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_程啸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是什么?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环境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因此破坏、污染环境不仅影响人们的心情,同时可能会给人们的身体带来伤害,我国很多城市的空气已经被雾霾影响,深深的伤害着每个人的呼吸,我国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有着严厉的处罚,那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原因在于: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
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生态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侵害。
这场侵权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存造成了威胁,也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侵权的原因和结果。
一、原因分析1.1 工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是生态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业化带来了大量的污染废气、垃圾和废水的释放,严重污染了空气、土壤和水源。
大规模的建筑和城市化过程导致了大片的森林砍伐和土地流失,削弱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1.2 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是另一个导致生态环境侵权的重要原因。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业和城市发展需求,大规模的开采和消耗自然资源,导致森林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同时,浪费现象严重,包括能源、水资源和农产品的过度使用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破坏。
1.3 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管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管也是生态环境侵权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对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同时,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监管机构的职责缺位,导致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
二、结果分析2.1 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崩溃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会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崩溃。
当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水源、土壤和空气中时,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导致许多物种灭绝或濒临灭绝。
同时,过度开采和消耗资源导致森林的破坏和土地的退化,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性。
2.2 健康问题的加剧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对人类的健康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导致空气质量下降、水源变得不洁净、农作物受到污染,从而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和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增加,给社会和医疗资源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3 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生态环境侵权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带来了阻碍。
民法典(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29—1235)
民法典(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29—1235)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程 啸)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3-12-20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类型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英美侵权法与德国侵权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德国侵权法中,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共同参与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1、2句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加损害于他人者,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数人中不能知其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在美国,194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Summersv.Tice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
该案原告与两位被告同属于某一打猎协会的成员。
某天外出打猎之时,两位被告因过失同时向原告所在方向射出了一颗子弹,其中一颗子弹击中了原告的眼睛。
原告无法证明究竟是其中哪一位被告的子弹击中了其眼睛,但是能够证明两位被告都因过失而发射了子弹,原告自身毫无过错。
依据两位被告都因过失而发射子弹的事实,法官实施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除非被告中的一位能够证明自己对原告的伤害完全无须负责,否则两位被告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害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有的学者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法官采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并不准确。
因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但是无法清楚地界定每一个行为人的参与部分的时候,也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在德国,民法学者一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2句确立的共同参与行为不仅适用于具体加害人不明的情形,也适用于各加害人的参与部分不明的情形。
我国学者遗漏此种类型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致受害人遭受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放入了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当中。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定性和责任承担
责任 还是按 份责 任 。 6 7 条 只是各个 污染者 应 当承担
收稿 1 3 期: 2 0 1 3 — 0 3 — 1 2
基 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 目 “ 新疆少 数 民族农牧 区环境保护现状调查 与法制建设研 究” 【 1 2 C M0 5 3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哲 学社会科学基 金项 目 “ 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 究”( 1 1 C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刘晶( 1 9 8 1 一 ) ,女,山西兴县人,新疆农业大学管理 学院讲 师,从事环境 法研 究。 ① 《 侵权 责任法 》 第6 7 条: 两个 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 ,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 , 根据 污染物的种类 、 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说 明 。以下 笔者 就存在 的模糊 点予 以归 纳 : ( 一) 对于 “ 两个 以上 污染者 污染环境 的行
为”定性 问题
连带 责任后 内部责任 的分担标 准 , 也可 以理解 为对
外承 担按份 责任 时的责任 划分 标准 。 所 以, 侵权 人 对被 侵权 人 的责任 承担是 连带 责任还 是按 份责 任 , 该条 没有 明确说 明【 。
通过该 条 的表 述 , 我们 无法确定 多人环 境侵权
但是 , 该 法又没 有对数 是属于 “ 共 同侵权 ” 还是 “ 分别侵权 ”( 也称无意思 侵权 的方 式不 同 区别 对待 。 实务操 作过 程 中很 容 联 络 的数 人侵 权 ) 。 根据 《 侵权 责任法 》 第8 至l 2 条 人 环境侵权 的种类 加 以区分 , 易产生 问题 。 的规 定 , 我 们可 以知道 , 数人侵 权分 为意思 联络 的 共 同侵权 和无意思 联络 的数 人侵权 , 无 意思 联络 的 针对 以上 问题 , 相关 部 门和学 者都有 着不 同的 按 照全 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 工作委员 会 民法 室 数 人侵 权 又 根据 行 为结 合 的方 式 不 同分 为直 接结 看 法 : 以下简称 民法室 ) 的解 释 , 第6 7 条是 首次对 “ 两个 合 和间接结 合 的数人侵权 。 那 么数 人环境侵 权属 于 ( 进行 规制 的法条 。 并 以上 的哪一 类或 哪几类 呢 , 通过该 法 的相关 条文很 以上 污染 者造 成损 害的责任 ”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变化以及自然资源的破坏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
