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再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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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再审、重审”的审判程序

“终审、再审、重审”的审判程序

再 审 是 指法 院对 已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 、 裁 定确 有错 误时对 案 件所做 的重 新 审 理 。再 审 案 件依 照审判 监督 程序 进行 。审判监 督 程序 是 为 了纠正 对 已发 生法 律 效 力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裁 定设 立 的一 种特 别 程序 ,不 是每 一个 案件 的
审是不是终结? 终审后为什么还可以再审? 再审 和重 审有什 么不 同 ?为 了帮助 大 家学好 法律 常
识 。 文试谈 终 审 、 审 、 审 的审判 程 序 , 教 本 再 重 供
学参考 。

级人 民法 院 已 经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 、 定 ; 裁 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已经 发
必 经程序 。
再审的, 当依法再审。 应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 出抗 诉 的案件必 须再 审 。 当事 人只 有在 以下情 形 之一 时才 有权 申请
人 民法院再 审 : )有新 的证 据 ,足 以推 翻原判 ( 1 决 、 定 ; ) 判决 、 定认定事实证 据不足 ; 裁 (原 2 裁 ( 原 判 决 、 定适 用 法 律确 有 错 误 ;4人 民法 3 ) 裁 () 院违反 法定 程序 , 能影 响案 件 的公正 处理 ; ) 可 ( 5 审判 人员在 审 理案件 时 徇私 枉法 。 外 , 此 当事 人 对 已经 发 生法律 效力 的调 解 书 ,提 出证据 证 明 违 反 自愿原 则 或者调 解 书 的内容 违反 法律 可 以
决、 裁定 的事 实确有错误 ; 二 是 据 以定 罪量 刑 的证 据 不确 实 、不 充分 或者证 明案件 的 主要 事 实 之间 存在
矛盾 ; 三是 原 判决 、 裁定 适 用 法 律确 有 错 误 ; 四 是 审判 人员 审判 案件 的 时候有 徇 私舞 弊 、枉法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审和发回重审是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回重审的制度概述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公正与公平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犯;二是诉讼监督的需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三是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质量。

五、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院对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导致程序滥用;部分案件在再审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六、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再审和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二是明确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防止程序滥用;三是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再审和发回重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结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指出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再审与重审

再审与重审

一、基本案情1994年5月,韩某任甲公司经理,为筹建一砖厂向罗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年,年利率30%.借条上有韩某本人签名并盖有公司印章。

此后,韩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2000年9月,韩某给罗某出具一借条,称双方结算数为58000元。

2000年11月,罗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偿还58000元借款。

二、裁判要点一审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韩某偿还56000元。

韩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时,因甲公司已被工商机关登记部门注销,遂追加甲公司的开办单位乙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借款为韩某个人行为,乙村委会不属本案当事人,故宣判时通知乙村委会退出诉讼,并判决韩某偿还罗某58000元。

韩某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韩某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一审和原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漏判、漏列当事人,裁定撤销一审和原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对本案几个程序问题的思考1、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的程序问题本案二审法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主要原因是一审和原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漏判、漏列当事人。

而当事人乙村委会在一审法院重审时被通知参加了诉讼,只不过后来又被一审法院通知退出了诉讼。

一审法院如此做法有二点考虑,一是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乙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意味着其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退出诉讼;同时当法院追加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时,判决的主文部分不能表述为常用的“驳回原告对某某的诉讼请求”,而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可避免此难题。

二是《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有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样式,说明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是可以的。

笔者认为,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理由如下:一是缺乏法律依据。

在通知当事人退出诉讼时,因没有适当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故一般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反其意而用之,这种做法难以服人。

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

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

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肯定是有区别的;一般指令再审就是就是属于判决已经生效,而进行发回重审;而对于发回重审可以在审判的过程中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情就可以进行重审,这两种是属于适用的程序和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一、再审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两者有区别吗?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回重审,可能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可能是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

两者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决定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二、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在司法领域中,再审和重审是两个常见的诉讼程序。

虽然这两个术语听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一、定义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再审一般是在判决已经生效之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重审一般是在判决尚未生效时进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有错误判决。

二、请求条件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一般来说,再审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新的充分证明原判决错误的情况;(2)原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3)原判决所依据的裁判是无效的;(4)原判决的执行产生了严重后果;(5)因送达程序不当等原因导致一方无法行使申诉权。

再审请求需经过法院审核,符合条件方可获得再审裁定。

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宽松。

当一方或双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重审。

重审申请一般需要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观点,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判决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相对于再审的条件,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宽松。

三、程序再审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初审和终审。

初审是指再审裁定生效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终审是指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

再审的程序步骤与普通的审判程序相似。

重审的程序相对简单。

当申请人提出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申请,上级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的程序一般会比再审的程序要简化。

四、效果再审的效果在于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如果再审的结果是认定原判决存在错误,则再审裁定将代替原判决生效,并且对案件进行再审判决。

再审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重审的效果在于重新审理案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决定。

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

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

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

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不同于重审。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再审也不同于上诉审。

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

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当代中国,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案件将要会被发回重审。

同时,有些案件也有可能是再审。

那么,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当代中国,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案件将要会被发回重审。

同时,有些案件也有可能是再审。

那么,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概况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二、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

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一、发回重审(一)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一、概念题1.再审程序(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重审与再审(西北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重审——再审(武大2004年研)答:(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①针对的判决不同。

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

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3.民事抗诉(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再审庭的判决形式

再审庭的判决形式

再审庭的判决形式再审庭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以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

再审庭的判决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驳回再审当审判机关认为再审请求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请求事实认定错误时,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的判决。

