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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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1]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1]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总后勤部〔1992〕6号文件/199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第三条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四条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第六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于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综[2008]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01.29【实施日期】2008.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财综[200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解决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从2007年开始,我部陆续向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了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

为确保这项资金切实落实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现就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物分房,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住房分配属地化原则,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暂不得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

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一: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一、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计算购房补贴资金是在京中央单位按照《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通常被称为住房补贴。

北京大学医学部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大学医学部编制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其中,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无房新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差额补贴。

有房教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

1.3.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

(1)差额补贴。

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且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2000 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6.5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且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1265 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后的现住房面积。

(2)级差补贴。

有房教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职称或或技术等级晋升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

其计算公式同差额补贴,将差额面积变为级差面积即可。

如:王某,未享受购房优惠,职称副高,现晋升为正高,其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为14年。

级差面积为120﹣90=30平方米。

其级差补贴=(2000 + 16.5 ×14 )×30=66930元二、医学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1.新接收职工(1)《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2)《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部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3)有过工作经历的,提供原单位房产部门、人事部门盖章的《调查函回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依靠力量。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得到稳定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予以重视并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对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随意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非专业人员等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以保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农房改[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农房改[2005]8号)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了解我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掌握住房补贴资金的总体需求,研究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工作思路,促进解决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不足问题,现将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查的范围是部属京外事业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别负责所属京外单位的调查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总结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状,科学测定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实事求是填报《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同时形成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现状、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政策依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中还应根据未来3年本单位人员数量、职务职称等变动情况分析资金需求的发展趋势。

三、各单位调查表、数据盘、本单位所在地区住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应于9月30日前报送部房改办。

结合调查表的填报,部房改办将分别到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将布置、填报、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电子文档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专栏中下载。

填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部房改办沟通(联系电话:64192576,董明;64192589,李锋;64191757,虞涛)。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部委署盖章2008年12月24日附件: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单位:元/月)职级标准行政管理人员正部级 4050副部级 3800正司(局)级 3550副司(局)级 3300正处级 3050副处级 2800正科级 2600副科级 2400科员 2150办事员 1950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34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2950 讲师及相当职务 2500 助教及以下职务 2050。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财综[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财综[200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解决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从2007年开始,我部陆续向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了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

为确保这项资金切实落实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现就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物分房,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住房分配属地化原则,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暂不得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调查核实离退休职工的现有住房状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12.24
•【文号】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
•【施行日期】1999.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
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1999年12月24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鉴于北京市提高公房租金增发补贴实施时间已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2000年4月1日,本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政策一致,同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执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实施时间由原定的2000年1月1日推迟至2000年4月1日执行,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

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办事员和初、中级技术工人月提租补贴标准可按80元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根据其职责和
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

四、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调节因素标准另行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财办综[2005]16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69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状况,现就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

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编制内容。

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汇总表》(附件1)、《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05年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以及《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三、编制要求。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要求,认真做好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编报工作。

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数据要与部门决算中有关数据衔接一致,要根据决算数据认真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购房补贴发放及公房出售收入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2005年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综合司一式两份。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附件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在京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向司局级及以下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物业服务补贴。

第四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第五条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通过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

第六条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自行交纳、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物业服务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

承租周转住房以及按照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租赁合同,向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办法施行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交纳或者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费,但本办法施行前单位所欠物业服务费,由单位继续负担。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其他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职级科员以下正、副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补贴标准(元/月)160180200230260310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岗位等级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补贴标准(元/月)1601802002302603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岗位等级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补贴标准(元/月)160180200230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岗位技术等级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高级技师补贴标准(元/月)160180200附件2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供热采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农办财【2008】11号为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各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动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住房补贴事宜。

为详细了解和掌握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状况、住房补贴需求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开展专项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包括单位所在地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且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直属垦区和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京外事业单位、转制科研单位、企业等其它单位。

单位所在地已经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但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暂不纳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一〕在编在职职工住房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不含非在编职工,以下口径相同)的住房情况。

包括:无房职工人数、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住房已达标职工人数。

〔二〕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 月31日,单位已向在编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情况。

包括: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金额〔含已发放的无房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其他补贴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人数等。

〔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数额。

包括:无房一次性补贴资金需求、按月补贴资金需求〔此项需求可按当地开始正式发放按月补贴到2007年年底的资金需求进行统计〕、未达标补贴资金需求、级差补贴资金需求、其他补贴资金需求等。

〔四〕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01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01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综字〔1995〕1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为了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32号《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中央在京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中央在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国有住房时,须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售房登记手续,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以及有关填报说明。

