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 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 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 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 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 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 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 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为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专家论证是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专 家论证的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 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 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二是明确选择专家 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健全专家队伍管理机制。规定省级政府 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 核和退出机制;规定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 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为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防控决策风险,必须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 行规范: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 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在风险评估的成 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 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关于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本市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决策启动)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洛政〔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5日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
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确定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制定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四)制定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水域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确定重要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和建筑设计招标要求;(六)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重要行业和领域、重要国有企业的重大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八)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应当纳入上述重大决策范围的具体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法制机构汇总拟订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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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必要性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
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是规 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目前,我国已有 17 个省级政府 和 23 个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章。
近年来,各级行政 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 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与 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 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 题比较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 或者决策后遇到反对就匆匆下马的情况时有发生, 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为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过程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部署, 法制办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思路: 一是将科学民主依法原则贯穿于决策全过 程。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内核, 征求意见稿将其贯穿于决 策动议、研拟方案、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1/7、 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 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群众 认可度, 保障依法作出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说明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说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于2024年5月征求公众意见的一部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权利,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透明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说明。
首先,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上,《条例》明确了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案、法规制定方案、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决策等五个方面。
这样的范畴设计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对更多领域的决策进行规范,避免了行政决策的片面性和随意性。
其次,《条例》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根据《条例》,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政府应当积极公开信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建议,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决策的考虑因素。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决策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使得决策更具智慧性和科学性。
此外,《条例》还对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规划类决策中,应当进行前期调查研究、专门设计、论证备案等环节;在决策方案制定中,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必要程序。
这些规定为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另外,《条例》还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依据《条例》,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便公众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
这一要求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决策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对于故意违反决策程序、编造决策依据、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等。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约束了行政决策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决策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之,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我国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决策、增强公众参与权利、提高决策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

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2023年3月1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省长李乐成2023年3月20日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七问七答”

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七问七答”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二、请谈谈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形成决策草案、审查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设计与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
对社会普遍期待、绝大多数地方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项、程序,为各地方自主决策或者相关领域专门立法留有余地。
三、《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考虑到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有不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范围并不现实,《条例》借鉴地方实践经验,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8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有关公共利益高度关切、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征求意见、需要研究论证的行政决策。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并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正性和公正性,保障决策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研究或审查。
第六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的决策方案。
第七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性要求,根据需要进行公告、听证、公众咨询等程序性环节,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用容易理解的语言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到决策当中。
第九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评估,评估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带来的后果。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已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决策,保障决策实施质量。
第三章参与程序第十一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中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参照本规定,就本镇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8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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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 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 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 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 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 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 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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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