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神示证据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
神示证据制度对司法进步的积极作用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人员往往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神示证据”。
“神示证据”包括了“神誓法”和“神判法”,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点,是通过神灵的力量来断案。
正如古希腊人所言,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作出裁决,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智慧,而是因为有神的帮助。
而且,判决的权威性是最为重要的,人们对合理和正义的理解都会因此而屈从与对神的信仰和崇拜。
这也就是神示证据制度存在的基础。
神示证据制度是通过某种方式来显化所谓的“神迹”,从而处理案件的。
这在如今的我们看来,是极其不明智不合理的。
首先,“神誓法”与“神判法”都不是科学的司法证明方法,它们是人类社会早期发展的产物,只能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相适应,而以现在理性的观点来看,它是无根据、不科学的。
其次,神示证据制度与其说是凭神断案,不如说是凭运气断案,运气好的自认能逃脱罪责,而不好的却要承担无妄之灾,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最后,神示证据制度会侵犯人权。
无论是火审法、水审法还是毒审法,都会对于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这与现今法律理论是背道而驰的。
神示证据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是因该废止的,但是,同样,它也同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为司法的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神示证据制度表现了证据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证据,是我们侦破案件的基础依据。
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不论是证明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要有证据的佐助,没有任何一个法官,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轻易给他人定罪,甚至可以说,没有证据的佐助,法官的任何判决都是毫无效力的,都不可能能够让人心悦诚服的遵守。
证据是进行维权的基础,没有证据,任何的维权行为都是苍白而可笑的,同样,没有证据,任何状告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同样是无力的,其所有的正当请求没有证据证明都不可能得到法官和社会的认可。
可以说,证据,是维系法律存在的基本锁链。
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
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作者:王子瑶来源:《速读·下旬》2015年第07期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发展史的起源,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判,得出判断结论的审判方式。
主要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决斗等方式,其内涵极为丰富。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最古老的审判方式,一直以来因其偶然性与不科学性在各国法制史上饱受诟病,但是对这一制度的科学探究不应只站在当代人的角度去探讨,而应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样也不难发现其存在合理性。
关键词: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制度。
用来考验当事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十分灵活,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等多种方式。
它的可信度较低,具有很大的不科学性,但是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能够解决一些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首先介绍一下宣誓。
宣誓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时候,令双方当事人对神发誓,来判断其发言的真伪性。
如果只有一方需要宣誓,那么这种方式对发誓者是有利的。
宣誓在奴隶制时代是非常常见的神示证据制度。
在目前看来,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最重要的就是宣誓是否能顺利进行很有可能与事实真相无关,而只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有关,很多有罪的人因为心理承受能力较好就可以逃脱制裁,而无罪的人因为一两个口误则被判败诉,这样根本无法判断事实真相,不能贯彻公平正义。
这也是这一制度在目前看来饱受诟病的原因。
但是宣誓并非完全没有科学依据。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审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撒谎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异于常人的举动。
除了宣誓之外,神示证据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这种裁判方式在东西方的奴隶制时代都得到过使用,尤其以西方更盛。
试论神示证据制度
公案》 第二部第二十八回 真县 《 令扮作阎王, 假阴官审明案情》 畔 法兰克 部族法》 容许使用消极证言, 即单凭誓言否认即可。 中, 周氏和 徐德泰为达长期姘居目 的合谋杀夫, 担心知道真相 在大多数 场合。 被告只要同 一些证人立誓, 说他没有做过人们 的 女儿将事情抖露出 又 去。 将其女儿药哑。事情败露, 但二疑 所控 罪行就够了。案情越重要, 告的 立誓的 证人的数目 就越 凶 为保命拒不供诉, 刑讯逼供也无法取得口 供。在封建社会, 多, 有时候证人多到7 个。阿尔曼人、 威利亚人、 2 巴 条麟吉亚
的确仅仅通过被告人的一句誓言即可免责的逻辑思维以现在的眼光看来自然是十分荒唐可笑的然而我们不要忘记这种制度是诞生在人类初期对世界的初步探索与认知的阶段人在自然面前的懦弱与无力使得自然界对人类而言有着无穷的力量由于人感受到自己在自然面前的渺小便将神与自然等同了起来在定期举行的宗教祭祀活动中更加巩固和加强了神灵在人们心中高不可攀的地位以及无所不能的本领包括认为神能审视人类的行为甚至思想灵魂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罚。
它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 并以一定的方
曲直。
在商朝, 史载殷商奴 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 “ 殷人尊神,
式将神灵的意旨 表现出 根 来, 据神的启示 以判断案件的是非 率民以事神” 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 。 必须先行占卜 以求消 , 灾降福, 者 而卜 参与司法, 伪托神意断案, 实行所谓神判乃是 有不 辞为证。 以占卜 b( J 脚’ 的方式定罪量刑在我国 神 示证据制度盛行于奴隶制社会, 古代亦是如此。 常例, 少 卜 中国
论神示证据制度
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内容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心理与道德规制社会秩序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
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
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1】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人们常说“打官司确实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今世诉讼中的重腹地位。
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搜集、审查判定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狭义上那么仅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进展进程。
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睬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度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
