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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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重点防范因违反“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确保公司安全形势稳步提升,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运管公司范围内现场作业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单位关于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红线”管理范围的通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卡控“红线”规定》(电安〔2015〕609号)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红线”管理的办法、制度、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五条“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旅客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制定部门,负责本办法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第七条通用部分(一)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钻车,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二)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和道心中行走。

(三)严禁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遇到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失去联系时,禁止继续作业。

(四)严禁作业人员坐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站立、行走、坐骑。

(五)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跨线避车、抢越线路、跨越未封锁的正线抬运笨重物件。

(六)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交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维修施工。

(七)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引言
红线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种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介绍红线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试行情况。

第二部分:红线管理的概念和内涵
红线管理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设立一条“红线”,超过该红线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红线管理的本质是对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部分:红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红线管理的设立和执行需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要保证公正和公平性。

2. 科学合理原则:红线的设定应该基于科学数据和合理分析,确保能有效达到管理目的。

3. 监管透明原则:红线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确保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第四部分:红线管理的具体措施
1. 设立红线标准: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立明确的红线标准,包括环境污染、违法建设、涉黑涉恶等。

2.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红线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部分:红线管理的试行情况和效果评估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结语
红线管理作为一项探索性举措,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经过持续努力,能够更好地发挥红线管理的作用,实现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加强过程控制,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确保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建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18〕57号)、《**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2018022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际,确定质量安全红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分部。

第二章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及工作要求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问题1.工程实体方面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2.建设行为方面1)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主要包括: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等。

以次充好主要包括: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水泥、外加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等。

2)转包和违法分包。

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 号)。

3)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人为修改拌和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等数据作假;出具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等。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地纷纷出台生态保护政策来保障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和林业大省,保护生态环境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为有效保障吉林省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1. 确定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吉林省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将吉林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红线区,二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森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带和土地保持带,三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要生态廊道和生态节点区。

同时,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2.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吉林省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确保各类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 指定保护责任人。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省级、市县级和乡镇级三个层级,指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压力,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手段和监测标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生态保护问题,切实保护好吉林省的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对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有助于构建吉林省生态保护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为吉林省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

2. 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了基础。

红线管理规定

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倡导市场导向的经营和互信导向的管理,并要求员工能够真正认同并自觉践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营造一个纯净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中心、技术研究院、各部处、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明确禁止的红线行为集中体现在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索贿受贿、越权违规、失职懈怠、滋事毁序、罔顾安全和泄露机密八个方面。

第四条本规定遵守以下原则:严格守法原则: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零容忍原则:对于触碰公司红线的员工,公司以零容忍的态度,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同时,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将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1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不仅要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起管理与教育下属的责任,加强督导管理,约束下属行为。

第六条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董事长信箱”小程序的维护和收集处理公司内置意见箱信箱中纸质检举信的工作。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检举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和调查,听取被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全体员工都可对触碰公司红线的人员进行检举投诉,投诉方式可选择向公司内置的意见箱信箱投放投诉信,或者拨打投诉电话。

第三章红线行为规定第九条(一)故意虚报、瞒报各项数据、事实或调查结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2 —1.虚报各种考核类数据,骗取公司奖励。

2.车辆管理人员虚报、夸大车辆故障或事故,与车辆修理厂勾结,虚高相关费用,骗取公司财物。

3.薪资调整核算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公司授权,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16篇】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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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

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第三条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第四条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城市红线管理办法

城市红线管理办法

城市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构建安全、舒适、绿色、高效的交通体系,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市红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红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三)为工程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与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与时作出调整。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红线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与意义红线管理是指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进行管控,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红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国土空间的管控,有效遏制过度开发和过度建设的现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红线管理的范围和原则红线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用地、农村用地、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在红线管理中,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开发和建设活动实行公平公正的管理和监管,不允许特权和不公现象的存在;2. 依法依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3. 综合协调原则:在红线管理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综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合理的发展和保护;4. 可持续发展原则:红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5. 风险防控原则:红线管理办法应对潜在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管理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三、红线管理的具体规定1. 红线划定: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要,划定城市用地、农村用地、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红线范围;2. 用地审批和许可:对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活动,需要进行用地审批和许可,确保合规合法;3. 限制条件设定:对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土地利用方式等;4. 管理与监督:加强对红线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红线管理的有效性;5. 红线调整和变更: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变更,但需按程序进行,并保持透明和公正。

四、红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红线管理办法,加强对红线管理的组织领导,定期评估和完善红线范围;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用地审批和许可程序,并按照规划和限制条件进行建设和开发活动;3. 公民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红线管理办法,不做违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

