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doc15张)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A与B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A是一名老人,他有一处房产,他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他的亲戚B作为礼物。双方在见证人的陪同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
进行了相关的过户手续。然而,在过户完成后不久,A却后悔了自己的决定,他希望将房产恢复为自己名下。A声称当时签订合同时是被B的恶意欺骗或胁迫的,并要求法院废止合同。
法院审理此案后,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自愿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B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是在A自
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没有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合同应当有效。然而,如果A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
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合同,并将房产恢复到A的名下。
案例二:C与D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C是一名富有的商人,他决定将一辆名车赠与给他的朋友D
作为生日礼物。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在众人面前进行了赠与的仪式,并在礼物上盖上了印章,以示双方的意愿。然而,在不久之后,C却改变主意,他声称之前的赠与并非真
心所愿,要求收回名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意愿表示和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合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人作为证明,也有盖章并进行公开仪式的证据。如果D能够证明C当时的意愿和
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赠与合同,并要求C 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如果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当时并非
真心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
•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
录
01
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
行使的情形
总结词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总结词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
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合同。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
02
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
的法律后果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
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
在法律范畴中,赠与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另一个人所有权的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撤销赠与。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撤销赠与的相关问题。
某甲与其儿子乙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协议,某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给了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甲发现乙并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待这套房产,而是将其出售并挪用了售款。某甲因此感到愤怒,并希望撤销这次赠与。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可以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以乙的恶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民法规定,赠与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赠与,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实施了重大侵害,或者有其他恶意行为。在本案例中,乙出售房产并挪用售款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赠与财产的重大侵害,因此某甲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撤销赠与的诉讼。
在撤销赠与的诉讼中,某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的恶意行为,例如相关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同时,某甲还需要通过律师的协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才能够使法院最终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
在撤销赠与的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最终决定是否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如果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了对赠与财产的重大侵害,那么法院将会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并裁定将房产的所有权归还给某甲。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赠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赠与方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
在法律上,赠与是指一个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撤销。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撤销赠与的案例。
首先,有一位老人在生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了儿子。然而,老人在赠与行为时
并未经过公证,且在赠与时并未考虑到自己的生活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发现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困难,无法支付生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要求收回房产并获得生活保障。法院会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可能做出撤销赠与的判决。
其次,有一位女士在婚前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与了未来的丈夫。然而,在婚后,丈夫出现了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士希望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士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和感情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可能会支持女士的撤销赠与请求。
另外,还有一位企业老板在生意上与合作伙伴签订了合同,将一部分股权赠与
给了合作伙伴。然而,随着合作关系的变化,老板发现合作伙伴并不忠诚,并且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并要求返还股权。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双方的行为情况进行审理,并可能做出支持老板的撤销赠与的判决。
总的来说,撤销赠与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为,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撤销赠与的案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希望以上案例对大家有所启发,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撤销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族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2002年10月,李老太与其孙子李晓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赠与合同约定“李老太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屋共72平方米赠与其孙子李晓。李晓自愿接受赠与,并保证李老太今后的生活居住用房”。因李晓尚未成年,其母张某在公证处对其所作的谈话笔录中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后,为李老太翻建住房”。房屋产权过户后,因张某未对该房实施翻建,李老太要求撤销赠与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因该房所在地段正面临拆迁,有关部门拒绝办理建房许可证,故未履行翻建义务非其本人意愿。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受赠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了李老太的生活居住用房,即可视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现李老太仍居住在原房屋中,故不产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另外,张某未实施翻建房屋的行为,亦非其本人主观意愿,而是该地段面临拆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所致,因而本案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合同。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其中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法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受赠人李晓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对赠与合同中“保证李老太的今后居住用房”一条进行了承诺,即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对房屋进行翻建,应视为张某作为李晓的法定代理人对李晓在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进行的追认,因而李晓应对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认真履行,李晓未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庭审中,张某以该房屋即将拆迁,不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翻建房屋不予批准作为抗辩理由,认为不是其不翻建,而是其无法实施翻建,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上拒绝履行。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不能作为其对抗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一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引言: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
