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盐政发〔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三)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决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七)其他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 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 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 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 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 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 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 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为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专家论证是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专 家论证的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 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 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二是明确选择专家 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健全专家队伍管理机制。规定省级政府 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 核和退出机制;规定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 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为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防控决策风险,必须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 行规范: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 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在风险评估的成 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 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品文档]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指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步骤,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以达到及时准确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
具体来说,要求:
(1)发文前,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依据,并形成文件;
(2)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进行审查;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要报给上级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等候批准;
(4)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安排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及时跟踪落实情况;
(5)有关部门要汇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这一要求的精神实质,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切实提高决策质量。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过程。
行政决策可以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所谓“一般”和“重大”是相比较而言的,没有统一的标准。
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是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宏观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一般来说,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行政立法和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举措;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民生项目;城市建设管理、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时空性、呈动态状。
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时期,甚至不同的敏感程度,对“重大”的定义也存在差别。
同一项决策议题,在高层次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中可能只是一般行政决策,但对较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则往往构成重大行政决策。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步骤方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扩大公众参与。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进行各种决策,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决策。
这些决策往往对民众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确保这些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尤其如此,因为它们涉及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如果决策不合理或不公正,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
我国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等措施,来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工作任务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二、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首先需要明确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2.1 参与决策的主体决策的主体应当是具备决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比如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他们必须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来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决策。
在决策过程中,还应当有相关的部门和专家参与,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决策的程序决策的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这包括: - 制定决策的依据:决策依据应当充分、明确,包括相关的调研、评估、意见征询等环节。
依据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 决策的公开和透明:决策的过程应当对公众进行公开和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众有权了解决策的依据、程序以及影响范围等信息。
- 决策的合法性:决策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三、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意义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于保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基石,通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决策对公民权益的损害。
3.2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行政决策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 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安排计划;(三) 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四) 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五) 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办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六) 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八)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前的准备阶段,包括问题调研、数据收集、政策分析等,确保决策的基础充分、科学可行。
第二,决策方案的制定阶段,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讨论、评估和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决策的审议和决策权的层级审批,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决策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让相关利益方和公众能够了解决策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评估。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的决策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它能够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决策的审议和层级审批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而公示和公众参与则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最后,它能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可以避免决策者的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的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决策的程序可能会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因此,需要在确保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适度简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其次,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众对于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更好的收集和利用,确保决策更贴近民意。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环节也需要加强。
决策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达成。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决策科学、合法、透明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解决程序繁琐、公众参与和决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zx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对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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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过程。行政决策可以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所谓“一般”和“重大”是相比较而言的,没有统一的标准。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是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宏观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注重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其审查职责由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经审查,认为超越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不决策或提请有权机关授权后再决策;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决策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审慎对待或暂缓决策。
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就是一纸空文。
明确行政首长负首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由于行政机关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大行政决策追究责任对象首先是行政首长,其次是分管负责同志,相关的责任人员也难辞其责。
实行终身追责。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出现了很多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甚至为牟取私利引发官商勾结等贪腐问题。因此,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很有必要。不论时间、空间如何变化,也不管是在岗在任、还是转岗升迁或者退休,都要一查到底,为错误的决策付出代价。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核心和关键,是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必要制度形式,有利于行政首长更加全面了解情况,集思广益、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前,会议组成人员要熟悉情况,充分了解决策依据和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以及风险评估情况;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防止行政首长“一言堂”。
以乱作为和懒政、怠政作为追责重点。决定要求,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重大行政决策追责重点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听取群众意见,无视决策风险,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一种是懒政、怠政,患得患失,应该依法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完善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启动机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绩效评估机制,使责任倒查机制落到实处。
搞好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组织排查风险源、风险点,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不稳定,严重污染环境和造成资源破坏,以及存在经济安全等隐患的,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要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应当区别情况调整决策方案或者暂缓决策。
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步骤方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基础,也是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要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面,既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又要重点听取切身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多方面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意见。在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微博、微信等创新方式征集意见。行政机关要把公众意见认真疏理,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重大分歧意见要反复协调磋商,防止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这一要求的精神实质,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切实提高决策质量。
一般来说,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行政立法和影响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举措;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民生项目;城市建设管理、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时空性、呈动态状。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时期,甚至不同的敏感程度,对“重大”的定义也存在差别。同一项决策议题,在高层次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中可能只是一般行政决策,但对较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则往往构成重大行政决策。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借力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等方面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给科学决策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行政机关要善于借力,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交给专家论证,使专家论证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把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职业操守良好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遴选到专家库。组织好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尊重专家意见,杜绝拍脑袋、凭感觉和经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