“红线”管理办法

“红线”管理办法

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石复指安质发…2012‟×号关于公布《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参建单位、建指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过程控制,促进建指、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确保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稳定,经建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指领导、干部安全检查量化标准附件2:质量安全“红线”问题通知书附件3:石长复线指现场检查月度量化统计表2012年11月3日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施工质量安全超前防范机制,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全面实施质量安全闭环管理,制定本办法。

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界定为:违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问题性质、影响程度为危及铁路交通安全、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人身安全,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

本办法适用于建指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一、组织领导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实行两层管理,第一层为建指层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第二层为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成立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指挥长、党支部书记;常务副组长:常务副指挥长;副组长:副指挥长及总工、各参建单位党政正职;组员:副总工、建指各部门负责人、各参建单位主管质量安全副职领导。

“红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建指安质部,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部长兼任。

二、各层次主要职责㈠建指主要职责1.根据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特点及铁道部、广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相关要求,制定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办法;2.督导监理、施工单位开展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工作;3.检查、监督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落实,考核违反质量安全“红线”要求的参建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副主任:************成员:************职责:(一)负责审定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

主要负责公司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第六条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饮酒、赌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并在公司内开展非法宣传活动或行为。

第八条对客户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

第九条采取过激行组织煽动闹事或罢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十条利用公司资源兼营与公司相关业务或私自承接业务,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暗示或索要回扣、礼品,或将私人费用交与公司或合作单位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司财产.第十三条伪造、变造公司各类合同、文件,或恶意涂改、篡改公司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诋毁公司、领导形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出于不良企图故意为竞争对手或其他非法组织提供经营数据、客户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账号、密码等公司机密。

第十六条以盗窃、利诱、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窃取公司秘密第十七条不按操作程序及规范要求执行,发生重伤1 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元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三十条规定,施工 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5.3.7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 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 旁站监理。
检查“十严禁”时要一并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五条红线” (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落实情况, 发现违反质量“五条红线”的问题,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统一记录格式,每月进行统一分析记录,找出主要问题和原因,制定措 施,举一反三,狠抓落实。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 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另有1个附件“ 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承诺书参考文本”。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 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 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规章制度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铁路运输生产中涉及安全生产、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

第三条红线的管理范围包括: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红线管理的主体,应对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红线的设定和公布第五条红线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要设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要求,对红线进行设定,并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将红线进行公布,并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红线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红线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红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红线的自觉性。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红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红线的调整和废止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及时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废止。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将红线的调整和废止情况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并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执行红线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问题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解释。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概述安全红线管理是一种常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它是指企业或机构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些安全要求,如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得破坏规定的设备等。

安全红线管理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保障生产设备、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红线的设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红线违规处理和防范等。

安全红线的设定安全红线的设定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它对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安全红线的设定过程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安全红线的科学、合理、可行性。

安全红线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定位明确:安全红线的范围应该明确界定,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或各自为政的情况。

2.划分合理:安全红线的划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如按照工艺流程、设备类型、危险等级等进行划分。

3.量化准确:安全红线的范围和标准应该具有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监控。

安全红线的设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包括生产设备安全红线、生产场所安全红线、生产过程安全红线等。

然后根据各类安全红线的特点,细化安全标准,对安全红线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红线的设定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安全红线的监督、管理、执行和效果评估。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具备以下要素:•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要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红线的设定标准、红线执行的规定等。

•职责分工:要对所有可能发生红线事故(事件)责任人进行明确的确定、指定,并进行逐一教育、培训。

•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控机制,通过监控、检查、评估等手段对各类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教育培训:制定相关的安全红线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红线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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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 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 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职责: (一)负责审定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 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

主要负责公司红线管理办 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 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 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饮酒、赌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并在公司内开展非法宣传活动或行为。

第八条 对客户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

第九条 采取过激行组织煽动闹事或罢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利
用公司资源兼营与公司相关业务或私自承接业务, 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 暗示或索要回扣、礼品,或将私人费用交与公司或合作单位报销、 支付。

第十二条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司财产。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公司各类合同、文件,或恶意涂改、篡改公司合同、 文件。

第十四条 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诋毁公司、领导形象,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副主任: ************
员:
************
的。

第十五条出于不良企图故意为竞争对手或其他非法组织提供经营数据、客户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账号、密码等公司机密。

第十六条以盗窃、利诱、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窃取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不按操作程序及规范要求执行,发生重伤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元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九条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的。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合同制员工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公司永不再用。

第二十三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综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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