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规避的博弈: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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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规避的博弈_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_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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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 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 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 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 B 银行获得 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 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 金 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 在此次交易中按照 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C 的投资标的由 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
案例研究
监管与规避的博弈: 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梁霞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山东 威海 264200)
摘 要:在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中,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快速发 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本文对某地矿集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资 金的过程进行剖析,揭示该业务的实质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并对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和思路。
目前国内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方向比较单 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
收稿日期:2013-2-25 作者简介:梁霞,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 32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案例研究
领域。如王劭斐、王彤 (2003) 认为,信托受益权转 让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创 新,又与资产证券化有密切联系,并认为 2003 年华融 公司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虽然没有特定 目的载体 (SPV) 存在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无论 是从交易的结构,还是采用的信用增级技术来看,该 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是极为接近的。其他关于信托受益 权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研究多围绕 《信贷资产证券化 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中的“受益证 券”展开。郑小平、徐文全 (2006) 通过对 《信托 法》、《证券法》 和 《办法》 的分析,认为 《办法》 以 “受益证券”代替信托收益权凭证的提法表明信托受 益凭证似乎属于证券的一种,但因 《办法》 未明确有 价证券的内涵和 《证券法》 对“受益证券”不适用, 以及 《办法》 法律层级较低,导致信托受益权凭证的 有价证券性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及其法律问题解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及其法律问题解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及其法律问题解析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其限制(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概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等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私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自由处分,这也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

转让受益权是受益人处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一种形式。

虽然各国信托法并不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但实践中进行受益权转让时还须符合一定条件。

概括来说,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信托受益权是转让人合法所有的。

该条件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转让人应是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如果转让人不是信托受益人,则无权转让受益人。

非权利人对财产或财产权的处置,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二,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

一项信托可能存在多个受益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额的受益权。

任何一个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而不能转让其他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否则,也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转让信托受益权不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

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禁止受益权转让,或规定只能在特定人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则受益人应遵守该等规定,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应及时告知受托人。

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事项通知受托人后,该项转让才可以对抗受托人,否则不能对抗受托人。

在受益人通知受托人之前,受托人有权仍然将原受益人视为信托受益人,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30 条规定,共同信托基金受益证券由受益人背书转让之。

但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通知信托业,不得对抗该信托业。

信托受益权一经转让即产生一定法律效力。

一方面,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生效时,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受益人的地位,有权作为受益人行使有关权利,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受益权,当然也无权继续行使与该转让部分受益权相关的权利。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融资方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满足资金需求。

本文将以人类的视角,生动地描述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过程和优势。

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项灵活且高效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权益,包括利息、股息、房租等。

通过转让这些受益权,融资方可以迅速获得现金流,满足企业发展或个人资金需求。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过程相对简单顺畅。

首先,融资方与投资者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后,融资方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支付对应的资金。

转让完成后,投资者即成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权益。

融资方则可以利用获得的资金进行自己的经营或个人需求。

信托收益权转让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它可以帮助融资方快速获得资金,避免了传统融资方式中的繁琐手续和时间成本。

其次,转让信托受益权不会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产生干扰,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治性。

此外,信托收益权转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安全和稳定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来获取回报。

总体而言,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种灵活、高效且安全的融资模式。

它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满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

这种融资方式的简便性和优势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得到广泛采用。

无论是企业融资还是个人资金需求,信托收益权转让都能够为各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让我们一起拥抱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机遇,实现共赢的局面。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信托通道暴雷案例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通道吸收投资者资金,然后以高回报率的承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事件。

以下是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信托通道暴雷案例:1. 瑞士信托公司暴雷案:该公司以投资高档房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购买房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2. 某信托公司债权转让案:该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名,吸引投资者购买债权。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债权转让,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3. 某地产信托项目暴雷案:该项目以投资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地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4. 某信托计划暴雷案:该计划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计划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5. 某信托公司资金挪用案:该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最终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6. 某信托通道庞氏骗局案:该通道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通道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

7. 某信托计划虚假宣传案:该计划通过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投资项目并非如宣传所述,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8.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员挪用资金案:该公司内部人员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9. 某信托项目违规运作案:该项目存在违规运作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投资方向等,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10. 某信托公司虚假披露案:该公司在披露投资项目信息时故意隐瞒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监管规避的例子

监管规避的例子

监管规避的例子
监管规避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实例:
1. 齐齐哈尔市周某某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周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手续,私自将生产胶粉产生的废水存入蓝色大罐中,并雇佣吸污车将废水抽排至污水井中。