自由心证原那么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
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度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致使司法的任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阻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要求法官审查判定证据必需以“实事求是”为原那么,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需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给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定权。
这种过度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事实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抗马克思主义哲学熟悉论的熟悉规律的。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可否成功的关键。
关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咱们应深切地研究,提出各类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进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搜集、审查判定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标准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进展进程。
证据的种类要紧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中外证据法比较研究
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自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因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封闭形态,生产力发展极度缓慢,外在表现上刑事法律多于民事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分析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据的特点:1、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具有强烈地纠问式特点,表现有证据规范上即十分重视当事人口供、证人,其他证据种类较少;2、审判的权限相当大而且充满着露骨的唯心主义,由于专制制度的原因决定了收集证据的极端野蛮性。
画押是认定证据与收集证据的重心,刑讯逼供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方式。
3、封建等级制度渗透进证据制度之中,体现在证言效力上。
具体的表现形式:1.口供至上,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2.依法刑讯与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3.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
4.诬告反坐,伪证者罚。
5.疑罪唯轻,实行有罪推定。
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尽管在证据理论方面,积累、概括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反映了某些诉讼规律,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以重口供和刑讯为其主要内容,因而是十分野蛮、残酷的证据制度。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法官个人决断。
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虽然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但在阶级本质上则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没有现代法制那样明确的法律证据的分类,传统律学也几乎忽视了对证据的专门研究,但是事实上证据的分类仍然存在,尽管这种证据种类会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有所不同,同一王朝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证据强调的程度也不同,但综观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实践,不同证据的界限还是清晰的。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㈠口供。
口供又被称为“口实”,在中国古代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口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其罪的。
汉代曾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并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的主张。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指古代中国所使用的承认和准许案件和活动的法律手段。
它的全部实践体系包括有关要求的法律规定、证据、访谈和调查、鉴定、审判和判决。
自秦朝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就以该体系为核心部分,结合各国家法、刑法以及民间仲裁等其它法律手段,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基本特征1、记载多样性。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审判案件时,除了对言语记录的记录外,还包括对文字记录、图片记录、物品记录、人身认证等多种形式的记录;2、理性性质强。
从古代法律案件实践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古代中国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律理性思维模式。
古人运用法律手段来审查诉讼案件,特别注重以实证和法理为基础,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和理性判断作为审查的范围;3、精准化认定。
古代中国的诉讼制度掌握了人身认定的技术,在审查案件时能够进行非常准确的人身认定,以防止案件错误地提出或审理。
三、古代见证凭证及制度1、凭证制度。
在古代中国,法院、以及各种官方机构会发放凭证,凭证可以确认案件中双方参与人的身份和事实,可以作为审理案件时的证据。
2、见证凭证制度。
在古代中国,见证凭证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见证凭证的明确有效的发行,使得案件事实得到准确认定。
见证凭证的认定,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确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四、古代证据制度对现代的启发1、实证观念。
古代证据制度突出了实证主义的影响,强调了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和理性判断作为审查的基础,从而使得案件审理逐步走向事实推理,这与现代法律审查的方法有很大的共性。
2、及时救济。
古代证据制度也显示出对及时救济的重视,为确保审理效率,古代法律将对案件进展监督系统化,并给予严厉惩罚,以保证司法公正,此一经验也可以用于现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审判案件、审查案件事实、人身认证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特征,在现代法律审查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对现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深入发掘。
论述中国古代书证、物证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诉讼的基础,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 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 定型与成熟于唐宋, 殆于进化于元明清, 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 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 粗疏且不成体系,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这也是中国古代冤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此,简单谈谈中国古代书证和物证制度。
