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顺利通过CNAS监督评审和扩项工作
moder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2019年第4期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涉非洲猪瘟相关犯罪公安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非洲猪瘟相关犯罪工作成效,并公布10起典型案件。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非洲猪瘟刑事案件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名,查明涉案生猪1.5万余头、猪肉及猪肉制品140余吨;破获各类制售病死猪等病死畜禽犯罪案件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60余名。
记者从公安部公布的10起典型案件发现,涉非洲猪瘟相关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养殖环节制售病死猪。
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一些不法人员发现疫情不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私自对外出售,甚至有的企业、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售病死猪犯罪网络。
二是屠宰环节私屠滥宰。
不法分子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私设屠宰厂,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活动。
三是运输环节非法贩运。
有的企业、个人为减少损失,顶风作案,跨疫区贩运生猪。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非法购买检验检疫证明,使得未经检验检疫甚至传播疫情的生猪成功获得“合法”身份,从疫区运输、销售至屠宰场,虽有合格证明但实际并不合格。
办案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法分子请托官方兽医违规开具检验检疫证明问题较为突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非洲猪瘟犯罪和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突出打击从疫区贩运生猪等引发疫情扩散的犯罪,突出打击制售病死猪等病死畜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来源:央视网)辽宁省全面开展畜产品安全及“瘦肉精”专项监测近期,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19年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及“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及“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
监测计划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共同做好2019年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保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第三条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第四条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条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二)兽药制剂室提供《兽药制剂许可证》、被抽样兽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三)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答记者问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答记者问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7期整理/本刊记者李颖6月7日是世界食品安全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有关负责人就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总体情况如何?答: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场所依法抽取并购买食品样本,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4.4万批次,覆盖33大类食品,检验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重金属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558项,检出合格产品23.8万批次,不合格产品5773批次;监督抽检的总体合格率为97.6%,与上年持平,较2014年上升2.9个百分点;监督抽检的总体不合格率为2.4%。
问:监督抽检结果反映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答:2019年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但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消费体量大、“从农田到餐桌”产业链条长、网络销售等新业态层出不穷,有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逐利枉法、违法犯罪,食品安全形势仍然比较复杂,一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具体分类来看:一是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合格率继续保持高位。
如,肉制品抽检合格率为97.0%,较2018年提高0.5个百分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蛋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8.8%、98.9%、99.5%、99.7%、99.8%,与2018年持平。
二是重点食品企业产品合格率较高。
对市场份额大、流通范围广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产品进行抽检,其合格率分别为99.7%和98.7%。
三是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取得成效。
通过专项整治,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的抽检合格率分别较上年提升0.9和2.3个百分点,均达到97%;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出率为0.0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农办质〔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农业质量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实现乡村振兴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一)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的标准,制定一批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行业标准和生产规程。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性启动制定一批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的标准。
兽药抽检实施方案
