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磋商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1、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6张)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 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 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 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 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磋商程序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磋商程序
附则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总则
磋商程序
附则
总则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 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附则
总则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 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 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 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说明情况。
总则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程序
附则
第二十条
总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 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023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代理采购。
A、集中采购机构B、社会代理机构C、财政部门D、招标部门答案:A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故选A。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B、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故选D。
3.下列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方式的是()。
A、公开征集B、行业专家自行聘任C、单位推荐D、自我推荐答案:B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故选B。
4.正确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之日起即为受理。
A、投诉书递交B、投诉书发出C、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D、处理意见出具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故选C。
5.下列哪个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A、司法机关B、审计机关C、公安机关D、行政机关答案:B解析: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重要作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五种采购方式之外,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以达到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的目标,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实现“质量、价格、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3年吕梁地区汾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吕梁地区汾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A、5B、10C、15D、7答案:D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故选D。
2.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A、3B、5C、7D、15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故选D。
3.磋商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A、10%B、20%C、30%D、40%答案:C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故选C。
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
A、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2015-07-1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023年黄冈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黄冈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投标人对87号令规定的相关内容需要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且应该采用()的形式。
A、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B、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C、投标人公司代表签字D、现场响应答案:A解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故选A。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A、未中标供应商B、服务正确象C、纪检监察部门D、采购监督部门答案:B解析: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办〔2016〕205号)第三条正确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正确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故选B。
3.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进行采购。
A、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B、政府各级部门C、各地财政部门D、政府管理部门答案:A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故选A。
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
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一、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
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解答: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如果本级财政部门只是区县级,而不是第四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行不?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同时需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批准?2、这里的“批准”是指批准什么?是批准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还是即批准采购方式变更,同时批准允许与该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否则就不得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3、规定中的“可以”是否是74号令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取得变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批准后,自行决定是否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采购的权利,而不需要再次取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批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3841964_只有2家供应商时哪些项目可以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
CHINA TENDERING招标问答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财政部74号令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期;财库〔2014〕214号文第10条第二款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是对评审小组的要求不同。
财政部74号令第7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财库〔2014〕214号文第14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如果是PPP项目选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库〔2014〕215号)第7条的规定,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五是具体适用情形略有差异。
对比财政部74号令第3条、第27条和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我们可以发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三种适用情形一模一样,分别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两种适用情形不同。
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列明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没有列明)的两种情形为: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财库〔〕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章 磋商程序
第五章磋商程序1、总则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
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
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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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4 15:19
财库〔2015〕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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