一、书证和物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一,萌芽阶段:西周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点和“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鉴于夏和商灭亡的教训,在刑法方面,周统治者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以德为住,慎重刑罚。
此种慎重刑罚的思想,必然要求司法审判者对案件审判的慎重,注重案件真相的查明,自然就在证据方面有了更多的要求。
此时,物证已经诉讼活动中得意应用。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有关财产的买卖行为出现了。
为规范此类民事行为,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民间习俗,西周中、后期逐渐形成名目不同的民事契约,主要分为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
契约的出现以及在诉讼中的大量应用,说明了当时司法审判者对证据有了新的要求。
对证据的规范化,是物证技术产生的前提,物证技术也在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中出现了一个模糊的轮廓。
二,形成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秦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成文法的公布:子铲铸刑书,商鞅变法,李悝著《法经》;新兴地主阶级立法都使得该时期的法进入了封建制法。
此阶段出现的儒法之争,最终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
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
在这样一个如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回复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回复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基于个人通过与神灵的对话或交流获得的信息。
在某些司法系统中,这种形式的证据被认定为可以用于判决案件的依据。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评价这种证据制度,以分析其优点和缺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神示证据制度的优点。
支持者认为,这种制度允许个人的宗教信仰和灵性体验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尊重和重视。
它允许被告或证人以他们通过神示获得的信息作为为自己辩护的证据,从而增加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包容性。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可能会为一些案件提供独立而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在传统的证据形式中无法找到。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和缺陷。
首先,如何确定一个所谓的“神示”是否是真实的,是一个非常具有主观性的问题。
不能通过科学或逻辑的方式来验证个人宗教信仰中的神示是否真实,这使得这种证据容易被滥用或误导司法过程。
其次,神示证据缺乏可靠性和可证实性,无法提供足够的客观证据来支持判决。
这可能导致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危及到司法的公正和可靠性。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还可能违反一些司法原则,例如证据的公正和平等原则。
在法庭上,宪法保障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可能会给予某些宗教信仰或个人优先权,将他人的宗教信仰排除在外,从而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产生偏见和不平等。
对于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我们需要权衡其中的利弊。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它可能为某些案件提供独特的证据和解决方案。
然而,我们必须警惕其潜在的滥用和不可靠性,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可能需要一套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评估和审查神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在确定神示证据的使用和价值时保持公正和平等,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综上所述,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其优点和缺点。
它一方面可以促进对个人宗教信仰的尊重和包容,同时也可能对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造成负面影响。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回复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回复神示证据制度是指通过宗教信仰的神示作为法庭证据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神示证据被视为一种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在应用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逐步评价神示证据制度,从其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评估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神示作为一种非物质的、非科学的现象,其本质是主观的、个体化的体验,并不具备客观性和可重复性。
由此,将神示作为法庭证据的依据,是否合理值得怀疑。
法庭作为一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断案的机构,应以客观、可证实的事实为基础,而不应凭借主观体验来做出判决。
因此,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神示证据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次,我们来评估神示证据制度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真实情况,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
然而,神示作为一种主观的体验,容易受到个人心理、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的影响。
不同的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神示体验,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神示。
因而,神示证据缺乏客观性,使其难以成为可靠的法庭证据。
最后,我们需要评估神示证据制度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对待人民时不偏不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然而,神示的主观性和个体化特征给公正性带来了挑战。
宗教信仰是多元的,不同的宗教信仰有着不同的神示体验和解读方式,这可能导致法庭在处理涉及神示证据的案件时存在偏袒某一宗教信仰的嫌疑,违反了公正原则。
因此,从公正性的角度来看,神示证据制度存在较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神示证据制度存在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上的问题。
首先,神示作为一种非客观、非科学的体验,难以作为法庭证据的依据。
其次,神示缺乏客观性,其个体化特征使得其难以成为可靠的证据形式。
最后,神示证据制度可能存在偏袒某一宗教信仰的风险,从而违反了公正性原则。
基于以上评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神示证据制度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应该谨慎对待和使用。
试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试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法律上的证据规则,它涉及到对神示或宗
教信仰的证据的接受和评估。
从多角度来评价神示证据制度,可以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宗教自由和多元性,神示证据制度的存在体现了对宗教自由
和多元性的尊重。