归属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
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
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
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
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
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
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史
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
夫人的个人财产。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
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车赠与乙方。合同中规定,车辆赠与成功后,乙方需将车辆过户给其子女丙方。然而,
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为此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过户义务。
在双方的诉讼过程中,甲方提供了签订的赠与合同、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并出示了乙方未过户的车辆市场价值低于赠与车辆的证明。而乙方辩称,他并
未违反合同约定,因为合同中并无规定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乙方承诺会
在适当的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乙方需要
将车辆过户给丙方,这是合同中的一项明确义务。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
丙方无法合法拥有和使用车辆,严重影响了丙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乙方的辩
称并无法成立。
另外,虽然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过户时间,但是根据常识和合理的认知,
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是使受赠人能够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
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乙方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
侵犯到丙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过户给丙方,并赔偿丙方因无法
享有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甲方作为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维
护了丙方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判决案例。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履行
过户义务,并赔偿丙方的损失。这个案例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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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受赠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
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在庭审
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撤销赠与范文
撤销赠与范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赵某,现起诉被告李某,请求法院支持我撤销对李某的一项赠与。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0年10月,我作为赠与人,向李某作为受赠人,赠与了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位于ABC小区的住房,价值20万元。我当时赠与的意图是出于对李某早年的照顾和支持。当时,我没有想过此后的事情,更没有考虑到后续的法律风险。
可是,自赠与之日起,我与李某的关系逐渐恶化,我们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已经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作为赠与人的我,无法容忍住房被一个我无法再信任的人占据,希望能够将这套房屋撤回,恢复原状。
基于此,我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一、本案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一)对赠与人进行了严重的虐待或者毁谤;(二)危害赠与人的安全和生命健康;(三)伪造证据、行贿、胁迫等手段取得赠与;(四)有其他严重不当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受赠人,对我进行了辱骂、威胁、诽谤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对赠与人进行了严重的毁谤。
二、本案的撤销请求符合法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三、本案撤销赠与不会对受赠人造成不良影响
撤销赠与不会对受赠人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李某已经完全占据了赠与物的所有权,无权再次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而被撤销的赠与物将归还到赠与人的所有权下,这不仅符合当初赠与人的本意,也对受赠人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支持我撤销对李某的一项赠与。
此致
敬礼!
原告赵某:___________________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
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郝绍彬屈冬梅刘贤)
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
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
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
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蔡某
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
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
现金50万元。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
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
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
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
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依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
保险等费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
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
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
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
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只有在合同符合
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
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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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
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
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案情介绍
某甲在2010年曾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三个子女。然而,某甲在2015年与与子女之间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随即状告子女要求返还该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确实是某甲的赠与物,但是某甲并未善意赠与,且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因此,拒绝了其返还请求。
质证过程
本案中,某甲认为自己是善意赠与,因此不应该承担返还该房产的责任。他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他支付了赠与税和房屋过户费,并且三个子女在领到房屋之后曾经一起居住。而在相反的一方,子女则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善意赠与,并且在赠与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将某甲的赠与行为定义为‘有秘密反对的赠与’。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某甲还特地请了一位专业人士为其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但是,子女方面则提供了很多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的。
判决结果
在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虽然确实是合法的,但是并不是善意赠与。有以下原因:
1.在赠与的过程中,某甲并未尽到提示子女该房屋原有租客的义务,导致子女后续出现问题;
2.赠与行为时仅列出了两个子女的名字,未将另外一个子女的名字列入其中,而某甲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
3.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并未向子女提供该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等等信息;
4.子女方面提供了大量可以证明某甲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总之,某甲未能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因此,法院拒绝了某甲要求子女归还该房产的请求。
离婚协议赠与撤销成功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赠与撤销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决定离婚。他们通过协商,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一项赠与和一项撤销事项。根据协议内容,他们顺利完成了离婚手续。
一、双方基本信息及身份
张先生,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为离婚原告方。
李女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为离婚被告方。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
1.双方约定保证离婚协议