2.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故意规避监管要求的问题:万和证券在某次债券交易中,故意将存在兑付风险的债券以低价卖给其他公司,同时又从该公司高价买入相同数量的债券,以规避风控部门的监控核查。

3. 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这导致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属于监管规避的行为。

4. 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万和证券的交易监控系统未覆盖投顾业务,资产管理交易系统缺乏风控审批与交易等功能,价格偏离度等部分核心风控指标依赖人工监测,且系统间交易数据留存不一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文献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多信息。

信托 风险隔离 案例

信托 风险隔离 案例

信托风险隔离案例信托风险隔离案例分析家族信托是一种常用的财富管理工具,可以帮助高净值家庭和企业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家族信托可能存在瑕疵或违规操作,导致风险隔离效果失效。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

某高净值家庭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目的是为了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

该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该家庭的父亲,受益人是该家庭的子女。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父亲将其名下的部分资产转入信托,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

然而,在父亲去世后,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了纠纷,子女之间也出现了继承权纠纷。

此时,法院裁定该家族信托无效,认为该家族信托存在瑕疵,不能实现风险隔离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是代持他人的财产或通过募集或借贷而来的资金。

其次,家族信托的设立不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导致信托被法院裁判击穿。

最后,家族信托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否则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为了确保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建议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注意以下几点:1. 委托人应确保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合法、无瑕疵,并拥有完整的处分权。

2. 家族信托的设立应避免侵害债权人利益,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3. 委托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和律师进行合作,确保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受益人应了解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工具,但要确保其风险隔离效果需要谨慎操作和合法合规。

通过了解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信托控股权转让案例

信托控股权转让案例

信托控股权转让案例【案例背景】公司A和公司B是两家互不相干的企业,公司A正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公司B则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为了解决问题,公司A决定将其一部分控股权转让给公司B,从而获得足够的资金。

【控股权转让协议】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30天内,公司A将2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B,交易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2. 公司B应在转让完成后立即将1亿元人民币转至公司A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A将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4. 公司B应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尽快协助公司A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确保公司A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5.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不得再行股权转让。

【信托计划】为了保证公司B在将来获得更多股权,公司A与银行C签订了一份信托计划,该计划对公司A未来的股权进行保管。

具体内容如下:1. 公司A将其未来20%的股权纳入信托计划中。

2. 银行C负责管理公司A的股权,确保其不被非法转让或交易。

3. 在信托期间内,公司A不能转让或抵押信托资产。

4. 公司B有权在信托期满后,根据公司A未来20%的股权价格进行购买,但最高价格不得超过股票市场价格的1.5倍。

【注意事项】1. 本协议和信托计划的内容应在双方签署前进行详细评估和商议。

2. 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并完成控股权转让后尽快履行相应义务。

3. 本协议和信托计划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以上就是一个信托控股权转让的案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签订协议,解决了公司A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也保障了公司B的投资收益。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制定详细的控股权转让协议和信托计划,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以顺利保障。

监管违法案例分析

监管违法案例分析

监管违法案例分析监管违法案例分析:基金公司恶意操纵事件事件时间: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事件背景和过程:2009年11月,某基金公司发行了一支名为“熊市保障基金”的股票型基金,该基金宣传称在市场下跌时能保证投资者的本金不亏损,并能享受到一定的收益。

这一承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并迅速吸纳了大规模的资金。

该基金公司为了实现“熊市保障基金”的承诺,利用监管漏洞和恶意操纵手段进行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首先,该公司在不公开披露的情况下,挪用了部分基金的资金进行融资、股票交易和高风险投资。

这些违规操作严重违背了基金合同和投资者的信任。

其次,该公司与交易所内部的一些人员勾结,通过人为操纵市场价格,牵制指数的走势,从而控制市场情绪并为自己谋取利益。

他们利用专业投资者特权交易信息,在市场低迷时大量买入,创造了短暂的市场上涨,吸引更多投资者跟进。

待市场进一步走低时,他们会抛售手中的股票,进而导致市场进一步下跌。

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该基金公司不断重复操纵市场的循环,并通过人为波动来制造假象。

他们在市场上的低吸高抛操作,导致投资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损失,而该基金公司却从中获利。

