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剖析
全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全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X〕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征收人为X市X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X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区X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征收范围:X区北大街中段,东起X中学运动场用地界限、农行分行家属院东侧用地界限及喇嘛寺巷道路红线、东建设巷北出口以东(十公司楼房)部分区域(除莲湖茗居用地范围),西至北大街,北起现代国际用地界限以南、中航集团围墙以南、劳动东路南侧现状道沿以内部分区域,南至莲湖路(具体以规划定址范围为准)。
征收实施期限:区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X年6月30日。
三、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承担X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X〕77号)等规定产生。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依据。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按有关部门认定结果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采取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附件标准执行。
(四)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征收时的索赔额度、房屋评估、拆迁补偿等方面。
政府和评估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监察机制,确保补偿和安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利益。
政府不应强制征收房屋,而应支持公民有选择的权利。
根据公民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选择和支持。
同时,在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方面应提供合理的选择范围,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不同需求。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提前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工作,尽量避免因不明确政策导致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同时,政府应在征收后及时给予居民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品质不受影响。
最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土地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同时,政府也应考虑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尽量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方案,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政府也应与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才能实现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的幸福感。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搬迁工作,因此需要制定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确保搬迁居民的权益。
一、搬迁对象确定搬迁对象应包括符合政府规定的棚户区居民,以及新增城镇居民身份证迁入的人员。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搬迁对象,应予以优先搬迁:年老体弱、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
二、搬迁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搬迁户应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和政府财政能力进行确定。
2. 房屋过渡期租金补贴:对于暂时没有合适居住条件的搬迁户,按照一定比例的市场租金进行过渡期租金补贴。
3. 迁出补偿: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经济来源的搬迁户,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连带损失和合理费用。
4. 就业培训补贴:对于失去工作的搬迁户,应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补贴,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补偿操作程序1. 公示程序:政府应事先公示搬迁补偿方案,接受搬迁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 个别协商程序:政府应与搬迁户进行个别协商,了解其真实需求和民意,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和合理。
3. 单纯补偿程序:搬迁户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
4. 租赁安置程序:如果搬迁户选择在原有城镇居住地租赁新居,政府应协助寻找住房,并按照租赁补贴标准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
5. 重建安置程序:如果搬迁户选择在新建的城镇居住地重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住房和就业创业机会。
四、搬迁补偿资金来源1. 地方财政补偿:地方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划拨财政资金,用于搬迁补偿工作。
2. 企业投资者补偿:对于由企业投资兴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地区,企业应承担一定的搬迁补偿责任。
3. 其他投资者补偿:对于其他投资者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搬迁补偿责任。
4. 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财政状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支持。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针对近些年社会上热议的土地征收及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初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和谐社会的潮流,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从权责统一、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该《条例》进行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行政法一、概述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地位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条例》的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二、权责统一、主体明确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并对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项基本原则的用意在于明确适格的行政主体,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提及了三个主体。
首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该主体负责;其次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一级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工作;再次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其委托范围内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结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可知,这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行为主要责任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根据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贯穿了整个征收程序,从调查摸底登记、订立补偿协议到征收补偿建档及补偿结果的公开。
由于本条例的法定授权,应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他应当在自己行使的职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下行使职权,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的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两者间应该是行政委托关系。
三、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又一大原则,其中包含三个子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已成为许多城市的重要任务。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下面将从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明确。
1.财产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应按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一定比例得到补偿。
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物理状况、使用年限、位置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2.生活补偿:对于租户和无房户,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偿。
应考虑到他们可能面临的生活困境,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援助。
此外,还应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确保他们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保障。
3.移迁补助:对于需要迁出城区的居民,应给予一定的搬家费和交通补助。
这既可以减轻居民的负担,也可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信息透明: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应确保补偿政策的透明度,向居民充分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2.公平公正: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要确保所有被拆迁户得到公平的待遇。
应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补偿金额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社区参与:应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需求,建立合理的沟通渠道,确保居民尽可能参与决策过程,使他们能够在改造过程中充分体现自己的权益和意愿。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工作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1.安置时机:要尽量避免让居民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进行拆迁。
应提前做好安置准备工作,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迁入新居。
2.安置地点:新安置地点应尽量靠近原居住地,方便居民继续生活和工作。
同时,也应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因素。
3.住房质量:新安置房屋的质量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此外,还应提供相关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棚户区改建是指对城市中的旧住房区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居住条件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棚户区改建中,拆迁补偿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居民的利益和权益保障。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和规范的拆迁补偿,制定拆迁补偿规则方案十分必要。
本文将针对棚户区改建拆迁补偿规则方案进行论述,力求达到合理、平等和互惠互利的目标。
一、产权确认和价值评估在制定拆迁补偿规则方案时,首先需要对拆迁房屋的产权进行确认,确保补偿对象的合法性。
同时,对待拆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评估应该综合考虑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房屋质量、建筑面积等因素。
二、补偿方式和金额确定1. 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将拆迁房屋的价值以一次性款项的方式支付给被拆迁居民,让其自行购买新房。
房屋置换是指将拆迁居民的房屋以等价或相对合理的方式置换到其他地方,确保他们有合适的住房继续居住。