它允许个人或群体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神示作为证据,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宗教信仰和权益。
2. 难以验证和客观性问题,神示往往是个人主观的体验,难以
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进行验证。
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可能面临着验
证和客观性问题。
法庭如何评估和权衡这些证据,需要仔细考虑以
确保公正和合理。
3. 法律和社会的分离,神示证据制度涉及到法律和宗教的交叉,这可能引发法律和社会的分离问题。
在一个世俗的法律体系中,如
何平衡宗教信仰和法律的冲突,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4. 公正和平等原则,神示证据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
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庭在评估
神示证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和平等的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神示证据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宗教和社会价值观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
在实践中,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回复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回复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制度,在法律界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迷信,对法治原则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一种文化传统的体现,应该保留和尊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神示证据制度进行评价,深入探讨其优点和缺点。
首先,神示证据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民主精神。
人们相信通过神示可以获得超自然的力量和智慧,而这些力量和智慧又是超乎法律和人类行为的范畴。
因此,采纳神示证据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平等,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
此外,神示证据也反映了人们对超自然世界的敬畏和信仰,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体现。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神示证据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容易受到欺骗和误导。
由于神示无法被证实或验证,很难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导致任意和不公正的判决,削弱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其次,神示证据存在着类似于“隐喻”和“解释”的问题,其含义和解释可以因人而异,导致不同人对同一事实的理解存在偏差,产生主观误导。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
现代法治原则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通过引入神示证据,法庭的审判可能受到主观和不确定的因素的干扰,削弱了法庭的专业性和决策的确凿性。
此外,神示证据还可能导致宗教偏见和歧视的产生,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
综上所述,神示证据制度在评估中具有一些优点和缺点。
尽管它能够反映一种民主精神和文化传统,但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容易受到误导和操控。
同时,神示证据也与现代法治原则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和主观判断。
因此,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审慎评估和平衡神示证据制度的应用,以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可靠。
最终,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寻求一种更加公正和可行的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回复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回复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依赖于超自然现象或上帝或其他神明的指示,用于证明某个事实或真相。
尽管在一些社会和宗教认知中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但在法律体系中,神示证据制度却备受争议。
本文将逐步讨论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包括其历史背景、应用情况、争议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先了解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背景。
神示证据制度在许多古老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涉及,特别是在宗教性的法律系统中。
它基于一种信仰,即神明可以通过不可见的方式给予人们指示,并且这些指示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考古学研究表明,在古代埃及、巴比伦和各种古代宗教仪式中,人们常常使用神示作为证据来解决纠纷和判断罪行。
然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神示证据制度的适用情况非常有限。
大多数现代法律体系都建立在证据科学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是确保公正和可靠的司法决策。
因此,凭借超自然的神示作为证据来解决争议,与现代法律原则相悖。
尽管如此,某些国家和宗教法系统依然坚持使用神示证据制度。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伊斯兰法系,特别是在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根据伊斯兰法,神示证据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被接受,例如家庭和婚姻纠纷、离婚案件,以及一些涉及宗教犯罪的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聘请专门的宗教学者或神职人员,通过祈祷、祷告或其他一些宗教仪式来接收神示。
然而,神示证据制度的应用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人们对于神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在不同的观点。
尽管一些人坚信神明存在并会指引人们,但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只是主观意愿或幻觉。
对于那些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来说,他们的神明之间的指示可能相互冲突,这使得神示证据无法达到普遍认同。
其次,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可信度。
接收神示的能力和经验因人而异,这使得法院难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现代法律体系致力于要求客观的、可量化的证据,以确保法庭决策的公正和可信度。
鉴于神示证据制度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有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被考虑。
简述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被称为神明裁判或神证,是一种源于奴隶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
它是通过一定的方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将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以此作为裁断证据的制度。
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司法人员会用特定的形式邀请神灵参与案件的审理。
这些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
