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_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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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侯佳儒内容提要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在世界图景层面,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自身、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解图式;在价值取向层面,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在思维方式层面,意思自治确立了整个民法制度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

关键词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理民法学基本原理问题与处境“意思自治”,一个充满诗意的词汇,它正是以诗的两种意象呈现于我们的思想世界:一方面,它以其诗性的气质,强烈冲击我们体察私法制度的直观感受,唤醒我们的私权意识,培养我们的私法情感,并激发我们崇尚自由、追慕正义的理想和热情;而另一方面,它又以其诗性的气质,让我们慎思明辨的理性备感窘迫———“意思自治”,其义仿佛昭昭如白日不言自明,但实际上它却有某种难于言喻的特质。

试问:尽管“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中国法学界几乎是一句公理性的论断,但究竟何为“意思自治”,何为“基本原理”?“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它曾经说过什么,又正在对我们诉说什么?对此问题领域,鲜有深入研究,相关资料文献也凤毛麟角,难得一见。

尽管我们也常常看到有关“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样的说法,但都言之即止,缺乏进一步的阐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充其量只是做了一种口号式的宣言、一种私法价值的自我标榜、一种制度理想的主张。

这些研究显然不够。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即使对这一命题最为含混、一般的理解,也能觉察出这一问题本身对民法学研究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和根本性价值。

但欲着手研究,缺乏资料文献是我们的基本处境。

这一处境对于已经习惯于归纳、总结、比较、借鉴这些理论研究方法的学者而言,无疑加剧了研究难度,很多时候无从立论、无从论证、无从批判,我们根本无从下手。

但是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亟待我们去解决它。

我们应该尝试采取新的研究思路。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纲要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纲要大纲

《民法学》纲领一、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五、查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合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整体教课目标与要求:1、使学生认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根源理和基本规则剖析和解决有关的实质法律问题。

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纲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争合理安排民法学的构造系统,较正确、全面地归纳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表现以下几个特色:1、反应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构造科学,内容新奇,尽可能反应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根源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联合;4、尽可能总结,归纳近10 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就,反应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门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预先进方法。

依据上述假想,纲领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讲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解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解第六至第十编。

别的,其余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课纲领。

十、基本教课内容: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看法与性质[ 教课目标与要求]本章概括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合用范围、经过本章的学习,要修业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认识,为此后各章的学习确定基础。

[ 本章要点、难点]民法的看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相同主体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1、往常认为“民法”一词根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看法。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民法学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学科的学科。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和合同等领域,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

一、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公共道德是指一种社会规范,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学中,公共道德的原则被视为平衡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并对合同、家庭、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虽然公共道德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具有差异,但它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具有普遍的价值。

二、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民事责任是指在违约、侵权等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个人或法人在民法的规定下,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法院将依据契约、法律以及一般市场态势等因素,确定责任的限度和补偿的方式。

三、法人(Legal Person)法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体。

法人可以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权益,并能作为一方参与合同、诉讼等民事关系。

在民法学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

四、无因管理(Unjust Enrichment)无因管理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受益无端而被要求对他人负有偿还义务。

在民事关系中,如果一个人在无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又没有交付相应的对价,法律可能要求其退还被收受的财产或提供适当的赔偿。

无因管理是保护公平交易和经济正义的重要原则。

五、合同解除(Contract Termination)合同解除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协商下,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当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违法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除。

民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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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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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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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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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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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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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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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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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引言:民法学是研究对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存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主体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形式。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国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则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和管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旨在保护法人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学特征以及法律确认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其行为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依据。

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民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和主体。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的利益,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和实现的能力。

一般来说,权利具有主体性、客体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主体性表示权利属于特定的个体,客体性表示权利是对一定利益的支配能力,法定性表示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义务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个体通过履行法律规定下的义务,实现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四、合同合同是指合意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的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表达。

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

合同的订立需要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谢甫成王伟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随着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制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大。

国际私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内涵、本质重合性,同时也存在诸多差异。

涉外法律的完善使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问题上有所发展。

关键词意思自治冲突正义默示选择优先性作者简介:谢甫成,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王伟彬,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17-02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

