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酷刑罚存废的起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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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浅析死刑的废存

浅析死刑的废存
(一)政治稳定是废除死刑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讲,社会不安定、政权不稳定且更迭频繁的国家常常因需借助极刑来维护统治利益的目的而无法放弃死刑,所有,要想废除死刑,必须先要保证政治局面的稳定。
(二)经济稳定发展是死刑废除的重要基础
大多数国家都将死刑的应用定位在叛国、危害国家独立与领士完整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上。一些国家限制死刑的实施,极少将死刑实施于经济类犯罪。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常时期,经济建设是我国的一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国策,决不容许任何故意破坏经济的事件发生,加之我国居高不下的经济犯罪频率,因此我国刑法不得不大量规定经济犯罪死刑。所以要想废除死刑,就必须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秩序化、法律化。
浅析死刑的废存
摘要:死刑几乎同人类文明一起出现,并存在于人类文明历史中长达数千年,死刑的长期存在自然有其原因,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关于死刑是否该继续存在而引发的争论也愈发激烈,在死刑存废的岔路口,如何做出选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有支撑其存在的外在因素,死刑自然也不例外。死刑既已被发明并伴随人类文明存在了数千年,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又是不合理的。它有着血腥的一独特价值。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死刑必然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但就当前形势来看,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人都是平等的,由于原始人在自然力量面前的无力,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所以他们互相帮助,和谐相处,不存在利益的侵犯,也就不存在犯罪,自然也无需死刑。先进工具的出现,社会生产力的增强,使得多余产物增多,开始出现个人私有制,继而便分裂为阶级,开始出现阶级斗争,原始社会开始到奴隶社会过度,国家应运而生,死刑便成为国家了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所广泛使用的惩罚方法。维护统治阶级意识,死刑无疑是一种重要且在一定程度上必要的方式。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惩罚手段,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特点。

其存废理由也因时代背景和价值观念而不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国际上对死刑制度的应用情况各不相同,同时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在思考死刑制度的未来发展时,我们也应该探讨其对社会的实际影响与意义。

我个人认为,死刑制度应谨慎使用,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社会刑事预防机制,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死刑制度的讨论,需要兼顾正义、人权、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死刑制度,存废,理由,争议,国际应用,社会影响,思考,发展,个人观点1. 引言1.1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用作对犯下重罪的人进行惩罚和制止犯罪行为。

在古代埃及和古希腊,死刑被广泛应用,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死刑也被广泛应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斩首、石刑和十字架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死刑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

在中世纪欧洲,死刑被广泛运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绞刑、火刑和溺刑。

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死刑的执行过程逐渐规范化,出现了一些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开始对死刑进行限制和废除。

但在一些国家,死刑仍然被保留并广泛应用。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影响着各国对待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反映了死刑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1.2 死刑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死刑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以罪犯生命为代价进行的惩罚措施。

其特点包括严肃性、公开性、不可撤销性和有限制性。

死刑制度的严肃性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罪犯及社会起到震慑作用。

死刑制度的公开性体现在判决、执行等程序均需公开进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死刑制度的不可撤销性意味着一旦执行便无法挽回,需极其慎重对待。

死刑制度的有限制性表现为对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通常只适用于严重犯罪行为。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犯罪的根源也是各国法学家们一直探求的问题 , 它有着极其复杂 的个 体因素和社会 因素 , 死刑并非对付犯罪 的惟一有效的手段 , 也不 是控制和预防犯罪 的最重要 的手段 。因而死刑对罪犯的报应和对潜
人权理论最初起源于 l 7世 纪英 国哲学家洛克 的 自然权 利说和 在犯罪人 的威慑 自 然是其他刑罚无与伦比的, 因为求 生畏死是人 的本
度来说 , 都产生了它应有 的效果 。但是, 随着人类社会 的发展和文明 的进步 , 人们的思想观念 日趋理性 , 死刑作 为一种 以剥夺生命为内容 的刑罚 , 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能不受到人们 的怀疑 , 其适用也开始受 到一些人的反对和批评 . 神层面 的原因, 使得 中国要经历漫长 的废除死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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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魏 斌
摘 要 死刑一直是历史上各 国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它在人类的发展 史上起到过它的作用.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 步, 死刑的的作用和存在受到一些质疑, 关于死刑的存废引起 了不小的争议. 死刑有它存在的理由, 但是 , 从世界范围来看,
意把 自己交 由任何人奴役, 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 任意的权力之下,
任其夺去生命 。 都不能把多于 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 谁 凡是不 至产生心里上的抵触 。 所谓刑 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 出现“ 两高 的 能剥夺 自己生命 的人 , 就不能把支配 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而 情形 , 便是这种效应 的鲜 明表征 。 贝卡里亚曾有名言:严峻的刑罚造 “ 卢梭更是把生命视为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 虽然废除死刑 的观点并没 成这样一种局面 : 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 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有被洛克和卢梭提 出, 但是他们开启 了现代人权 理论的先 河。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关于中国死刑存废的评析

