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x总承包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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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工程施工协议书范本
(注:此合同仅作条款内容参考,具体合同以工程部确定内容为准。
)
xxxx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施工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工程的总承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为建筑市场报建用制式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2、如本协议与报建用制式施工合同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是双方就工程总承包施工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 “”项目建筑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关内容:
1.4.1 承包范围:
1.4.2 甲分包工程:
1.4.3 甲供材料:
1.4.4 乙供材料:
除甲供材料以外,其余材料均为乙方自行购买。
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按甲方指定品牌执行,甲方未指定品牌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选择品牌。
所有乙供材料需在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选用品牌及生产地,使用前向甲方提供样品,由甲方确
认样品并封样后,根据样品进行验收。
注:辅材材料品牌(包括甲供主材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材):应与主材产品性
能相匹配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种品牌)。
第2条、合同工期
2.1合同总工期为日历日。
2.2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工
程部书面通知为准)。
2.3 竣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如
因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暂定开工日期,则开工、竣工及节点工期相应提早或顺延。
2.4 工期节点:
2.5 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开工指令后,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按照指
令开工的,甲方有权从重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
同暂定总价100%的违约金。
第3条、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整体质量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标准
(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地方质量评定标准评定)。
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第一款约定的标准的,乙方负责返工和修复,直至达
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等级,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然不能达到约定标准,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单体总造价100%的赔偿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若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赔偿甲方损失,且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因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而返工、重新施工等
造成的延误工期和材料浪费的,乙方自行承担延期交工和材料浪费的责任。
3.3 工程整体质量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时,
乙方无权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甲方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不视
为是对工程质量的确认,工程质量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准。
3.4 施工验收标准: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现
行的国家、省、市、区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
和施工要求。
第4条、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详见合同附件9),该单价包括材料、
机械、人工、水电、管理、资料整理、规费、利润、税金、甲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外部协调、风险等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5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5.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元整,大写:元整。
币种为人民币。
5.2本工程暂定总价中不含变更预留金,工程变更、增项、漏项费用发生前乙方必须有甲方公司领导的书面批准并在甲方预算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待竣工结算时超出本合同暂定总价部分费用由甲方预算部门审核确认、甲方公司领导的书面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5.3变更、增项、漏项的结算办法:
5.3.1本工程变更、增项、漏项部分的结算,与清单相同的按照清单单价执行;清单项目不包含的按照《2008年天津市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及政府部门的调价文件进行计价,计价原则为:按定额计价后减去主材价格下浮20%,再加主材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
5.3.2变更、增项、漏项项目的主材由甲乙双方认质认价,如甲乙双方因主材及设备的价格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主材及设备改为甲供或以甲方的认质认价为准。
5.3.3对于单项单子目工程变更或洽商发生费用,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不予结算、费用不追加;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的部分据实结算。
如增项、漏项发生费用,按照以上计价方式据实结算。
5.4甲方零星借工按80元/工日进行结算(只计算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5.5结算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施工文件。
5.5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附件9的综合单价和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的工程量确定本合同总价。
再加变更、洽商、增项、漏项部分的费用,经甲方审核后书面确定最终结算总金额。
5.6除上述约定费用调整内容外,其他任何因素均不作为费用调整依据,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6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6.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施工和保证按时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
乙方应为该工程的
施工和竣工以及缺陷修补提供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6.2乙方应对所有施工方案和现场作业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如现场临时工程,尽管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乙方仍应对该临时工程承担全部责任。
6.3乙方应当按时保量发放民工工资款,不得拖欠,甲方对此有权进行监督。
6.4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已支付给民工工资的证明表,甲方有权对此证明表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调查。
6.5若乙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由甲方代为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则乙方须按照甲方代为支付的数额双倍向甲方返还,或由甲方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按代为支付的数额双倍予以扣除。
6.6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踏勘和检查,并已经充分了解了下列条件:
6.6.1现场的现状和条件,其中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6.6.2水文、气象和地质的条件;
6.6.3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6.6.4进入现场的方式、措施及途径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6.6.5对当地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可,乙方确认的本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6.7除法律或者实际上不可能以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
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是否在合同中写明,乙方都要严格执行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6.8乙方应承担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用(还包含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费用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9乙方应对甲方分包的分项工程,进行总包管理:
6.9.1协助甲方对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督促分包单位完成专业项目工作,对于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达到甲乙方和分包单位合同要求,并对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归档。
6.9.2提供水、电源接口,供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接管使用,并负责与甲
方、分包单位计量确认,分包单位负担相应费用。
6.9.3在乙方正常施工的基础上,乙方无偿向分包单位提供已有脚手架,免费提供工地现成的塔吊、升降机等垂直升降设备给分包单位卸货、竖向和横向运输之用,并负责组织协调。
6.9.4乙方免费向分包单位提供材料临时仓库。
6.9.5做好工地安全保护和保卫工作,负责协调好分包单位对工程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乙方对分包子项工程,在分包单位交接前由分包单位负责保护,在竣工后和甲方交接前由乙方负保护责任。
6.9.6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妥善安排施工现场,提供工作面、临时通道等,合理安排工序穿插,对不同分包单位施工时间、施工工序上的矛盾做好协调,提出解决方法并组织协调执行。
6.10本合同由乙方负责备案,费用由乙方自理。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没有备案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没有备案的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
第7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不计利息),签订施工合同后且主体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返还50%投标保证金,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返还剩余50%投标保证金。
第8条、施工工地
8.1 乙方承建本工程应严格按照标准化、文明现场和 CI 要求组织工程施工,达到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标准(详见合同附件4)。
现场布置、施工操作过程不符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导致工程耽误的甲方不予顺延工期,同时甲方有权直接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布置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2 在施工现场内乙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严格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施工伤亡责任书》,每出现一例施工人员死伤事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索赔损失;行政处罚;延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工程停工导致的
成本增加;延期完工的直接、间接损失等),并由乙方独立承担与此事故相关的其他全部赔偿。
乙方拒签《施工伤亡责任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付工程款。
8.3 乙方施工机械、车辆进出场路线为:由道路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同时负责在工程施工交付使用前此路段道路日常的清扫保洁工作,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9条、其他
9.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未详之处或增减内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执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1.1甲方:指
1.2乙方:指
1.3本工程:项目建筑工程。
1.4本合同: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1.5甲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甲方代表。
1.6乙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乙方代表,即项目部经理。
1.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
1.8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单位:。
1.9总监理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监理总负责人。
1.10合同价款:指按照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图纸:指由提供,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乙方未提出异议并用于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施工现场:指经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划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通道)。
1.13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建设的各种临时工程。
1.14施工机械设备: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任何性质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品。