张先生、李女士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本协议,双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2.离婚赠与事项
张先生享有其父亲所赠予的一套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位于XXXXXXXXXXXX(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现市场评估价
值为XXXXX万元。该房产作为本协议下离婚赠与的财产。
李女士从未享有过该房产的任何权益,不对该房产提出任何异议,且无权要求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过户。
3.离婚撤销事项
本协议签署后,任一方再发现当事人的无效婚姻行为,均有权要求协议撤销。
4.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
两个孩子的抚养由李女士独自负责,张先生须定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总金额为每月XXXX元,至孩子成年为止。
5.财产分割
(1)张先生将不动产及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全部划归李女士所有。
(2)本协议签署后,张先生不会再就婚姻财产与李女士提出任何要求,李女士同样不会再就婚姻财产与张先生提出任何要求。
6.房贷偿还
该房子的贷款是由张先生负责还款,李女士无义务承担该贷款偿还责任。如不良情况引起的贷款违约问题,由张先生负责处理解决。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以下是一则赠与合同纠纷的实际判决案例:
案情简介:甲方向乙方赠与一处房产作为礼物,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然而,在房产转移登记完成之前,甲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合同,拒绝将房产转移给乙方。乙方随后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赠与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产的义务,乙方也已经支付了赠与税及相关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并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这是一个根据赠与合同纠纷的具体案情来做出的判决结果,实际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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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原告***,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xx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
委托代理人***,xxxx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xxxx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代理人张桂花(***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xxxx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xxxx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xxxx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赠予合同纠纷案例
赠予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描述:
甲方是一位老年人,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乙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进行了一些过户手续。然而,在过户完成后,甲方反悔并拒绝履行赠予协议,导致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予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与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赠予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赠与方必须有赠与行为和意志;
2. 接受方必须接受赠与。
在该案例中,甲方明确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予乙方,并且双方进行了过户手续,这表明甲方已经具备了赠予行为和意愿。乙方也明确地接受了赠予,并依据此进行了过户手续。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合同。
最终裁决可能会确认赠予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甲方履行赠予协议。鉴于甲方是一位老年人,法院可能会考虑保护其利益,确保赠予行为的真实意愿,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甲方的权益。
然而,请注意,法律裁决结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的适用而有所不同。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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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二:
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 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 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 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 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 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 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 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 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回答一:
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 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 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 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 销。
【后记】
最后,想说些题外话,在做这个赠与合同案例的时候,我又再次想 到诈捐门。“诈捐门”屡屡发生。但我想人们更关心的是捐款的使用。 一位知名慈善人士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一是捐赠人看不见捐 款到底用在哪里;二是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三是灾区政府看不 到捐款在哪里;四是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这“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 表性,但却反映了人们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的担心。 扶贫赈灾等款物本是用来扶助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理 应做到专款专用,以求发挥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一些被 人寄予厚望的干部,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扶贫赈灾款物。如四川地 震后,大量的捐款并未到达灾民的手中,而是变相成为了当地政府的财 政收入。这是多么的让民众痛心啊。 在大的灾难面前,同胞们有义务捐款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是绝不能 利用民众的情感发灾难的横财,这样的后果只会让民众变得麻木。所以 如果当地政府不愿意自己出钱赈济百姓,那么也请将百姓的捐款用到灾 民的手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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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 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 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19、大家常说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可是不认真的话,这辈子你就废了,自己的人生都不认真面对的话,那谁要认真对待你。 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 (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 效力。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回答四: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 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以案例来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目录 1、案例回顾 2、案例相关问题 3、问题解答 4、相关知识点 5、后记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基本案情】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 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 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 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 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 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 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 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 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 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 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后记】
诚信永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有时说多了, 心里会恼,因为存在太多不诚信的事。我想合同与合 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为人们的“诚 信”买了份保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对市场经济的建 设充满信心与乐观的,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法 律的一步步完善,我们可以向完全诚信的市场经济渐 渐的无限靠近。
回答三:
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 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 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 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 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 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