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渝环办发[2008]2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的通知(渝环办发〔2008〕2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相关规定和环保工作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规程》印发你们,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市环保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参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舆论氛围。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渝环办发〔2005〕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庆市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2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闻发布、记者接待规定的通知》(渝环办发〔2006〕2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61号)、《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境外媒体机构和境外记者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在渝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外办文〔2008〕10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发布责任单位(一)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二)环境新闻由宣教处负责对外发布。
(三)重庆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重庆环境网和环保在线三个网站分别由信息中心、宣教中心、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更新经审核后的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清理了2016年9月30日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一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废止10件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2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渝环发〔2011〕7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渝环发〔2012〕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3渝环发〔2012〕44号重庆市环境环保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相关项目管理的通知4渝环发〔2012〕7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5渝环发〔2013〕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6渝环发〔2014〕3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7渝环发〔2014〕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备案名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8渝环〔2010〕3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9渝环〔2011〕15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10渝环〔2015〕31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的通报-渝办发[2011]2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的通报(渝办发〔2011〕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产生了一批格式规范、办理效果显著的建议、提案复函,受到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
为激励先进,不断促进办理工作上新台阶,经综合评审并经市政府同意,对2011年度20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予以通报。
希望获评优秀复函的单位再接再厉,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劲头,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办理方式,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附件: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名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优秀复函名单一、人大代表建议优秀复函(10件)市科委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27号建议的复函市交委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37号建议的复函市公安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87号建议的复函市环保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62号建议的复函市规划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11号建议的复函市市政委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50号建议的复函市水利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58号建议的复函市卫生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2号建议的复函市地税局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23号建议的复函九龙坡区政府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61号建议的复函二、政协提案优秀复函(10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003号提案的复函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675号提案的复函市商委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732号提案的复函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200号提案的复函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370号提案的复函市文化广电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474号提案的复函市移民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897号提案的复函市工商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1228号提案的复函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335号提案的复函市园林局关于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0230号提案的复函——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2年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计报告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2年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计报告的函【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环函[2012]52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2.10.09【实施日期】201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2年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计报告的函(渝环函〔2012〕524号)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计分析要求,现将重庆市2012年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如下:一、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2012年3季度,我市无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共发生8件,较2011年同期上升6件,较2季度上升1件。
按事故诱因统计,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有4件,占总数的50%,较去年同期增加4件;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有2件,占总数的25%,较去年同期增加1件;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有2件,占总数的25%,较去年同期增加2件。
二、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分析本季度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呈现四个方面态势:一是杜绝了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说明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开展以来,企业守法意识和环境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二是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上升明显,发生几率高达50%,位居首位,说明持续高温的3季度是交通事故高发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加强管理。
三是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较快,说明本季度重庆市遭遇三十年一遇的洪水给汛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较去年同期略有所上升,说明安全生产仍需常抓不懈,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三、3季度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2012年7月26日,巴南区晨宇机械有限公司因洪水上涨厂房被淹,造成机械设备的润滑油流入厂外小水沟。
事发后,巴南区环保局先期督促企业采用稻草拦截和人工清舀方式清除雨水沟内的油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渝环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渝环办发〔2009〕30号)机关各处室,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局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提纲》,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详见本局编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
网址为:http://。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本局办公楼一楼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市环保局政务大厅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09年前三季度突发公共事件总结及第四季度趋势分析情况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09年前三季度突发公共事件总结及第四季度趋势分析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渝环函[2009]49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09年前三季度突发公共事件总结及第四季度趋势分析情况的函(渝环函〔2009〕494号)市政府应急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前三季度突发公共事件总结及第四季度趋势分析材料的通知》精神,我局对2009年前三季度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认真总结,对第四季度发生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前三季度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分析截至目前,我市无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件,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29件,其中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11件,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1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8件,自然灾害及其他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10件。
与2008年同期比较,环境事件数量上升了15件。
我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呈现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类因素引发的环境事件较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显著下降;二是引发水和大气污染的较多,固体废物和生态破坏事件导致的污染事件较少。
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环保部的领导下,特别是在市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环境应急中心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为手段,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为抓手,指导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
截至2009年9月20日,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多个专项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累计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2221人次,共排查化工等高危企业5134家次、城市污水处理厂988家次、垃圾填埋场702家次、尾矿库528家次、集中饮用水源1583家次,现场发现和纠正环境安全隐患问题906起,已督促整改,并及时报送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监察快报、月报信息、综合性报告420余份,有效减少和避免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机率,确保了三峡库区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函【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函(市环保局便函[2014]376)市政务公开办:2014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精神,按照《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87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环保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增强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力助推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做法环保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局牵头的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之一。