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

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豍。

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与民法中的比较现代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民事行为,为自己创设一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国家或他人对此只能消极的予以保护和尊重,而不能积极的予以干涉和妨碍。

国际私法是在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上进行调整,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基本原则而不断扩张适用。

(一)内涵、本质的重合性作为民法的基石,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需要,以民主自由理念和资本主义政权为基础而得以发展的,其中人人生而平等是其理论前提豎。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

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

一、民法学的定义及意义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科学,旨在研究和总结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为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1. 澄清法律规定:民法学通过系统研究,可以帮助解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或矛盾之处,从而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2. 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学通过规范和保护私人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 促进社会稳定:民法学的研究为社会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加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现代民法学的形成主要是在19世纪。

以下是民法学发展的主要历程:1. 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制定了《拿破仑法典》。

这部法典成为现代民法学的基础,明确了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

2. 民法典的出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民法典》、瑞士的《民法典》等。

这些典范性法典为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案例。

3. 法理学的崛起:法理学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系统分析,研究民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

这为民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4. 比较法的兴起:20世纪后期,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比较法研究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民法制度进行比较和交流,推动了民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三、民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研究方向:1. 民事权利:研究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明确权利的内容、范围和保护方式。

2. 合同法:研究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原则。

意识自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识自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律行为内容提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得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事务以及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在民法领域里具体表现为主体法的结社自由、债权法的合同自由、物权法的所有权自由、亲属法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治以及继承法中的遗 昆山物流公司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昆山搬家公司 昆山搬家公司 昆山废纸回收 将军牌钻孔机 昆山废品回收 迷宗蟹 玻璃清洗机 昆山空调维修 嘱自由。

(1)因此,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2)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法律行为,是指旨在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德国式的民法典总则编均设有法律行为制度。

作为民法总则编内容的法律行为制度,是以民法各个领域的相关具体制度为基础的规范抽象,这些基础的制度包括法人的设立、所有权的处分、合同行为、婚姻行为以及遗嘱行为等等,尤以合同行为最为基础。

关于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之关系,学界已有定论:法律行为制度乃意思自治之蹭网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红血丝 银杏树 防锈油 徐州搬家公司 宫颈糜烂的治疗方法 工具或手段。

(3)然而,法律行为制度如何充当意思自治之工具,如何发挥着工具之作用?多数民法教科书并没有作出完整且系统的阐述,实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法律行为制度确认了意思表示效力,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首先在于它确认了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行为效力判断规则。

民法学全套课件

民法学全套课件
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
的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概述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
代理权
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法律效果
7.3 无权代理
意义 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代理权,且不构成表 见代理的代理。
问题--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依理当 由权利人各自为之。但社会交往纷繁 复杂,个人能力多有局限,权利人常 难以亲历亲为。民法特创设代理制度, 使权利人得借助他人之力而参与社会 生活,俾其权利得以保护,自由得以 伸展,利益得以实现。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 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王雪松
【期刊名称】《管理与财富》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
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这一原则的分析和借鉴,必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总页数】1页(P87)
【作者】王雪松
【作者单位】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法律教研室,浙江宁渡,31580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草案》第九编有关条款之评析 [J], 戴小冬
2.浅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J], 刘琼
3.《民法典》视角下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为线索 [J], 沈伟;靳思远
4.法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J], 张民安
5.《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要约定性的合理性——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
更新 [J], 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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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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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的全部内容。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语义学 法学

语义学 法学

语义学法学语义学是研究语言意义的学科,而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学科。

尽管看似两者关系不大,但在实际应用中,语义学对法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语义学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以及其对法律解释和判决的影响。

一、语义学概述语义学是研究语言意义的学科,其核心问题是研究语言符号与世界之间的关系。

语义学无论从理论还是应用角度都有广泛的研究内容,包括词义学、句法语义学、篇章语义学等。

二、语义学在法学中的应用范畴1. 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集合,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