尽管人们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对于环境的侵犯毫不在意,而且对于在生活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常常没有意识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侵犯环境权的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一、论侵害环境权的行为形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侵犯环境权的行为形式。
侵犯环境权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1.污染行为:指在生活、生产、工作等实践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排放、放射、输送、转移或处置固体、液体、气体、辐射等物质,引起污染或可能导致污染的行为。
2.捕捞、猎捕、毁林等野生动植物非法行为:指在繁殖季节、休止期或非法捕杀、毁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毁坏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等行为。
3.垃圾乱丢乱放:指在公共场所中随意乱扔废弃物品、棄置在自然环境中或公路旁的行为,只顾自身方便而不顾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形式都会对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的惩罚和问责。
二、论侵害环境的责任形态环境侵犯行为通常会对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必须对责任进行归属和追究。
在侵害环境权的问题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责任形态的分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害环境权的优先责任,具体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和修复体土地,以及承担监察和整改环境污染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政府对环境侵权者应当追究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同时也包括落实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社会对于环境犯罪的严厉处罚措施,针对严重危害环境或致使公众受到严重损伤的行为,进行的刑事惩罚,包括监禁,罚款等相应的刑罚。
以上三种责任形态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以切实增强侵犯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违法后果,让公众和侵害环境的人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1万元 。 4
致 使 这些 渔 民养 殖 的鱼类 、贝类 成批 份 额 的 问 题 。 连带责任相对的概念 ,是指数个侵 害人 死亡 ,经济损失约2 0余 万元 。2 0 年 00 01 该 案 涉及 诸 多法 律 问题 ,如 数人 按照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任何 一个 5 ,这 1 户渔 民将 迁安第一 造纸 厂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 、受 害人 责任人都无须对其他责任人的份额 承担 月 8 九家排污企业诉 至天津海事法院 ,要求
一
审 法 院 的 第 2 判 决 ,对 第 1 中 的赔 分 予 以填 补 。 即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清 偿 全 部 项 项
的法律 规 定对 此作 出明确 、细致 的规 偿 数额做了改判 ,认为原告的水产 品应 损失 的责任 ,各责任人之 间相互有连带 定 ,因此 不 同人从 不 同利 益 主体 的 角 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 ,另外原告应 关 系 。法 律 规 定 连 带 责任 的初 衷 是 为 了
的损害结果之 间具有直接必然 的因果关 受 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即 讼 中,受害者可 以要求赔偿能力最强的 系,构成共 同侵权行为 。判决 :1 被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 、9 个或几个赔偿人赔偿全部损失 ,至于
一
侵权 责 任 连带责任 。另外 , 《 侵权责任法 》也规 赔 偿不 能 的风 险 ,则 由侵 害者 去承 担 算 ,依据 什 么标 准计算 ? 《
度 考虑 往往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然 而 ,
自行承担 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 保 证 处 于弱 势 一 方 的受 害 人 能 够 得 到 充
2 0 年 底 出 台的 《 权 责任 法 》终 于 的相应损失 ,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 分 、及 时的赔偿 ,但 因为具有连带 的特 09 侵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解读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解读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随着经济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这个背景下,环境污染案件追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解读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并探讨其在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作用。
一、责任主体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责任主体包括不同的方面。
首先是企业,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大规模生产和排放废气废水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监管和管理责任,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防范,确保环境规范的执行和落实。
另外,个人也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
一些个人可能通过乱丢垃圾、违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追责机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追责机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追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与法律责任。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企业和个人在违法环境行为后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以此来形成一种规范行为的环境。
2. 监管和执法。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确保环境规范的执行。
同时,执法部门需要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事责任主体进行追责,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3. 环境赔偿与修复。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应要求其进行环境赔偿和修复工作。
赔偿可以包括对受污染地区的治理和修复费用,以及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等。
通过环境赔偿与修复,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损失。
4.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
公众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合力。
三、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的作用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涉及数人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该条款见解各异。
从侵权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第67条被解读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规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例外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应在侧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注意不能无限扩张连带责任。
