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法制日报》5月7日)成都市政府从今年以来,就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了成都市咨询委员会。
今后,对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可以说,这无疑是成都市政府打造“阳光、透明政府”,实现科学、高效决策的一个新举措。
长期以来,政府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都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虽说政府部门中不乏有专家、能人,但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有时偏偏就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集思广义,走专家咨询论证是行政机关制定政府规章、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由之路。
所以,广东省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了“20XX-20XX年度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尝试以直接购买研究成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买脑”,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是,我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办法的出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有力,但在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上稍嫌不足。
毫无疑问,专家介入为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更为科学的思路,当然,也使能参与到决策的人数多了,无疑也扩大了民主。
但是,民主的要旨并不完全在于参与的人数的多寡,还在于要让与这些决策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当事人能参与其中,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此为一;其二是政府规章的制定、重大行政的决策,也不仅仅要有科学性、高效性,有时还是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也必须要有与规章、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
因此,设计一种听证程序,让利害关系人能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美国,在制定有关物价、利率、环境、食品、药物标准等重要规章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一种“审判式听证程序”。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成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发〔2014〕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严格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逐步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推动项目投资建设中的技术规范审查与项目行政审批分离。
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调研,科学论证,切实提高起草工作质量。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协调、论证、修改和送审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计70件)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3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市司法局2010. 42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市劳动保障局2010. 10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市房管局2010.2二、拟制定的政府规章(共9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法制办2010.22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3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交委2010.24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10.25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国土局2010. 2修订6成都市公共视听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市广电局2010.27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48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市安监局9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成都公积金中心2010.5三、拟加强调研论证项目(共58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备注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经委、市能源办修订2成都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3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4成都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法市建委5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建委6成都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建委7成都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8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建委9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市建委10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建委11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委12成都市城市电力与信息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建委1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市交委、市地铁办1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委修订15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交委16成都市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市交委17成都市营运客车退出经营处置办法市交委18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交委修订19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市农委20成都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市信息办21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2成都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3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市信息办24成都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市人防办25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6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7成都市救灾救济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办法市民政局28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修订29成都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办法市规划局30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市水务局修订31成都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务局32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4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35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市广电局36成都市体育条例市体育局修订37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体育局修订38成都市登山运动管理办法市体育局39成都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管理办法市工商局40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质监局41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城管局修订42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管局4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4成都市中心城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5成都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管局46成都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管局47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8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49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监管办法市城管局50成都市大型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市城管局51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补偿条例市房管局52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房管局5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市房管局5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市房管局55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修订56成都市住房保障办法市房管局57成都市失泄密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市保密局58成都市遗体捐赠条例市红十字会——结束——。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成都着力构建专家决策咨询机制
成都市 在充分 发挥原 有的专 家咨询
成都市专家决策咨询的特色
从优 化 政 府管理 流 程 人手 , 创新 决 策机 制 , “ 借 外脑 ”谋 发 展 ,努 力建 立 和 不断 完 善专 家咨 询制 度 , 设立 协调 与 办事 的 专 门机 构 , 立 了领 导者 与 专家 建 学者 密切 联 系 与交 流 的渠 道 , 是 成都 就 市 委 、 政 府在 推进 决 策科 学化 方面 所 市 做 的 一 系列新 的 探索 。
二 、专家 咨 询 制度发 展 的 障碍 与 对 策建议
1 完善制 度 ,建 立 法规保 障 、
专 家参 与浊
政 、依 法执 政 的
理论 认 为 ,政府 政府 在 制定 和
由于 错误 决 策而
府规章 、 政策文件的研讨 , 提出意见和
建 议 。重大 行 政 决策 咨询 专 家 经邀 请 , 可以 列席市 政府研 究有 关经济 社会发 展 的 专业 会 议 , 参加 市 政府 各部 门 有关 经 济社 会 发展 的专 题 研讨 会 , 提供 咨 询 并 参考。 究 、 证或 部分 规 章制 度 的设 计 。 大 论 重 项 目和 公共 政 策 出台前 , 必须 通过 专 都
其三是科技顾 问团。 18 由 0 位本地
或 国内 知名 专 家 、 学者 组成 , 主要 通过 学 术沙 龙等 形式 , 为市 委 、 政府 就科 市 技 、 济 、 会发 展 等方面 的 决 策提供 经 社
咨 询论 证 。
性、 综合性问题 , 进行战略研究、对策 项 目研 究 、课 题评 审 论证 、学术 讲座 、
询 的范 围方 法程 务 、 家咨 询 的 专 考评 与 责任 追究
制 度化 、程 序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成府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意见:一、对违反本试行意见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决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本试行意见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区(市)县、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处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进行专定咨询论证:(一)本处制定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二)重要工作程序及面向公众的办事程序调整,在正式实施前,由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三)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在正式答复前,由办公室和综治办组织专家论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决策事项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也可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咨询论证的,应当作好会访记录。
第四条约请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诚实正派、廉洁公正的品德。
专家来源主要有:(一)市政府咨询专家库;(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三)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资格的行业资深人士;(四)其他。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咨询事项,属本细则第二条中(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必要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本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通过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涉及办事程序、环节调整的,还应当在办事现场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部门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数量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
成府法〔2009〕58号精编版
成府法〔2009〕58号
关于分解下达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成办发〔2009〕
(成府发〔2009〕10号)和《成都市2009年创建法治政府实施方案》
33号)要求,现将2009年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下达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1.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
2. 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分解依法行政△目标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1
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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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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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标准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成府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15〕3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3日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适用本规定。
政府的人事任免及内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决策原则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法定程序。
第四条决策范围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决策范围:(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对“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比选,兹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
(二)项目简介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比选中选单位须围绕项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组织课题评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比选项目需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课题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比选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2024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09:00—12:00,14:30—17:30(3个工作日),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自行领取。
四、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6月6日12:00前。
五、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
六、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形式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当场递交,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七章:服务型政府建设之实践模式
第七章:服务型政府建设之实践模式与中国大多数改革一样,服务型政府建设也是在地方政府政策选择试验的基础上上升为国家选择,并在全国推广。
我国最早开始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适于上海市,该市于2001年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的服务型政府”①,此后南京、石家庄、成都、重庆、大连等地都开始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探索。
2004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发表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讲话,第一次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此后,全国各级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政策、规范、实践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本章将在选取几个地方的服务型政府实践介绍基础上,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北京市海淀区、成都市、深圳市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型政府”是地方政府改革的自觉性目标选择。
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相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践行这一愿景,并初步形成了基本原则一致基础上的特色化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之路,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一站式办公”、成都市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圳市的行政体制改革等②。
(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一站式办公”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复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0年,中关村企业总收入1.59万亿元,约占全国高新区的七分之一,同比增长22.6%,对北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3.5%④。
多年来海淀区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一站式办公”的服务模式,有力推动了园区的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
实行专家咨询行政决策方案(二篇)
实行专家咨询行政决策方案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___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___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由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经济发展情况,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三、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
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式的,咨询专家不得少于___人。
四、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决策的必要性;(二)决策的可行性;(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四)决策的执行条件;(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六、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三)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实行专家咨询行政决策方案(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政府决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专家咨询的方式,以期获得更准确和全面的决策方案。
下面本文将从专家咨询的定义、优势和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实行专家咨询行政决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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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
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总数为3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八条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九条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
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授予“成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