在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语义学能帮助解决模糊、歧义的表述。

通过对词义的准确理解,可以避免不同理解产生的误解和混淆,为正确的法律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2. 法律文件的起草法律文件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语义学的应用可确保法律文件的准确表述。

通过对语义的精确分析和选择,可以避免解释模糊、合约中的争议以及法律文本修订的错误。

3. 法律争议的解决在法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语义学提供了一种规范化的方法来解决争议,例如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法律行为的解释等。

通过语义学的应用,法官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则,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4. 法律文档的翻译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法律文件的翻译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语义学在法律翻译中起着核心作用,帮助确保法律条文在不同语言之间的准确传达。

通过对原文和目标语言的语义、语法和文化的准确把握,可以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语义学对法律解释和判决的影响1. 防止歧义和模糊语义学的应用可以避免法律规则的歧义和模糊。

通过对法律文本的精确理解,可以减少法律条文的多义性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展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当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时,语义学在解释过程中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判决的理据论证,法律决策能更好地与社会价值观相符合,兼顾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

民法学课程目标

民法学课程目标

民法学课程目标
民法学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其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进行民法学课程教学时,需要明确课程目标,以便更好地指导教学和学生学习。

以下是民法学课程目标的几个方面: 1. 掌握基本的民法理论和方法。

学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2. 熟悉民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学生需要熟悉民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并了解各章节之间的关系和特点。

3. 能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学生需要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

4. 发展民法思维和法律素养。

学生需要通过民法学习,培养理性思维和法律素养,了解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5. 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学生需要在民法学习中锻炼法律实践能力,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和诉讼技巧等。

6. 推动民法法制建设。

学生需要通过民法学习,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民法法制建设中,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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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doc

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doc

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二○一五年四月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开设情况一览表备注1、各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25元/学分。

按学期收费(通过网银缴费),第一学期试读2星期后缴费,一旦缴费不再退费。

2、外语类专业不报名专业等级考试。

3、上课时间:周五晚上18:00-21:30,周六或周日8:00/8:30-18:004、辅修专业支持网站: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网站/辅修专业模块汉语言文学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专业名称:汉语言文学开设校区:闵行校区、中山北路校区1. 教学目标:因材施教,为文化教育事业培养可持续发展的中文人才:1. 基础扎实的学术后备人才。

2. 博雅创新的学者型教师。

3. 视野开阔的文化工作者。

4. 学养厚实的文学创作者。

5. 爱国敬业,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热心为社会服务。

6. 身心健康,有责任感,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7.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胜任文化教育工作,具备进一步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2. 学分要求:60学分,文学学士3. 修读要求:主修专业学有余力,对汉语言文学感兴趣的学生4. 招生人数:两个校区100人5. 开班时间:2015年秋季6. 上课时间:闵行校区:周五晚上、周六全天;中山北路校区:周五晚上、周日全天7. 收费标准:125元/学分8. 教学计划:课程名称: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精读学时学分:4学分64学时课程简介: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学会分析鉴赏古代文学作品的方法;通过对文学作品形式的细致分析与解读,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趣味,引导学生思考并探索文字背后巨大的历史文化时空的意义。

采用教材: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课程名称:20世纪中国文学作品精读学时学分:4学分64学时课程简介:通过对文学文本的精读,探究“20世纪中国文学”与现代中国历史经验的复杂关联,激活“文学”宽广而开放的生产性意义。

希望激发学生对于20世纪中国文学以及历史文化的学术兴趣,有助于养成带有反思性的审美意识,也为将来有志于进入相关领域研究的学生提供一个基本的平台。

2022年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2、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5、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编者提按: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

因此,作者在此所谈的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是民法学中最核心的问题。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传译了梅迪库斯与拉伦茨等权威著述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显然深入了许多。

然而,关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本质内涵至今并无太多系统全面的考察。

朱庆育此文,当为出于大陆法学者之手的发掘开拓之作。

文章不仅对上述基本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考察,而且还对若干基本概念及内容给出了独到的、严谨的分析推断与评论。

