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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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3]78号)和省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公[2003]10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措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以及地方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二)国债专项资金;(三)交通规费筹集;(四)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专项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其他资金。

第七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单独在金融机构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门存储所筹措到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九条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保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应以经审核批准的支出计划为依据,并符合下列程序:1、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与城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乡村公路建设的所有过程,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运维等各个环节。

三、建设管理监督机构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机构应建立,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可行、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督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 监督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收费情况、维护保养、路面修建、绿化管理等方面。

四、建设管理流程本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 规划环节:在制定农村公路规划方案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交通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2. 设计环节:农村公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建设成本,提高公路通行质量。

3.建设审批环节: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审批,审核合同、施工图纸、资金计划等内容,同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时间和费用进行监督。

4. 建设环节:根据审批的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包括施工过程、材料的使用、质量控制等。

5. 验收环节:施工结束后,进行农村公路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6. 运维环节:对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进行及时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使用寿命长、运营安全、通畅。

五、建设管理要求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盐城市提出以下建设管理要求: 1. 注重风险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各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施工风险、设计风险等。

2. 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对所有材料、工艺、技术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

3.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4. 遵守环保法规:在建设过程中强调环保的重要性,保障环境安全。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中央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2.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1—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5.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

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支出。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和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组成。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责;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规划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农村公路建设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审批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要简化,加快审批进度。

五、农村公路建设过程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加强供应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的运输和使用符合要求。

六、农村公路维护和管理农村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公路使用寿命和安全的关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制定科学的维护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维修工作。

同时,积极推广农村公路的养护机制和PPP模式。

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规进行质量验收。

八、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包括规划、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来源及预算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2)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3)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2.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工程;(2)农村公路绿化、美化、亮化工程;(3)农村公路养护设备购置及维护;(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人员培训;(5)其他与农村公路养护相关的事项。

2.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及审批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3.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项目;(2)项目评审。

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3)项目审批。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4)项目实施。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审批结果,组织项目实施。

五、监督检查1.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3.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道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照《道路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组织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和运行的环境污染,确保农村公路可以安全通行。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由国家拨款,省市县政府拨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路建设企业共建共管模式,并由政府企业党派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第五条加强规划设计和投资管理,控制农村公路建设费用。

拟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有关专业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安全可行的公路。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农牧民及有关社会力量作用,强化农村公路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等。

第八条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保密措施。

要对供电、信号、桥梁等有关设施,以及公路行车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行。

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路资金的投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市、县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我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工程预算编制第五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要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六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要在每年十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确定下来,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

如需变更设计,由养护单位(部门)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乡两级投资两部分。

第九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道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条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分发给各路段养护人员。

第十一条乡村两级配套支付的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要根据乡村两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承养人所签定的养护合同价格,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目标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养护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预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批准~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七条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标准。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

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作者:张紫艳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期摘要:公路养护资金是提高农村道路质量,优化交通环境的物质保障与前提。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与资金使用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围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予以制度保障。

本文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在资金规划、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方面,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路径。

关键词: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措施合理使用与管理公路养护资金是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的物质保证与基础,是切实提高道路质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提。

国家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颁布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

《办法》是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对公路养护资金做出相关要求。

围绕《办法》的实质精神,要实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合理规划与使用,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开展:一、多举并措,做好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预算与规划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中央补助的专项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语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

做好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是养护公路的物质保证与前提,要多举并措,做好各部分公路养护资金的渠道募集,以用于公路养护工程,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需要地方公路部门通过对公路养护成本市场做全面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数据,并采取相关措施,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

编制预算工作需要提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确定下来,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划是编制预算的一部分,通过设置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按计划拨付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分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川财建〔2016〕22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6〕2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原《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因全省交通建设规划没有纳入,但对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根据各市(州)财力水平和农村公路里程等因素,切块分配下达到相关市(州),由市(州)统筹用于所辖范围(包含扩权县)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

第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1、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过程中相关的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支出;2、其他与村级公路维修改造有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用房和楼堂管所建设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调整使用范围。

同时,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六条市(州)财政局切实加强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和督查,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对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的,责成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项目执行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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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4责任编辑:大字手机版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
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
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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