兽药抽检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有效防范兽药残留和滥用问题,我国对兽药进行抽检监管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兽药抽检实施方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兽药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
本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兽药抽检工作,提高抽检效率,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障兽类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抽检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兽药包括兽用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医疗器械等,抽检范围覆盖全国各地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抽检对象主要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经营企业的销售环节和使用单位的使用环节。
二、抽检依据1.法律法规:抽检工作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兽药管理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确保抽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部的监管要求,制定具体的抽检方案和计划,确保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抽检方式1.定期抽检:按照年度计划,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抽检,保证全覆盖。
2.不定期抽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重点产品和重点地区进行不定期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四、抽检内容1.兽药质量:抽检对象主要包括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掺假掺杂情况、微生物污染情况等,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2.兽药残留:抽检对象主要包括兽药残留量、兽药滥用情况等,防止兽药残留对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抽检程序1.确定抽检计划:根据抽检范围和依据,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和不定期抽检方案。
2.抽样检验:由专业抽检人员进行抽样,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结果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和处理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和追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六、抽检管理1.建立档案:对抽检计划、抽检结果、处理情况等进行档案管理,便于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评估。
2.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抽检效率和监管效果。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形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药政药械处。
传真:************电子邮箱:*****************.cn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2年3月23日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
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承担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涉及的检验任务。
农业部公布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性粉) 开展评价性抽检 , 通过不 同年度 检测不 同品 种 , 掌握 面上兽 药质量实际状 况 ,客观分 析兽 药质量和兽 药标 准 执行过 程中存在 的问题 , 以采取切实 可行有效 措施 , 升 提 兽药质 量和 兽药标准水平 。20 0 8年重点评价 品种抽检 批 次原则上 占抽检 计划的 2 %,各品种抽检批 次应保证基 0
全 部完成 ,截止 20 0 8年 7月 1 5日所 有化学 药品地标 产 品将退 出兽药市场 。各地可视情 况减少地 标产 品抽检 批 次 , 点抽检国标 和地标 升国标产品 , 重 并严格 执行 国家标 准和 试行 标准 ( 地标升 国标) 对法定兽药标 准规 定了含量 。
检 测项的产品 , 必须全部进行含 量测定 。
() 六 对列入《 禁用 兽药清单》 兽药地方 标准废止 目 和《 录》 且 已超 过市 场流通 期的 产品 ; 两年 发布 的兽 药质 、 近 量通 报 中同一 批号的假 劣产品 ;经核 实确 认属合法 企业 生产的假兽 药 、 法企业 生产 的非法 产品 ; 非 以及过期 失效 产 品 、 药标签 与兽药国家标 准不 符( 兽 改变产品组方 、 扩大
重 点包括 以下内容 : ( 按本年度确定 的重 点评价品种( 一) 注射用青 霉素钾 、 安 乃近注射 液 、 胺嘧啶 钠注射 液 、 磺 思诺 沙 星可 溶性粉 、 地克珠 利预混剂 、 替米考 星预混剂 、 酒石 酸泰乐 菌素可 溶
( 从经营、 四) 使用 环节抽 取 的产品 , 可通 过 中国 兽药 信息网核实该产 品标称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等 信息。必要 时, 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 量监督处核实 。 ( 鉴于 目前化 学药 品地标 升 国标 第一轮 清理 工作 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 ) 临 床 用 量 大 、 用 范 围 广 、 格 率 较 低 的 产 品 列 五 对 使 合 为 本 年 度 重 点 抽 检 品种 ( 件 2 , 点 抽 检 品 种 抽 检 数 量 应 附 )重 占抽 检 总 数 的 3 %以上 。 0 ( ) 产 、 、 蜂 用 兽 药 产 品 , 检数 量 应 占抽 检 总 数 六 水 蚕 蜜 抽
抽 检 总 数 的 3 %以 上 。 0
四 、 立 完 善 兽 药 质 量 跟 踪 检 测 制 度 , 抽 检 不 合 格 的 建 对
产品 . 检测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同 品种 及 该 企 业 其 他 产 品 的跟 踪 抽 检 。跟 踪 抽 检 纳 入 抽 检 计 划 。 五 、 测 机 构 应 于 每 个 季 度 末 5个 工 作 E 内 , 别 向 我 检 l 分 部 和 中 国 兽 医药 品监 察 所 上 报 抽 检 结 果 ( 产 、 蜂 用 兽 药 水 蜜
过 1 2个 月 。
( ) 测 机 构 应 每 个 季 度初 组 织 抽 样 , 中 时 间 安 排 检 二 检 集 验 , 个 季 度 末 按 时上 报 抽 检 结 果 。 得 全 年 集 中 抽 取样 品 , 每 不 分 次 上 报 抽 检 结果 。 ( ) 经 营 、 用 环 节 抽 检 的 外 埠 产 品 , 测 机 构 应 在 三 在 使 检
附件 : .0 6年 全 国兽 药质 量 监 督 抽 检 计 划 ( ) 12 0 略
2重 点 抽 检 品 种 ( ) . 略
三、 为提 高兽 药 监 督 检 验 效 能 . 年 度 抽 检 工作 原 则 是 : 本
( ) 抽 检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的生 产 E期 距 抽 检 时 间 不 超 一 被 l
2012年第一期全国兽药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一)
抽捡
硫酸枯菌素可 溶性粉 黄芪多糖涟射液
| |
} 抗毒 I 号
江西省农科院兽药厂 江西省农科院兽药厂
性状、 含量为标示量的 宁化县城关友良兽药店 2 I 22 7 0 I a O 福建所
.
