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市场建设和规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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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第三章市场开办第四章经营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建成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协调区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石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0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向纵深发展,在加快城市建设、打造石家庄速度的同时,使省会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实现建设与管理协调发展、同步提升、相得益彰,努力打造干净整洁、清新靓丽、井然有序、文明和谐的省会环境,彰显省会新形象,决定在全市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运行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通过将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化,强化各流程环节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市、区、街、居四级联动的城市管理网络,在城市管理的每个步骤贯穿精心、每个环节做到精细、每项标准达到精确、每个景观力争精致,每项工作做成精品,进一步把城市管理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实,为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针对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机构设置不合理、机制运行不顺畅、职责分工不明晰、执法力度不到位、工作水平不够高等问题,通过强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建立起城市管理职责明确、标准统一、奖惩科学、运行高效的良性管理机制。

三、主要措施按照《石家庄市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对城市管理力量进行合理分配、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创新完善城市管理手段、强化层级考核奖惩力度、提升城市服务保障能力等,建立起制度严密、统一协调、高效透明、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4•【字号】石政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38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四日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省会面貌“三年大变样”,市政府决定,自4月7日至5月7日,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在市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一)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建设的;(二)未按规划方案内容建设的;(三)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按规定时限开发的;(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的;(六)发布虚假售房广告的;(七)利用合同欺诈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三、工作步骤本次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一)工作准备阶段(4月7日-4月10日)。

组建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从每个成员单位抽调2名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在职干部(其中市公安局抽调人员要具备执法资格),落实办公地点,实行集中办公,设立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要求,市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开发区及市属部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清理,经2010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99件,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25件。

本公告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本公告宣布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部分的内容实施部门应停止执行,相关单位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51号)的要求,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修订完毕并公布实施,逾期予以废止。

本公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市)、区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在十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级政府、本单位自行公告,并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为推进和谐石家庄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执行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电话:86687553。

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整情况,调整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工作;电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7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城建项日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改建、租赁、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稽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图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监督市管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拟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顶售许可证;负责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质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石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石政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

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一)减免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石政办函〔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为促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河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价经费〔2016〕93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调查测算、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过程,制定了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

一、收费项目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收费标准(一)入廊费入廊费是根据在管廊设计期限内(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期限100年),各入廊管线单独多次敷设需要实际投入的成本制定。

(二)日常维护费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配套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及合理经营利润等因素制定,按照各入廊管线所占用的管廊空间比例进行分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市政[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营造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按照《河北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始终注重从源头上、体制上解决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政机关已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的直属企业脱钩,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行各种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按要求完成整体上划,实现了由省级政府垂直领导的体制。

自1998年以来,全市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走私的力度,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4437起,大要案件1254起,端掉制假窝点789个;查获各类走私贩私案件52起,查办了一批偷漏税的重大案件。

所有这些对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且品种多、数量大,制假售假问题仍然存在;偷税、骗税、逃汇、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和走私活动时有发生;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文化市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仍然突出;有些地方把打假及骗税逃汇等专项斗争与本地区发展经济对立起来,阻碍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打假任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重大安全事故仍未杜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招标投标工作改革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研究和部署招标投标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和督促招标投标改革措施的落实。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雪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周树仁市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王东华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庆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成员:苗杰超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周巧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智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朱增奇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薛运田市水利局二级调研员冯文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冉荣珍市园林局副局长李云龙市商务局三级调研员崔英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成员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苗杰超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重要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石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

(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农牧局负责)(三)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

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石政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05]27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一、引言(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矿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化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屋顶搭建附、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信报箱、自动售货机及其他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石政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抓好今年城市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三年大变样”奋斗目标,现就做好2010年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目标和“做城市就是做产业、做民生、做城乡统筹”的要求,坚持拆建结合、以建为主,吸引资金、聚集产业,建管结合、综合治理,突出抓好对城市发展、民生改善和城乡统筹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20项重点工作,全面拓展延伸“石家庄速度”,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确保如期实现省会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

二、主要任务牢牢扭住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这个目标,突出抓好总投资295.6亿元的20项重点工作。

即“一区、一站、一场、一带、一河、一园、三提、四体、七路”。

一区,即新区。

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出规模、十年成新城”的要求,瞄准建设低碳、生态、智慧新区的目标,采用新理念、新机制、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通过系统规划、滚动开发、交通先行、项目带动、产业引进、环境营造,把新区打造成财智要素集聚、功能多元复合、生态人文和谐、水绿交融共生的创新动力之城、宜居活力之城和滨水魅力之城,使之成为展现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的示范区,成为体现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形象的新地标。

今年,按照“规划设计低不得、建设施工慢不得”的要求,重点是对30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北至正无公路沿线,西至京珠高速沿线,南至滹沱河畔,东至规划城际铁路线)实施“四大工程”,使之成为省会建设的新亮点,全市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引擎,展示河北形象的新名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6•【字号】石政办函[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1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九月六日石家庄市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净化省会城市环境,充分展示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成果,掀起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新高潮,以整洁优美、清新亮丽、焕然一新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市政府决定9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迎国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市区三环路以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巷道路上的市容环境卫生;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医院、生活小区庭院内的环境卫生。

二、整治内容围绕“干净、卫生、有序”的总体要求,清理所有积存垃圾,清洗沿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及公共设施,擦洗护栏、果皮箱、公交站牌、路名牌,粉刷清洗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整饬沿街门店牌匾、门窗玻璃,清除沿街墙体、地面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小广告,清理各类违章占道经营,冲洗绿篱,开展单位庭院、居民社区卫生大扫除活动。

三、整治任务(一)开展清洁街道、院落环境卫生活动。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动员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网点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彻底打扫门前、院落和室内环境卫生,擦拭门窗玻璃,清理积存垃圾,消灭卫生死角。