是一篇有资料、有见解、有功力的作品。

荐之学界,或者可展示少壮派学者的治学精神与风格。

一、问题“意思表示”概念被18 世纪法学家制造出后,通过百年学术整理,它已成为民法学较为成熟的基本概念之一。

学者对意思表示定义的表述多相类似:“行为”为属概念、“将欲发生私法效果之意思表现于外部”为种差。

即使偶有差别,亦无关宏旨。

同时,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乃旨在引起私法后果的行为。

概念界定既不能脱离相近概念之比较,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因而在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功能,既然皆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同时,在意思表示的各类定义中,几乎所有学者均将其属概念确定为“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那么,意思表示这种“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具何种关联?二、概念史略依循这一思路,我们或者可认为,“ 法律行为”取代“意思表示”,成为私法主导概念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权力在私法领域得以加强的过程。

由于,在“法律行为”概念之下,行为效力不再植根于当事人意志,或者者说,不再仅仅植根于当事人意志,更重要的是,它务必符合“现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由此推论,通过概念选择,立法者大概在某种程度上舍弃了理性法学根据行为人意志,来寻求行为拘束力之根源的思考进路,转而强调实定法对法律行为的操纵。

只是《, 德国民法典》文本的模糊性为多种解释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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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标榜、 一种制度理想的主张。这些研究显然 不够。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 即使对 这一命题最为含混、 一般的理解, 也能觉察出这一 问题本身对民法学研究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和根本 性价值。 但欲着手研究 , 缺乏资料文献是我们的基本 处境。这一处境对于 已经习惯 于归纳、 总结、 比 较、 借鉴这些理论研究方法的学者而言 , 无疑加剧 了研究难度, 很多时候无从立论、 无从论证、 无从 批判 , 我们根本无从下手。但是问题本身的重要 性亟待我们去解决它。我们应该尝试采取新的研 究思路。实际上, 资料缺乏并非是不可克服的研 究障碍: 首先 , 我们对问题掌握多少 知识 与我们对 问题的 理解 并非等量。对一定问题领域而言, 比如 意思自治问题 , 我们掌握了关于它的相应 知识 (如前人识见、 观点、 理论、 学说等 ) , 这的 确可能增益我们对它的 理解 , 或者说 , 获取一 定的 知识 是我们得以 理解 的先决条件。但 是 知识 能在多大程度上增益我们的 理解 , 是 157
2010 . 6 体系。这些知识体系既为人们提供了关于世界的 相应的图景 , 又为人们解释这种世界图景提供了 某种 原理 或 公理 。其二, 它们的知识体系中 都蕴涵着构成该种知识体系及其相应的世界图景 的思维方式。其三 , 作为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的 科学和哲学 , 规范着人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 , 即规范着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因此, 简 捷地说 , 科学和哲学的三重基本内涵 , 就是知识体 系、 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的统一。 所谓 知识体系、 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的统 一 , 也就是世界观、 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客 观世界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外, 但世界以何种 面目呈现于人的主观世界 , 则 需要借助 历史和 语言的中介 , 而人借助 历史和语言 的中介 所看到的世界, 即是世界呈现 于人头脑中的 世 界图景 。世界图景回答 这样一个问题 : 人与世 界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它是人对自身与世界的 关系的理解。