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政发[2014]3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9【实施日期】201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实现了推进发展、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促进健康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医改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更需要坚定不移、加大力度、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实现医改总体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做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广覆盖、可持续,逐步提高均等化水平;坚持推进发展、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促进健康的改革目标,将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改革创新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患关系增和谐、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添活力;坚持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的工作思路,各专项改革要在服务体系、人事薪酬制度、补偿机制、监督治理体制、信息化建设五方面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协调联动,分步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做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续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提升首页数据质量,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疗服务能力评价提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续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控管理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与改进工作机制(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控管理工作机制,组建工作小组,根据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和改进要求。
建立市级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专家组,按职责开展督导考核和培训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控制指标(2016版)》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病案质量评估和培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病案首页质量。
(三)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医保相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案首页填报质量进行监督并纳入考核,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案首页填报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做好医保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的日常监控工作,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规划字[2014]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卫规划字[2014]15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直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处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京政办函〔2014〕37号),我委将2014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进行了任务分解,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牵头部门抓紧推进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任务司局责任分工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4〕562号)精神及市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京政办函〔2014〕37号)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现提出2014年度我委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全市2014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共33项,其中我委承担31项,其中主办工作14项,协办工作17项。
一、主办工作(14项)(一)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1.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数量和布局,继续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数量和比例。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管局、市中医局、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毛羽牵头处室: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二)积极支持社会办医2.继续推动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继续实行乙类大型设备采购备案制度,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市场需求和医疗技术要求自主采购;出台规范发展私人诊所的政策意见。
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
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篇一:20XX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XX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年。
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20XX 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重点,坚持以人民群众更满意为目标,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医院评审为抓手,着力助推医改相关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为人民群众就医提供更加实惠、满意、放心、优质、方便的诊疗服务。
一、以群众就医更实惠为导向,着力推进医改相关工作1.健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继续加强《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巩固深化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成果。
推进“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制度体系建设,以设区市为单位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力争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投保率达到100%,探索调保结合新模式。
深化“平安医院”创建,科学开展考核评价,畅通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渠道,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总结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核销经验做法,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理流程,加大救助资金预拨力度。
加强政策调查研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促进与基本医保、大病救助、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基金核报核销办法。
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3.推进药品挂网采购。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与度,全面实施全省药物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控制常用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范围内,其他药品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由医疗机构与挂网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4.加强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认真组织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机制,完善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和预警工作制度。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0
•【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
工方案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7〕6号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2016 5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附件1
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2
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京卫医政字〔2014〕9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7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
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作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证》的签发《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除外)。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城市急救【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7]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7]7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正式施行之际,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保证急救质量和安全,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衔接,我委将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布140家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0家,二级医疗机构70家,5家医疗机构急诊双地址)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
现将《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对辖区内各级各类设置急诊医学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优化布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医疗机构在急诊开展特色专科专病和特殊诊疗技术加强指导,并将向社会公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其他设有急诊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做好院内急诊急救工作。
三、2017年4月15日起,首批未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信息,或者公布信息发生变化的,可。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组人字[2014]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卫组人字[20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5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京卫基层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社管中心、新农合中心: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工作对基层卫生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卫生工作的整体发展思路,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4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局2014年1月24日北京市2014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围绕完善体系、优化机制、创新模式,树立“大基层”卫生理念,强化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手段,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网络,扎实推进家庭医生式服务,规范慢病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基层卫生服务基础工作平台,为更好地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创造良好条件。
加强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综合管理,调整筹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基层卫生工作(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市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补助,各区县要启动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设备和业务用房进行更新和修缮;打造一批在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中能起引领作用的升级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完善体系建设,确保在新农村建设行政村搬迁,以及城市地区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中,城乡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及性。
2.发挥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领作用。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基础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基础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基础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属医院:为贯彻落实2014年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市属医院基础运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提升,市医院管理局制定了《2014年基础运行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工作要点研究制定本院基础运行相关管理工作的计划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4年3月27日2014年基础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开局之年,市属医院基础运行管理将围绕推进市属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工作任务,继续抓基层、抓基础、抓基本,重点做好“两提高,三促进”工作,即“提高市属医院安防系统建设及导医导示服务水平;促进规范化管理的整体推进、促进精细化管理的持续巩固、促进专业化机制的逐步完善”,完善对市属医院规范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机制建设,探索对医院运行保障支持的统筹管理模式,全面稳步提升市属医院运行保障工作水平。
一、聚焦重点,抓住要点,推进“两个提高”(一)提高市属医院安防系统建设水平根据《市属医院安防系统建设指南》,组织完成21家市属医院安防系统技术改造和实施方案,重点推进市属医院安防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全部医院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标准统一、系统联动、集中指挥、智能管理的市属医院安防管理模式,提升医院安保技术防控整体水平,提高应对和处置医院突发事件能力,为患者和医护人员创造平安诊疗环境,维护市属医院平稳有序的诊疗秩序。