对神宣誓是指当事人需要对着神明发誓,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水审则包括多种形式,如将嫌疑犯投入水中,根据其是否沉入水中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火审则是将嫌疑犯投入火中,根据其反应来判定其是否有罪。
决斗则是让两个当事人进行决斗,胜利者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些神示证据制度的代表形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审判结果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因为这些形式的审判结果往往受。
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神示是指一种通过超自然的方式,从神祇、宗教或者灵性领域获得的指示或信息。
它在人类历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了精神上的指导和安慰。
然而,作为一种基于信仰的现象,神示并没有确定的证据制度来验证其真实性。
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评估和探索神示的真实性。
首先,人们可以通过考察神示的内容和效果来评估其真实性。
如果一条神示给出的信息具有特定的预测能力,并且能够在后续的事件中得到验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条神示是具有真实性的。
例如,某人首先受到了一条神示,告诉他即将发生一场灾难,并且提醒他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伤害。
后来,他发现这场灾难真的发生了,但是他已经采取了避免伤害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这条神示看作是具有真实性的。
然而,这种验证的方法并不能被广泛应用,因为大部分神示无法预测具体的个人或者事件。
其次,人们可以通过研究神示的历史和起源来评估其真实性。
如果一种神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传承至今且被广泛接受和信仰,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例如,占卜在古代就被广泛使用,如今仍有许多人相信其有效性。
这种评估方法虽然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古老的神示就一定是真实的。
因为神示可以通过传统、信仰等因素在社会和文化中传承下来,而不一定与真实的情况有直接关联。
最后,人们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理性思维来评估神示的真实性。
科学方法强调通过证据和实验证实和验证思想与观点。
虽然神示是一种在超自然领域的现象,但也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来评估其真实性。
例如,通过实验证明神示给出的信息可以被重复和验证,或者通过神示所提供的方法和指导来解决问题能够得出有效的结果,这都可以被认为是科学的证据来证实神示的真实性。
尽管神示的真实性无法通过传统的证据制度来验证,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评估和探索神示的真实性。
这包括考察神示的内容和效果、研究其历史和起源以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理性思维来评估其真实性。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据 制度,司法活动中心从预审转向审判 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 波尔向制宪会议提出改革草案,要求 在 法律中确认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 权 力,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给
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实 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 证件、 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能视为已 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
(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政治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 要 社会原因:封建等级制度 文化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 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 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 据和运用证据 –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 情
(4)对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评价
–也是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的结合,但更 倾向于自由证明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更 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但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 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因此需要 “心证公开”加以制约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无明确系统的法定证据。
法定证据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高低进行判断法定证据本质上是对法官审判权专制的限制和约束。
中国古代可以说从未真正地从形式和内容上规定过法定证据,法官断案较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官员凭主观感觉进行断案(如五听断狱)不但延续未断,反而一直受到推崇。
2、极端重视口供的采用。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古代,口供被赋予了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口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口供甚至成为“证据之王”,是给被告认定责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可以“据状科断”、“据众证定罪”外,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方能对其定罪处刑。
所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形象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口供是裁断案件的必要条件。
同样,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大都以被告“心服”为必要条件。
这主要是因为古代物质条件的制约,限制了司法官吏认识、发现、搜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还因为中国政治上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从调查、勘验、取证,直到审讯、判决,几乎全都由地方长官来负责,其审判诉讼事务极为繁重,“即使是才能一般的州县长官,其审判业务仍然要高于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位法官。
”[3]在这种繁重的事务压力下,司法官吏往往更倾向于简单地以口供定是非曲直。
3、刑讯逼供较为泛滥。
如上文所言,对口供的重视、物质条件的匮乏及司法事务的繁重,多种因素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泛滥。
在古代司法官吏的心目中,刑讯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罪简便快捷的结案途径。
特别是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加深,法定刑讯手段及其使用程度也呈现出不断加重的趋势,刑讯逼供的限制也不断放宽。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除了依法刑讯,法外刑讯不仅禁而不绝,始终存在,而且所用的方法、刑具,名目繁多,有的甚至十分残酷野蛮。
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一段时期,如唐朝时期,刑讯不单纯是获取口供的主要手段,也是获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甚至物证的重要方法,而这也为法外刑讯、野蛮刑讯埋下了伏笔,冤假错案也伴随着频繁发生。
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1. 神示证据制度啊,那可真是够奇葩的!就好比说,一个人被指控犯罪,然后靠扔骰子来决定他是不是有罪,这靠谱吗?这不是胡闹嘛!