因为世界图景不同 , 使人在思考人 与世界的关系时就具有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 规范, 而世界图景、 价值规范、 思维方式正是一个 科学理论所必备的三重内涵。 这种关于 理论 的理论, 为我们勾勒了一幅 关于 理论 本身的立体化图景, 在本文它成为重 新建构理论体系的基本依据。对理论内涵做知识 体系、 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这三种层次的界分 , 最 重要的作用 在我 看来 就是为 我们 阐释 意思自治 之所以为 基本原理 建立了思考的 坐标、 思维所向的维度: 既然知识体系、 思维方式 和价值规范这三种内涵是任何理论的必然属性 , 在事实上它们已经搭构了一座 理论大厦 的形 式轮廓和框架, 因此从这种形式框架入手, 按图 索骥 探询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 这一理 论的内涵, 既可能也可行。 作为基本原理的意思自治 (一 )意思自治原理: 一种 地方性知识 及其 普世价值 至此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 : 意思自治 何以 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一句话, 它表明意思自治乃 是民法 学 的 全部 精 髓、 要 义 和理 想。所 谓 精 160 髓 , 意在表明意思自治乃 是民法制度全部 规范 内在的精神、 灵魂 , 是民法现行法律规范、 法律制 度的要义 , 意思自治赋予民法全部规范以生命意 志与发展动力 ; 所谓 要义 , 意谓 意思自治 乃是理解民法全部制度内容的根本的乃至唯一有 效的 中介 , 它是打开民法世界大门的有效密 匙; 所谓 理想 , 意谓 意思自治 是民法制度的 终极价值取向 , 它构成一个社会对于民法制度实 践据以评价的根本尺度, 是人们解释民法规范的 知识体系。 显然 , 这种对意思自治原理的解释是建构性 的、 阐释性的。通过这种方式界定意思自治原理, 意图阐明民法规范的世界图景、 价值取向以及思 维特质。在世界图景层面 , 意思自治反映了西方 文化对个人与社会、 世界之间存在的关系的基本 理解 , 一种地方性的 知识 , 它立足 于个体自由 的社会理想和个人自主的生活信仰 , 努力建构个 体最大自由与社会 共存的现实社 会制度。基于 此, 在价值尺度层面 , 意思自治崇尚在社会共存基 础上的个体自由; 在思维方式层面 , 基于个体主义 的哲学观念, 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理的民法尊重 个体的生命尊严与价值 , 推崇个体权利本位。 法的观念、 法律都不是超时空的抽象物 , 法律 文化研究学者强调法律作为一种 地方性知识 的事实。 尽管人 类生活、 人类 世界存 在着一 般 性, 人类生活有着共同性 , 但是在不同的时空文化 背景下, 人类理解问题的立场、 态度以及解决问题 的方式却千差万别。也正因如此, 人类社会才有 了千差万别的生活场景, 个体也因此可能享有千 差万别的生命体验和各自丰富多彩的意义世界。 在这一点上, 意思自治原理是西方制度文明的产 物, 是植根于 个体主义文化土壤的一 种 地 方性 知识和观点 。强调 意思自治 是一种 地方性 知识和观点 , 在方法论的 意义上要求我们 解读 意思自治 要有 语境 意识 , 要求我们对 意思 自治原理 的研究要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与文化中 寻求其意义。但同时 , 意思自治原理体现了人类 对个体自由和个体价值的充分推崇和追求, 它具 有普世的维度 , 这表明对意思自治原理的阐释还 需要超越地方性的视野。
言, 乃是一种创新性的理论阐释, 而且这种理论创 新顺理成章, 是水到渠成的必然之举。原因在于, 我们对 意思自治 这一命题的审视, 有推进了的 视角 , 有放宽了的历史视域, 并涵摄了新的知识增 量, 相应的认识水平必然有新的增长。而且 , 传统 在这里成为一种有待重新开发、 利用的储备和资 源, 它并没有被预设成教义、 教条和不可逾越的永 恒真理或者 客观规律 。明白这一点 , 我们就可 以摆脱传统的羁缚 , 抛开已有 理论碎片 的困扰 和遮蔽, 无须从历史偶然的学说、 漂流的概念中寻 找依据, 我们尽管立足当下, 着眼于当代的知识水 平, 着眼于当前法制实践的需求 , 用我们自己的语 言去提出、 陈述并阐释我们自己的 民法问题 , 并 用我们自己的恰当方式找出症结、 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 , 我们要阐释 基本原理 , 就要对 基本 原理 和 理论 两者的关系有更进一步的 认识。 关于何为 理论 ,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 : 从 其内容看 , 理论反映了人们对自然或社会的认识 和理解; 而在形式上 , 理论则表现为概念、 原理的 体系 , 是一系列假设命题 的组合。