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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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而制定的。

该办法主要涉及到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方案、服务机构的设立、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下面将对《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方案。

根据这个办法,消防技术服务应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并且需要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服务资格。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要求,包括机构的注册流程、资金要求、人员配置等。

其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

根据这个办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且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等要求。

最后,《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还提出了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这个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资质审查、工作记录的备案、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该办法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

通过明确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约束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办法也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了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环境,促进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检测维修机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机构等。

三、机构设置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2. 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四、人员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人员招聘、岗位职责、考核评价、培训等制度。

2. 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设备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安装位置、型号、检测维修记录等信息。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维修设备,确保能够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维修工作。

六、工作流程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

2. 工作流程应当包括设备检测维修的具体步骤、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检测维修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七、安全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八、质量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标准,确保检测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整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高。

九、监督检查1. 地方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消防部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消防技术服务。

首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应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该机构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接洽、方案设计、实施管理、验收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指引,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效率。

其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应包括消防设施检测、防火系统维护、消防设备维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需要规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标准,安全操作程序等,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技术工作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因此,机构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情况,避免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处理机制。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责任、文化建设、质量目标和管理评审等。

机构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评审,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依法履行相关监管申报和备案手续。

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机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标准。

最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强调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项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工作的协同性。

同时,应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探析1. 引言作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这些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保障公众消防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上海市地方标准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内涵和实施效果。

2.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定义和内容2.1 定义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简称《地方标准》,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消防领域有关机构质量管理的指导文件,依据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2.2 内容《地方标准》的内容涵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多个方面。

其中,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要求机构要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等。

3. 上海市地方标准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中的实施效果3.1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整体质量水平通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有效提升了机构的整体质量水平。

在机构组织架构方面,要求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流程清晰、责任明确。

在人员素质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在设备设施方面,要求机构配备先进和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这些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2 强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了机构对于服务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质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消协[2005]第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协会【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质名单的通知(沪消协[2005]第34号)经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核、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具备资格、资质。

一、王枢等121人具备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人员资格,仇春仙等20人具备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二、上海易达通信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具备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机构资质。

其中上海易达通信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等5家具备壹级检测服务资质,上海隆威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具备贰级检测服务资质。

三、何方等35名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宁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消防咨询服务机构通过2005年度年审,其资格、资质继续有效。

以上详细名单见附件一至五。

四、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检测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待市消防协会批准后,将于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发放《资质证书》。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另行通知。

五、2005年12月30日前,所有取得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的人员持原《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换取新的《资格证书》;所有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检测人员资格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资格证书》。

换领证时间:2005年12月28日至30日上午9:00至下午4:00换领证地点:上海市消防协会秘书处(河南中路280号703室)联系人:陈狄娟联系电话:63512119*8004此通知上海市消防协会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上海市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2、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3、上海市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认定名单4、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2005年年审通过人员名单5、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质2005年年审通过名单附件一:上海市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共121人)。

【2019年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实施本办法的主体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技术水平、设备设施和经济实力等。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对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三、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1.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消防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了解最新的消防技术和政策法规。

3.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2.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服务质量。

3.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五、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消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3.消防部门应当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奖励表现优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附则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存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消防部门制定和发布。

综上所述,《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以及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以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为标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建筑物的增多,火灾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而生。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了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消防技术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针对上海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一系列质量管理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作,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消防技术服务。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方针和目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服务质量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符合用户需求。

2.组织结构和职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人员管理和培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4.设备和资源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消防设备和资源,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服务过程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服务过程可控和可追溯。

6.监督和评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评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客户满意度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机制,了解用户需求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

上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它可以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还可以促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范围1.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2.涉及的单位包括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测单位等。

三、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责任1.使用单位需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维保单位需合法经营,具备相关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3.检测单位需获得相关的检测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4.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工作流程1.使用单位需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选择合格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修和维护。

3.维保单位按照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4.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和意见。

5.监管部门定期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其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对于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对于维保单位和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违法操作,将吊销相关资质,暂停业务或者罚款等处罚。

3.对于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宣传培训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测单位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