2. 神示证据制度,哎呀妈呀,简直就是瞎搞!像那种让被告去摸滚烫的铁块,摸了没事就说他无罪,这算什么逻辑呀,太荒唐了吧!
3. 你说神示证据制度,那不是开玩笑嘛!比如说,根据梦境来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这能准吗?这不是瞎折腾吗?
4. 神示证据制度呀,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就跟让一只鸟来选择谁有罪一样,这不是乱来嘛,简直不可思议!
5. 神示证据制度,这可真是够扯的!好比说,看谁先从河里游过去就判谁无罪,这是什么奇葩规定呀,太可笑了!
6. 神示证据制度啊,这也太离谱了吧!像那种靠占卜来决定罪行,这不是瞎糊弄人嘛,这能行吗?
7. 神示证据制度,真的是让人无语!比如说,让被告站在太阳下暴晒,没晕倒就说他无罪,这不是瞎搞嘛,太荒唐啦!
8. 神示证据制度呀,这简直就是胡闹!就跟根据天上的星星来判断案件一样,这不是开玩笑嘛,太不靠谱了!
9. 神示证据制度,这可太滑稽了!好比说,通过抽签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不是乱来嘛,太不可思议了!
10. 神示证据制度,真的是让人难以理解!像那种让被告和狮子搏斗,赢了就无罪,这算什么呀,太荒唐了吧!
我的观点结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证据制度,充满了荒谬和不确定性,根本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早就应该被淘汰了。
论神示证据制度
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内容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心理与道德规制社会秩序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
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
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1】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作者:刘方
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7期
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我国古代证据种类的一种重要证据制度,并且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主要从思想层面、现实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合理性,说明古代神示证据制度对现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我们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神示证据;宣誓;神明裁判
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述
1.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古代司法中长期存在。
但各学者对其内涵认识不同。
有学者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依据的一种证据制度。
[1]还有学者认为:审判者通过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来作为其裁判争议事实的依据的制度。
[2]由此看出,神示证据制度是在早期社会诉讼过程中,当以人类的智慧和现有技术不能断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时,便依托神灵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1.2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神示证据制度包括宣誓、神明裁判,有的学者将其划分为神誓法和神判法,其实这两种观点并没有本质区别。
宣誓是指诉讼双方在陈述相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宣誓者不敢发誓、表现出慌乱的神态或是口吃结巴,则被认为是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
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种心理强制。
神明裁判是指通过某种冠以神的名义的自然力量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身体上的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由此看出,宣誓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心理强制,而神明裁判是一种身体上的强制。
2.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神示证据,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存在必合理,本文主要从思想认识层面、现实需要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2.1思想认识方面
人类的认识水平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
在我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由于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不发达,这直接限制了人们的认知水平。
当时人们对变幻无常的自然
世界感到畏惧,便普遍认为世界是由鬼神掌控的,对于未知的世界和无法决断之事,便求助于虚幻的神灵来抉择。
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应运而生。
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百姓对鬼神的敬畏与信仰
由于当时人们认知水平低下,变化无常的自然现象使他们惶恐那些他们未知的"生物",他们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人们对鬼神惧怕、敬畏的同时,又包含着对鬼神的信仰、崇拜的心理。
