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03年底,全省累计拆除棚户房2796万平方米,解决了85.5万户、282.3万人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目前仍有32.5万户、108.7万人居住在1142万平方米的棚户区里。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实现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需要。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及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05年底(改造任务重的地区不超过2007年)拆除棚户区房屋1142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广开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建设资金。
一是省政府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各市政府要从市本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和减免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三是个人出资,按照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和承租公房的棚户区居民按届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应缴纳的房改资金;四是商业银行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落实保证条件、还款计划,保证稳定可靠的还贷资金来源;五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目前,全省列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46.35万户(含城市危房、城中村22.3万户)、农村危房63.35万户,改造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国家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强化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抢抓政策机遇,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明确三个“三年计划”。
一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2.85万户。
其中2015年11.63万户、2016—2017年21.22万户。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42万户,每年完成改造不低于14万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桂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城镇中仍有相当数量、不宜居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内的房屋破旧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老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税[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5•【字号】吕政办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5日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了顺应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的重大战略机遇,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着力塑造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位,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区市民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结合全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将吕梁市区和县(市)城区打造成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的高品质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优化改造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依法依规用好债券资金、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实施区域改造。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项目,采取成方连片区域式改造,打造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社区。
(三)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办事。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市、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市县(市、区)联动,统筹发展,环保优先、民生优先,滚动实施、压茬推进,坚持做到“三个一批”,即完善提升一批、启动开工一批、论证储备一批,确保城市建设力度不减、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
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
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1 -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
从2014年开始,五年之内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8.67万户、95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其中:2014年实施1.38万户、241万平方米,2015年实施3.37万户、347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2.27万户、214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1.65万户、148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坚持就近、就地实物安置为主,鼓励货币安置。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城乡建设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本通知旨在明确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总体要求1. 以人民为中心。
改造工作要紧密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居民为重点,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公共服务和社区设施。
2. 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乡发展工作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突出问题导向。
改造工作要紧紧围绕存在的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居住品质。
4.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改造目标根据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本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要目标如下:1. 实现贫困人口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确保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脱贫机制。
2. 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通过改造,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条件。
3. 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改造后的棚户区要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推动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通过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引进新的产业和商业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
三、工作任务1. 细化改造方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棚户区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时间表和经费计划等,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范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市建成区外的规划区延伸。
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优秀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规划区外因工程建设征收搬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科学编制规划(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核实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包括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特别是厘清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的底数,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2013年10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
各地要在前期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好本辖区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推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财政支持。
省财政厅要继续安排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措施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领域。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6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下同)改造的工作要求,强化对市区棚改工作在规划、收储、征收、安置、政策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功能品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目前,市区一些地方“二元结构”现象较为明显,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安全隐患较大,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
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全市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地成片推进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诉求突出的居住安全和环境问题,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民生幸福指数。
(二)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激发开发活力。
在市级层面强化棚户区改造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市区形成合力,破解棚改工作中的筹资难、征收难、安置难等问题,减轻区级政府负担;有利于加强土地储备的前期配套建设,让“毛地”拆为“净地”,让“生地”配建成“熟地”,提升城市经营收益和开发动力;有利于高效执行城市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城市开发的质量和品位。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增强城市功能。
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需要优化整合城市各组团的功能,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功能支撑。
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统一管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棚改政策,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政策和形势,加强市级层面的统筹协调,集聚资金资源等要素,推进一批跨区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加快提升中心城市核心功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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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株政办发〔2010〕13号统一编号:ZZCR—2010—01008失效日期:2015-04-22网址: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门户政府网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一)实行分区负责。
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三)鼓励社会参与。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
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
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
棚户区改造土地公开出让后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户区改造土地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其资金的运转应根据市棚改办的资金划拨请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划拨批准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总收入。
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所得价款抵扣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后形成的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市人民政府提取出让总收入的4%的专项费用后,其余部分经市棚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划拨给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
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九)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补偿安置到位。
棚户区改造要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对符合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安置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给予支持。
棚户区住宅(包括非住宅房屋改为住宅用房使用的)房屋拆迁实行原地安置、货币补偿和异地(距离1千米以上)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凡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应当实施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实行异地安置。
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国有直管公房、国有自管房屋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其租住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妥善解决其租赁关系。
(十)严格拆迁管理。
棚户区改造拆迁适用《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本意见与《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棚户区改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改造主体作为拆迁人,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住户的过渡问题。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标准。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三)对特殊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登记为准;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国土法、规划法实施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扣除其办理国土、规划、建设费用后,酌情给予补助;对于违章建筑和已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按建筑成本酌情补助。
(十四)对相关问题采取特殊措施。
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拆迁非住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特殊优惠政策(十五)实行安置房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
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在购买新房时,可按规定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七)实行报建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市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建、开工、交付安置房的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主体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和棚户区改造对象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各棚户区改造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九)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二十)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市区范围内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均实行申报制度。
市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审查认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
未申报或申报未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对已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
市棚改办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十一)规范申报程序。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查-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改造项目意向后,按市棚改办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棚改办审查;市棚改办受理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棚改办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
(二十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取得《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报建手续和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市棚改办应对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改造主体必须配合。
对不按要求实施改造或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取消获奖资格,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制裁,具体办法由市棚改办另行制定。
(二十三)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资金。
市棚改办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
市发改、房产和财政等部门应将用于安置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的安置房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上级专项资金由市棚改办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
六、严格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二十四)科学制定考核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由市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市棚改办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用于考核和奖励。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方式为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
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综合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十五)明确考核对象及内容。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综合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简称区县考核)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简称部门考核);区县考核内容为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部门考核的内容为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情况。
项目考核的对象为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发建设)主体,考核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
(二十六)强化考核效果。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纳入全市政绩考核范畴,其得分计入单位政绩考核总分。
根据考核情况,对完成任务或履行职责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立功或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