关于中国死刑存废的评析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死刑的概述。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第二部分,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第三部分,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
摘要
死刑是最为严酷的刑罚,它剥夺人的生命,剥夺人被法律所赋予的某些权利。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奴隶社会初期,死刑在刑罚中所占比重较小,延至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死刑进入鼎盛时期,各国均建立起了以死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死刑提出质疑,贝卡利亚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接踵而至的便是世界各个国家和人民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存废问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它是一场持久的,前进的,发展的战争。依旧世界总体趋势,了解总结死刑存和死刑废的各种理论观点。由于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物质、观念条件,而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与人文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并不成熟。我国的死刑废除必须走一条由严格限制死刑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理性之路。
1.3
本研究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行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国内外信息技术的成果与动态、理论与作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论证方法有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完成该论题采用的主要手段有:
(1)理论研究。
(2)网络检索。
(3)资料分析。
(4)电脑辅助处理信息。
Keywords:death;Abolishing death penalty;Criminal law
绪论
1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对生命的重视程度提高,人类社会逐渐开始提倡废除死刑。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在法律层面上,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死刑被认为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应有的惩罚,可以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满足和安慰。

对于一些无法挽回的恶劣犯罪行为,死刑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和制造更多的伤害。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的正确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官、法官等司法部门的腐败和滥权,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了一种无法挽回的错误,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无论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后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友、甚至整个社会都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受到伤害和痛苦。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死刑的执行还会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在临死前受尽折磨。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恕和宽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废除死刑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从野蛮的刑罚方式向更加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宁。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考虑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死刑视为一种无法接受的刑罚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显示出国家充满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

与此废除死刑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死刑的存废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入思考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层面上,还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充分权衡死刑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内容摘要死刑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早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出现了死刑。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死刑是统治阶级镇压奴隶和农民的重要手段,死刑执行的方法极端野蛮残酷。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其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先后废除了死刑,但至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关于死刑的存废,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认为,死刑的存废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形势和犯罪的特殊情况,只要阶级斗争和犯罪现象还存在,就不能轻易放弃适用死刑。

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虽然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现阶段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

我们同这些严重犯罪的斗争,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怙恶不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一贯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

前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存废之我见

死刑存废之我见

死刑存废之我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极刑。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由于死刑特有的严厉性和残酷性以及其一旦实施就无法逆转的特征,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存在合理性的争议。

死刑的存废之争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几百年的时间使废除论和保留论者都各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

死刑之存废,是当今世界一个热门话题。

而就我个人而言,我的观点是死刑不可废。

我们都知道,死刑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虽然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我认为中国不可盲目随外,因为当今之中国,主张立即废止死刑是不切实际的主观盲动主义,我们应该立足于国情与现状,理性地慎重对待这个问题。

从应然性来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

但是从实然性而言,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那就是不宜废止死刑,但应当加以限制。

即我国死刑政策的远期目标是废除死刑,而现实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应限制死刑,而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需循序渐进而非朝夕之事。

刑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的关键特征,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

这种强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

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

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替的作用。

但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受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在使用死刑作为刑罚措施时,应该尽可能遵循人权和法律规定。

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程序,确保无罪被判决的情况极少发生。

同时,在执行时应该控制刑罚的过程,尽可能减少
犯罪与刑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死刑力度过大,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反弹。

近些年来,社会上对死刑的认知随着人权和
法制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倾向于看重死刑的制止效果,而对其惩罚效果和有期徒刑等替代
刑罚效果降低了认知。

这样的认知错位使得死刑在人们心目中具有了超越终身监禁的地位,这对于正确理解与使用死刑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在执行死刑时应该倡导整体思维,
科学使用死刑,建立整体思维的理念与制度。

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

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

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摘要」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生命刑,在历史上多有适用。

