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doc
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doc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二)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
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
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
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
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3.27
•【文号】商合函[2012]179号
•【施行日期】2012.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
和个人的通报
(商合函〔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截至目前,我国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具有经营资质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近3200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超过1000家。
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统计人员努力钻研,兢兢业业工作,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的开展,商务部决定对在2009—2011年度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全国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先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不断夯实统计数据基础,努力开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新局面。
附件:1.在京中央企业统计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2.地方企业统计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
9
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外汇登记、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
汇、汇出手续 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
等。
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
门停止对严重 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汇综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
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
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
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
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
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
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
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
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关于表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动态情况,2004年11月,经商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下发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90号)。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各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和宣传统计制度,积极组织统计业务培训;积极配合主我部组织的重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专项调查。
制度下发两年来,统计人员的业务机工作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工作责任感不断增强,按时、保质地的完成了统计调查任务,为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为此,商务部决定对再2005、2006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和统计人员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更好地为"走出去"业务的发展服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
特此通报附件: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2.中央企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l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序号先进单位名称先进个人1 北京市商务局外经处崔春玲2 天津市外经贸委外经处李丽萍3 上海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吴琦4 江苏省外经贸厅外经处任重5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经处伍建国6 河北省商务厅外经处汪娇7 河南省商务厅外经处王洪军8 黑龙江省商务厅赵起超、任继红9 青岛市外经贸局合作处陈力10 浙江省外经贸厅外经处潘蕾11 宁波市外经贸局外经处胡世懿12 广东省外经贸厅合作处刘永如13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外经处黎旻14 安徽省商务厅外经处李琼15 陕西省商务厅国际合作处解娟16 四川省商务厅外经处17 云南省商务厅外经处杨沐18 山西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郭香香19 湖北省商务厅外经处屈克明20 大连市外经贸局21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经处22 甘肃省商务厅合作处舒莹2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处闫疆24 福建省外经贸厅外经处郭晓峰附件2中央企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先进单位名称先进个人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马越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夏畅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许青4、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郭旸旸5、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张颖6、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李凤祥7、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刘青8、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袁慧玲9、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候双红lO、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张利11、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张晓华12、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李迎荣13、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杨静14、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韩宏芝15、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韶宇16、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艳17、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康建国18、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张静19、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张伟20、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2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团丽22、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傅勤勇23、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卫东24、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5、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禹长宽26、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耿建华27、中国医疗卫生对外经济合作公司28、中国电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王桂双29、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30、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华31、长城钻井公司曹晓红32、中国建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3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法规目录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后)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修订)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5、《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6、《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有明文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商务部相关法律法规: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3、《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5、《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最新2002年4月1日执行)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15日)7、《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9、《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10、《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1、《关于取消对外合作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12、《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13、《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4、《商务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15、《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6、《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17、《青岛市外经贸局关于提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18、《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服务费收取暂行办法》三、劳动部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劳动部关于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3、劳动部关于颁发《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四、与日本研修制度相关1、《外国人登录法(日语)》(此部法律没有找到中文版)2、《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文》《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3、《日本国有关在留资格“研修”的基准省令》4、《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的指针》5、《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研修津贴、工资及管理费的指针》6、《面向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研修·技能实习指南手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doc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本统计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等。
(四)服务进出口统计的范围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五)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中国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六)自然人移动统计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七)综合报表由商务部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测算数据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填报。
(八)服务进出口统计报表为季报。
其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一)取消“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3年第3号》(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1988年10月1日对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对外贸易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对外贸易信息的主体,反映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的总体情况。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对外贸易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检查对外贸易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其他各类全国性进出口总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各类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边境贸易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简介
2002年
39
2003年
43
2004年
47
2005年
49
2006年
46
2007年
49
2008年
51
2009年
50
2010年
54
2011年
50
13.3 14.7 15.1 17.3 19.1 20.8 21.7 20.4 21.7 22.7 22.2 24.0 22.2
2000至2011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 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亿美元)
第四部分 主要概念和解释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
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条例>第二条:对外承包工程是指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 的活动.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
业务统计:
(一)承包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按 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 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007年
2009年
2011年
2011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 地区分布情况
拉丁美洲 8%
北美洲 1%
大洋洲 2%
欧洲
4%
亚洲 50%
非洲 35%
2011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行业构成
工程项目分类
电力工业 房屋建筑业 交通运输建设 电子通讯 石油化工 制造及加工 供排水 矿山建设 航空航天 环保产业建设 其他 合计