投资者开始怀疑基金公司的操作是否合法,纷纷向证券监管部门寻求援助。

保监会对该事件展开调查,并发现了一系列监管违规行为。

首先,该基金公司虚报和篡改了基金的财务数据,从而隐藏了自己恶意操作的事实。

其次,该公司没有充分披露基金的风险和投资策略,对于投资者而言,缺乏透明度和风险警示。

保监会于2010年4月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撤销了其涉及的全部产品。

基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被暂时停职,并接受调查。

该事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巨大震动,许多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此案例展示了基金公司违反监管规定,恶意操纵市场的严重性和后果。

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委托人,应依靠其提供的信息和专业理财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然而,该基金公司虚假宣传和违法操作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近年来,信托收益权转让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逐渐受到关注。

它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来获取资金,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融资途径。

这种模式的出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使得资金的流动更加灵活和高效。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本质是将信托计划中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资产,通过公开或私募方式进行交易。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受益权的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相应的资金。

这种模式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散化的交易,实现了企业和个人资金的快速融资。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

通过信托收益权转让,资金需求方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信用优势,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具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其次,信托收益权转让具有灵活性高、流程简单的特点。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流程更加简便,不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审批,大大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再次,信托收益权转让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信托受益权具备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提高了信托受益权的价格,降低了融资的成本。

然而,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托收益权转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其次,信托收益权转让市场的监管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最后,信托收益权转让的市场流动性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少。

这使得投资者在交易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对手方,限制了市场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信托收益权转让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制度。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加市场的活跃度。

总的来说,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信托纠纷管辖案例

信托纠纷管辖案例

信托纠纷管辖案例案例一:吴亚军、蔡奎家族信托2012年11月20号,上市公司龙湖地产董事会主席,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案,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树立了一个样本。

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分割,龙湖地产估价并未因在这场离婚案受到太大影响。

原来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

吴亚军与蔡奎先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龙湖地产的空壳公司,龙湖地产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harm Talent以及Precious Full。

之后,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

Longfor Investment 收购了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这一部分正是吴亚军打算用来上市的资产。

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Charm Talent 和Precious Full。

至此,信托架构已经到了收尾阶段。

吴亚军和蔡奎将汇丰国际信托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

汇丰国际信托的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世界,尤其是在泽西、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上。

吴亚军将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

而蔡奎也将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land。

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

信托成立之后,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

案例二:潘石屹、张欣家族信托2002年,SOHO中国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

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某人名下拥有一栋房产,但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迅速变现资金。

他决定将房产转为信托受益权,并将其出售给有兴趣的投资者。

该人与一家信托公司达成协议,将房产转为信托受益权。

根据协议,信托公司将成为房产的受益人,负责管理和运营房产,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随后,该人开始寻找有兴趣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

他通过广告、房地产经纪人等渠道宣传,并与潜在买家进行谈判。

最终,他与一位投资者达成协议,将信托受益权以一定价格出售给该投资者。

协议中规定了交易的具体条款,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日期等。

交易完成后,该人将信托受益权的所有权转移给投资者,并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投资者成为了信托受益权的新受益人,享有房产的收益和权益。

通过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该人成功变现了房产,并获得了所需的资金。

投资者则获得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房产收益获得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具体流程和条款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慈善信托法律监管案例(3篇)

慈善信托法律监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它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慈善为目的,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行为。

然而,由于慈善信托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慈善信托法律监管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企业家王某设立了“王某慈善信托”,旨在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王某将其价值1亿元的个人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教师培训和贫困学生资助等公益事业。

三、案例过程1. 信托设立阶段王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事项。

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王某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批准。

2. 信托运营阶段受托人某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受托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的运营报告,确保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3. 信托终止阶段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发现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运用上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且未及时向受益人报告。

王某遂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要求终止信托。

四、法律监管分析1. 民政部门监管在本案例中,当地民政部门在信托设立阶段进行了审查,确保了信托的合法性。

然而,在信托运营阶段,民政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受托人违规操作。

2. 监管法规我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法律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信托设立、运营、终止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如缺乏对受托人行为的具体约束条款。

3. 监管手段目前,我国对慈善信托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

行政监管主要依靠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自律监管则依靠行业自律组织进行。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逐渐提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起违规操作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2018年,信托公司承接了一笔名为“XX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业务。

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

信托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部分资金被用于其他项目。

信托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放任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同时,信托公司在项目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违规操作的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

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导致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2)监管不力。

信托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导致项目方违规操作。

(3)利益驱动。

信托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忽视法律法规,违规操作。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3)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

法律击穿信托的案例(3篇)

法律击穿信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财产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加之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信托进行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等行为,导致信托制度受到挑战。