若以 这种 理 论 的观念去考察 基本原理 , 我们可以认为: 从 理论内容的角度看, 基本原理 就是我们对 理 论内容 的最根本、 最实质性 的概括。凡对 理论 性问题的追问都可以穷根尽底、 永无限度地被追 问下去, 但一旦有 一个命题被设为 基本原理 , 就意味着在此处我们可以预设它为不容置疑, 构 成我们在此一领域 的 隐秘理性独断 。任 何一 个理论的内在体系、 内容上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观 点、 认识、 争执 , 基本原理 就是在该题域进行辨 别是非的根本性标准。从理论形式构成来看, 理 论是一组假设命题之间 的逻辑体系 , 那么 基本 原理 即是这 一逻辑 体系的 原始 假设和 最初 前 提。事实上, 任何一门成熟的理论体系 , 都是从最 为精炼的初始概念出发, 以严密的逻辑手段推演 出一系列的定理、 定律, 形成普遍性、 预测性的结 论, 从而为理解、 描述、 解释世界提供强有力的逻 辑。 法学理论, 自然不能例外。 第三 , 关于 理论 一词的 基本内涵, 一 种现 代的观点认为应该从三个层次去把握 : 其一, 它 们都是由一系列的概念、 范畴和原理构成的知识 159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
侯佳儒
内容提要
意思自 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 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 的理解和阐释 : 在世界图景 层面 ,
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 自身 、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 , 确立了 一种个人 主义的理 解图式 ; 在价 值取向 层面 , 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 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 ; 在思维方 式层面 , 意思自治 确立了整 个民法制 度以个 体为本 位、 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 。 关 键 词 意思自治 意思 自治原理 民法学基本原理
2010 . 6 否必然增进我们的 理解 , 却和我们通常的认识 大有差距。我们没有关于对象的任何 知识 (极 端的情况, 我们甚至于不知道有这么个 对象 存 在 ) , 我们不会形成 理解 ; 但为了 理解 , 我们 也的确不需要关于认识对 象的所有 知识 。所 谓 过犹不及 , 太多的 知识 、 信息 和太少的 知识 、 信息 一样都是 理解 的障碍。问题不 在于我们掌握有关研究对象的 多少信息 , 而是 我们掌握了 多少有效信息 和 必要信息 。问 题是, 信息是否足够、 是否有效、 是否必要 , 只能通 过理论 实践 才能 得到检 验和 证明 , 因 此通 过对 意思自治 基本语义的分析尽量获取对这一原 理的 基本理解 , 就成为本文必要的理论尝试活 动。 再有, 关于问题的 知识 和 信息 从来有真 伪之分 , 在知识的筛选、 运用上, 人的主观性处处 存在, 因此, 知识 和 信息 既能提高我们对事 物的洞察和理解 , 但同样可以形成 遮蔽 现象 , 妨碍和阻隔我们和事物本身的接触。因此现代的 理论研究鼓励研究者更直接地面对现象、 面对问 题实质 借用一句话说 , 走向事实本身 ( 胡 塞尔语 ) 摆 脱对 历史 中各 种 理论 学说 的依 赖 , 抛开各种理论碎片对我们研究视野的遮蔽 , 从 研究者自身的生活体验 , 立足其时代的历史视野 和知识发展水平 , 激发研究者自身的问题意识 , 促 使研究者创造性地 理解和解决其自 身的理论问 题。其实, 我们完全也可以采取这种姿态、 怀有这 种预期来接触 意思自治问题 。 而且, 理解 是一种历史的现象 , 理解是在 历史中流动的 ( 伽达默尔语 ) , 人类认识问题、 理 解问题总要受到特定时代理论氛围、 问题意识、 知 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作为人类对特定事质领 域的系统 理 解 , 理 论自身 也自 然在历 史中流 动。特定时代的理论问题意识、 论辩情境、 知识水 平、 图景模式 ,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我们对特定问题 的理解和诠释。因此理论性的理解和诠释, 不仅 仅要有总结、 归纳和比较的维度 , 它还应该具有开 放的胸怀, 充满想象力, 面向未来、 面向可能。从 这一点来说 , 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民法基本原理 , 实际上是理论研究应该必备的品格和特质。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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