2010年12月,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 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业务发展实 际上,2008年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进行了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摘要:一、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概述1.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定义与特点2.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发展历程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内容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2.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3.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5.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7.货物自动进口许可8.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9.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10.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11.进口关税配额审批12.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1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14.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15.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劳务合作部调研情况1.投资服务2.工程咨询业务、投融资业务、产业运营业务、资产管理运营业务的1231 产业格局四、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1.《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2.法治化轨道下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正文:一、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概述1.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定义与特点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承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安装、维修等工程服务。
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劳动力,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支持。
这两种业务形式都属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范畴,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发展历程自上世纪70 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最初的劳务输出为主,到后来逐步发展为以承包工程为主,劳务合作为辅的业务结构。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内容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主体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统计主体应当以企业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2. 统计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和项目。
四、统计内容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工程类型、项目地点、工程规模、合同期限等。
2. 统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五、统计方法1. 统计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2. 统计主要依靠企业财务报表、合同文本、业务报告等资料,同时可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调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3. 对于统计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核实原因,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统计责任1. 各统计主体应当明确统计责任人,负责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统计工作。
2. 统计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统计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统计任务。
3. 统计责任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政策,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统计报告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统计报告应当定期发布,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发展趋势、存在问题等。
2. 统计报告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送,及时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3. 统计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八、统计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检查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统计主体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资料及信息。
九、违规处理1. 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者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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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1.定期存款,指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将存放在两家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视为定期存款。
2.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3.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
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
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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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修订稿)商务部2012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目录一、总说明 (23)二、报表目录 (24)三、调查表式(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 (25)(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LW2表) (26)(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7)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28)一、总说明(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1990年10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情况,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的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制定政策,编制和检查计划,进行有效的调节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对外承包劳务统计是反映对外承包劳务业务活动情况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对外承包劳务统计是我国对外经贸统计的组成部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六条凡以招标议标承包方式承揽的下列业务都作为承包工程统计:1.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援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
4.承包我国境内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5.与外国承包公司合营或联合承包工程项目时我国公司分包的部分。
6.以服务成果向业主收费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勘探与普查;建设区域规划;提供设计文件、图纸、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人员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进行工程承包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政府、企业和客户而言,对这些工程承包项目进行统计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并为未来的决策提供支持。
因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国内企业和政府提供合适的服务。
1. 统计指标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需要针对不同的指标进行分析和统计,常见的指标包括:1.1.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是指承包单位承接的工程量。
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1.2. 工程形式工程形式是指采用的不同建造方式,例如总承包、施工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
1.3. 工程类型工程类型是指不同的建筑类型,例如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
1.4. 国别国别是指工程承包所属国家和地区。
1.5. 经济指标经济指标包括总投资额、出口额、利润额等指标。
2. 统计方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2.1. 调查问卷法调查问卷法是指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承包单位的经营数据,例如工程规模、工程形式等。
2.2. 档案资料法档案资料法是指通过承包单位的档案资料获得经营数据,例如工程规模、工程形式和工程类型等。
2.3. 网络数据采集法网络数据采集法是指通过网络收集、提取相关数据,例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外国官方公布的数据等。
2.4. 统计表格通过编制不同的统计表格,可以更方便、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承包单位的经营状况。
3. 统计报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告是承包单位和政府部门了解市场情况和制定未来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因此,统计报告应当有如下内容:3.1.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涵盖年度总体经营状况、工程规模、工程形式、工程类型、投资额、出口额、经济效益等指标。
3.2. 报告格式报告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具有较高的符合性和可读性。
3.3. 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对经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对市场趋势和未来规划提供参考和建议。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概述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济统计制度和信息考核制度是必须的。
该文档就是针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进行的详细阐述。
统计对象
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对象包括: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包括单项工程合同和总承包合同);
•对外承包工程的变更和索赔;
•对外承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
统计指标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指标主要包括:
•合同额和完成额:指工程的合同金额和实际完成金额;
•净利润率:指工程完成后的毛利润与合同金额之比;
•工期:指工程计划完成时间和实际完成时间的差异;
•不合格品率:指工程产品不合格品占总产量的比率;
•安全事故率:指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次数与总工时之比。
监督和考核
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和考核主要包括:
•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由合同履约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业绩考核:主要考核工程的合同额、完成额、净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对于表现优秀的机构进行奖励,表现不佳的机构则要进行相应处罚。
统计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包括: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
•对外承包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
•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情况统计表;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之一,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信息考核制度,可以促进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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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务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劳务合
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目录
一、总说明 (23)
二、报表目录 (24)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 (25)
(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LW2表) (26)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7)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28)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六)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七)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九)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二)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基层报表
三、调查表式
基层报表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号:LW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月
(续表)
统计负责人:制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对外劳务合作月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号: 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月
(续表)
统计负责人:制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号: LW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月
(续表)
负责人:制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外方签约单位: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
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3、雇主名称: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4、签约日期:是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5、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1、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为反映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的行业特色,商务部结合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分为以下八个类别: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P;Q类83小类;R类)(6)交通运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G类中53至56小类)
(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类中的65小类)
(8)其他
2、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3、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4、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5、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
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6、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