9 %
沂源县鲁村镇兽医站
2 0
l00 15 1
中牧南京动物药业弩 限公司
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
司
日 照市岚山 区巨峰全云 兽蓟饲科销售部 2 1 16 性扶、鉴别 o l 0 o
( 宿迂市) 万达兽药经营 2 1 38 鉴别 ( ) 0 0 o 0 1
、
部
吸光度
跟踪
抽检 跟踪
氟苯尼考注射液
双黄连口服液
{
|
|
赣州华医动物药业存 限公司
江匹省创欣药业集团 有限公司
黔江区吉泰饲 料有限公 2l00 含 胺阃甲 0o82 磺 - 氧嘧啶钠 为 重庆所 司 . 0 l 标示 量的H . 6 62 l
武清区遇康兽药经营部 2 102 性状 0 17 3 天津所
定向 抽检
评价 抽检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
精 蟪p
哈尔滨信宇动物药品 厂
长春市龙威兽药经销部 2 l 8 l 含量为标示量的7 . 吉林所 O0 0 o 24 %
跟 安 注 液 踪 痛定 射
抽 检
监测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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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肾舒
热毒消
监 催 散 测 奶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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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大康 物 健 釜 动 保 济 市 区乐 兽 宁市 中 远 药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二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一、背景与目的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
作为保障动物生命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确保兽药市场的合理流通和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二、抽检范围本方案抽检兽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生产企业,包括各类兽药制剂工厂、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厂家等;2. 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药批发商、零售药店、兽药商场等;3. 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家禽养殖场等。
三、抽检对象抽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制剂,包括注射剂、颗粒剂、片剂、口服液等;2. 药用辅料,包括浸胶助剂、保护剂、沉淀剂等;3. 包装材料,包括包装袋、纸箱、玻璃瓶等。
四、抽检标准抽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进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药物成分的效价、纯度、稳定性等;2. 药品溶解度、溶出度、持续时间等;3. 药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毒性等;4. 包装材料的耐药性、保护性等。
五、抽检方法本方案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抽检:1. 随机抽样:以兽药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为基础,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
2. 不定期抽样: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督需求,对特定的兽药进行抽检,以保证市场的安全和合规性。
3. 联合抽检: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合作,共同抽取样品进行检测,以增加检测的广度和深度。
4. 现场抽检: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检,以监督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情况。
六、抽检程序抽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选取抽检对象:根据抽检范围和抽检目的,确定需要抽检的对象和样品。
2. 制定抽检计划:根据抽检范围、抽检对象和抽检方法,制定详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地点、数量等。
3. 抽取样品:按照抽检计划,对抽检对象进行抽样,保证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4. 进行检测:将抽取的样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照抽检标准进行检测分析。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12号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
组织实 施
各省 ( 、 ) 医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计划 的组 织 区 市 兽 实施 , 并结 合本 地兽 药质 量状 况制 订本辖 区兽药 质 量监督 抽检 计划 , 抽检 数量 应不 低 于本计 划 。 中国
兽 医药 品监 察 所 ( 以下 简 称 中监 所 ) 和省 级 兽 药监
批 次原则 上 占抽 检计划 的 3 %。 0
成样品确认 的, 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
式 由省 级兽 药 监察 所 与 协 同抽 样 的 地 方兽 医主 管 部 门协 商解 决 。 ( ) 认 方式 及要 求 。样 品确 认 单位 应 以 邮 二 确 政 快 递方 式 向样 品标称 企 业 寄 送 《 品确认 通 知 产
认。
( ) 一 评价 抽检 。 价抽检 产 品( 评 附件 2来 源 于 ) 生产 、 经营 、 用环 节 。 使 抽检 批次 原则上 占抽 检计划 的 5%, 品种 抽检批 次应保 证 基本均 衡 。 0 各 ( ) 测抽 检 。监测 抽 检来 源 于生 产 、 营 、 二 监 经 使 用环 节 , 各环 节抽 检 比例 原则 上 按 2: 3 5: 。其 中辖 区 内生产企 业 在 2 0家 以下 的 ,上 述 比例可 适 度调 整 。抽 检重 点 为本辖 区新 建 ( 近两 年建成 并 投
企业 的产 品 ; 嫌 改变 组 方 的产 品 ; 嫌 添 加 违禁 涉 涉
书》 附件 4 , ( )样品标称企业应 自收到《 产品确认通 知书》 5 的 个工作 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
反馈 。 期未 回复 的 , 为对样 品真 实性无 异议 , 逾 视 可
农业部通报部分企业的兽药产品跟踪抽检结果
( ) 地 畜牧 兽 医 行政 管 理 部 门要 立 即 开 展对 一 各
本 次跟 踪 抽 检 所 列 不 合 格 产 品的 查 处 、销 毁 工 作 ,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兴 和 动 物制 药 有 限 公 司 跟踪 五1
同时 对 上述 厂 家生 产 的 其他 产 品进 行 跟踪 抽 检 ,并
5 底 前 向我部 上 报处 理 结 果 。 月 三 、工 作 部署
产 品全 部 不 合格 ,其 中 2批 为假 兽 药 。
( 四川 省 绵 阳 正 太 兽 药 厂 存 在 管 理 不 规 范 , 四)
生 产 、检 验条 件 不 符合 规 定要 求 ,部 分产 品 没有 检 验 设施 等 问题 ,跟 踪 抽检 1 7批 产 品 中有 1 2批 不 合
农业部于 20 0 2年 4月 2日发 布农 办 牧[0 22 2 0 ]3号文 《 于 公布 对 安徽 省 霍 山县佛 子 岭 动物 药 品厂 等企 关 业 兽 药产 品跟 踪抽 检 活 动结 果 的通 报 》 ,全文 如 下 :
