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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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地〔2016〕1188号

渝发改地〔2016〕1188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发改地〔2016〕1188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核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按照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最新要求,结合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际,对渝发改地〔2012〕144号印发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概(估)算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编制要求》)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编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渝发改地〔2012〕144号文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审批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9月26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编制要求一、编制依据1.国家、重庆市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和规程;2.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6.初步设计文件、图纸和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原则的规定。

二、费用构成及计价原则1.费用构成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
程主要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8]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
及人工费的通知
(渝水基﹝200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
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

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
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渝水基〔2009〕28号

渝水基〔2009〕28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2009年9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1.04.06
•【字号】渝水规范〔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全市水行政审批工作,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报告成果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
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4月6日。

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

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2009年9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水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总结我市“十三五”及以前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各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期“两不超”,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前期工作质量(一)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调查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地质缺陷、用地预审情况、社会稳定等问题,避免出现前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施工漏项、生态环境制约等情况导致项目落地难。

在勘察设计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水利工程隧洞、高边坡、深基坑等重难点施工部位提出完整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建设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严格按规程规范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确保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重不漏,补偿政策准确。

充分考虑BIM技术的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强化新技术赋能,提升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二)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是强化行政审查把关。

依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投资时,除了继续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概算投资合理性进行把关外,要重点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工程重难点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设计和概算缺项漏项等进行审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渝水基[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3〕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精神,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是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结构稳定和安全、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施工图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任务、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中确需对批准初设进行修改的,应报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工程原初设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五条与批准初设比较,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下列情况均属重大设计变更或修改:(一)工程任务调整;(二)工程规模变化;(三)工程建设标准变化;(四)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等建筑物位置、结构型式变化;(五)坝体填筑材料变化;(六)料场位置变化;(七)工程投资变化超过初设批准投资的10%;(八)其它对工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管理(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

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渝水基[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5〕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渝水基[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8〕47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渝水基[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决策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负责。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界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财务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评价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建立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渝水基[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四条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及配套定额勘误-V1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及配套定额勘误-V1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
及配套定额勘误-V1
最近,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的新版已经出台。

同时,配
套的定额勘误也随之发布。

这些变化对于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专业人
士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变化的内容。

一、规定的变化
1. 增加了项目概算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新版规定了项目概算的要求和
内容,明确了工程概算的重要性。

2. 提高了项目概算的精度。

新规定对于项目概算进行了优化,提高了
工程概算的精度和准确性。

3. 强化了项目成本控制。

新版规定对于项目管理进行了强化,要求在
项目概算编制中注重成本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4. 加强了监测和检验。

新版规定加强了工程监测和检验工作,保证工
程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配套定额勘误的变化
1. 修改了定额的计算方法。

配套定额勘误修改了一些定额的计算方法,使得定额更加准确和精细。

2. 新增了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配套定额勘误新增了一些关于环境保
护的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

3. 调整了定额的结构和分类。

配套定额勘误重新调整了定额的结构和分类,使其更加合理和易于使用。

4. 提高了定额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配套定额勘误加强了定额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确保了定额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这些变化对于水利工程设计行业来说都十分重要。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版规定和配套定额勘误的变化,加强工程成本控制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渝水基[2009]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09〕25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1号)、《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3号)、《关于印发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9年度全市在建并纳入重点管理的水利工程共212处,遍布于全市39个区县。

其中:大型水源工程2座,中型水源工程24座,大型提水工程2座,县级城市堤防工程32座,重点乡镇堤防工程96座,城市拓展区供水工程39个、“九五”渠系配套工程17处。

由于工程点多、面广、施工难度大。

建设周期长、特种设备用量大、农民工从业人员多,造成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渝水基[2005]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5.05.19【实施日期】200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5〕3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管理,规范项目站的质量监督工作,现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 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 号)及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在重庆市区域内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项目站。

项目站可由中心站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或由中心站直接组建。

联合组建项目站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组建项目站必要的质量监督人员。

第四条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有参与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和义务,并支持项目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项目站的人员第六条项目站人员数量按受监督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8月15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的评价。

工程规划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

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

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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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

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十条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二条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十三条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四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第十七条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一般设计变更第十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三条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第二十六条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四章设计变更文件第二十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投资概算调概报告第三十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水利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投资概算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水利造价资质证印鉴章,参加编制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概算调整说明、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相关附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内容。

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汇总表、概算表(与初设批复概算对照)、有关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等。

附件应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结算资料、相关图件等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第六章设计变更审批第三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总工办、基建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认定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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