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数个环境污染侵权人可以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大小等因素确认彼此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环境污染侵权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分配规则[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9)01-0064-06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林韵嘉(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019年第1期总第106期No.1.2019Total No.10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8-11-18[作者简介]林韵嘉(1995-),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1]。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源所 施 放 的物 质 相互 结 合 后 产 生 的 效果 , 超 过 力 之和 ; ( 4 ) 互 补效 应 ( K o mp l e m e n t  ̄ i r e r E f  ̄k t ) , 现 实损 害 , 但 此 等物 质在 结 合 之前 , 是 无 法单 独
没 有结 合之 前 各个 污染 源分 别施 放 物 质 原始效
清华大学 自主科研计划课题《 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责任研究》 ( 批准号: Z 0 2 1 , 课题编号: 2 0 1 0 T H Z 0 ) 。
8 6・
程
啸: 多人环 境污染 损害 中的因果关 系形态及 责任承 担
2 0 1 4年 2月
就要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 侵权责任 法》 第l l 条) 。 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无论对
S um No 1 81
【 民商 法研究 】
多人 环境 污染 损 害 中 的因果关 系 形态 及责 任 承担
程
( 清 华 大学
啸
1 0 0 0 8 4 )
法学 院 , 北京
[ 摘 要 ] 多 人环 境污染 损害 中 的复数 因果关 系的形 态可 分为 四种 , 即 共同 的因果关 系 、 竞 合 的因果 关 系、 累积 的因果关 系 与择一 的 因果关系 。在 《 侵权 责任 法》 第1 0至 1 2 条规 定 的 共 同危 险行 为与 无意 思联 络 数人 侵 权 中, 正包 括 了这 四种形 态的复 数因 果关 系。尽 管《 侵 权责 任法》 第6 6 条对 环境 污染 行为 采取 了 因果 关系推定, 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1 1 条, 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 条的要 件 , 否则应 当 适 用《 侵 权责 任法 》 第1 2 条 。此外 , 由于共 同危 险行 为不适用 加 害部 分不 明的 情形 , 加 之 环境污 染实行 因 果关系 推定规 则 , 故此 产生 择一 因果关 系的 多人环 境污 染损 害案件 的可 能性很 小 。 [ 关键词 ] 环境污 染 ; 损害 ; 复数 因果关 系 ; 无意 思联 络数人 侵权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通常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我国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
但受害人提出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污染人提出本证的证明要求。
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受害人提出反证的难度往往很大。
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运用法律和事实判断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环境侵权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作者:赫立娜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9期摘要: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环境污染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环境污染损害中,分为单独侵权以及多人环境污染损害。
对于单独污染损害的行为,其责任承担较为明确,但是对于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来说,则存在因果关系形态推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辨明因果关系,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责任承担判定。
本文就多人环境污染损害,分析其因果关系形态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多人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形态责任承担近年来,学术界在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中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整体来说相关理论还不够充分,还具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对于多方加害另一主体的环境损害问题,必须准确的判断其因果关系形态,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做好责任划分和界定。
目前,环境污染损害问题时常发生,加强对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笔者认为,根据环境污染行为是否造成了同一损害,可以将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氛围共同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以及择一因果关系四种形态(我们将其编号,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因果关系形态)。
在多数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各个污染源结合后产生的作用力之间究竟是相抵、等加,还是累进、互补、竞合,并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要关注的问题。
就责任的成立而言,因果关系是指各个污染源在相抵、等加、累进、互补或竞合后的作用力是否与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存在因果联系。
至于各个污染者如何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即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问题,需要考察的是各个污染源单独的作用力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共同因果关系。
所谓的共同因果关系,就是多个污染者均有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并对同一个主体造成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我们怎样确定污染源与受害者之间的侵权因果关系呢?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探讨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一、法律规定的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要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因果关系的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结果的直接产生。
1. 因果关系的存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将不会发生。
举例来说,如果某工厂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废气,导致附近居民患有呼吸系统疾病,那么可以认定工厂的废气排放是导致居民患病的因果关系。
2. 行为的违法性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要素。
以前述工厂为例,如果工厂的废气排放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限值,那么该废气排放行为便是违法行为。
3. 损害结果的直接产生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必须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以上案例中,工厂废气直接导致了居民的呼吸系统疾病,可以认定工厂的废气排放是直接产生了居民的健康损害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的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综合判断。
1. 科学技术的应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利用科学方法来研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业的技术评估可以通过监测和分析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数据,以及对受害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从而辅助法院正确认定因果关系。
2. 法官的判断法官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可信度,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导言:环境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消费模式的改变,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加剧,环境侵权诉讼也逐渐增多。
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成为当事人和法院面临的难题。