关 于公 布对 安徽 省霍 山县佛 子 岭动 物药 品厂等 企业
( ) 三 责成 吉 林 省 畜 牧 局监 督 销 毁 吉 林 省 长 春市 兴 和 动物 制 药有 限公 司 的不 合格 库 存 产 品 ,吊销 假
兽 药产 品批 准文 号 ,并 没 收其 违法 所得 ,并处 罚 款 :
检验 仪器 设 备 不能 满 足 产 品质 量控 制 的需 要 ,跟 踪
维普资讯
中国兽 药杂志
2 0 ,3 ()7 9 农业 部畜牧兽 医局 0 2 66: - 1
将 抽 检 结果 及 时 报我 部 。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保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第三条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第四条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条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二)兽药制剂室提供《兽药制剂许可证》、被抽样兽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三)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兽药注册监督抽检方案
兽药注册监督抽检方案1. 引言兽药的注册监督抽检是确保兽药市场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明确兽药注册监督抽检的目的、范围、抽样方法和程序等内容,以保障兽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兽药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监督抽检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维护兽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范围全国范围内注册的兽药产品;所有剂型的兽药产品;不同用途和途径的兽药产品。
4. 抽样方法4.1 抽样计划制定制定兽药注册监督抽样计划,明确抽样的目标、次数和方法等。
抽样计划应根据兽药市场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4.2 抽样器具准备准备抽样所需的器具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样袋、标签、保鲜袋等。
确保抽样器具的干净和消毒,以防止污染影响抽样质量。
4.3 抽样地点选择根据兽药注册监督抽检的目的和抽样计划,在合适的兽药销售点、兽医院或生产企业等地进行抽样。
抽样地点的选择应考虑兽药销售情况、兽药使用情况和风险等因素。
4.4 抽样方法执行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地点的选择,执行抽样操作。
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确保抽样的公正和随机性。
4.5 抽样记录和标识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及时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
同时,在抽样器具上标识样品编号,确保样品的追踪和溯源。
5. 程序5.1 抽样计划制定制定兽药注册监督抽样计划,包括抽样目标、频次和方法等。
5.2 抽样器具准备准备抽样所需的器具和设备,确保其干净和消毒。
5.3 抽样地点选择根据抽样计划,在合适的地点进行抽样,包括兽药销售点、兽医院或生产企业等。
5.4 抽样方法执行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地点的选择,执行抽样操作,并确保抽样的公正和随机性。
5.5 样品处理和送检将抽样得到的样品进行处理和包装,并送交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5.6 检测结果分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5.7 结果通报和处理将检测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企业,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2号——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2号——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2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2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二批)》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对尚在监测期期内的新兽药可以开展比对试验,监测期期满后方可进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
二、对2012年至2018年4月我部公告批准的新兽药(不含第一批目录中的产品),均统一纳入《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二批)》,并设定了比对试验的技术要求。
三、对不同单位注册的同品种产品,按执行的兽药质量标准各自进行比对试验。
参比品原则上应为原研发生产单位的产品。
对于多家单位联合注册的新兽药,优先选择联合申报单位中首家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作为参比品。
四、对有效期期满前未进行再注册的进口兽药产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失效,但兽药质量标准继续有效;如相同品种有新的兽药国家标准,则执行新的兽药质量标准。
对无法取得参比品的,可参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进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原料参照三类、制剂参照五类),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不设监测期。
五、比对试验目录发布后,如产品发生质量标准变更,应执行最新标准。
六、对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后1年内未进口的品种,以及新兽药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1年内未生产的品种,其他单位可参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原料参照三类、制剂参照五类)进行文号申报,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不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不设监测期。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二批)农业农村部2019年7月8日。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背景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使用量也逐年增加。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但兽药的不当使用也可能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已被列入国家监管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兽药监督抽检工作,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兽药对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三、工作内容
1. 确定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兽药的种类、用途和市场占比等因素,制定兽药监督抽检计划。