一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全市环保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推进“深化改革、治理污染、守住底线、完善考核、强化基础、确保安全”环保“六件大事”,以政府公众信息网为主阵地,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重要渠道,切实推进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始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均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了具体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把责任落实在到处室、落实到人头。
坚持领导主抓、处室(单位)分工协作、有关各方参与的原则,把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环保工作总体安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效应,实现了领导、机构、人员、措施“四到位”,确保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持续、有序开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环函[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函(渝环函〔2012〕14号)环保部宣教司:按照《关于报送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重庆市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报上,请审查。
附件:重庆市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重庆市2011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2011年,在环保部宣教司、宣教中心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重庆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保工作会、全国环境宣教工作会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环发〔2011〕49号)精神,以全面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宣传教育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公众参与、全民环境教育和宣教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先后15次受环保部和重庆市领导批示表扬,被重庆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创模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先进单位,连续5年被评为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委宣传部表彰为全市新闻发布先进单位和舆情引导先进单位,并先后10余次在全国、全市性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一、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强力推进新闻宣传。
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论坛、手机报、微博、杂志等10类媒体常年开设创模专题(专栏)60多个,全年召开新闻发布(通报)会30余次,接待媒体来访400多人次,组织各类采访活动180余次,开展专题报道40余次,发布新闻通稿及图片新闻400余篇,并组织开展了重庆环保世纪行“盘点主城区创模亮点”集中采访活动,连续两周每天在中央和市级新闻媒体刊发重庆创模整版报道。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渝环〔2016〕439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环〔2016〕439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我局拟对在重庆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开展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对象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
二、报送内容环评机构应当向市环保局报送以下信息(信息清单详见附件1):(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信息。
(三)机构资质证书有关信息。
(四)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有关信息。
(五)机构负责人有关信息。
(六)机构从业有关信息。
(七)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有关信息。
(八)外埠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关信息。
三、报送要求(一)环评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住所地在重庆市的环评机构及已在渝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应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基础信息。
外埠环评机构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前,应当先向我局报送基础信息。
(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评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送我局。
(四)外埠环评机构不在我市继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
四、其他(一)市环保局负责对环评机构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渝环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8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为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和2008年季报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年报2007年综合年报的工作内容、报送时间、上报方式等较2006年基本保持不变,但以下几点在工作中要注意:(一)为与污染源普查衔接,2007年起禁止使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为保持数据连续性,各区县(自治县)可将企业群打开,适当增加发表调查的重点企业数量。
(二)在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量时,除采用以前的比率估算法外,还可采用总量估算法,即根据辖区当年GDP、能源消费、人口数量的增长情况测算出当年的排污总量,调整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认定将以企业填报的基表为基础,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对企业填报的基表一定要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填报质量。
二、污染源季报2008年继续执行污染源季报制度,并以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累计数据替代以前的半年报和快报。
从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区县(自治县)除了将国控重点污染源纳入季报之外,还应筛选出辖区内占总排污量50%以上的单位纳入季报统计。
三、专业报表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与“十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相比,以下几点在工作中要注意:(一)部分报表和指标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各地区年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完成情况(环年专规2表)等9张报表,新增了各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情况(环年专科2表)等7张报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渝环函[2011]547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渝环函﹝2011﹞547号)环保部办公厅: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环办函〔2011〕904号)要求,现将我市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十一五”环境法制建设工作情况(一)环境立法工作直辖以来,我市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立法、围绕中心推进立法、提高质量促进立法”的立法思路,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大力推动立法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以环保地方性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以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为补充,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环保法制保障。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地方特色,创新立法方式。
2007年9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内容涵盖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等各个方面,涉及环境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各个领域,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等环保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补充和完善。
新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既着眼于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体制,又注重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特别是明确了环保部门在特定情形下的查封、暂扣权,以及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排污者实行按日计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效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全市出现了环境违法案件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双下降”的良好局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渝环[2014]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2014〕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环保部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国家及我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环保部门关于环评管理的程序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一)环评文件受理情况公开1.公开内容格式:环评受理情况公开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样表1。
2.公开时间:受理环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
3.征求公众意见时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对外公开版,下同),其中有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应书面说明删除依据和理由,并对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负责。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1.公开内容格式:拟批准项目环评文件公开信息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样表2,拟不批准项目环评文件公开信息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样表3。
2.公开时间: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5个工作日。
(三)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开1.公开内容格式: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开信息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样表4。
2.公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环保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环保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政务信息领导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8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环保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政务信息领导
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渝环发〔2008〕89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007年,全市环保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为推动环保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2007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考核结果,决定对万州区环保局等17个环保政务信息先进集体,谢彦等5名优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和贾在军等26名先进个人予以通
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新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单位要积极学习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更重要的位置;广大政务信息工作者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为全市环保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全市环保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政务信息领导和先进。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保政务信息工作要点和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保政务信息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环办发[2013]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3.01.24【实施日期】2013.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保政务信息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的通知(渝环办发〔2013〕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强化政务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更好地服务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现将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要点2.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3年1月24日附件1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要点2013年是实施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也是巩固提升我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成果的关键之年。