1.15批准:指具有权限的人员或机构以书面形式的批准,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1.16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等。
1.17甲方指令:指由甲方代表签署的在其权限范围内交由乙方必须执行的、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书面指令。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2.1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至附件11;
2.2 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2.3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4 本标段的招投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第3条、适用的法律及标准
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当地政府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2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和天津市地方标准,若两者有不一致的规定,乙方应执行标准高的规定。
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准备,费用由乙方自理。
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乙方自费办理。
第4条、图纸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每栋楼的图纸数量:土建施工图套,安装施工图套。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套,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提供竣工图纸的,甲方有权拒绝竣工验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更多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甲方要求的图纸、规范和其他资料,费用由乙方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4.2乙方在收到4.1款所列甲方提供各部分图纸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下发部分图纸的会审。
图纸会审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参加的,由甲方负责通知。
4.3乙方应当将上述图纸保留至少一套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当可以随时提供给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员检查和使用。
4.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图纸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用途;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复印。
第5条、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
5.1甲方代表:甲方委托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2甲方委托为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职权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5.3乙方接受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4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为总监理工程师,并可以代表监理单位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5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在甲方代表及甲方相关部门、具有相应授权的甲方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但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任何义务。
5.6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时,则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受委托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5.7下列事项须经甲方代表及甲方相关部门、具有相应最终确认权的甲方公司领导、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
1)确认乙方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
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理。
3)提出对乙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
4)因设计修改变更、工程量增减签证的确认。
5)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超过8个小时。
6)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报告确认。
7)撤换乙方代表。
5.8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有甲方和
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并且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5.9甲方现场施工代表和监理单位代表负责对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洽商等有关文件的签认,但凡涉及工期、工程造价、质量的单证必须有甲方代表签字,无甲方代表签字的监理签证不予认可。
凡涉及认质认价及进度款支付文件,仅有甲方现场施工代表签字的,不得做为最终确认依据,需在7日内经由甲方预算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以具有相应授权的甲方领导签字盖章为准。
第6条、甲方指令
6.1甲方指令由甲方代表本人及职能部门领导签字或甲方代表委派的人员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代表即生效,乙方代表需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日
期。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联合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应执行甲方的指令。
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时,应在收到甲方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履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然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6.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
在约定时间未提供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迟延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6.3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执行决定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6.4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48小时内仍未执行的,则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执行该指令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可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
第7条、乙方代表
7.1乙方委派为本工程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代表及其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乙方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10),其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7.2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
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乙方代表可以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
该类人员应为负责工程管理的人员,代为行使乙方代表的部分权利,代为履行部分义务。
委派人员如有对部分施工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权,乙方应在其上岗3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7.4乙方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派的人员(本工程项目乙方管理人员)的撤回,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撤回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5乙方代表按照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甲方代表和总监
理工程师联系且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乙方代表可以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
对紧急状况产生的费用投标时乙方已做考虑,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
7.6 乙方代表不得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乙方确有必要易人的,乙方应全额缴纳违约金同时还应予易人前7日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后任不得更改前任的承诺。
第8条、甲方工作
8.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
8.2办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甲方所必须办理的各种证件、批文以及临时用地、占路交通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文件除外)。
8.3开工前3天,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保留的设备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将场地交给乙方。
乙方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4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费用乙方负担。
8.5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8.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乙方设计方案。
8.7甲方对乙方工期进行考核,在乙方未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时,有权对未完工程进行分包。
8.8 按乙方报送的甲供材料表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到施工现场。
8.9 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9条、乙方工作
9.1乙方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由其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与工程监理召开的工程例会。
乙方代表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9.2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者做法说明的交底工作,并有责任提出对设计错误的纠正意见。
在开工前须对施工图、施工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开始后则由乙方负责实施最终确认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9.3 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书面资料或文件。
施工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有关统计报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竣工通知书等书面资
料或文件。
9.4乙方应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甲供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要的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
9.5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9.6施工过程中,乙方承诺对甲方包括桩基、支护、止水帷幕及其他在内的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承担总包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并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对分包单位的设计交底,审核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协调分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和经济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会签发放工作,提供相应的宿舍、仓库、办公室。
9.7遵守有关政府部门对市容、环卫、环保、交通和噪音、防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有关手续由乙方办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8乙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甲方要求提前交付的分部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措施保护高级装修及特殊的工程部位,其费用乙方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9.9 乙方应检查甲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行复测工作,且予以有效保护至工程竣工时交付给甲方。
9.10乙方对自行或由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中承担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高度重视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周边群众的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9.11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其费用乙方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为保护工程、为周边群众安全和方便,或为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当地政府提出时,乙方应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护等一切安全措施,其费用乙方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9.1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甲方有关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