本文旨在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进行评析,深入探讨其现状、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困扰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之一是涉及很长的时间跨度和复杂的过程。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同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导致较为复杂的后果。
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立起因果关系有其困难之处。
1. 缺乏直接的证据环境污染的过程和影响很难直接观察和测量。
往往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和科学调查来推断和证明。
然而,环境问题的认定与证明往往受制于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的限制。
因此,缺乏直接的证据成为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的难题。
2. 难以追溯到具体侵权行为环境问题的发展往往是渐进的,难以追溯到具体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常常难以确定何时、何地以及何种行为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从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多元因素交织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第三方因素等等。
环境侵权案件中,往往难以区分不同因素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难以确定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下。
二、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现状鉴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法律对其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1. 证据法的困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据往往具有困难。
特别是在环境问题的认定和证明上,长期缺乏可行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来获取准确、直接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法院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判决。
2. 因果关系证明的推定困难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推定因果关系往往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环境保护方面,侵权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可以追究污染源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定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依法应由环境污染源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污染源、受害人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污染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主体,受害人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个人、集体或公众利益。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污染源的行为:污染源必须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例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2. 环境污染的发生:环境污染必须是由污染源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且对他人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3. 因果关系的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环境污染行为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的直接原因。
4. 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等。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途径1. 行政追责: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 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污染源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污染源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污染源进行刑事追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复损害:污染源应当承担修复环境损害的责任,包括清理污染物、恢复生态环境等。
2. 经济损失: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污染源应当予以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污染源应当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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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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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理解及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以下简称民法室的解释,该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1]这是我国立法首次专门针对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司法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司法裁判,有的作共同侵权处理,有的作分别侵权处理。
可是,这个条文规定加害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条文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
可能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该条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
大致来看,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根据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所规范的环境侵权行为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民法室进一步认为,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民法室的分析,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的环境侵权行为,根据污染者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
程啸: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报告三则(超赞)
程啸: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报告三则(超赞)案例分析报告壹——侵害生命权案——【案情】M发现其商业合作伙伴G(50岁)骗了他20万元,于是找G理论。
两人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大打出手。
在打斗的过程中,M失手将G 推倒,结果G的头部碰到了写字台。
由于头部遭受了严重伤害,G当场死亡。
G与其已经去世的前妻F和现在的妻子L分别生了两个孩子——X和Y,X为10岁,Y为8岁。
G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其全部财产由L继承。
【问题】何人有权取得因G之死亡而产生的针对M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析】1、M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M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M侵害了G的生命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M将G推倒在地,导致G死亡,因此M已经侵害了G的生命权。
B.G的死亡乃是由于M的行为所致a)M从事侵害行为,即积极的作为——将M推倒在地b)G死亡和M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没有M推倒G的行为,G不会倒地,进而头部撞到写字台上以致死亡。
C.M存在过错M虽然不是故意要导致G死亡,但是其对于将G推倒致使G头部受伤是具有过失的,因此M主观上存在过错。
→中期结论1:M由于过错侵害了G的生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M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由于本案中,M的行为导致了G的死亡,因此M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M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发生替代责任的问题,因此M属于赔偿义务人。
→中期结论2:M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属于赔偿义务人。
