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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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6、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17、《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8、《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9、《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20、《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1、《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2、《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2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6、《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7、《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28、《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2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3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32、《财政部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

33、《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

3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审计执法流程图㈠审计作业程序流程图

㈡审计处理处罚程序流程图

㈢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由于工作原因,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失实的;

㈡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

㈢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漏审或者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

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㈥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㈧审计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㈨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㈩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㈠由于审计小组或者业务科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不按审计规范作业;或者审计的结果与会计资料存在的实际情况不符、审计证据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定性依据不正确;或

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舞弊,属于审计人员过错的,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和主管该项目的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其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科长过错的,该科长负主要责任,主管副局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过错的,该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局长负连带责任。

㈡由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修改后,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而发生的,复核人员和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

㈢由于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哪一级领导决定的,哪一级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下列过错责任:

㈠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㈡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㈢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㈣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情节严重的全部扣除;

㈤调离或者免去职务;

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㈧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责任人对审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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