然而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状况,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进行法理思考后,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废止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物质、精神条件尚未具备的目前,我国不宜废止死刑,而应将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作为最佳的进路。

「关键词」死刑,人道主义,废止,必然趋势,限制死刑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以达到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目的的刑罚手段。

在历史上,几乎各国统治者都把死刑作为应对危害其统治的最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风起云涌,加之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死刑的存废从法理角度做一思考。

一、死刑的产生及发展死刑的产生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有着紧密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所谓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须与侵害的程度相等同。

死刑产生的经济根源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此时随着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而死刑的威慑力又使其有了保护私人财产的现实需要;而死刑产生的社会根源则是国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统治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

纵观死刑制度发展史便可发现,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时,法律中与死刑相关的规定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也很少,而且执行方法也比较人道;而当一个国家社会动荡时,情况便与此相反。

我们正处于一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所以世界范围内死刑制度发展的现状为:死刑立法数量不断减少,死刑执行数量大幅下降,死刑执行方式更加文明、人道。

随着一些国家相继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死刑废止的必然性表述废除死刑最坚实的法理基础在于人道主义。

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死刑存废的争论始于贝卡里亚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发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问,并倡导限制和废除死刑。

由此引发了近现代刑法学一场轩然大波,死刑存废不仅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更受到了政治家、立法者、司法者、学者乃至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这场争论不仅唤醒了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而且推动了各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限制和废除死刑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成为各国刑事改革的重头戏。

一、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关于死刑产生与何时,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认为,法的产生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为标志,法的产生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因此作为刑法学上的死刑制度也应产生于奴隶社会。

(一)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制度马克思曾经清楚的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复仇,同态复仇的表现。

”在人类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血亲复仇制度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便被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最终代替,使血亲复仇制度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这也许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结果,就如同现在作为刑罚之王的死刑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样。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要维持自身的发展和稳定就必须辅之以刑罚作为保障,而作为刑罚之一的死刑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就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现在人们要废除死刑,说明人类更加注重社会的文明,是人性的回归。

前面提到死刑制度是源于人类早期的血亲复仇制度。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物质极其匮乏,人类连最起码的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

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结成一个个群体,共同劳动共同作业,实行产品平均分配。

那时“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中国古代严峻刑法的文化渊源

中国古代严峻刑法的文化渊源

中国古代严刑峻罚的文化渊源法是一种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植根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时期,源自普通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意识”。

各个国家地区有着自己一脉相承的法律文化,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讲,因于中华民族特殊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数千年来形成了独树一帜、自成一体、卓然而为的中华法文化,其蕴藉宏富、博大精深,有着基本的精神和主张,是世界上最为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

中国古代各朝各代的法律,无不是烙上了深深的“刑法化”的印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由此可见,早在夏、商、周时期,“刑”就成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

整整五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无不是以刑为主,而关乎人们生活的婚姻、买卖、债务等如今归入到民法领域的关系大多通过礼制和习惯法来加以规范。

于是,“严刑峻罚”的理念在整个法律发展历程里占据了重要部分。

纵观中国,不难发现几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与酷刑并存的历史。

严刑峻罚一直贯穿其中,种类繁多而残忍。

炮烙、醢脯、剖心、车裂、腰斩、凌迟、点天灯……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更让人吃惊的并不是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野蛮,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不悖。

”探讨“严刑峻罚”理念的文化基础,主要存在于儒法两家的学说之中。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社会刑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推动了文明化进程的同时也由于其固有的弊端,例如维护君主专制、作为刑讯制度等思想基础及其自身的绝对化,也是的严刑峻罚的现象在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广泛的存在的根源。

