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王玉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3卷第3期2010年9月
高教与经济
H I G H E RE D U C A T I O N&E C O N O M Y
V o l.23N o.3
S e p t.2010
德国法学教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王玉苹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法律发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但法学教育在教学活动形式、课程设置和案例教学的组织和规划等方面与德国有着较大的差异。我国法学教学应借鉴德国的教学方法,采取多种教学模式,给予法学院以课程的设置权,同时对案例教学手段的使用应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来开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案例教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的确立,传统的法学教育在理念意识、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由于长期受到德国法的影响,在部门法分类、实际的立法工作,以及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很多都借鉴了德国法的内容。因而,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上,我国和德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同时也存在着巨大差别。笔者仅从课程设置、案例教学和教学方法三个方面略谈德国法学教学模式的可借鉴之处。
一、课程设置
关于德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一名德国教授的话很有代表性:德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目标就非常明确,精力集中。学生要集中学习的不是别的,而是“法律”———作为一门学科和一种科学的法律。所以没有什么“公共课”之类的要求[1]。法学院的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研习,而专业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教育如外语、历史等,被认为在完成中学阶段的第12和第13学年时业已基本完成,通过中学的毕业考试就意味着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和具备了学习专业的能力[2]。即便如此,对于德国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除去打工等其他因素,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学期数平均也在9个学期以上。学生的学习主要集中在必修课(P f l i c h t v e r a n s t a l t u n g e n)和选修课(S c h w e r p u n k t b e r e i c h s v e r a n s t a l t u n g)的学习上。以杜塞尔多夫大学为例,其必修课主要分为四部分:(1)民法:包括民法课程〔总论、债法一般部分(合同法)和债法特别部分(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务关系)、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劳动法,商法和公司法,民事程序法,国际私法,民法练习课。(2)刑法:包括刑法(分三部分),刑事程序法和刑法练习课。(3)公法:包括公法(五部分),行政诉讼法,欧盟法公法练习课。(4)必选的法律外语专业课和法史,法哲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经过这一阶段的学习,通过一个阶段考试后,学生即可进入选修课学习阶段。选修课程的学习相对比较自由。学生可以确定专业学习的重点,培养专业特长,掌握从事学术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各校的法学院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选修方向,每个方向都有一系列的选修课程。如杜塞尔多夫大学提供的选修方向主要有德国———欧盟———国际比较私法、经济法———企业法、经济法———信息法、政治中的法、国际和欧盟法、税法等10个方向,每个方向中都包含有10门以上的课程。学生可按照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其中的几组,学习结束后,对于选修的课程组的考察将计入国家考试30%的成绩。
我国现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笔者所在学校西安交通大学为例,每学期学生都需修8门以上的
收稿日期:2010-04-20
作者简介:王玉苹(1972-),女,甘肃临泽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课程。这其中很多课程并非法学专业课程。除了公共英语、公共语文、公共数学、计算机、大学体育等公共课程外,还另设有国防教育、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自然科学有大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学校在一、二年级期间开设的法学课程主要是专业基础课,但学生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非常有限。到三、四年级,虽然设置大量主干课程和部门法课程,但由于三年级结束可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学生在三年级多忙于准备司法考试,至四年级则将时间或用于写毕业论文或找工作、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等等,真正用心于专业课程学习的时间有限,且疲于应付,对每一门课都略知皮毛,无法深入钻研。这也是我国教育中“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方向不明确的表现。
作为社会科学学科的分支,法学专业学习是在学习者掌握大量社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知识学习的一种学习活动。这不仅要求学习者对社会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教育者还必须为学习者提供学习过程中必要的思考空间,促使学生消化和吸收专业知识,从而形成自己的认知和判断。按照英国著名法官科克的经典说法,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的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法律是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以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如果学生在校所用的专业学习时间有限,且多在被动接受知识和应付考试上,毕业后就会成为“知道”法律,而不“懂得”法律、不会“应用”法律的低能儿。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笔者以为我国法学院应尽早确立教育的方向,在假定完成高中教育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学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学校广泛的开设大范围选修课来完成通识教育。对专业课的设置应减少一些与法学距离较远的课程,增强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并尽可能的将课程设置权交给法学院。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不应过于凌乱,在开设具有方向性的选修课后,通过细化课程的开设使学生在自己兴趣的基础上深化专业知识。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对学生通过拥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去寻找合适的工作大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
运用判例开展教学,我们称之为案例教学法。英美法系国家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刚进校学习时就以具体的案例为内容,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逐步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训练。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其法学教育注重通过教授的讲述培养学生法律的逻辑体系性,不从个案讲述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的法学教育不注重案例教学。如下文所述,为了配合教授的大堂课,学生必须在学习民法、刑法和公法三大领域选修足够科目的练习课和讨论课,而练习小组是大约20个学生就教师所讲述的内容进行同步练习,其方法就是通过案例的演习进行法学思维训练。
德国式的案例教学方式更符合大陆法系法律抽象、体系性强的特点。以民法为例,请求权(A n s-p r u c h)基础分析法是德国法学院进行案例分析时最常用的方法。学生通过对案例具体的分析,了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存在时效问题以及其他的抗辩理由,最后得出结论。这种分析方法不仅需要学生对案件的事实有清楚的认识,还需要学生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规范。这种分析方法运用起来给人以逻辑严密、思路清晰、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之感。与之相配套,也有很多运用这种方法分析案例的案例教材,便于学生自主学习。刑法课程的专门案例研讨辅导班,其分析方式及风格也与民法类似。辅导班先会发给学生本学期案例中涉及的犯罪罪名的基本资料,然后让学生就罪犯犯罪成立的条件(构成条件的合法理由和责任等),依照案例分析格式进行讨论。其案例分析也有其特有的固定程序,首先是问题的提出,然后是定义,再结合案件分析,最后是结果。出现某种肯定的结果之后,还要排除例外,例外的排除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最后是其他例外的排除。①
近年来,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国很多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
①付 凤:《德国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的一点启示》,《科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