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沪民企管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07]23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利企业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途径,发展福利企业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职工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目前,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保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实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是一项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抓紧培训,规范操作,努力把工作做好做细。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联系,加强沟通,共商对策。
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市民政局将对《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长徐匡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3日(中央法规)。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充分认识到养老机构对于保障老年人福祉的重要性,于是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二、办法主要内容1.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分类管理。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养老机构分为社区养老机构、福利养老机构和医疗养老机构。
每个类型的养老机构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2. 养老机构的申报和审批养老机构需要经过申报和审批程序才能正式开展运营。
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审批条件,包括场所条件、人员配置、医疗设施等要求。
只有通过审批的养老机构方可提供服务。
3.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饮食、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4. 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为了防止养老机构乱收费、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收费进行了规范。
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公示,不得擅自涨价,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同时,养老机构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5.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构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演练,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三、办法的目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和管理养老机构,办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养老机构乱收费、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浦府[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浦府[2003]4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年-2005年,是我国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浦东新区进入新一轮开发开放的关键时期。
根据抽样调查,新区现有各类残疾人6.5万人,占上海市残疾人总数的八分之一,占新区常住人口的4.0009%。
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上海及浦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年-2005年)》,结合新区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九五”计划回顾《浦东新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1996年-2000年)》实施五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经各方面共同努力,各项计划圆满完成,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发展,2001年4月被国务院残工委授予“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区”荣誉称号。
(一)加强组织法制建设,形成新区残疾人工作网络。
新区和各街镇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加强领导,配备专职干部,形成了区、街镇和居(村)委三级工作网络。
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浦东新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分中心,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处理率达98.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现就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
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7.05.29【实施日期】1997.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的要求,1994年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选择部分企业按照《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意见》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为加快建立本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文)要求,制订了《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和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本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沪民计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计发〔2020〕54号各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市级留存彩票公益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的彩票公益金和转移支付支出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
(一)专款专用原则。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二)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压滤机滤布厂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除尘滤布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沪民企管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精神,针对当前有的地区福利企业监管不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少数福利企业侵害残疾人职工权益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法制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区(县)民政部门应重新审视福利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组织福利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8]10号)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区(县)民政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残疾人专管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定期分批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格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
一要组织企业法人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努力创造残疾人就业岗位,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二要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政策、财经纪律、财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收入发放,保障残疾人职工基本利益;三要组织残疾人职工开展劳动技能、安全生产、心理疏导和心灵慰藉等方面知识培训,确保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安全和身心康复。
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及档案表
(一)证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残疾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医疗健康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院儿童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体格检查表、各类检查报告单及出院 小结等、健康档案(含现病史、既往病史、体检报告表等)、预防接种记录、手术治疗相关材料(含入院手续、出 院记录、主要的辅助检查记录等)。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入院后,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情形,归档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 料以及《离院登记表》等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 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 料等
第七条儿童进入机构、在机构、离开机构三个阶段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第八条儿童进入机构时,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儿童业务档案,并根据不同类型归档下列材料:
(一)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捡拾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人捡拾证明》《确认弃婴(儿)身份证明》、儿童入院时随身携带物(纸条、照片、物件);体检医院提供的 出院小结、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入院登记表》等材料。
(六)按照类别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填写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项目。
第十七条儿童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仰当案利用服务,确保档案安全有效地利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2016修改)【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沪民企管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民企管发〔2017〕7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沪民社服[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沪民社服〔2012〕2号)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估指标,经自评、初审、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审定、上海社会组织网公示,现确定8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33家)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3.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4.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5.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6.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7.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8.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9.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10.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11.上海医药行业协会12.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1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14.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15.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16.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17.上海中药行业协会18.上海市食品协会19.上海市木兰拳协会20.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静安区)21.上海静安区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静安区)22.上海锦江国际管理专修学院(长宁区)23.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长宁区)24.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协会(浦东新区)25.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浦东新区)26.上海市浦东新区乒乓球协会(浦东新区)27.上海市浦东新区私营企业协会(浦东新区)28.