儒家思想在法律方面的体现主要在一下几方面:一、以“仁”为核心。

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于“仁”,强调以仁义治理国家。

仁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强调以德服人。

历代的刑法通常以“仁义”作为立论的根本:“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

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

(《晋书·刑法志》)“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义也;霸者威之,任权智也;强国胁之,务刑罚也。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对想要犯罪 的人在心理上产生 一种压力 , 使其 产生一种 畏惧 的心理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 的威慑力并 不大 , 即便 没有 死刑也不会对社 会有 太大影 响 。行 为人犯 罪不 是单 一 由其 所承担 的外部压力 来决定 的, 有 些犯 罪是受 政治 、 经济 等多 方面因素影响的 , 而法律 的威 慑力 只是其 中一 个 因素。有 期 徒刑对没有犯罪前科 的人而言很有 威慑力 , 但是对 于惯犯 来 说只有死刑才能令 其恐惧 , 因为 畏惧死 亡是 人之 常情 , 死 刑 大大增加 了犯罪的成本 , 对重 罪有 明显 的警示 作用 。一个 比
二、 死 刑 的 起 源 和 历 史 关于我 国的法律 和刑罚产 生的 时间 , 在 我 国法 制史 学界
权, 这公平 吗?合 理 吗?所 以说 死 刑是 有 其存 在 的必 要 性 的。在没有保障好受 害人及其 家属 的权 利的前 提下 , 就急着 保护罪犯 的权利 , 只会使 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越 南 的立法 机构 已经正 式决 定恢 复执行 死刑 , 以遏制暴力犯 罪几率上 升 的趋 势。 由此可见 死刑 的威
慑力是不容小觑的 。
清朝 后期只保 留枭首 和凌迟 两种 执行 方式 。这些 刑罚 方式 无 疑是野蛮 、 残 酷的惩 罚措施 。随着社 会经济 发展 和文化水 平的提高 , 封建 统治者们 也在不断尝试着规范死刑制度 。
和人 民的利益危 害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 恶劣 的犯罪 分子 。死
多 罪犯都 能为其 犯罪行 为找到理 由, 有 些可能 真 的是有 “ 迫 不得 已” 的缘 由, 对 于这些罪犯 在人 格上 可以同情 , 但是 犯罪 本身必须 由法律 来 裁决 。罚 当其 罪是 法 律最 基 本 的原 则。 现在无论是在立 法上 还是 在司法 实践 中都 过分强 调罪 犯 的

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

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

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一、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同时又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被称为极刑。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方法,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

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

正如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言:"我们今天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对这一神圣权利的亵渎。

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弊端予以论证,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从此,围绕着死刑的废存问题,西方法学家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论战,这场争论的意义和涉及的范围也早已超出了死刑问题本身,而成为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文学家乃至普通民众都异常关切的话题,范围几乎波及世界各国。