2. 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该根据评估结果、居民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涉及到补偿金额的确定应该是透明公开的,并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临时安置和过渡期保障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需要临时安置的问题。
应该确保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前有一个临时居住地,且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临时安置期间,应该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满足居民的最基本需求。
同时,还需制定过渡期保障措施,确保被拆迁居民在过渡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重新安置。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在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还需综合考虑被拆迁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问题。
对于无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应该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对于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被拆迁居民,应该提供相应的过渡保障措施,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受拆迁的影响。
五、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制定拆迁补偿规则方案应该注重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相关政府部门和拆迁方应该及时向居民公示和解释拆迁补偿规则方案的具体内容,使居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保障。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棚户区成为城市中一个需要重点改造的区域。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各地纷纷制定了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本文将针对此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方案背景棚户区的存在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陈旧不全、环境脏乱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方案目标该方案旨在通过搬迁和补偿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居民合理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搬迁对象确定按照政府规定的搬迁指标和标准,确定搬迁对象。
以低收入家庭、建筑老旧不安全的房屋、规划用地发展需要等为主要考虑因素。
四、补偿措施1.搬迁补助:为搬迁居民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费用、租房费用等,确保搬迁过程中的生活不受过多影响。
2.房屋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新房或购买房屋的补贴。
确保居民有合适的住房。
3.就业补助:对于需要转移工作的搬迁居民,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实现转岗。
4.社会保障补偿:将棚户区搬迁居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五、改造进度计划1.明确改造的时间计划,根据优先度制定优先改造区域的先后顺序。
2.建立监测机制,及时调整改造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
六、改造工作责任划分1.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方案,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与居民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政府部门。
3.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资源支持。
七、监督机制1.设立监督机构,对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进行监督,确保方案的公正和合理性。
2.设立投诉渠道,居民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监督改造工作的进展。
八、财务保障1.政府财政: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负责拨付。
2.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捐赠,为改造工作提供额外支持。
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征收人为X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X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X区西汉三遗址汉文化园区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征收范围:东至南团结街、建国路,西至周公巷、汉政巷、挂匾巷南段、袁家营东巷,南至南一环路、将坛路,北至东大街(具体范围以规划选址为准)。
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
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承担项目征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X〕77号)等规定产生。
四、征收补偿(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的房产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规划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用途为依据,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以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认定的结果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按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滨江路以南,益州路以西,为高层、期房。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办法结算差价:1.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非单元式住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50%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单元式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40%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全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方案
全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房屋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X府发〔X〕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补偿安置方案只适用于纳入X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X的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
二、实施条件本方案涉及的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实施条件,按照X 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即由房屋拆迁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后,则由房屋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和土地征收。
若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则终止拆迁工作。
三、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房屋拆迁范围、对象及合法面积、部分有证面积和违章建筑的处理。
1.拆迁范围:凡在X县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X的房屋、构建筑物,均属于被拆迁的范围。
2.对象: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X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3.合法面积、部分有证面积和违章建筑的处理:(1)合法房屋面积:合法房屋面积是指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含持有老契证、老宅基地证)的房屋的面积。
(2)部分有证房屋面积:一是对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之一的房屋,按同类房屋对应标准的85%进行补偿;二是对有国土部门或规划建设部门批文,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同类房屋对应标准的75%进行补偿。
(3)违章建筑的处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建房地点、还房标准及还房用地土地性质。
1.过渡期限:统一建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
市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关于棚户区补偿标准
市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关于棚户区补偿标准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提上日程。
该项目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是关键环节,而棚户区补偿标准则是核心问题。
二、补偿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被征收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2.合法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3.透明原则:征收过程中,充分披露信息,让被征收居民了解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信息。
4.可行原则:在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实施难度,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居民相应的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当价值的产权置换房,确保居民居住条件不降低。
2.临时安置补偿(1)过渡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居民一定的过渡安置费,用于临时租房。
(2)临时安置补贴:在过渡期间,给予居民一定的生活补贴。
3.附着物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内的附着物,如装修、家具等,根据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4.其他补偿(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居民一定的搬迁费。
(2)停产停业损失:对于经营性房屋,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补偿程序1.征收决定: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发布后,进行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居民相关事宜。
3.签订补偿协议:政府部门与被征收居民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4.实施征收:按照补偿协议,政府部门进行房屋征收,支付补偿款。
5.安置居民:提供产权置换房或临时安置房,确保居民居住条件。
五、保障措施1.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提高居民的政策知晓度。
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3.建立补偿安置档案:对征收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可追溯性。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痼疾”,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条件,各地相继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工作。
改造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围绕着改造对象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棚户区改造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改造对象的权益保障。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时,居民的合法权益和房屋所有权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应保证改造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尊重改造对象的意愿和选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补偿安置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的生活将会发生较大改变,因此对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环境的保障也至关重要。
政府和开发商应当为改造对象提供合适的临时安置和过渡期的生活保障,确保居民在改造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应当加强对于社区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避免因改造工程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补偿安置问题也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居住环境改善紧密相关。
