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同名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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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同名13812)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岳国强发布时间:2010-01-11 17:18:25

【摘要】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运用法律专业的思维和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公正裁判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和人民才能放心。因此,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可见,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良好的司法,当然是专业化与大众化辩证统一、完美结合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全文6900字)

【关键词】司法专业化大众

化结合

一、司法需要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把司法审判看成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由于无法可依,我们更多地是凭阶级感情、政治热情办案。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由于没有对法官职业特点的重视,在一些人眼中,法院就是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有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队伍中,造成我们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权威不足的问题,不仅法官的尊严和荣誉难以树立,最终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官法》颁布以来,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那种仅凭政治热情和政策办案的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司法不是政治和政策的审判,而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审判。

强调法官的职业化,还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

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这犹如医生诊病,必须要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的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些法,但这些类型的案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操作起来不会得心应手。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

职业性和专业化意味着法官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原则,必须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运用法律专业的思维和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是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法

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我们可以说,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已经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大走势。

二、司法需要大众化

我国司法还必须走大众化道路。这是因为:第一,司法大众化符合法律的本质。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人(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第二,司法大众化不违反法治要求。法治要求人们所奉行和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作为良法的基本判断依据就是它是否契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及是否符合民意。而民意的最好表达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大众化来实现。第三,司法大众化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第四,司法大众化是法律获得社会认同的主要方式。第五,司法大众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结

果的社会可接受性。第六,司法大众化是各国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个制度。第七,司法大众化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人情和亲情都比较浓烈的国家。许多人认为这种过分浓烈的亲情和人情是阻碍中国实现法治的最重要障碍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人情和亲情恰恰是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资源。第八,司法大众化与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不矛盾。

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为民,也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呢?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我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逐步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主义的路线却导致了法院走向了自我封闭,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打官司难、执

行难成为问题。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能凭空而来的,司法的认同也不能仅靠法官自己认为严格依法就实现了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法院不是隔离与社会的“修道院”,法官也不是深不可测的“隐士”,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视处之。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因此,我们强调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不能使法律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不能把广大民众蒙在鼓里,不能把法律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让广大民众无法问津。法官不是一群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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