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浦东新区)29.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益组织项目合作促进会(浦东新区)30.上海浦东新区机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31.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敬老院(浦东新区)32.上海浦东新区慈爱公益服务社(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二、4A级(49家)1.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上海汽车配件用品流通行业协会3.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4.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5.上海市瓜果行业协会6.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7.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8.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9.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10.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11.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12.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13.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14.上海电机行业协会15.上海市新材料协会16.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17.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18.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19.上海铝业行业协会20.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1.上海糖烟酒茶商业行业协会22.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23.上海日用品行业协会24.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静安区)25.上海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静安区)26.上海市长宁区旅游协会(长宁区)27.上海新仙霞职业培训中心(长宁区)28.上海市新长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长宁区)29.上海市长宁区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长宁区)30.上海飞尔航空乘务进修学校(长宁区)31.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浦东新区)32.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联合会(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34.上海浦东新区洋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5.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6.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浦东新区)37.上海浦东新区花木广洋敬老院(浦东新区)38.上海市浦东新区商标协会(浦东新区)39.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40.上海市浦东新区生物产业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1.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2.上海市浦东新区印刷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3.上海曹路期颐老年公寓(浦东新区)44.上海市浦东上船职业技术学校(浦东新区)45.上海浦东新区未来教育培训中心(浦东新区)46.上海浦东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7.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敬老院(浦东新区)48.上海浦东新区潍坊敬老院(浦东新区)49.上海浦东新区张江敬老院(浦东新区)三、3A级(1家)1.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附报资料年月.doc
上海市福利企业附报资料(年月)企业名称(公章)电话所在地区、县乡、镇、街道村一、月度填报数据:1。
福利企业职工人数及结构:2。
年初至本月全部职工累计收入总额万元;年初至本月残疾职工累计收入总额万元;年初至本月上岗残疾职工累计收入总额万元。
3。
福利企业期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①全部职工总数人,其中:城保人;镇保人;农保人;其他人。
②残疾职工总数人,其中:城保人;镇保人;农保人;其他人.4。
年初至本月社会保险累计支出总额万元,其中:城保万元;镇保万元;农保万元;其他万元。
5.年初至本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支出总额万元;其中:单位承担万元;个人承担万元.6.福利企业期末签定劳动合同职工总数人,其中:残疾职工总数人。
7. 年初至本月累计缴纳流转税总额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增值税万元。
8.年初至本月累计收到退免流转税万元。
二、年度填报数据:1。
年末国家扶持资金结余数万元。
2. 年末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结余数万元。
3.福利企业性质:□国有、□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
4.本年减免所得税额万元。
5。
本年实缴(不减免)税金万元.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附报资料编制说明一、月度填报数据:1、福利企业职工人数及结构:期末人数中职工总数是指统计月份底企业实际从业人数,其他各类数据以此类推.年初至本月平均人数中职工总数是指企业年初至统计月份每月实际从业人数之和除以月份数而得出的人数。
其他各类数据以此类推.2、年初至本月全部职工累计收入总额:是指年初至统计月份企业发放全部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不包括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的累计金额,其他各类数据以此类推。
3、福利企业期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是指到统计月份底为止,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
其中:城保是指按中心城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镇保是指按小城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农保是指参加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人数;其他是指协保、已参保的征地工和参加综合保险(外地工)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18〕2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18〕2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及《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以及其他依法开展的救助帮困资金。
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按照《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2号)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救助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和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保证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区按照规定比例筹集;(二)中央下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四)其他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沪人社综〔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5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本市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意义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对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和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开展的调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47号)等文件对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均提出明确要求。
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是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政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引导劳动者优化流动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一)年度企业薪酬调查1.企业基本情况。
调查指标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
2.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调查指标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其他人工成本等。
3.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沪府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2.增加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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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市长徐匡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八条 (资格认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合并、分立和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护和扶持
第十二条 (财税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贷款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对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享受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办理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产品保护)
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的具体产品,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残疾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每次不得少于5年。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职工上岗比例,安置残疾职工上岗。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十六条(股权配置)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在股权配置时,应当尊重残疾职工的意愿,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
第十七条(残疾职工的岗位安全和培训)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民主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参加。
社会福利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的特殊性。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决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保护残疾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税优惠的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且会同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退返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退返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财税优惠资金。
第二十一条(解散和破产)
社会福利企业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5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被解散或者破产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政府负责安置;非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投资者在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中优先按比例分散安置。
第二十二条(性质改变)
社会福利企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
企业自被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年度验审制度)
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验审一次。
对未按规定接受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中止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处罚)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比例。
(二)残疾职工的在岗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市民政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
民政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
市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