全市2013年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主城区创模成果、深入开展环保“五大行动”、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和实施总量控制为重点,不断拓展信息渠道,努力提高信息质量,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做出更大贡献。
重点报送以下内容: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成效及问题建议;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及成效。
二、贯彻落实重庆市2013年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及民防工作会议,及市创模领导小组会等市环境保护方面专题会议精神的情况。
三、在深化创模持续改进工作,巩固提升创模成效方面采取的措施、成效及问题建议。
重点围绕几项工作:建立创模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实现工作常态化;深化创模工程整治成果,持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继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深化工业企业环保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的函【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环函[2013]71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的函(渝环函〔2013〕710号)市委法建办:根据贵办《关于2013年度重庆市法制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渝委法建办〔2013〕26号)要求,我局对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
现将相关材料报送贵办,请予审查。
联系人:谢昳,电话:89181947。
附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2.重庆市市级部门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2月26日附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法建办的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2013年重庆市法制建设工作要点》,扎实开展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环境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各项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我局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工作,成立了局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局班子其他同志任成员,对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
局党组始终将法制建设工作同环保业务工作同步安排和部署,建立健全有关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制度,年初研究制定法制建设工作计划,对本年度法制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并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法制建设工作的扎实推进。
按照责任分工,政策法规处负责局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抓好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学习;宣教国合处负责举办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的专题培训和讲座,负责面向社区、农村的环境法制宣传和中小学的环境法制教育;组织人事处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职的必备条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情况的函-渝环函[2012]1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情况的函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情况的函(渝环函〔2012〕116号)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贵办《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执行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8月31日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27号)精神,我局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全市环境行政处罚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立足于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框架内,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和酌定裁量因素,明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对10大类(共25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违法程度分级及处罚裁量细化,制定了《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该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于2011年3月7日印发全市环保系统施行,已经成为全市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处罚裁量的准则,在依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和从源头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并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来抓,要求按照“处罚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程序更规范、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的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制度。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渝环函[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函(渝环函〔2012〕64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6号)要求,我局将组织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材料。
请各有关县(自治县)认真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于2012年3月2日前报送我局。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考核范围我市纳入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县:万州区、北碚区、江津区、潼南县、南川区、合川区、长寿区、涪陵区。
二、自查报告内容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格式见附件。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数据副填报表两部分。
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10年、2011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数据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填报经认定后的断面/点位监测数据,即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渝环〔2011〕371号)要求填报的断面/点位,报送监测数据。
(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除了说明总体变化情况外,要重点说明变化的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变化类型的位置分布(做到定量、定位)。
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重点说明发生变化的指标及其原因。
三、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渝环办发[2014]10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渝环办发〔2014〕101号)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内容检索和按处室、单位检索)已经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4年9月22日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分局、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局机关、分局及局属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坚持“能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全部公开部分公开”的原则,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依据。
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局办公室牵头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公开目录编制、督查考核及汇总形成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宣教国合处负责在网站以外媒体上的主动公开工作,牵头新闻发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处牵头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环函[2009]51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9.10.09【实施日期】2009.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渝环函〔2009〕519号)环保部应急办: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环办〔2009〕108号)要求,我局在全市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全面部署,9月1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的通知》(渝环发〔2009〕80号)和《关于开展国庆期间全市重点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渝环〔2009〕50号),9月17日召开了全市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动员布置培训会,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人及环境执法骨干参加了会议,会上我局重点对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程序等进行了培训,同时全面部署国庆节前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
从9月18日起,全面开展污染隐患排查、保障环境安全的大检查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采取抽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组成21个检查小组,采取交叉检查和总队组成13组重点督察两种方式,对全市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重大隐患。
同时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节日期间的监管和做好环境应急准备,确保节日安全和社会稳定。
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函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求参与此次检查的全市监察系统骨干、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环保部的部署上来,紧密结合确保国庆60周年大庆安全的大局,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执法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真正查找和发现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除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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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函[2012]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的函
(渝环函〔2012〕30号)
市政务公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形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并已通过我局网站公布,现报送贵办。
附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政府信息的知情权,2011年,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不断优化信息采集、审核程序,拓展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积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热点、焦点问题,增强工作主动性,超前考虑,提前布局。
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增强工作积极性,及时公开“创模”工程进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围绕政府信息的不同类型,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目录的科学性,增强公开的有效性,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信息。
围绕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通过主动公开信息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积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务会议题,定期进行研究和检查部署。
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系统“创先争优”评比和年度系统目标考核。
为保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安全和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手段,我局在坚持局办公室统一归口把关的原则下,强化了局属信息中心在市局网站信息与市政府公开平台对接初审的职能,不断提升宣教国合处在媒体拓展方面的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我局在已经构建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向
全市环保系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渝环发〔2011〕92号),进一步明确全市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