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稽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卫监督〔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一步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到位,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条例》和其他相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规为准绳,紧密结合北京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状、水平和公众社会认知能力,采取集中专项与“双随机”抽查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迈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计划,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坚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自我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条例》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条例》规定和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监督执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京卫基层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27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及配置标准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平米的计划生育咨询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健康教育室等合并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
人口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架等宣教咨询设施,按照《北京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配置基本要求》(京人口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配置设备。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宣传: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017年北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十、中医服务 (20)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22)2017年,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成效显现,医药费用总体平稳,居民就医体验得到提升。
公共卫生屏障日益牢固,妇幼和精神卫生管理不断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稳步推进。
首都卫生计生事业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突出改革创新,突出健康管理,突出疏解协同,切实回应群众的健康需求,为首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7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986家,其中医疗机构10843家(含118家三级医疗机构、163家二级医疗机构以及649家一级医疗机构),其他卫生机构143家。
与上一年比较,医疗卫生机构增加349家,其中:医疗机构增加35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69家),其他卫生机构减少3家(见表1)。
732家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52家,民营医院480家。
其中,713家地方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33家,民营医院480家;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510家,100-199张床位医院71家,200-499张床位医院58家,500-799张床位医院34家,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40家。
123(二)卫生人员总数2017年,全市卫生人员数达34.6万人,与上一年比较,卫生人员增加1.5万人,增长4.7%。
在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27.7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7391人,管理人员20160人,工勤技能人员28345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247人。
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0.6万人,注册护士12.3万人。
与上一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2万人,增长4.6%(见图1)。
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16.0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12.8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4.9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 5.7人。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政法字[2015]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
(京卫政法字[2015]32号)
委各有关处室: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7月15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1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结合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市、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约束自由裁量权;
(二)取消市卫生计生委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三)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推动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遵循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委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进行前置审批。
(二)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市卫生计生委具有。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秋冬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秋冬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秋冬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秋冬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委于2017年9月25日-29日组织专家对16个区的34家医疗机构秋冬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机构均针对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疫情报告制度,在全院或重点科室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相应的应急预案储备完整。
大多数医院肠道门诊、发热门诊指示标识明显,分区合理,肠道门诊腹泻病例登记、实验室诊断试剂符合要求,发热门诊流感样病例上报程序规范、及时完整,皮肤性病科门诊具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首诊医生负责制度、门诊消毒隔离制度和污物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大多数接诊医生能掌握鼠疫、霍乱、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细菌性痢疾、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的定义及临床特点,熟悉报告流程。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地医院、电力医院、首钢医院、门头沟区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顺义区医院、平谷区中医医院、延庆区医院、延庆区康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设置规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儿童医院、石景山医院、门头沟区医院、房山区中医医院、怀柔区第一医院、怀柔区中医院等单位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病例定义和疫情报告流程,监测敏感性较高;中日友好医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登记,提高了监测的准确性。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京卫基层〔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18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绩效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起与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发展有机衔接的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动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调动和激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循证卫生决策发展,为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市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经济和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现发给你们,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全面推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区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工作方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n)。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4日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绩效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起与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发展相匹配的新型绩效管理机制,重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激发人员服务活力,特制定此方案:一、主要目标构建北京市基层卫生三级绩效管理平台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合理界定各服务项目标准化工作量;推行信息化当量系数绩效管理及考核方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卫生局印发的《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废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四章项目公示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数据共享第七章科技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学技术进步,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更好地满足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需求,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
为规范首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管理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立足首都,以卫生与健康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基层普及项目和青年优才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发布申报指南;(二)组织首发专项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三)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四)组织建立首发专项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五)建立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组织进行数据共享;(六)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机构委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开展信用管理;(八)促进首发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监测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安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传防便函〔2017〕101号)等要求。
现就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牢固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各区、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坚决避免因传染病信息信息泄露事件损害患者利益,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属地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各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因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规范信息安全行为,切实提高防范能力自2017年9月30日起,全市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全面启用数字身份认证,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下,加强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切实规范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行为。
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数字证书北京市使用管理规范(2017版)》(附件1)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数字证书安全管理、技术指导、监督与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监测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49号)要求和《2017年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有关工作任务,按照《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方案(201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21日北京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工作方案(2017年)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管理、在已有的细菌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架构和工作基础上,在全国疾控系统建立运行的传染病病原细菌实验室监测网络,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病原体识别、分子分型、基因组溯源等调查分析技术,开展病原细菌实验室和流行病学监测,应用于细菌性传染病的防控。
通过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细菌性传染病监测模式,推进细菌性传染病监测预警新技术和策略应用,从而提高疫情发现和防控能力。
为确保我市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一)启动建立致病菌实验室网络化监测体系,在网络内形成规范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和推广致病菌的病原学鉴定、分子分型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实验室致病菌鉴定分析能力。
(三)建立和应用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监测信息分析系统。
(四)形成实验室监测整合应用于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的信息和工作平台,在疫情发现、溯源以及突发疫情处置中发挥实验室监测作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病理诊断中心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区卫生计生委接到申办病理诊断中心的许可申请后,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专家审核验收的申请。