三、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15日之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并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无论是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并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员住房公积⾦问题的通知⽂号:建⾦管[2006]95号颁布⽇期:2006-04-25执⾏⽇期:2006-04-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事厅,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事局、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管理中⼼: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部、⼯勤⼈员(包括借调⼯作⼈员,以下统称“因公外派⼈员”)及因公外派⼈员配偶随任驻外期间有关住房公积⾦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明确,住房公积⾦是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因公外派⼈员属于在职职⼯,应享受住房公积⾦待遇。

因公外派⼈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作期间,其住房公积⾦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作后,按其在国(境)外⼯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由回国后的⼯作单位和本⼈⼀并补缴。

单位为因公外派⼈员缴存的在国(境)外⼯作期间的住房公积⾦,按《条例》规定列⽀。

因公外派⼈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作的,其住房公积⾦应参照因公外派⼈员规定执⾏。

国际职员的住房公积⾦按照⼈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00]66号)执⾏。

建设部财政部⼈事部外交部⼆○○六年四⽉⼆⼗五⽇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6.04.2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1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在京单位2016-2017年跨年结转和新申请建房计划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在京单位2016-2017年跨年结转和新申请建房计划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在京单位2016-2017年跨年结
转和新申请建房计划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2.15
•【文号】农办计函〔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在京单位2016-2017年跨年结转和新
申请建房计划的函
农办计函〔2017〕17号北京市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编报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2016年-2017年跨年结转和新申请建房计划的通知》(京建发〔2016〕457号)要求,现报送我部在京单位2016-2017年跨年结转和新申请建房计划。

请审批。

附件:1.建设项目储备计划结转报表(2016-2017年度)
2.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结转报表(2016-2017年度)
3.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2016年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汇总表
4.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2017年新申请建设项目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5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事业单位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
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c25911--010404lj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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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
调查的通知
农办财【2008】11号
为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各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动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住房补贴事宜。

为详细了解和掌握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状况、住房补贴需求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开展专项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包括单位所在地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且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直属垦区和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京外事业单位、转制科研单位、企业等其它单位。

单位所在地已经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但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暂不纳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
(一)在编在职职工住房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不含非在编职工,以下口径相同)的住房情况。

包括:无房职工人数、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住房已达标职工人数。

(二)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 月31日,单位已向在编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情况。

包括: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金额(含已发放的无房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其他补贴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人数等。

(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数额。

包括:无房一次性补贴资
金需求、按月补贴资金需求(此项需求可按当地开始正式发放按月补贴到2007年年底的资金需求进行统计)、未达标补贴资金需求、级差补贴资金需求、其他补贴资金需求等。

(四)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

(五)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情况。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应当计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用于发放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后的余额)、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

(六)申请财政拨款金额。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扣除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资金后,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资金数额。

三、调查要求
(一)认真填报相关表格。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认真填报《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表》(附件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简称“三垦区”),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负责组织各自下属京外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并汇总编制下属单位《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汇总表》(附件2)。

相关附件可登陆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网(网址:htt p://用户名:zcgl 密码:528525)下载。

(二)严格执行政策,如实测算数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和标准,认真测算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无误。

部房改办将于近期赴部分单位对其所在地住房补贴政策进行调研,并指导开展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按时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附件1(三垦区和三院还应报送附件2)报送部财务司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文档至zcgl@。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64192589;传真:6 4192522)。

2008年垦区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
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分局、总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农办财〔2008〕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详细阅读、领会通知精神,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和标准认真测算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各单位组织、人事、劳动、编制、办公室、建设局、财务等部门要积极协作,严格把关,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无误。

二、无房职工人数、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按单位实际填报,住房已达标职工人数按2007年末上报财政部决算人数减掉无房职工人数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后填报。

三、总局机关、总局财务结算中心、总局总医院、农垦日报社、哈尔滨干休所、北大荒文工团、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垦科学院、农垦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垦职业学院、总局驻佳办、总局机关医院、佳木斯干休所、总局子弟校、农垦第二医院、农垦勘测设计院、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太湖疗养院、总局绿办先上报总局办公室审核后再报送总局财务处,总局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总局财务处。

各分局按农场事业和农垦事业分别报送总局财务处企业科和事业科。

四、总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社保局、广播电视局、总局科研
育种中心、总局锅炉检验所等总局系统管理部门其所属下级事业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和标准认真测算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

五、相关附件登陆总局财务处网站(网址:http://61.167.36.61)下载。

六、各单位应于2008年3月7日前,将文字材料及附表以正式文件报送。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2、《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表》
3、《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汇总表》
4、《黑龙江垦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基本情况表》
二OO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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