本文将以某财产信托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如何击穿信托,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欠其货款1000万元,并要求乙公司支付利息。

乙公司辩称,其已将其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为丙公司,故甲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设立信托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请求法院击穿信托,直接判令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信托设立情况经审理,法院查明乙公司于2018年将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为丙公司。

信托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房产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丙公司享有信托受益权。

2. 信托目的乙公司辩称,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丙公司的利益,避免其因乙公司的债务纠纷而受到牵连。

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债务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具有不合理性,涉嫌逃避债务。

3. 信托行为与法律规定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得违反信托目的,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规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财产设立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乙公司设立信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4. 击穿信托的理由法院认为,乙公司设立信托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受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信托财产的设立、管理、运用、处分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判决击穿信托,直接判令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避著名案例分析(3篇)

法律规避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计划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原股东为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丙公司为一家与甲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民营企业。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原股东张三、李四和王五希望规避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高额税费,于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经过多方咨询,他们了解到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降低税费负担。

二、法律规避方案1. 设立信托甲公司原股东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为了避免高额税费,他们决定设立一个信托,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再由信托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2. 信托设立甲公司原股东共同设立了一个信托,信托名称为“甲公司股权转让信托”(以下简称“信托”)。

信托设立后,甲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信托,信托成为甲公司股权的唯一持有人。

3. 股权转让信托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丙公司支付给信托的股权转让款低于甲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

4. 税务筹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当事人的财产,因此,甲公司原股东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规避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三、案例分析1. 设立信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甲公司原股东有权设立信托,并将股权转让给信托。

2. 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四)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当事人的财产,因此,甲公司原股东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业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风险隔离等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以某信托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为例,分析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

该公司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信托租赁等。

2017年,该公司在开展一项信托业务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

三、案例经过1. 项目背景2016年,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供信托贷款,用于房地产公司开发某住宅项目。

项目总投资20亿元,其中信托贷款金额为10亿元。

2. 项目操作(1)项目设立:该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XX住宅项目信托贷款”的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5年。

(2)信托资金募集:该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将资金划拨至信托账户。

(3)资金运用: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公司的住宅项目开发。

3. 违规操作(1)资金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2)信息披露: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4. 投资者利益受损由于房地产公司违规使用信托资金,导致项目进度延误,信托资金无法按期收回。

投资者在了解到实际情况后,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法律纠纷投资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在项目设立、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判决该公司返还投资者本金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设立信托计划该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和项目可行性,导致信托资金被用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信托监管失职案例

信托监管失职案例

信托监管失职案例
《信托监管失职案例,谁之过?》
诶,你知道吗?信托监管失职的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比有个例子,有一家信托公司啊,那当初可是信誓旦旦地承诺各种高收益、低风险。

投资者们一听,哎呦,不错哦,纷纷把钱投了进去。

可结果呢,却发现这里面的水可深着呢!
就说其中有个投资者李大爷吧,他把自己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
都投进去了。

满心欢喜地等着收获呢,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像不像你满心期待一件事,结果却被泼了一盆冷水,那心里得多窝火啊!
这些信托公司咋就能这么不靠谱呢?监管去哪儿了呢?这就好像是一群
孩子在玩耍,本该看着他们的大人却在打盹儿!比如本该严格审查的项目,却轻易地让它通过了,这不就是严重的失职吗?那投资者的权益谁来保障呢?这不应该好好问问那些失职的监管者们吗?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有个信托项目吹得那叫一个天花乱坠,什么高额回报啦,什么稳健投资啦。

可实际呢,背后却是一堆烂摊子,各种违规操作、
暗箱操作。

投资者们完全被蒙在鼓里啊!这不就像是你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吗,太冤了吧!
信托行业本该是让人放心的,现在却出了这么多监管失职的案例,这可真是太让人失望了!难道就不能多一些责任心,多一些真正为投资者考虑的人吗?那些失职的人难道就没有一点愧疚吗?我们不能再让这样的事情继续发生了,必须要加强信托监管,让投资者们能够真正放心地把钱投进去,而不是整天提心吊胆的!我们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信托市场!。

信托法案例简析:规避法律之信托的效力及其救济

信托法案例简析:规避法律之信托的效力及其救济

信托法案例简析:规避法律之信托的效力及其救济这次简单分析两个案例,重点在案例1。

案例1 高春惠与叶正杰等信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高春惠为台湾人,意图投资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铭公司”),待该公司上市后获取股权溢价。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规定外商(包括台商)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