(二)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9月20日(周日)上午9∶00,由各区政府组织,动员本辖区机关干部、驻石部队、大中专院校、沿街单位、市区居民开展以清理沿街乱贴乱画小广告、擦洗护栏等公用设施、清理城郊结合部积存垃圾及社区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大扫除集中统一行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整治升级改造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和南三条市场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整治升级改造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和南三条市场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整治升级改造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和南三条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石政办函[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整治升级改造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和南三条市场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57号)新华区、桥东区和桥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华北重要商埠核心区建设,打造现代化、多功能的综合性商业商务中心,为省会“三年大变样”增添亮点,市政府决定对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南三条市场实施规范整治和升级改造。

根据市长办公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升级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和《南三条市场升级改造规划设计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对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南三条市场进行规范整治和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现有商城外立面整修改造,打造民族路、大经街特色商业街,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管理秩序,提升市场整体形象,逐步建设成为集购物、休闲、旅游、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化中心商业区。

二、主要任务(一)改善市场整体形象。

对市场各建筑物的外立面和市场之间的通道进行全面整修,市场内各种露天架设的管道和线路全部入地。

(二)打造高标准特色商业街。

推进大经北街建设,与大经南街衔接。

根据民族路两侧项目进展,启动民族路商业街一期改造和二期建设。

(三)发挥市场整体规模优势。

结合铁路入地,沿正东路、大桥路建设连通新华集贸中心市场和南三条市场的半地下商业街,使两大市场融为一体。

具备条件的各分市场之间建设空中连廊,缓解地面交通压力。

(四)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

拓宽改造南大街、大桥路、正东路、阜康路等道路,打通规划路至青年街,增强道路通行能力。

督导各商城按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恢复地下停车功能或按建筑面积配建停车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定于8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9日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违规违建项目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清理规范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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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市场建设和
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市场建设和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石政办发〔2008〕9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市场建设和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市区市场建设和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市区便民综合市场建设,加大商品市场规范整治力度,结合推进省会建设“三年大变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会建设“三年大变样”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范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以便民综合市场建设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为重点,加快提升市场档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市区因拆违拆迁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努力在市区形成功能业态完善、环境形象优美、管理规范有序、能够充分满足商品交易和消费需求的商品市场体系。

二、目标任务
围绕省会建设“三年大变样”总体目标,实施市区便民综合市场建设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百日行动”,10月底前完成市区便民综合市场建设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工作。

(一)便民综合市场建设目标
以服务范围2平方公里为单元,控制半径800-1000米,确定新建便民综合市场40个,改造提升便民综合市场(原农贸市场)32个,异地建设1个。

其中:新华区新建6个、改造提升12个;桥西区新建12个、改造提升9个;桥东区新建6个、改造提升4个、异地建设1个;长安区新建9个、改造提升3个;裕华区新建7个、改造提升4个。

便民综合市场牌匾字号都统称为“XXX便民综合市场”,材质底板为铝塑板、亚克力字,内置LED光源,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字体为电脑选字的艺术字体,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目标
对市区99个商品市场和6个与市场相关的物流企业实施规范整治。

其中:新华区规范整治商品市场25个、物流企业2个;桥西区规范整治商品市场20个;桥东区规范整治
商品市场31个、物流企业2个;长安区规范整治商品市场13个;裕华区规范整治商品市场10个、物流企业2个。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

各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市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参加的工作机构,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定期对新建和规范整治的市场进展情况进行协调调度,按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组成便民综合市场新建、改造提升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三支队伍,对纳入改造提升和规范整治范围的市场逐个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市场改造整治目标落实到每个市场、每个产权单位、每个责任人,把改造整治工作具体到每座商城、每个门店、每块广告牌匾。

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对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二)加强协调督导。

市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好协调、督导和验收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定期编写《市场建设规范“百日行动”快报》;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广告牌匾的规范整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市场分行划市,按确定的便民综合市场经营范围办理证照。

各区政府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商户参与市场改造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年底前,市政府组成市便民综合市场建设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工作验收组,对市区便民市场建设和商品市场规范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三)坚持高标准整治。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便民综合市场建设技术规定》和《市区商品市场规范整治标准》,对纳入改造提升和规范整治范围的市场逐个进行主体设计,针对每个商铺拿出具体设计方案。

要把广告牌匾、店面橱窗、破损路面整修等作为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高标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
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加大扶持力度。

便民综合市场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准公益性服务设施,各职能部门要给予大力扶持。

1.对确定新建和改造提升的便民综合市场,各审批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每个部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2.经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新建便民综合市场,临时占地的用地时限不少于2年。

3.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便民综合市场减半征收渣土处置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绿化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办理电力增容、水管网改造只收取工程费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民综合市场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注册,对经验收合格的便民综合市场自营业之日起,新建市场免交一年市场管理费,改造提升市场免交半年市场管理费。

附件:
1.便民综合市场建设技术规定
2.市区商品市场规范整治标准
附件1:
便民综合市场建设技术规定
1.1 为加强石家庄市市区便民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场。

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市场建设应遵循“便民利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分期建设、设施
完善、经济美观”的原则。

1.4 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项目齐全、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清洁卫生”的原则。

1.5 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1 便民综合市场
指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大排档、土产日杂、饮料、烟酒等商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半公益性的服务设施。

经营形式可以是传统的市场形式,也可以是超市。

2.2 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3 绿化率
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的比率。

2.4 独立式室内市场
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市场。

2.5 连体式室内市场
指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

2.6 永久性建筑
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泥土、石等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工程。

永久性建筑的特征是使用期限长,没有层数要求,使用的材料是钢、钢筋混泥土、石等耐久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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