病理诊断中心在验收通过并按管辖权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病理诊断活动。
三、北京市病理质控中心要将病理诊断中心纳入病理质控管理范围,根据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病理诊断中心需按有关规定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保障病理诊断质量。
五、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对病理诊断中心进行审批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同时,要结合辖区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联合体建设情况,推进病理诊断中心与其他医疗机构间的协作。
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服务。
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作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证》的签发《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除外)。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京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发〔2017〕3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以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居民健康,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北京市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北京市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2017年度行动计划》,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推进96项主要行动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国卫办函〔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13日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线,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预防为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与我市健康信息化和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为提升北京地区全民健康信息化水平,发挥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化在在改善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与好经验、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我委。
附件: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19日附件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便民服务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与我市健康信息化和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为快速提升北京地区全民健康信息化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化在改善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要以国家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要求及健康中国、健康北京发展纲要等为指导,以服务人的生命全周期健康为目标,以标准安全为基础,按照坚持国际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以健康医疗信息标准互联互通、互联网+新技术便民服务为抓手,推进面向患者、面向全人群健康的信息惠民、便民服务,提升患者健康服务获得感,提升公民健康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健康医疗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的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网络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广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应用先进经验,用两年时间落实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民方便就医、及时救治、分级诊疗、健康自我管理等关乎公民切身健康、切身利益方面的多项服务措施,建立北京地区互联网+健康医疗信息惠民服务管理体系,让公民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更加安全获得诊疗服务和健康服务,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技术能力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技术能力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技术能力考核的通知京卫疾控?2017?29号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我委拟组织开展2017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以下简称A类)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以下简称B类),并且出具的检验、评价报告用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技术服务机构。
A类:可以独立承担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理发店、游泳场所、商场(店)等卫生标准(GB9663~72-1996)规定的常规检测项目;B类:可以独立承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18204.5-2013)规定的常规检测项目。
二、考核时间2017年7月-8月三、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主要对机构人员进行笔试、模拟操作和盲样检测三种方式,其中盲样检测分为现场操作和非现场回报检测数据两部分。
(二)考核内容和要求1.笔试:考核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能够全面掌握本机构申报项目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3-5名参加笔试,内容范围如下:(1)A类:《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GB/T18204.4-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2013)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有关技术内容;(2)B类:《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18204.5-201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11)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有关技术内容;(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卫生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研究,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一、方来英,党委书记,市医管局党委书记,领导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局党委全面工作。
二、雷海潮,党委副书记、主任,领导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全面工作。
三、于鲁明,副主任,市医管局局长,领导市医管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市医管局。
四、李彦梅,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老年卫生、妇幼卫生、康复护理体系建设、党建、干部、人事、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等方面工作。
分管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组织人事处(人才处)、工会、离退休干部处。
五、李彦昌,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指导市卫生计生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六、毛羽,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社会办医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保卫等方面工作。
分管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药械处、综合监督处。
七、钟东波,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依法行政、财经管理、信息化和统计、内部审计、直属单位发展建设协调等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政策法规处、信息统计处、财务处(审计处)。
八、高坚,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卫生应急、院前急救、干部保健工作,协调大型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人口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45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行政处罚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职权进行处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五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逾期不校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仍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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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
执法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京卫监督字[2017]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稽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督字[2017]4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稽便函〔2017〕16号)的工作安排,为推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卫监督〔2016〕70号)和《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京卫监督〔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情况。
重点稽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整合和监督执法职责是否明确、落实到位;重点稽查监督执法方式改进和效能提高结果;重点稽查监督执法机制体系建设结果。
(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
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京卫监督〔2015〕79号)的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细则。
本次专项稽查的范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稽查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援引和使用情况、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适用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等情况。
(三)北京市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制定印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工作要求,将各单位开展“北京市医疗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本次稽查工作范围,稽查对象重点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分的医疗机构,稽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等。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区内部稽查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层级稽查。
(四)查处无证行医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案件查处力度、工作措施、无证行医黑名单建立与信息运用、无证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与落实、移送案件等情况。
重点稽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出台后,无证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无证行医案件的移送情况;无证行医案件高发地区重点稽查200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符合移送条件的无证行医案件移送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
重点稽查各区是否建立完善与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重点稽查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情
况。
(六)组织开展传染病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推进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精神,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组织6个区开展了此项工作试点。
近期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市推行传染病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对此,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有关落实传染病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稽查,不断提高我市传染病防控和监督执法水平。
(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情况。
原则上,从各区行政处罚案卷中随机抽取5份卷宗(含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进行稽查,重点稽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文书书写、案卷条目等。
(八)监督员着装风纪情况。
通过现场稽查、调取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等形式,稽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全程记录,以切实维护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稽查工作方式
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从2017年6月开始,采取监督机构内部稽查、市级专项监督检查组层级稽查的方式进行。
(一)内部稽查(2017年6月至7月)。
市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本级工作开展内部稽查,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的总结(含工作情况、稽查成效、意见建议)及稽查工作统计表。
(二)层级稽查(2017年7月至8月)。
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将组成层级稽查检查组,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按照《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层级稽查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选取管理相对人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本次专项稽查工作进行层级稽查,稽查结果将纳入2017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绩效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人员,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稽查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制定相应稽查方案,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稽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