为规避外商投资法规的限制,2002年高春惠与叶正杰签订信托合同,约定高春惠以1994400元人民币作为信托财产,信托于叶正杰,由其作为受托人向广州德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出资,再由德佑公司向宏铭公司出资。

信托合同中载明了当事人的此项信托目的。

由于宏铭公司经历多年仍不能上市,高春惠以信托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规避法律)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信托合同无效。

一审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规皆未禁止台湾公民通过信托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因此高春惠的信托行为不违反《信托法》第11条关于信托无效的规定。

同时信托合同没有《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信托合法有效。

但是,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制,而商务部的规定更是排除了外商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可能性。

当事人在信托契约中对信托目的的规定表明当事人系以信托的形式规避《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信托法》第11条第1项的情形,该信托行为无效。

法院根据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原则,判令叶正杰返回高春惠1994400元。

案例2 章亮虹诉谭虹玲委托合同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448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3月7日,章亮虹与谭虹玲签订信托协议书,约定:信托人及受益人为章亮虹,受托人为谭虹玲,信托财产为1801,1802号房屋。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根据安信信托的公告,目前诉讼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受益财产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这也是信托业界关注的焦点所在上海某信托公司高管对此表示,“该项权利最终能否得到承认,不仅仅关系着是否倒下这‘一个’产品,更可能牵连倒下‘一片’同类产品”资深信托人士唐琪称,所谓的受益权信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托公司为绕开现行信托监管政策,打擦边球而设计出的交易结构据介绍,早期阶段,银监会要求贷款类信托严格执行“”的监管规定,在“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之前不能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为绕开这一规定,信托公司便以“受益权信托”或者“股权信托”等方式,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而从XX年以后,大量的受益权信托的诞生,更多的是出于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贷款类信托需要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诸多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模式来规避相关规定受益权信托的主要模式是信托公司为*方提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到期时,由*方溢价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来实现信托资金退出期间,为保障信托资金安全,*方提供足额的抵押物作为增信条款从交易结构上可以看出,受益权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方偿还资金;从法律逻辑推导上,受益权信托应该是一种借贷债权关系不过,在信托监管部门的归类中,将受益权信托列为财产权信托,而非贷款类信托,由此绕开了净资本监管但问题在于,对于上述这种设计,国家司法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尚未确认“受益权信托”所代表的法律逻辑这甚至导致此类产品在面世之初,就面临了一些司法尴尬局面深圳某信托人士向记者介绍称,如果仅仅拿各方签订的《受益权信托合同》去办理质押物登记,司法公证机关是不会承认的因此信托设计者们在受益权信托合同之外,又专门补充设计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贷款合同》去向司法机关申请质押物的登记而在最终的矛盾爆发时,恰恰又是出现在最初所设计的上述两份合同上据唐琪介绍,这导致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明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到底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债权法律关系,“如果是纯粹的债权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就可以马上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后以归还给信托资金,正常的话半年时间可以处置完毕但在目前存在争议的受益权信托方面,司法机关必然要多次研究相关法律关系;而且在地方司法机关明确后,诉讼双方还有可能上诉至高一等级的法院再行讨论如此一来,至少需要折腾一两年”然而,在安信信托昆山事件中,按信托合同约定,最后延期处置抵押物时间是XX年的9月末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寄望司法在该时段前给出结果不太现实届时,安信信托可能只有在是否为投资人施行“刚性兑付”上进行抉择与此同时,有地产金融界人士也对安信信托在该事件中的风控表现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的贷后监管流于形式,没尽到勤勉尽职的受托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赔付投资人的义务或向全行业蔓延有信托研究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为‘模糊’债权关系搞了个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到最后出事了却要求司法从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重新明确债权关系,颇有自己搬石砸脚的意味”不过,上述研究人士认为,此案最终的司法判例对信托行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若判例支持受益权,将令信托解除后顾之忧而大力推行;若判例不承认受益权,则将导致过往的受益权信托陆续爆发司法纠纷,信托公司在饱受损失后最终改弦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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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受 益权 ;金融监管 ;博弈 ;宏观调控
Ab s t r a c t :I n a r e g ul a t e d ma r k e t e c o n o m y, t h e g a me b e t we e n r e g u l a t i o n a nd i n n o v a t i o n i s n o n . s t o p. Th e r a p i d g r o wt h o f b e n e ic f i a l r i g h t t r a ns f e r i s e x a c t l y t h e r e s u l t o f b y p a s s i n g in f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t o p u r s ue t h e ma x i mi z e d p r o it f
监 管 与 规 避 的 博 弈 ● 信 托 受 益 权 转 让 融 资 案 例
梁 霞
( 中 国人 民银行威 海市 中心支行 ,山东 威海 2 6 4 2 0 0 )
摘 要 :在有管制 的市场经济 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 中 ,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 的快速发 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 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 的结 果 。本文对某地矿集 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 资 金的过程进行 剖析 ,揭示该业务 的实质 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 观调控的影响 ,并对其规范发展提 出建议和思路将 其所享有 的信 均衡状态 。 托受益权 通过协议或其 他形式转让给受 让人持有 。信 托受益权转 让后 ,转让 人不再享有受益 权 ,受让人享