(二)提高市属医院导医导示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市属医院导医导示系统规范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市属医院导医标识设计指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京卫老妇幼字[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4]3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重点工作,以应对政策生育高峰、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抓住重点、攻克难点,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一)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
配合生育政策调整,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整合建设进度,加强技术人员配备,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应对需求变化。
(二)修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指导、促进本市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建设与发展。
(三)研究制定本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及人员标准,加强妇幼保健网底建设,稳定基层妇幼保健队伍。
(四)完善区县妇幼卫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提高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及妇女儿童健康与安全的重视程度。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2]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93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为贯彻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卫生局在总结2011年医政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要点2012年北京医政工作将围绕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继续推动各项医疗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研究医疗监管和评价的有效手段,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医政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一、建立医院管理评价机制,优化评价方式(一)组织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完善医院评审制度。
制定下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北京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和《北京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建立医院自查与互查结合、综合评价与专项评价结合、周期评审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医院管理及评审评价机制,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稳步推进。
(二)做好医院日常评价与监管工作。
不断优化评价手段与工具。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入推进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多角度的医疗质量绩效评价。
根据卫生部要求,继续通过“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优质医院创建”“大型医院巡查”等活动开展日常医院管理评价,同时结合对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对口支援、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医改重点任务的专项工作督查,保持对医院的行业监管力度,促进医院管理的持续改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9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9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现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卫生科教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卫生科教工作要点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卫生科教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和医改的中心、重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分布实施的原则,着力建设医学终身教育体系、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和科教管理能力,为全面提升首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一、加大农村定向医学生培养力度,充实基层卫生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以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增加招生专业和办学层次,扩大招生规模,为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半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输送合格医学和相关医学专业本科、大专生,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输送医学中专生,进一步缓解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短缺现状。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岗位胜任力(一)深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师资培训和管理,加大基地动态监管力度,开展住院医师公共必修技能培训,探索改进考试考核方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内涵建设和外延拓展并重,共同促进住院医师培训保质保量完成。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4]35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4]3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见附件1-4)。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准时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附件:1.2014年北京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4年北京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4年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北京市2014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
——结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我市高考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我市高考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京卫应急字[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我市高考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卫应急字[2014]24号)北京急救中心:2014年高考工作临近,按照2014年我市教育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和高考准备工作协调会议要求,为确保高考工作平安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医疗保障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考时间6月7日至8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二、工作职责负责高考期间全市各考点医务支持和急救医疗保障。
三、工作安排高考期间,除保证正常城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外,全市120系统增加白班值班车辆,对各考点及其周边区域开展重点保障,依据各区县考点分布情况妥善开展医疗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高考参考人数众多,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高利害选拔性考试,关系着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到首都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为高考安全顺利实施做好医疗保障服务。
(二)针对高考时段提前做好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要合理部署院前急救力量和值班车辆,合理配置急救物资和防暑药品,提前熟悉各考点位置和区域。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报送,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意外情况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相关信息。
(四)高考期间,120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与高考相关的急救呼叫时,要优先调派就近急救车辆快速到达考生所在考点,有序开展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五)要求各120保障车辆在考试当日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位置,单科考试结束半小时后撤离。
(六)请于6月5日12时前将本单位高考保障工作方案及高考医疗保障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cn)报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实现了推进发展、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促进健康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医改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更需要坚定不移、加大力度、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实现医改总体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做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广覆盖、可持续,逐步提高均等化水平;坚持推进发展、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促进健康的改革目标,将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改革创新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患关系增和谐、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添活力;坚持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的工作思路,各专项改革要在服务体系、人事薪酬制度、补偿机制、监督治理体制、信息化建设五方面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协调联动,分步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网站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信息字[2014]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网站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京卫信息字[2014]1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网站建设的不断发展,强化网站服务功能和作用,现就做好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网站考核评议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工作考核评议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二、考核评议指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地区卫生系统网站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上年度网站考评结果,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了《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系统网站考核评议指标体系》,作为本次考核评议工作的依据。
三、考核评议范围本次网站考核评议范围为区县卫生计生委(区县卫生局)、市卫计委各直属单位、各级医疗机构。
四、考核评议方式及要求采取日常监测、单位互评、信息上报、第三方测评、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测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在网站考核评议期间,对参评单位网站的运维情况进行监测,逐日监测并记录各网站相关情况。
(二)单位互评参评单位根据《2014年度北京市医疗卫生系统网站考核评议指标体系》,对照具体分组情况对小组内其他单位网站进行打分评价,填写互评打分表(互评说明详见附件1,打分表模板请从北京市卫计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http://,上报时以“‘单位名称’加‘网站互评结果’”文件命名);互评工作需在11月15日至11月28日期间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发送到邮箱hcx0905@,对延期提交或不提交互评打分情况的单位,将在其网站最终成绩中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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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医政医
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6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卫医政字[2014]61号)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2014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2014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
2014年,我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工作报告中有关医政医管工作要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现将主要工作安排下:
一、优化细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服务均等化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指导各区县根据辖区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空间布局为功能布局服务,规划要站在连续医疗服务体系统角度统筹考虑,规范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与功能定位,尤其是产科和儿科的规划,要有数量和功能上的细化要求,同时给社会办医留出空间。
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资源的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提升资源使用效率。
按照中央关于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精神和顶层设计的要求,统筹调整北京医疗资源的京津冀医疗资源布局,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北京周边地区发展。
二是做好医疗资源疏解,促进资源均衡发展。
继续推进城市核心区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资源薄弱地区的转移。
在本市五环路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立政府办综合性医疗机构,不再增加政府办医疗机构床位总量。
明确各级医疗中心功能定位,继续进行区县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机构级别的核定工作。
研判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的重点任务,根据互补,共同发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医疗资源在津冀的合作和疏解。
三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控制政府办医院向社会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妇产、儿童等专科医院。
鼓励医护人员积极为社会服务,研究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和有资质的护理人员面向社会提供护理服务的试点工作,盘活医疗人力资源。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准入管
理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