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后,由税务机关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核发完税证明的作用:一.既是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二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有:编号、纳税人(车主)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完税(免税)、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签章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条有如下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税务机关对征(免)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购置税完的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的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的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的税证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的规定,纳税⼈交纳车辆购置税后,由税务机关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核发完税证明的作⽤:⼀.既是纳税⼈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续;⼆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便于车辆通⾏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偷税漏税现象;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有:编号、纳税⼈(车主)名称、车辆⼚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完税(免税)、征收机关名称、经办⼈签章等.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九、⼆⼗和⼆⼗条有如下规定: 完税证明发⽣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盛⾃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 税务机关对征(免)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章”。
北京市车购税完税证明在何时发放?
乐税智库文档
问答精选
北京市车购税完税证明在何时发放?
【标 签】车购税,完税证明,发放
【业务主题】车辆购置税
【来 源】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上线后税款征收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344号)规定:“纳税人以现金和POS机方式在征收大厅缴纳的车购税税款,在办理缴纳时,征收机关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的车购税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印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后,打印、发放《完税凭证》。
”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关于启用新版,完税证明,有关管理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国税函﹝2003﹞154号【发文日期】2003-04-08【实施时间】2003-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即200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版完税证明启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税证明停止使用。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三、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事先告知当地公安车管及农机监理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时间。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市车购办统一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领取。
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于4月30日前向市车购办领取到位,以确保5月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由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按车别分类,为便于统计报表等方面的需要,由市车购办统一在完税证明前加盖“摩托车”、“农用车”、“挂车”车别章,完税证明前未加盖车别章的用于汽车。
依此进行分类,请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发放使用时注意辨别,避免出错。
六、为了便于管理,做到帐、表、证数据一致,请各单位4月份的结帐日期与旧证截止使用日期一致。
5月份票证报表只反映新证使用情况,不得与旧证混淆反映。
七、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应将未使用完的旧版本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并与票证帐、表核对无误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车购办统一封存,并按规定销毁。
八、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车购办反映,由市车购办统一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
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7]2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2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的有关要求,省局选定了《大众日报》和《经济导报》两家省级报刊为我省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指定报刊,自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业务。
两年多来,在各级车购税征管部门和二家报刊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刊登工作从刊登的格式、时限、费用、送达程序和送达时限等方面都实现了较为规范的运转,满足了我省《完税证明》管理的需要,运转情况较好。
鉴于《经济导报》自2007年1月1日起,已由每周一
刊调整为每周三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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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公告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新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财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缴纳后,是否当场发放完税凭证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缴纳后,是否当场发放完税凭证问:车辆购置税缴纳后,是否当场发放完税凭证?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十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库传回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成功后,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后即可发放完税证明。
纳税人通过现金、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可当场发放完税凭证;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税务机关则需收到入库销号信息后方可发放完税凭证,银行办理到收到入库销号信息需2-3个工作日,不能当场发放完税证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有关问题,通知【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9﹞531号【发文日期】2009-11-12【实施时间】2009-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有关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等有关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的问题。
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但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减轻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保存车辆购置税档案的压力,根据相关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为15年(包括所有应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类型)。
对保存年限已满的档案需造册登记后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发放的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凭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落籍挂牌手续后,再由纳税人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登记车牌号并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此项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对此,为减轻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的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部分省市的做法现规定如下: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在办理完结完税手续后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发给纳税人,将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的其余涉税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时由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三、关于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衔接问题。
我省于2007年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5日 国税发[2006]123号)
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 ,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 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 还应收回核准单( 原件) 钻石 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 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 并可通过
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 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 。 凭海
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 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 务的中介 ,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 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 收税款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已使用耒完税车辆, 二) 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 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征税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 理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20 ]2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 法) 国家税务 总局 第 1 ( 5号令 ,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下发 后, ) 各地在
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 希望总局予 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
( ) 一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 纳税人 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 ( 征管办法) 的规定提供‘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
6月1日始实施的税收新规
税政解析2019年6月1日起,一批税收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6月1日起,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即可登记上牌6月1日起,车辆落户前缴纳完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发放纸质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改为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
新车主履行完纳税义务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购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包含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纳税类型、征收机关名称等信息以及一个二维码。