主要集 中在信托受 益权转让与资 产证券化 的关 系
收稿 日期 :2 0 1 3 - 2 . 2 5
作者简介 :梁霞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 中心支行 。
r i g h t t r a ns  ̄r o f T 1 1 l s t ,t h i s P a D e r a i ms t o r e v e a l t h e n a mr e o f t he t r a n s a c t i o n a n d i t s i n l f ue n c e o n i f n nc a i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3 2】 《 金融发展研究》 第4 期
领 域 。如王劭斐 、王彤 ( 2 0 0 3 )认 为 ,信托受 益权转 权重 高 ,直接 发放贷 款将大 幅降低 资本充 足率 。A银 让 是一 种带 有过 渡性 质 的金融 工 具 , 既 具有 一定 创 行要稳 固客户资 源和追求资金 收益 ,就 必须绕过 上述 新 ,又与资产证 券化有 密切联 系 ,并认为 2 0 0 3 年华融 制约 。A银 行采 用 的方法 就 是 以信 托 受益 权为 平 台 , 公 司以信托受益权 转让处置不 良资产 ,虽然没 有特定
b y c o mme r c i a l ba n k s . Th r o u g h a n a l y z i n g h o w a Mi ne r a l Gr o u p’ S g e t a c c e s s t o b a n k f u n d s b y t he me a n s o f be n e ic f i a l
之后 ,信托受益 权转让业务逐 渐成为商业银行 资产业 信托 受益 权 转让 业 务在 我 国经 济领 域 的实 践早 已存 务的新热点 。银 信 、银证 、银 保之间的资产管 理合作 在 ,如 2 0 0 3 年 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 司就曾在 国 内以信
越来越 深入 ,跨机 构 、跨 市场 、跨境 交易更 加频繁 , 托受益权转让模 式进行不 良资 产处置 ,但其快速 发展 资金在市场 间的横 向流动大 大提高 了金融风 险的识别 却是因为 2 0 1 0 - - - 2 0 1 2 年银行资金 的大量介入 。银行投 和防范难度 。有 效整合被分割 的数据和信息 、压缩监 资信 托受 益 权是 商 业银 行 资产 业务 、中 间业务 的创 管套利空 间 、加 快资产证券化 进程 、建立完善 以整个 新 ,其产生 和发展均可 以在约 束诱 导 、规避 管制以及 金融体系稳定 为 目标 的宏观 审慎管理 ,应成 为应对商 制度改革 等金融创新 理论 中得 到解释 。正 如凯恩 ( E .
业银行 资管业 务不断变换 的必 由之路 。
二、信 托受益权 转让 的相关研 究
J . K a n e ,1 9 8 4 )在其规 避管 制创新 理论 中所 言 ,创 新
和监管 的动态 博弈过程决定 了两者永远无法 达到静态 目前 国 内对信 托 受 益权 转 让 的研 究方 向 比较 单
中图分类号 :F 8 3 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1 6 7 4 . 2 2 6 5( 2 0 1 3 )0 4 . 0 0 3 2 . 0 5


引 言
有该受 益权并成 为新 的信托受益 人 。《 信托法 》第 4 8
在 监管政策对信 贷资产转让 、同业代付相继 收紧 条规定 ,受益 人 的信 托受 益权可 以依法 转让 和继承 。
a n dma c r o e c o no mi c — c o n t r o l ,a n dp r o v i d e s s o met a r g e t e d s ug g e s t i o n st ohe l pt h eb us i ne s sd e v e l o ph e a l t h i l y . Ke y Wo r d s:b e ne ic f i a l r i g h t ra t ns f e r o f t r u s t .f i na n c i a l r e g ul a t i o n.g a me,ma c r o — c o n t r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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