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水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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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界 水 资 源协会 认 为所 有 的人 都 有权 用水 , 世 世 但 界上 至 少有 1 2亿人 口缺 水 , 全球 水 伙伴 ”组 织主 席玛 “ 格 丽特说 : 水权将 决定在 什 么条件 下谁 有权 利得 到水 , “ 怎 么样管 理 水质 以及 在 缺 水 的情 况 下 决 定怎 么样 分 配 水” 在我 国水 资源属 于 国家所有 , 。 水资 源的所 有权 由 国
按 照 水 资 源特 性 以及 人 类 对水 资 源 的开 发 利 用 方 式 , 考虑 到 法律 调整 的必 要 性 和 可 能性 , 律 意 并 法 义 上 的水权 一般 主要 表 现 为水 资源 所 有权 、 资 源 水
行政 配置权 和水 资源使 用权 。
一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
政 配置 权 限 的划 分 ; 资源 行政 配 置 的总 量控 制 原 水
于探 矿权 、 矿 权 的 规定 , 采 土地 管 理 法 规 关 于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 抵押 权 的规 定 等 。取水 权 是 以对 水 资 源 享 有 取 水 权 利 为 客体 的水 权 ,属 于 准 物 权 的 范
水 和 地下 水 ) 所享 有 的有 关权 利 的总 和 。广 泛 意义 上 的水 权 ,涵 盖 了有关 水 资 源的各 个 方 面 的权益 。
中央 政 府及 其 主管 部 门 的职 责 为 重 要 河 流 水
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 ; 跨省际河流
水 量 分配 权 以及 紧急 情 况下 的水 量 调度 权 ; 省 际 跨 水 事 纠纷 的调 处权 ; 关 水 资源 管理 制度 的拟 制权 有 及其 实施 的监督 权等 。
的授权实施水资源管理和相应监督工作。
水 资 源 收 益 权 归 中 央政 府 ( 权 费 、 资 源 费 水 水 和有 关 的税 收 ) ,国务 院有 权决 定 水资 源 收益 权 的
——
分 配方 法 。
根据 目 前学界对水权 的理解和《 宪法》 《 、水法》 的有关表述 , 水权是指人们对于水资源 ( 包括地表
N
…
浅析 我 国水 权法律 制度
吕 崧
( 北 林 业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哈尔 滨 104 ) 东 5 0 0
文 摘 编 号 :0 5 9 3 2 1 )4 0 5 一 A 1 0 — lX(0 0 — 0 8 C 1
水资 源所有 权 由 国务院代 表 国家行使 。在 水资 源 的具 体 管理 上 ,国务 院可 以直 接 行使 有关 权 利 , 也 可 以授 权 国务 院有 关 部 门和 地 方 各 级人 民政 府 行使 有 关权 利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和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 府无 权 擅 自处 置 国有水 资 源 , 能依 法根 据 国务 院 只
斯、 南非 、 澳大利亚 、 菲律宾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 区都 也明确 了水 资源属 于 国家所有 。
许可制度 实施办法》 的规 定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 府 及其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是 水 资 源 行 政 配 置权 的行 使 主体 。水资 源行政 配置 权 的实现 途径 主要是
务 院代表 国家行使, 法律意 义上 来说 , 从 水权 一般 主要 表 现 为水资 源所 有权 、 水资源行政 配置权 和水 资源使 用权
关键 词 : 水权 ; 水资 源 ; 度构 建 ; 管 制 监 中图分类 号 : F 6 文献标 识码 : D 46 A 文章 编号 :0 5 9 3 2 1 )4 0 5 — 3 10 — lX( 0 0 — 0 8 0 1
制 度上 , 国际上 普遍 的趋 势 是把 水 资 源作 为公 共 财
产, 明确水资源属于 国家或者公共所有 , 并加强政
府 的管理 和控制 。法 国 、 以色列 、 日本 、 西班牙 、 罗 俄
单位 和个 人 对 一 定 量 的 水 资 源 所享 有 的初 始 水 权 ( 主要 通 过 取水 许可 来 实现 ) 。按 照《 水法 》 《 水 及 取
收 稿 日期 : 0 1 0 — 2 1— 3 5 作 者 简 介 :吕 崧 (9 1 ) 男 , 尔滨人 , 士 研 究 生 , 龙 江 省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主任 科 员 , 究 方 向 : 境保 护 法 学 18 一 , 哈 硕 黑 研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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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法权益 。 二、 水资源 行政 配 置权法 律制 度构 建
、
关于水 资源所 有 权法律 制度 的构 建
水 资 源行 政 配置 权 是 国家 行 政 主体 根 据 法律 授权 , 对水 资 源 进 行 管 理 的 权 利 , 水 资 源 所 有 权 在 和水 资源 使 用权 的行 使 过程 中起 着 桥 梁纽 带作 用 。 具 体来 讲表 现 在 两个 方 面 : 是 确定 一个 行 政 区域 一 对 河流 所享 有 的初 始 水权 ( 主要 通过 河 流 的水量 分
国务 院及其计 划主管部 门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依
法 确定 河 流 的水量 分 配方 案 , 实施 水 资源 行 政 配置 权 ; 行政 主 管部 门依 据 法律 、 规 的授 权 , 水 法 依法 在 指 定 的 流域 或 区域 根 据 规 划 的 可分 配 水 量 和 实 际 情况, 通过 取水许 可 审批实 施水 资源 行政配 置权 。 水 资源 行政 配 置权 的法 律 制度 构 建 : 资源 行 水
配方 案来 实 现 ) ;二 是 确定 从事 水 资源 开 发利 用 的
根 据 民法 中对 所 有 权 概 念 的 界定 和水 资 源 的 自然 属性 , 资 源 的所有 权 是指 权利 主体 对 于 水 资 水 源所 享有 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处 分 的权 利 , 是水 资 源 分 配 、 理及 开 发利 用 的基 础 。在水 资 源所 有 权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