1.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提高消防意识和技术素质。

2.组织相关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知识和维修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已满足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的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主动接受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及社会单位评价。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下列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业务。

202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管理部有关从业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

第六条市、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标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八条鼓励、支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第九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其依据为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和接受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1.设立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地,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

3.资质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资质评审,合格后方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4.安全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1.资质要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考试。

2.教育培训: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3.道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秉持诚信原则,保守客户信息,不泄露商业机密。

四、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流程1.需求确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需求时,应对需求进行确认,并评估所需资源和服务方案。

2.服务协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3.服务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服务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4.服务验收:客户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5.服务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评估服务质量,以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1.监督机构: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和资质审核。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六、附则1.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新办法进行整改和申报。

以上为《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及公平合理。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消防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定期评估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获得的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技术服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部门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限、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服务流程与标准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包括服务接待、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施工实施、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执行,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可靠性。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确保用户满意度。

第四章资质管理与技术监督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资质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才能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相关消防技术安全评估与验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3.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积分管理制度1.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制度,将积分作为评价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考核从业人员表现的指标。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积分计算和管理制度,明确积分的获得途径和依据。

3.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积分应纳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从业资格评定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积分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

三、积分获得途径和依据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专业交流活动,并对参与人员进行积分奖励。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技术竞赛或评比活动,对获奖者进行积分奖励。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工时、技术创新等方面对其进行积分评定。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与相关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合作,组织研究课题和论文发表,并对参与人员进行积分奖励。

5.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作为获得积分的依据之一四、积分管理和使用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积分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的积分进行实时统计和管理。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积分排名和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年度优秀从业人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积分达到一定要求,可申请职称评定,也可参加技术职务晋升考试。

4.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积分低于一定要求标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警告、扣除奖金或降职等处理措施。

5.积分可以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分配等方面。

五、监督和管理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积分管理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积分管理制度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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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 1 -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2 -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机构名称)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机构住所)消防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机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自己的章程。

(三)注册资金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消防咨询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2、申请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二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3 -3、申请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消防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资质的,应有5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2、申请消防检测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电气或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2名,(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5名),各专业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是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从事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必须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单位必须取得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七)从事消防咨询、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拟增加消防检测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人员要求应符合消防检测服-4 -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构的申报材料)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机构的工作章程;(四)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申请消防技术人员资格的,由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统一的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

具体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的条件)申请参加消防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申请消防咨询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等院校工程或消防专业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并有八年(含)以上工程设计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申请消防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含)以- 5 -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含)以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

申请消防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上海市消防协会认定的消防咨询或消防检测资格,或具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保险公估资格。

工作实践经历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消防咨询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检测类、评估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可将年龄放宽至有效期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五条(业务范围)消防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一)消防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申报和验收申报事宜(简称送审代理);2、受建设、设计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提供消-6 -防技术咨询(简称技术咨询);3、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提供消防技术指导(简称施工指导);4、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简称整改指导);5、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评价,简称(管理评价)。

(二)消防检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检测(以下简称消防设施检测、防火喷涂检测)。

1、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防火喷涂检测业务;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业务;2、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消防设施、防火喷涂检测业务;面积50000 m2以下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业务;3、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消防设施、防火喷涂应由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承担消防检测业务;4、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应由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承担消防检测业务。

(三)消防评估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1、受单位委托,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辨析;-7 -2、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报告)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施工指导、整改指导、管理评价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咨询报告;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检测报告;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技术咨询报告、技术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由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服务机构印章,并定期向上海市消防协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服务依据)消防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超出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出具分析报告或建议报告,并由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服务机构印章,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参考。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权利)消防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二)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8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资料;(二)对于消防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技术无关的服务;(四)对于消防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司法部门检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义务)消防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上海市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技术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三)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四)提供本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应得的报酬;(五)为本机构消防技术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9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四)不得泄露在技术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条(年度审核)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核完毕。

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

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年度审核所需材料)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二)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工作报告;(三)《资质证书》副本、《资格证书》;-10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五)消防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技术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六)消防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七)消防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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