全面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后,车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官网平台进行查询和打印。
去年11月起,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已开展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试点。
去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下称《车购税法》),明确将用车购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代替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车购税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使《车购税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决定,6月1日起将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若车主在试点前也就是6月1日前,办理了车购税纳税业务,在试点期间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凭借车购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在试点期间新办车购税纳税业务的,在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7月1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税务机关将不再出具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二、6月1日起,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5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
从今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
税务师职业资格税法一车辆购置税模拟试卷8_真题-无答案
税务师职业资格税法一(车辆购置税)模拟试卷8(总分58,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共40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
1. 某市经批准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甲公交公司2017年3月对新设的公交线路购置了10辆公交巴士和10辆无轨电车,其中10辆公交巴士的含增值税购置价格合计117万元,10辆无轨电车含增值税购置价格合计105.3万元;当月该公交公司为管理部门购入办公用小轿车2辆,含增值税购置价格合计49.14万元,支付车辆保险费1万元并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票据。
则甲公交公司上述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万元。
A. 4.2B. 13.2C. 23.2D. 02. 2017年5月王某在某房产公司举办的有奖购房活动中中奖获得一辆1.61排量的小汽车,房产公司未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该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为73000元。
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 3650B. 5475C. 6239.32D. 73003. 张某于2016年1月购买一辆小轿车自用,当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万元,2017年2月,因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某与厂家协商退货,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张某可得到的车辆购置税退税是( )万元。
A. 0.5B. 1C. 1.8D. 24. 杨某2017年2月从当地一家4S店购买一辆1.6排量的小汽车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价款110000元、配件费4000元、改装费2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4S店开具统一发票,另支付保险公司委托4S店代收的保险费5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开票。
杨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 4957.26B. 9914.53C. 7435.90D. 5057.265. 甲企业2017年2月购进三辆轿车自用,其中两辆是未上牌照的新车,每辆不含税成交价格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辆;另一辆是从某商业企业购入已使用3年的轿车(该企业提供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含税成交价格60000元。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摘要: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定义和作用二、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查询方式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正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购买汽车后,车主需要获取的一个重要编号。
它可以证明车主已经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具备了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相关知识。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定义和作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简称车购税编号,是指在购买汽车后,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上的编号。
这个编号具有唯一性,是车辆合法上牌和购买保险的凭证。
二、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在购买汽车后,车主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购车发票、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税务局缴纳车辆购置税。
缴纳完成后,税务局会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面会有一个唯一的编号。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查询方式车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1.前往税务局查询:携带相关证件前往购车所在地的税务局,工作人员会帮助查询并核验车购税编号。
2.电话查询:拨打当地税务局的服务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即可查询到车购税编号。
3.网上查询:部分地区的税务局提供网上查询服务,车主可以在官方网站上输入相关信息,查询车购税编号。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对于车主来说非常重要,它是车辆合法上牌和购买保险的必要凭证。
没有车购税编号,车辆将无法进行正常的上牌和保险手续。
此外,车主还需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车购税编号,避免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汽车购买后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众所周知,在我国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为了确保纳税人合法合规地缴纳税款,我国税务部门会为纳税人颁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凭证。
一、车辆购置税简介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机动车辆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车辆类型、排量、购置价格等因素,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会有所不同。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作用1.证明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2.为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提供必备材料,确保车辆合法拥有。
3.避免在车辆转让、报废等环节出现税收纠纷。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含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部门为其颁发的唯一标识。
该编号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时效性:编号对应特定的税款缴纳时间,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具有唯一性:每个纳税人的完税证明都有唯一的编号,便于税务部门对税款情况进行追溯和管理。
3.便于监督: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编号,对纳税人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四、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1.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可以向税务部门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在领取完税证明时,务必认真核对手续齐全、信息准确无误,以确保合法合规。
3.如需补办或更换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向原发证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妥善保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备后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让等手续时使用。
2.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补办,避免影响车辆相关业务的办理。
3.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总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纳税人合法拥有和使用机动车的重要凭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4]7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4.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6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单位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征稽处)及其所属征收一所、征收二所、征收三所(以下简称征收所)。
二、印章(一)征收所受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中,“车购办(印章)”栏,均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二)征稽处应指定专人保管“北京市国家税务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三、征税车辆纳税申报(一)进口车辆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应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二)境内购置的车辆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应提供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国税函[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地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地区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统一启用时间。
2010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2010年7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沟通,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
可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200号加盖“样本”字样送交管部门作为交管部门审核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样本。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告之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其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配备长、短两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用于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防伪措施。
附件: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需求及防伪措施(略)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说明(略)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略)二○一○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流便函[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
(流便函[2001]57号2001年12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68种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略)
——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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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757号
【发文日期】2000-09-28
【实施时间】2000-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
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账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