通过棚户区改造,城市能够改善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需求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为改造对象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新住房和社区设施,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这样不仅能够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也能够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棚户区改造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复杂的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居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和保障改造对象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才能够实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相信随着各方的共同努力,棚户区改造中的补偿安置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方案(最新)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方案(最新)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生活与居住环境,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X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自治县X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一)征收范围:X自治县X年X东片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范围红线内需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随房院落等(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期限:以X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补偿原则及补偿范围(一)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补偿范围1.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所附属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随房院落等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参照《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X 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X市住建通〔X〕155号);《X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X市住建通〔X〕154号);《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府发〔X〕12号);《X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府发〔X〕11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奖励。
(三)不予补偿范围1.房屋征收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等修建的违法建设的;2.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改建、抢装的;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4.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
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
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XX片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县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改善旧城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一)XX片区,东起胜利路、西至石镇线、南至大观塔、北至造船厂。
(二)以上范围内除有文物保护价值古建筑外,所有的国有土地上危旧公房、相对连片的危旧私房都可列入征收范围。
成熟一片,改造一片。
(三)其他X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人民政府和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
三、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
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违章建筑,可补助拆除人工费100元/m2,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住宅主房部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安置。
营业性房屋和附房(地下室、柴棚等)和生活设施、装饰装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m2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m2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通过公证的程序,将被征收房屋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由受赠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本方案的各项政策。
非直系亲属不可享受本方案的政策。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住房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定。
五、各类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一)国有出让土地私房的住宅主房征收补偿安置1.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整栋只建一层的住宅,按1:1.8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二层的住宅按两层总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三层的住宅按三层总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四层的住宅按四层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五层及以上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面积增加系数计入奖励基数)。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改善城镇棚户区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其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
一、征收范围和程序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对棚户区所占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进行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征收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操作。
二、评估和补偿在集体土地征收前,应进行土地评估工作,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合理补偿标准。
评估工作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潜力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原用途的经济价值和土地被征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确定,确保被征收对象的利益最大化。
三、安置方案和补偿方式在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后,需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方式。
安置方案应考虑被征收对象的实际需求,包括新的居住条件、就业机会、基础设施等。
同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者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调整、就业机会等形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偿和安置资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补偿和安置资金的按时到位。
同时,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征收的公示和回避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公示和回避制度。
公示制度要求在征收前向社会公告征收的决定、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被征收对象的知情权。
回避制度要求参与征收和安置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社会稳定和舆情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安置工作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和舆情问题。
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应对,做好社会稳定和舆情管理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征收对象的沟通和协商,尽量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我国近年来推进的一项重点工程,旨在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面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改造过程中,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居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本文将提出一个最新的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1.征收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内的集体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2.征收对象:包括城市棚户区内的居民,以及非农业经营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款项补偿: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人,根据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现金补偿。
补偿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
2.动迁补助:对居住在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按照全职劳动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新房、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安置方式。
3.社会保障补偿:对征收土地上的非农业经营单位,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搬迁费用等。
四、安置方式1.新建商品房:对居住在征收土地上的居民,可以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进行安置。
新建商品房的布局、户型等要与原居民的需求相符合,并且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可以通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该根据居民的经济能力确定,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经济适用房: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
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应该根据居民的经济能力确定,保证居民的购房需求。
4.换房安置:对无法购买新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可以通过与其他居民进行换房安置。
换房安置需要保证居民的居住需求,并且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补偿安置程序1.征收公告:征收单位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发布征收通知,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范围、征收的目的、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
棚改补偿方案
九、其他事项
1.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补偿方案的解释权归本项目征收部门所有。
本补偿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毕。
第2篇
棚改补偿方案
一、引言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号召,提升城市面貌,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棚改补偿方案。
7.补偿结算:完成补偿款项支付或安置房交付,进行补偿结算。
七、保障措施
1.政策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认知。