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
“惧怕”源于信仰,“崇拜”始于“敬畏”。
[3]从我们现在流传的成语与歇后语就可以看出人们对鬼神的敬畏与信仰,如:俗语“瞒得过人,瞒不过神”、 "举头三尺有神明"、“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
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
2.1.2统治阶级对鬼神的信仰
我国史料记载:《史记.日者列传》云: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其于周尤甚,及秦可见。
《史记.龟策列传》云: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
《周易》曰:“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
”以上史料记载证明了统治阶级对鬼神的信仰。
面对争诉疑难案件,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必须有解决纠纷机制,再加上民众、统治阶级对鬼神内心的信仰,那么运用神示证据制度也无可厚非了。
2.2现实基础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天性。
神明裁判也是早期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另外,在人们的观念里鬼神之间是有等级制度的,由于人民信仰鬼神,所以统治阶级利用鬼神的等级制度来说明人间也要尊卑有序,而统治者就将其演变为礼俗精神,对民众进行精神灌输,鬼神观念成为统治者用来教化、警戒百姓的工具,来告诫百姓要敬鬼敬神,忠君辅君,勿要造次。
这也很好地体现了统治阶级,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2.3司法实践方面
神示证据在古代存在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其存在的合理性。
前文我们提到神示证据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占卜、发誓、赌咒、神兽判决和神明裁判等。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是如何运用神这些形式解决纠纷呢?
占卜是我国商朝最为盛行的神判形式。
“占卜法”是有争议的双方向神灵祈誓,然后占卜人进行占卜和抽签,然后由裁判者根据占卜用到的器具所显示的内容,裁决案件。
如在保存至今的甲骨上,可以辨認出以甲骨文记录的商代卜辞:“兹人井不”、“贞其刖”、“贞刖百”“贞:王闻唯辟?”“贞:王闻不唯辟?”等等。
宣誓。
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就有有关于宣誓制度的记载。
据《墨子·明鬼》记载,齐庄公下有王里国、中里徼二臣,二人打了3年的官司依然无果。
于是让这两人各准备一头羊,并到齐国神社去宣誓。
宣誓时刺羊出血,洒于祭坛,并让二人读誓词。
王里国顺利读完了誓词,而中里徼的誓词只读到一半则被羊角触死。
故判王里国胜诉。
本案是神明裁判和盟誓证据制度的完美结合适用的典范。
赌咒起誓。
赌咒即发誓、吃咒。
此类方法主要用于审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证人证言是否真实。
具体做法是:在赌咒发誓时,由审判者和公证人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证人带到寺院的神像前,让他们在神像面前发誓,表明自己是无辜的或者自己所做的证言是真实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害怕因撒谎遭到神灵的惩罚而不敢赌咒,审判者则据此推定其有罪。
如果证人不敢赌咒,则据此推定证人撒谎,以前所做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据以定案。
3.神示证据制度对现行证据制度的影响
神示证据制度在现在看来可能是荒谬的,但并不是没有任何借鉴意义的,如设置证人宣誓程序的即可保证证言的真实性,这正是证人宣誓制度存在的现代价值。
我国部分法院就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做了实践,如2001年12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一项新的庭审制度—证人宣誓。
继思明区法院之后,个别地方法院也试行了证人宣誓制度。
比如,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将率先在柳州市法院系统中推行一个新的庭审制度——证人向宪法宣誓。
据《人民法院报》和《江苏法制报》报道,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启用证人宣誓制度。
[5]上述法院的试行,为我国全面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4.结语
以现在的眼光看神示证据制度是荒谬的,任何人都有权对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加以解释,但是应该重视历史事实。
作为一个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者,只能用科学的观点对此加以合理的扬弃,而不应该对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这种民众的精神文化活动妄加责难。
当我们站在当时的历史角度看的话,那么神示证据制度的存在也就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了。
我们法治化建设不仅要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也要融入我们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思想,继承和发扬古代司法智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刘桥.论神示证据制度[EB/OL].http:///ziliao/article-26188.html.
[3]闫春慧.汉语俗语中的鬼神观念及礼俗精神[J].语文学刊,2009,(11).
[4]瞿同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2010:286-292.
[5]徐迎菊.论证人宣誓制度[D].中南大学,2008.
作者简介:刘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