诉讼反击的性质。
这种反击主要表现在,对于本诉的诉讼攻击所涉及的诉讼请求能够起到抵消、吞并甚至入超的功能;并且,本诉的诉讼攻击被撤回将导致这种反击具有单纯的攻击的性质。
设置反诉制度主要是为诉讼经济及防止有牵连的诉讼之间发生判决矛盾,给被告提供了一种为避免因原告起诉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救济手段,使被告能与原告在本诉程序中利用相同的攻击防御方法,对原告进一步提出诉讼上的请求,使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相互牵连的前后两诉讼能作出一次性审判。
反诉制度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认。
各国法律确认反诉制度的目的,主要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讼制度的规定,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达到诉讼效率、经济的目的。
,二、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致使反诉在适用中恣意丛生。
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不同的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法院将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
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认为两者无实质差别,其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
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哈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
从目前民事审判的惯常的做法来看,法官随意地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实现诉权平衡在起诉权与反诉权的平衡配置方面,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保护性功能。
诉权的保护性功能,是法律设定诉权的目的,也是诉权的第一功能。
在反诉程序的设计思路上,同样应将反诉的自我保护功能置于诉讼权能的首要位置;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对抗功能,实现反诉在诉讼中的对抗、抵消作用。
在反诉权与审判权权能之间的平衡方面,在我国,以往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往往将反诉的分类视为单纯的理论问题而忽略其应用价值,将反诉的分类与其各自的功能相分割。
而且在理论和立法上,对反诉的分类过于单一,仅仅限定于从形式上划分。
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按照诉权理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这样当双方当事发生纠纷时,本诉原告可以通过起诉使利益得到补偿及恢复,但是作为本诉的被告如果在纠纷中的利益受损的话,由于反诉权的剥夺或未能有效行使而将会导致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外,由于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起诉轻反诉的倾向,这样造成被告在法官面前地位总是低于原告,因此有必要平衡法官与被告之间的权能。
为了平衡诉权,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反诉制度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二)保证诉讼效率一个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就意味法官等诸多司法资源被案件束缚,因此通过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节省法院和法官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减轻他们的工作负荷,实现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
对于当事人同样如此,可以避免因一个纠纷而出现两次诉讼的情况,这样同样符合当事人的要求。
因此在讼事日增的当前完善反诉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在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秩序,完善反诉制度也正是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的需要,同时完善反诉制度也有利于规范的秩序的建立。
1.完善反诉制度可以避免相关案件作出歧异的裁判。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在本诉进行的时候,反诉不能提出又或者反诉未能被审理,那么反诉可以在本诉完结之后独立起诉,结果在一个具有相关性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官可能会造成歧异的裁判。
按照“一个纠纷一次解决”的理念,如果把反诉与本合并审理,不仅可以实现诉讼经济,而且可以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避免相关案件作出歧异裁判。
2.完善反诉制度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司法一直强调全国“一盘棋”,强调执法尺度的统一性。
从理论上说相同的事实应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但是如果把本诉与反诉分开审理,由于实际上的认识过程和主观条件的差异,再加上时间的影响问题就难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时间都能统一。
因此完善反诉把纠纷统一解决,这理所当然在理论上更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这是反诉制度设立的目标也是维护司法秩序的要求。
四、完善反诉制度的建议(一)主体的完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被告对非本诉当事人、非本诉当事人对原告以及非本诉当事人对非本诉当事人也可提起反诉,以体现民事诉讼的效率的原则。
(二)关于程序问题1.诉讼代理与反诉的提起。
在诉讼上,当反诉是由本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提起时,为慎重起见,该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本诉被告明确授权的委托书。
由于本诉被告的提起反诉是以本诉原告的起诉为前提的,从而使得对于反诉的应诉具有程序上的被动性、承受性,因此,无需经本诉原告的专门委托,本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自动从事有效的诉讼代理活动。
2.反诉的撤回。
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原告撤回起诉是一种撤诉行为,由于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本诉被撤回后,对反诉的撤回不应有所限制。
但是,在本诉并未撤回的情形下,反诉提起后,本诉被告欲将反诉撤回,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有所限制,可比照通常当事人撤诉制度加以解决。
(三)关于再反诉对于被告提起反诉后是否允许原告再行提起反诉的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诉、反诉与再反诉具有相对性,是诉的合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司法资源的节约具有促进作用。
另外,应当像起诉与反诉那样,为再反诉设定必要的合法性要件,使之更趋完善和具有操作性。
(四)提起反诉采用的形式鉴于反诉的提起与本诉的提起具有相同的独立性质与功能,因此对于反诉所采用的形式应当比照起诉的形式。
具体言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而提起反诉的,在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反诉状的形式,即使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的,也应当采取书面反诉状的形式,以便反诉当事人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而提起反诉的,除了提倡以书面反诉状形式提出以外,还应当允许采用言词方式提出。
(五)修改现行立法的建议在综合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就反诉制度而言,可考虑增加如下内容:1.本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反诉。
2.反诉应当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反诉的标的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反诉请求与本诉中的请求,或者与本诉请求所提出的诉讼抗辩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得提起反诉。
3.对于反诉,原告有权再行提起反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再反诉对于公正解决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外。
4. 提起反诉适用有关起诉的规定。
五、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反诉立法方面会更加完善和成熟,司法实务中会更加规范、重视反诉制度,从而达到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