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定的《上海市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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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3.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8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本市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不断深化,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突出问题整改成效明显,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市纠风办联合有关部门对落实中央及本市的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保证支农资金及时拨付,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克扣、挪用涉农补贴款等行为,确保惠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扎实开展新的四项专项治理
1.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清理整改。
一、加强专项督查,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市纠风办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专项检查,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价格监管的措施的行为,从严查处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06年上海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6]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06年上海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06年上海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日2006年上海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2006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政风行风测评,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顺利实现“十一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深化“三项治理”1、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主要目标: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执行“三限”政策和制止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赞助费的成果进一步得到巩固,学校代办收费工作进一步完善,违规办班收费行为进一步减少,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主要措施和办法:一是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搞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建设。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各区(县)纠风办、宣传部,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服务行业纠风机构,各新闻单位:本市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在广播电台开设了有听众直接参与的互动性“热线”直播节目。

近几年来,各类“热线”节目不断发展,对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广电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定于2007年1月27日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开设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以下简称“热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热线”的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任务“热线”是由市纠风办和市委宣传部主办、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提供平台,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的重要渠道,是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也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

建立“热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热线”,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根“连心线”,从而更直接、便捷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关注民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热线”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解读政策,接受群众咨询。

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解难释疑。

(二)接听群众投诉,反馈处理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3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6【实施日期】2012.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结合实际,现就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重点解决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乱收费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强“四个政府”建设、落实“两高一少”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抓好六项工作,解决部分行业乱收费问题1.切实解决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

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

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沪松府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2019年11月9日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江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收集和采纳意见建议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预公开内容)(一)决策草案;(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遵循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3]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关于2013年上海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13年本市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为加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坚决纠正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新农合、城镇医保以及教育、涉农等领域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挥霍资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和扶贫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和房屋征收行为。

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分配管理信息系统;严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健全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1•【字号】沪府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一日关于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04年,本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纠建结合,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民主评议,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行区县政府政务公开,深入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事务公开,努力提高政风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推进上海新一轮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1、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率先建成教育收费规范城市的要求,全面推行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坚决制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的行为;坚决纠正学校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巧立名目、违反规定办班收费的行为。

通过专项治理,使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措施和办法一是把中小学收费规范工作全部纳入区县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和规范高校收费的意见,完善收费听证、公示、审计、督导等制度;三是加强信访举报和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四是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化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松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松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松江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1]25号【发布部门】80903A002【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松江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松府办〔201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松江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松江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1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每位员工。

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企业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松江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松江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松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0]33号【发布部门】80903A002【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松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办[2010]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松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松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我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松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再筑消防安全屏障,根据上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会议精神和《上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沪公发〔2010〕306号)要求,结合当前松江消防安全形势,我区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提高我区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四个水平”,使我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松江区区级财政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松江区区级财政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松江区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2]47【发布部门】80903A002【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松江区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办〔2012〕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区财政局关于《松江区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松江区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各预算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追加是指在部门年初预算未安排或安排不足,而当年又必须的支出,区财政通过区本级机动财力增加安排的行为。

第三条预算追加的原则(一)法定约束原则。

区本级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突发事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和工作必需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基本支出和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需要,做到收支平衡。

(三)综合预算原则。

加强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财政预算追加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兼顾财力可能,做到综合预算、略有结余。

(四)讲求绩效原则。

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跟踪审计,确保预算追加资金规范使用,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条预算追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7]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日2007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2007年,本市的纠风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要求,既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逐步形成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1、主要目标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措施和办法一是继续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定。

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收费制度体系。

二是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使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三是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

