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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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有限公司项目
管理手册
一、目的
为加强中化泉州项目施工工序的工程质量控制,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化泉州石化项目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三、定义
1、工序
指施工活动中的一种必要技术停顿,用于施工作业方式的转换及作业活动结果的中间确认。
2、质量监督组
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驻中化泉州石化项目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临时机构。
3、A级质量控制点
指影响质量的关键点,为停检点,实行共检制。由监理机构组织,业主、承包商专业人员参加的联合检查、验收。
4、B级质量控制点
指基本质量控制点,为见证点。由承包商组织,监理机构参加,两方专业人员共同检查、监督、见证、验收。
5、C级质量控制点
指一般质量控制点,由承包商的质量检查部门进行的检查、验收。
6、质量监督停监点
指质量监督组设立的有关工程关键部位质量控制点,由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用项目监督计划的形式予以明确。由监理机构组织承包
商、业主、质量监督组等专业人员共同检查、验收。
7、专业工序交接验收
指不同专业工种之间以接收方为主对交出方完成的施工内容的质量进行的一种全面检查和验收。
四、职责
1、承包商
1.1编制检验和试验计划,编制工序质量控制点,报监理机构审查、业主审批。
1.2对A级、B级控制点的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机构。
1.3组织对B级质量控制点验收。
1.4对工序质量控制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其列入交工技术文件。
2、监理机构
2.1 对承包商编制的检验和试验计划(含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审查。
2.2 组织对A级质量控制点的施工质量检查、见证、验收,参加B 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见证、验收,提前12小时通知业主参加。
2.3及时通知质量监督组对其设立质量监督停监点进行检查。
五、管理规定
1、质量控制点确定
1.1承包商应在编制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时列出工序质量控制等级和记录表格,由监理机构审查,业主审批,同时报质量监督组备案。
1.2在检查与执行工序质量控制点过程中,监理机构、业主和质量监
督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
1.3本规定的附件1是基本的质量控制点,承包商可参考附件1所列质量控制点,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承建项目的详细质量控制点报监理机构审查,业主审批。
2、质量控制程序
2.1 A级质量控制点
2.1.1承包商质量检查部门自检合格,并做好工序控制过程记录。
2.1.2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及时组织承包商、业主等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检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属于一般问题的,监理机构通知承包商限期整改,属于严重问题的监理机构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整改。
2.2 B级质量控制点
2.2.1承包商质量检查部门自检合格,并做好工序控制过程记录。
2.2.2承包商按规定的监理程序通知监理机构。
2.2.3 承包商组织、监理机构参与对B级质量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3 质量监督停监点
2.3.1按照2.1款完成A级质量控制点控制程序。
2.3.2 监理机构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规定的程序要求,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组进行检查;特殊情况下监理机构在征得质量监督组同意后,通知质量监督组专业人员及时参加承包商、监理机构、业主专业人员对A级质量控制点进行的联合共检。
3、质量控制要求
3.1 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机构检查、A级控制点未经监理机构和业主专业工程师检查;质量监督停监点未经质量监督组检查;承包商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商强行进行施工的,监理机构应拒绝验收。
3.2 列为旁站点的A级、B级质量控制点,监理机构必须编制旁站方案,安排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3.3 停检点、停监点共检完成后,当该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等要求,承包商、监理机构、业主、质量监督组等检查各方应及时签字确认,承包商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符合要求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及结果要有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
3.4监理机构及承包商必须建立A级、B级质量控制点、停监点的报验台账,妥善保管工序质量控制记录,并将其分别列入交工、监理技术文件移交业主。
3.5 对有些A级质量控制点、停监点,不宜进行重复试验的工序,能够由承包商、监理机构、业主、质量监督组一次性联合检查,但通知程序不变。
4、专业工序交接验收
4.1 当交出方和接收方为同一承包商时,由承包商的技术部门或质量检查部门组织验收,监理机构参加;当交出方和接收方为不同承包商时,EPC模式由EPC承包商组织双方进行检查验收,监理机构参加;E+P+C 模式、E+PC模式由监理机构组织双方进行检查验收。
4.2工序交接验收程序与质量保证要求
4.2.1先由交出方提交工序或工程全部质量保证资料和对工程质量
的必要说明。
4.2.2 接收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对交出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核查,以及必要的测量及观感检查。
4.2.3经过资料核查及对实体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经承包商、监理机构核实确认后,交出方应按接收方要求或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处理,接收方和监理机构认为交出方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完全符合要求,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4.2.4 办理工序交接时,交出方和接收方应履行交接确认手续。除交、接双方代表签字外,承包商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确认栏中签字,承包商必须保留工序交接过程记录。专业工序交接过程记录表格采用SH/T3543表G112。
六、附件
附件1工序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附件2 质量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