2、M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1)M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推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即根据第66条的规定,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受害人是有提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第66条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客观证明责任而已,即受害人不会因为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出现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
基于此,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证据法基本理论表明,反证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本证的证明要求,只需要使法官发生动摇即可,但是鉴于环境侵权是一种极特殊的一类侵权,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因此,即使证明标准并不高,受害人也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再者,我国立法只规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证明责任角度来看,其在性质上属于客观证明责任,是法官在面对真伪不明情况下,才根据第66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为裁判的最后手段,判定加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随着现代工业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案件屡次发生。
然而,环境分散、复杂且受到多因素影响,因而导致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并不容易确定。
本文将从多个案例出发,对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评析。
首先,以“长吉高速杨汗段水土流失案”为例,若是该路段修建后未能及时开展防护措施,则鼠疫不断,使得当地鼠密度大增导致邻近地区发生鼠疫疫情。
尽管下游鼠害与该路段修建存在因果连锁关系,但只有该路段未能做好防护措施这个因素是可以直接确定的。
其次,以“广东污染案”为例,该行业使用劣质原材料,产生污水污染河道。
由于当地河道承载能力有限,污染水排至下游地区,导致当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威胁。
由此可见,该行业的污染直接导致下游饮用水水质问题,因此,可确定产生污染的行业就是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
最后,以“长江武汉段沉船油泄漏事故”为例,造成环境侵害的因素较为复杂,侵害范围较广。
在这一事件中,沉船泄漏因素不仅对当地饮用水、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对渔业等相关产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日常管理、检查监管等环节的缺失也是造成环境侵害的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不易确定。
无论是工业污染、道路建设还是油泄漏等,其环境侵害因素是复杂多样的。
对于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企业,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环保工作,避免出现环境侵害问题。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证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环境侵权案例也有因果关系问题。
比如,某公司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附近农田和河流受到污染,而该区域也存在多家企业排放废气和污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问题就更加复杂,涉及到了多家企业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另外,还有一些案例虽然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但是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
比如,某小区居民因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导致患上呼吸系统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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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首 先, 就侵权赔偿责任的归属与承担而言, 上述第 一种观点按照各个污染源组合后效力的不同, 将多数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分为 七类, 没有什么意义。因果关系在损害赔偿法 上的基本功能就是两项: 确定责任成立与限制
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 1 8 1期 2 0 1 4年第 2期 /kcms/detail/44.1285.C.20140303.1523.029.html 网络出版地址: N o . 2 2 0 1 4 ( P h i l o s o p h y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J i n a nJ o u r n a l S u mN o . 1 8 1
第 3 6卷 第 2期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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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造成损害, 只有这些行为结合后, 才能造成一 个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 就属于环境加算危害 行为。至于环境叠加危害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无过错联系的加害主体分别实施的单个 环境危害行为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性质相同 的损害发生, 但其中任何一个单独行为都无法 导致最终的损害结果, 而这些环境危害行为恰 好同时发生, 一起导致了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 的损害, 但这些行为之间对损害的“ 贡献” 比例 无法确定。环境择一危害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无过错联系的加害主体分别实施的单个 环境危害行为均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 但并非全部单个的行为均实际造成了损害, 而 究竟其中哪个或哪几个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 ] 无法确定 [ 。
就是说, 排污者并非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将这 些分别、 故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人联系在一 起的是受害人遭受的同一损害。因此, 将故意 与过失结合的环境污染行为也纳入到共同侵权 中, 有欠妥当。其次, 在我国法上, 区分环境叠 加行为与环境加算行为并无意义。 本文认为, 依据各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足以 导致同一损害, 可将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 数因果关系分为以下四种形态。 ( 一) 共同的因果关系( G e m e i n s a m e K a u s a l i t t e n ) 共同的因果关系, 也称“ 结合的因果关系”
然更容易突破环境容量, 造成污染与损害。
一、 引 言
环境污染中, 单独侵权行为固然常有, 多人 实施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亦不鲜见。 这是因为: 一方面, 环境污染多与工业生产有 关, 而工业生产要在资源集中或便于获得生产 要素的区域, 如有色金属开采公司要位于有色 金属矿藏丰富的地方, 化工、 造纸、 核电等需要 大量用水的企业则多建于湖泊江河之畔。如此 一来, 就很容易出现多家生产者同时污染环境 的情形, 如排放污水、 释放废气、 倾倒废渣等。 另一方面, 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容量, 大气、 水、 土地、 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 只有当特定时空里的污染物超过了生态系统能 够承受的限度时, 才会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 造成他人损害。多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显
二、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复数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 如何, 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 可以根据 各个污染源结合后的效力不同, 将环境污染中 复数 因 果 关 系 形 态 分 为 七 类: ( 1 ) 相抵效应 ( A n t a g o n i s t i s c h e r E f f e k t ) , 即各个污染源所施放 之物质互相结合后在效力上产生互相抵消的效 果, 亦即多个污染源结合后的效果少于各个污 染源分别施放物质原始效力之和; ( 2 ) 等加效 应( A d d i t i v e r E f f e k t ) , 即各个污染源所施放的物 质相互结合后产生的效果, 等于未结合前各个 污染源各别所施放的物质原始效力相加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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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 因果关 系的判断, 复杂而重要。首先, 多人侵权责任的 特殊之处就在于因果关系呈现复数形态, 即多 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同一损害。此 等“ 多因一果” 的形态较之于单独侵权为“ 一因 一果” 或“ 一因多果” 中的形 态, 显 然 更 复 杂。 此外, 复数因果关系本身又有不同的类型, 如何 科学地加以区分并判断之, 并不容易。其次, 在 损害赔偿法上, 不同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常常 决定了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即究竟是 向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还是连带责任。例如, 在数个侵权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只有相互结合才 能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之时, 这些侵权人只需 按照各自的份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侵 权责任法》 第1 2条) 。而倘若每个侵权人的行 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则该数个侵权人