切实加大对农村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各级财政拨款和配套措施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做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工作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工作。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
测评工作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沪纠办[200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的通知
(沪纠办[2007]8号)
各区(县)纠风办,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纠风机构:
严格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切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测评,是测评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测评工作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重要保证。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测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将测评工作的各项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
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
为确保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和健康、稳步地发展,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政风行风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工作纪律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意见、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3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3]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6.16【实施日期】2003.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意见、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3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沪府办发[2003]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务公开办《关于2003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的意见2003年,本市纠风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实行民主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抓深化、抓配套、抓提高、抓落实,努力促进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推进上海的新一轮发展,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突出纠风专项治理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主要任务和目标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行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规定所取得的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得到严肃查处;以各种手法巧立名目违规办班收费的行为得到坚决纠正;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措施和办法一是提高对规范教育收费的认识,增强依法依规收费的自觉性;二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继续聘请代表进行行风评议“回头看”;三是落实教育收费向社会公示制度,执行好财务集中管理等一系列治本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制订的《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八日2009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本市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确保民生持续得到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筹办有序推进提供坚强保证。

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落实中央及本市强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行为。

加强惠农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严格招投标管理、审计和验收。

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占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和处置体系;加强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完善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控产品质量,严防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继续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市、区县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普府办[2010]58号【发布部门】809036002【发布日期】2010.08.10【实施日期】2010.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10〕58号)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基层站所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10〕2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市各街道(镇)的主要基层站所普遍进行1次评议。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通过评议,使基层站所作风明显好转,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不正之风问题明显减少,服务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干群关系明显加强。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街道(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基层站所上级主管部门的作用;(二)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直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边评边改、即知即改;(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综合评定;(五)合理运用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取信于民。

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纠风办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街道(镇)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街道(镇)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基层站所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作用,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7•【字号】沪府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制订的《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4月7日上海市2001年纠风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届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善、优化政治和社会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基本要求,以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为对象,以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完善纠风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努力从体制、机制、法制上铲除不正之风的土壤,争取纠风工作的新成绩。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是:行风评议要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抓出成效;专项治理要在巩固中有所发展;行风测评机制要在试行的基础上有较大推进;整个行风建设的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为上海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一)继续开展行风评议1、开展对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风民主评议。

评议主要围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质量技术监管等方面的行风状况展开。

2、普遍开展社区行风评议。

由各社区对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与收费情况进行评议,督促物业管理组织认真解决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不正之风,缓解群众的不满情绪,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推进物业管理组织行风的好转。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松府办[2010]3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松府办[2010]3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松府办〔2010〕3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通知》要求,区政府开展本区所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

清理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委办局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根据《规定》,各街道办事处不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考虑到各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如确有需要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区政府委托有权机关发布。

(二)清理标准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2]38号【发布部门】80903A002【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松府办〔2012〕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现将《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松江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打非治违”工作动员部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通过严密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取缔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活动,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一些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本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培荣副区长副组长:陈玉龙区安监局局长成员:柳文斌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左生才区经委副主任姚水平区农委副主任陈儿根区安监局副局长黄宝荣区交通局副局长周永军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坚强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丁浩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徐林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邱锦新区绿化市容局副调研员“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由区安委办具体负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2]35号【发布部门】80903A002【发布日期】2012.07.11【实施日期】2012.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松府办〔2012〕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2012年松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2年,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上级统一部署下,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透明政府为目标,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服务,拓展公开途径,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一)增强公共资金运行信息透明度。

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区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区本级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以及区对街镇、园区的体制分成和转移支付的办法等。

根据实际,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对市级要求公开的中央、市级专款以及涉及重要民生的区级专款进行公开。

各级专款公开实行财政区、镇(街道)上下联动,同步公开。

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

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影响安全稳定的外,在公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本级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区本级财政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基础上,试点公开部分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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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定的《上海市松江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1]34号
【发布部门】80903A002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定的《上海市松江区2011年纠风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区委、区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具体部署和市纠风办工作要求,区纠风办制定的《上海市松江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松江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1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6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为实现“两高一少”目标、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坚决纠正当前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认真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的一律撤销,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行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严格规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活动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行为。

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

严格控制以政府或部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会议。

坚决纠正会议过多过滥、发放纪念品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的问题。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严格执行国内(市外)、出国(境)学习考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改革后续管理,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规模,严肃查处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违反规
定到国内(市外)学习考察的问题,严肃查处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问题。

坚决纠正和查处借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名目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行为。

2、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利益。

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监管力度,坚决纠正超规模、超范围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行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

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

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环节的监管,防范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

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的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

在建设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

在配置环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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