驳回再审后,原判决将继续生效。

二、发回重审当审判机关认为再审请求具有一定的理由,需要重新审理时,可以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发回重审后,案件将由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三、改判在再审庭审过程中,如果审判机关认为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对案件的重大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可以作出改判的判决。

改判后,新的判决将取代原判决。

四、撤销当再审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违法规定、程序错误或其他错误导致判决无效时,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决的判决。

撤销后,原判决将失效,案件将退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按原判决在再审庭审过程中,如果审判机关认为原判决没有明显错误,再审请求没有足够理由,可以作出按原判决的判决。

按原判决后,原判决将继续生效。

六、修正当再审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存在部分错误,但不影响整体判决的效力时,可以作出修正的判决。

修正后,原判决在被修正部分将被更正。

七、回避如果审判人员在再审庭审过程中出现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需要回避。

回避的结果是将审判人员替换为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再审庭的判决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所述的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中国大陆法律体系。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形式可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再审庭的判决形式主要包括驳回再审、发回重审、改判、撤销、按原判决、修正和回避等。

在再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这些判决形式各有特点,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判决更加准确和公正。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再审发回重审原一二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再审发回重审原一二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再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再审了。

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做出的判决⽣效后,当事⼈
是不可以在申请再审的了。

这⼀规定,来源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
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
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仅看本条规定,⽤词为“可以”,其实实践中不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规定,当事⼈申
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
的。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
或者抗诉,但因⼈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本解释规定的很清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Great ideas can only become feats when they are put into ac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再审和重审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再审和重审的区别是概念不一样,启动的程序不一样,重审的话还是由原来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但再审的话是组成了新的合议庭,有新合议庭对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重新进行审理。

如果案件是重审的,说明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

一、再审和重审的区别主要是什么?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如下: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

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

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条件有哪些?(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上诉和再审的区别申请再审和上诉的区别

上诉和再审的区别申请再审和上诉的区别

上诉和再审的区别申请再审和上诉的区别上诉和再审的区别不是一回事情. 上诉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判决不服,而提出的请求上一及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是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向同级或上级法院申请,或者本级法院、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进行再审。

二者不同在于:对象不同,提起的机关不同,审理的机关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

上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之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要求其再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只有一次,上诉审也就是二审程序结束后,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是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的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神情再次审理该案,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上诉于申请再审的区别?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上诉是在一审判决后生效之前,对判决不服提出的。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的,但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行。

所以,一般情况对判决不服最好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提出上诉,最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申请再审都是在判决生效以后,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诉讼风险也比较大,有点缠诉的意味了。

民事再审,和上诉有什么区别? 我觉得最大的区别就是再审的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上诉是针对没有生效的判决,再审可以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由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再审由当事人提出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起动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可能不太完全,但可以帮助你理解二审和再审的区别?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是:重新起诉符合起诉要求的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则不会被受理。

重复起诉指的是基于同⼀个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1、⾏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是:重新起诉符合起诉要求的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则不会被受理。

重复起诉指的是基于同⼀个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已经⽴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政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表⼈为诉讼⾏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

⼆、重复诉讼的处理⼈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当事⼈达成书⾯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编为⼤家介绍的民事诉讼重复起诉的含义以及构成重复起诉需要达到的条件,⼤家可以参考学习⼀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对⼏种不同的起诉,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式,由此可见,我国的任何法律问题都依法可依,因此发⽣⽆法解决的⽭盾纠纷时,不要违法解决,要依据法律解决。

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重审是指因原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过程。

重审是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程序。

以下是对我国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重审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重审: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指在原审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指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正确。

4.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指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重审的程序1. 提出重审申请: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重审的理由和事实、原判决、裁定的文号等。

2. 审查与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决定重审;如果认为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3. 重审审理:决定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4. 重审判决:重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重审的限制1. 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同一案件,经过两次重审的,不得再申请重审。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重审和再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重审和再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重审和再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案件的重审和再审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重审和再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合法性。

下面将从案件重审和再审的定义、操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案件重审和再审的定义案件重审和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因发现原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新的证据出现,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案件重审和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案件重审和再审的操作流程1. 申请阶段:案件重审和再审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

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重审和再审的条件。

2. 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查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判断申请是否符合重审和再审的条件。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工作人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3. 证据调查阶段:在受理申请后,法院工作人员会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

他们需要收集、整理和审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审的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4. 审理阶段:在证据调查完成后,法院工作人员会组织案件的审理。

这个阶段,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和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5. 决定阶段:在审理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或判决。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要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并作出公正的决定。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体现在哪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体现在哪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体现在哪一、重审和再审的区别体现在哪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

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二、再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
重审
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 法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

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 有现实意义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 决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情况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 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 效

维持
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 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
一审重审仍可上诉,二审重 审最后生效(由上级提审的 一审再审视为二审重审)
2、判决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1诉不作为不成立
2诉不合理行为
3行为合法的依据改变

撤销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审理 方式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 公开进行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二审、重审和再审有什么不同?

二审、重审和再审有什么不同?

二审、重审和再审有什么不同?
从汉语语法上讲,二审、重审和再审是同一概念,从刑事诉讼法讲,这三个词是不同的概念。

二审、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

二审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二审的作用是维持原审法院正确的判决,纠正原审法院错误的判决,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二审的决定权在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就必须进行二审。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再审,是指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推翻原判决,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作用是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

再审的决定权属于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

当事人申诉、当事人亲属申诉,只是帮助法院发现错案线索,不能决定是否再审。

但检察院认为是错案要求法院再审的,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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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

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
发回重审的原因: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
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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