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杀人者偿命",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赞同和认可,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3.死刑的存在是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的原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某些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6.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法定刑,加上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表明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7、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误用死刑得到了最大的避免;8、"罚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行的刑罚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然犯了罪却还有可能挽救的人才有意义和必要,对于那些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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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 自贝卡利亚在《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而来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 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
的 角 度 抑 或 同一 角 度 得 出死 刑 应 当 留存 或 废 止 的结 论 , 且 两 论 均 有 权 威 刑 法 学 者 的 支 持 ; 其 间 , 的 国 家 已 经 废 除 了 死 刑 , 的 国 家 虽 然 没 有 废 而 这 有 有
是社会机 体的一个细 胞 , 以当个 人成 为社会 机体 的 有害 的源泉 时 , 所 他 就不再 享有成为社会 一分子 的权 利。因而 , 死刑才是 必要的 。但 是其并
非意味 着赞 同所有犯 罪都适 用死 刑。
3 死刑 废 除 说
废除死刑 的观点最 早可源 于 1 6世纪 英 国学者 托马斯 ・莫尔 , 但是
20 09年 9月 ( 总第 1 5期 ) 0
大 众 商 务
Po l rBusn s pu a ie s
No. , 00 9 2 9
( u lt e , O 15 C muavl N . 0 ) i y
关 于 严 酷 刑 罚存 废 的起 源 与 思考
马洪 霞
( 陕西 警官 职业 学 院 , 陕西西安 7 0 4 ) 1 0 3
自意大利刑 法学 家贝卡利 亚提出废除 死刑 的主 张后 , 死刑 存废 的论
战 已持 续 了 两 多 年 的 历 史 , 今 仍 争 论 不 息 。 自建 国 以 束 , 国 的 死 至 我
刑政 策 直是暂 废除死刑 , 持少 杀 、 杀 , 坚 慎 反对 多杀 , 止滥 杀。近 禁
社会治 安彤势 。这样 , 死刑存置 论者和死刑 废止 沦者又掀起 厂夕 』_ 废 匕f 『
的 论战 。
1死刑 制度 的 现 状
死刑作 为一种极端残酷 的刑罚 制度 , 随着现 代社会 济卡 人类 文 ¨
的 不断 进 步 ,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也 屡 屡 受 到 质 疑 。 早 在 1 其 纪 意 大 利 刷 8世
仍然保留死刑 制度的 国家 则大部 分集 中 分布在 亚洲 。2 0 0 7年 1 2月 1 8 日联合 国大会 在 1 7个国家 代表 投票 表决 中 , 1 4国支持 暂缓 死刑 、 8 以 0 5 4国反对 、9国弃权通 过了全 球暂 缓死 刑议 案。该 议案 要求 各 国尊 重 2 国际对死刑 的标 准并暂缓死 刑。显然 . 保 障人 权 ” “ 以“ 和 人道 主 义 ” 为 基调而主 张废 除死刑 已成 为 当今 国际刑罚改革 不可逆转 的发展趋 势。
刑存置 论者 , 主张死刑 的理 由就是现 实的正义 。加 罗法洛主 张对犯 罪 其
人 的一种消灭方法 , 即排斥 出社会圈 , 夺其社会权 利。加罗法 洛指 出 : 剥 个人有权 进行社会 活动 , 因为他绝 对 需要社 会 生活 。但 是 。 一个人 仅仅
法专家 贝卡 里亚便第一次 正式提 出废 除死刑 制度 , 虽然在 当时 贝卡里 亚 的观点很快被 否决了 , 是在往后 的两百多年 里人们对 于死刑存 废 问题 但 的争论却 一直没有停 止过。 自 1 5 9 4年联 合 国人权 委 员会起 草《公民 权 利和政 治权 利国际公约 》 开始 , 界各 国在 对待 死刑 的态 度和 实 践上便 世 发生 了重大转变 。15 9 7年至 2 0 0 4年末 , 废除 死刑 的国家从 l 9个增加 至 9 5个 , 中 8 其 5个 国 家对 任 何 情况 下 之 任 何犯 罪都 废 除 了死 刑 。截 至 20 0 7年 l 0月 . 全球 已有 10个 国家 和地 区废 除死 刑。2 0 3 0 7年 1 2月 1 7 日美国新 泽西州也将 死 刑改 为 终身 监禁 且 不得 保释 , 式 决定 废 除死 正
年 束 , 困 刑 法 学 的 ‘ 学 者 提 出 了 废 止 死 刑 的 呼 声 , 我 些 并得 到 学 界 _】 十 }
当多人 的支持 , 是 , 但 反对夕 刑 废止 的刑 法界人上 ( 匕 尤其是司法 实务界 的
人 士 ) 此 不 以 为然 . 对 甚 有 人 提 出 成 强 化 死 刑 适 用 以 小 对 l趋 恶 化 的 1
莫尔对死 刑的质疑 并未得到 人们 的关注 , 与此 同时 , 于原 始教 义而 而 基
由基督 教提出 的死 刑废除观点 亦未引起 多大 的反响 。直到 1 6 7 4年 贝卡
刑 。据此 , 球共计 1 1 国家 和地 区废 除 了死刑 。从 地域 上看 , 全 3个 废除 死刑的 国家 主要集中在包 括欧 盟所 有 国家在 内 的欧洲 和美 洲 , 6 而 4个
除但却实际上停 止了死刑 的执行 , 而有 的国家却也 仍然 固守着保留死 刑的阵地 。到底如何看待 乃至对待 这种争论 7笔者拟 阐明 自己的观点 。
【 关键 词 】 死刑. 存置; 废止
中 图 分 类 号 :94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9— 23— 2 10 88 (09 0 03 0
代 表性人物 有黑格尔 , 德和加 罗法 洛 。黑格尔 是报 应主 义 的代表 人 . 康 但 是 其 对 于 死 刑 的 存 置 观 点 与 康 德 有 所 不 同 。黑 格 尔 认 为 : 复 虽 然 不 报 能讲究种的等 同 , 但在杀 人的场合 则不同 , 必然 要处死刑其理 由是 , 因为 生命 是人定在 的整 个范 围 , 以刑 罚不 能在仅 仅 存在 于一 种价值 中 . 所 生 命 是无价之宝 , 只能在于剥 夺杀 人者 的生 命。康 德主 张刑 罚等量 报应 。 基 于报 应主义 , 德为死刑存 在 的正 当性 作了 有力 的辩护 。康德 指 出 : 康 谋 杀人者必须处死 . 在这 种情 况下 , 有什 么法律 的替 代 品或者 代替 物 没 能够 用它们 的增或减 来满足 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 生命的东西 。 也不 能 在 生命 之间进行 比较 , 不管如 何痛苦 , 只有死 。因此 , 康德是个坚 定 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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