计划应包括兽药品种、样本数量、抽检时间、地点等详细内容。
2. 抽样及送检
根据计划的要求,在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农村集市等有可能存在兽药质量问题的地点进行抽检。
抽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维护抽样过程的严肃性和随机性。
抽样的样本应标识清晰、保存完好,统一送交兽药监督部门检验。
3.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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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一、职责分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计划的监督和实施;各盟市兽医管理部门严格按照《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附件1)和《2019年兽药抽样进度安排表》(附件2)确定的任务和抽样进度,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样,并负责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查处;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兽药监察所负责检验工作。
二、抽检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
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三、抽检比例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中兽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25%,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
《2019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附件3)的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
四、抽样要求(一)监督检查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对现场发现的假兽药或违法违规行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产品不进行监督抽检,责成当地兽药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不再进行抽样。
(1)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使用药品和化合物清单(禁用兽药清单)的产品;(2)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3)过期失效产品;(4)涉嫌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5)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
2. 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不再进行抽样,但要填写《2019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附件4),并按季度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二)抽样1.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抽样,除重点跟踪抽样外,对其他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抽检批数累计不超过15批次。
抽样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原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必须符合规定。
2. 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进凭证进行现场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的赋码和信息上传情况、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同时,应收集购进凭证复印件等相关可追溯证据留存备查。
凡发现购进凭证不规范、信息不全的,要对购进凭证和所抽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同时复印或拍照备查。
3.抽样后,要填写《兽药抽样备案表》(附件5),并将样品打包、贴封签送检验单位。
凡未提供兽药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出具的凭证或有凭证但信息不全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签订《被抽兽药凭证情况确认书》(附件6)。
4.各地应按月完成抽样任务,不得集中抽样分月送样,一月完成多月任务。
抽样当月必须向自治区农牧厅上报兽药抽样备案表。
五、样品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名予以确认,无需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六、检验要求(一)时限和样品保存要求各兽药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由双人拆封,对照备案表清点、登记,及时安排检验,应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同时,要注意保证产品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检验项目要求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情况适当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
有条件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筛查。
(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应先按照中监所建立的“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快速筛查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的方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原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件7)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
采用补充检查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检验机构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要第一时间通过自治区农牧厅报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四)结果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涉嫌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含量无法测定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七、检验报告发送和复检(一)兽药检验机构每周一向自治区农牧厅上报上周检验结果汇总表并实行零报告制度,自治区农牧厅按要求报送中监所。
(二)所有检验不合格的,在检验完成后2日内将检验结果上报自治区农牧厅(检验报告一式三份),自治区农牧厅向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样盟市兽药监管部门发出检验报告,并留存凭证。