1 ] 2 0 5 人却无法查清 [ 。
有的学者认为, 多人环境污染行为可分为 两大类: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 即数个环境危害行 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 过失结合的情形, 则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是没 有主观联系的数人环境污染行为。此时, 根据 其中“ 单个行为是否均能造成环境侵权损害” 和“ 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 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 两个因素, 可分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 环境加算 危害行为、 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和环境择一危害 行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无过错联系的环境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一个不 可分割的损害事故, 即使没有其他加害主体的 加害行为, 每一个加害主体的环境危害行为均 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 无过错联系的加害主体的单个加害行为均不足
[ 作者简介] 程 啸( 1 9 7 6 —) , 男, 江西省都昌县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德国洪堡学者, 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 基金项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责任之研究》 ( 批准号: 2 0 1 0 S K L 0 0 3 ) ;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 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责任研究》 ( 批准号: Z 0 2- 1 , 课题编号: 2 0 1 0 T H Z 0 ) 。
网络出版时间:2014-03-03 15:23
【 民商法研究】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程 啸
(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 0 0 0 8 4 )
[ 摘 要]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 即共同的因果关系、 竞合的因果关 系、 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 侵权责任法》 第1 0至 1 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中, 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尽管《 侵权责任法》 第6 6条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因果 关系推定, 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1 1条, 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 条的要件, 否则应当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1 2条。此外, 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 加之 环境污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故此产生择一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 关键词] 环境污染;损害;复数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 中图分类号] D 9 1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0- 5 0 7 2 ( 2 0 1 4 ) 0 2- 0 0 8 5- 1 0
[ 4 ] 1 8 9 或“ 部分的因果关系” , 是指多个污染者分
别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 给他人造成了同一损 害。其中任何一个环境污染行为单独发生均不 足以造成部分或全部的损害, 但这些污染行为 相互结合后, 造成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在结 合的因果关系中, 任何一个污染行为都不是充 分的原因, 同一损害后果是多个污染行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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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啸: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2 0 1 4年 2月
就要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 法》 第1 1条) 。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无论对 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 都十分重要。 很长一段时间内, 除了《 民法通则》 的一个 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若干零散条 我国法上缺乏对多人侵权责任的体系 文外 , 化规定。2 0 1 0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 侵权责任 法》 在第 2章 使 用 了 5个 条 文 ( 即 第 8至 1 2 条) , 依据不同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 对多人侵 权责任作了系统性、 体系化的规定。这些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 交通事故、 产品责任等多人侵权 高发领域中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 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 在我国, 就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复数因果 的形态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学界已有一些研究, 但仍不够充分 , 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有鉴于此, 笔者不揣鄙陋, 将对多人环境污染损 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 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研 究, 以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 颁布前, 规范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 民法通则》 第1 2 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① 《 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称“ 《 民法通则意见》 ” ) 第1 4 8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 第3 、 4条。 2 0 0 7年第 1期; 薄晓波: 《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伊媛媛: 《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 《 法学评论》 ② 主要文献如: 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 环境经济》 2 0 1 0年第 8期; 竺效: 《 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 — —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 2 0 1 1年第 5期; 竺效: 《 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 —以对〈 侵权责任法〉 第6 7条 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审理》 , 《 中国法学》 及相关规定的分析为主》 , 《 环境保护》 2 0 1 1年第 6期; 郑仙娥: 《 刍议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 《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 学版) 》 2 0 1 2年第 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