2.咨询服务:设立征收咨询服务站,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3.监督管理:加强对征收补偿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4.解决争议: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八、其他事项
1.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本项目征收部门所有。
本棚改补偿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完毕。
7.补偿结算:完成补偿款项支付或安置房交付,进行补偿结算。
八、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度。
2.完善征收服务机构:设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为被征收人提供便捷的征收补偿服务。
3.强化监督考核: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
3.搬迁奖励:对于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
五、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房屋补偿价格。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棚户区改造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改造过程中,棚户区居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基本权益,提高改造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就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展开论述。
首先,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出发。
在补偿方面,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补偿,二是精神补偿。
物质补偿包括住房、经济补偿等,而精神补偿则包括居民的情感需求、社交关系的延续等。
这样的补偿方案可以让居民感受到改造的温暖和对他们的关怀,同时也为改造工作注入了更多的动力。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公平性和透明性。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个涉及利益相关方的复杂问题,因此在补偿安置中,要确保公平的原则被切实执行。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和确定的程序,确保每一位受益者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同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对外界开放和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改造计划、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可持续性。
棚户区改造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具有可持续性。
一方面,政府需要考虑到改造的经济可行性,确保改造过程中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注重居民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职业培训、就业等方式,帮助居民实现可持续的生计。
最后,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社会融合和居民参与。
棚户区改造不仅仅是改变房屋环境,更是改变居民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
因此,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注重社会融合,鼓励居民与新社区居民的融合交流,促进社区文化的共创共享。
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居民参与改造工作的决策过程,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主人翁意识。
综上所述,合理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高改造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
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公平性、透明性、可持续性和社会融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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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全面做好风神公司油漆车间卫生防护项目,完善城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住建部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和《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新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房屋征收事务处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一)房屋征收范围。
依据襄阳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神龙路、西至东风汽车大道、北起新星路、南至东风公司老年活动中心。
在此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除按规划要求需予以保留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外,其他需全部征收。
共需征收房屋 922户,建筑面积10.067万㎡。
(二)征收签约期限。
自2016年7月15日始至2016年8月13日止,共30日。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及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1、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的未经登记建筑,其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等情况,由房屋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
对被征收人自行封闭阳台的房改房,若符合2008年1月1日前封闭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城市规划等条件的,按封闭阳台的全面积予以合法认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1、对个人住宅的征收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为被征收人代筹市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并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价格。
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的结算或支付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人代筹的房源信息(楼盘地点、楼栋、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的,征收人在还建点(保利五月花后面)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中建设安置,被征收人可在该还建点选定集中建设安置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根据价值对等的原则,征收双方分别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集中建设安置房屋价格的差价。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腾空房屋交钥匙并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签字;先交房屋钥匙的先选房(同时交钥匙的,先签征收协议者先选房)。
2、对企业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的征收补偿征收产权属于企业所有的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所属地块权益评估价给予补偿。
3、对学校用房的征收补偿征收人根据高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可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抢装衣柜等影响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按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程项目征迁过程中抢装衣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市政府第122期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五、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费(一)搬迁费征收个人住宅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每户按500元计发)。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搬迁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并自行租房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征收人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发)。
因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的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因残疾、生活自理困难等原因,无能力自找过渡房的,征收人可协助寻找过渡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合法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 1.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奖励办法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包括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内奖励、提前搬迁奖励、争先签约奖励、装饰装修奖励和物业服务费奖励等五部分。
(一)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内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具体为: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前20天时间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给予15 %的住宅房屋价格奖励;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后10天时间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给予 10%的住宅房屋价格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及时搬迁的,征收人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具体为: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2000元。
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争先签约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规定签约期限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争先签约奖励。
具体为: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6-10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3、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1-1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前15个工作日内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争先签约奖励。
(四)装饰装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并在规定签约期限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在对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的同时,再给予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
(五)物业服务费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按照每户100㎡(不足100㎡的按100㎡计算)、市区一类物业费收费标准(1.4元/㎡),一次性奖励给被征收人3年的物业服务费。
七、住房保障措施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市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人依据市区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提请市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八、其他事项(一)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件,办证所需税费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卸已经给予补偿的房屋构件、设施。
如有上述行为,征收部门应责成被征收人按评估价格赔偿,赔偿费从其房屋补偿费中扣除。
(七)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予以解释说明。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后实施。
附件1: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
“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