(三)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
未按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原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合理的,应进行复检。
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八、监督检验结果处理(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
1.自治区农牧厅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向相关盟市下达督办单;相关盟市兽医管理部门在收到督办单或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对生产企业鉴别、含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其停产整改,查找原因,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应当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程序,严肃查处。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
自治区农牧厅将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附件:1.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2. 2019年兽药抽样进度安排表3. 2019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4. 2019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5. 兽药抽样备案表6. 被抽兽药凭证情况确认书7. 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件1附件2附件3 2019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附件42019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附件5兽药抽样备案表注: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农牧厅,一份送检验单位,一份抽样单位留存;2、化学药品、抗生素类必须填写含量规格,中药散剂可填写包装规格。
附件6被抽兽药凭证情况确认书农牧局(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说明:如果无“有效的购进凭证”,经检验为假、劣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抽样人(签名):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件7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无适用的已发布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时使用本标准,本标准执行前应进行耐用性验证,仅限用于建立方法的实验室,其他实验室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耐用性验证。
本标准执行时,应同时进行试剂空白和样品空白与阳性对照试验,检验报告应给出检出限。
第一法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参照药品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条件自建。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目标对照品适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配制成每1ml中含对照品10μg至50μg的溶液。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固体制剂需研细,称取细粉适量(如约相当于一头动物一次用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超声)定量溶解,滤过,即得;液体制剂直接精密量取或称取适量,稀释,即得。
对于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盐和乳化剂等存在强烈的基质效应辅料的产品,应适当增加前处理步骤。
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仪,同时记录色谱图与光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液相色谱图保留时间、光谱图的比对,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在供试品和对照品浓度接近的情况下,供试品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图(差异不大于±5%);在一定的波长范围内,两者光谱图无明显差异;最大吸收波长一致(差异不大于±2nm),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第二法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液质联用条件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自建,采用全扫描方式采集一级质谱和二级质谱信息。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目标对照品适量,用甲醇或其他适宜溶剂配制成每1ml中含对照品50ng至500ng的溶液。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同第一法。
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仪-串联质谱仪,记录液相色谱图及一级质谱图与二级质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溶液色谱图保留时间、质谱图的对比,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方法1供试品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对偏差不大于2.5%);供试品质谱图应与对照品质谱图一致(包括分子离子和至少一个碎片离子,质量数差异小于等于5ppm),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方法2供试品与对照品分子离子峰的质量数偏差不大于5ppm,且二级质谱图与对照品的二级质谱图一致,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第三法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液质联用条件根据可疑添加物性质自建,采用离子扫描(SRM)或多反应监测(MRM)。
定性离子对选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中的定性离子对或者符合至少4个(非禁用药3个)识别点数的要求。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同第二法。
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溶液适量注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记录特征离子质量色谱图;通过与对照品溶液色谱图保留时间、离子丰度比的对比,确定供试品溶液中是否含有可疑添加物。
结果判定供试品色谱图中如出现与对照品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差异不大于±2.5%);供试品离子丰度比应与对照品的一致,容许偏差符合下表要求,判为检出非法添加物。
离子丰度比的允许偏差范围第四法显微鉴别法适用范围适用于不含矿物药的中兽药散剂中非法添加组方外化学成分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