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2011)
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附带各省规定
2011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附带各省规定)14省市公布高温津贴标准,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据法制晚报报道,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
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
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
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高温津贴·条件重庆最严格比各地高2℃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
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
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
高温津贴·金额苏浙湘领头京鲁等居第三档在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津贴金额可分4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
在8个省份中,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并列第五,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大全)
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大全)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
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
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江西: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2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120元/月。
11、重庆: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9篇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9篇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篇1】尊敬的`:您好!根据本司与您所签合同的约定,你方应于__年x月x日前缴清__年x 月x日至__年x月x日的季度租金(¥__元),逾期按每日x%收取违约金,请及时将该款项打入以下账户__(详见备注),并以转款凭证换取收据。
__公司__年x月x日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篇2】各基层供销社、公司:为加强企业费用管理,统一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企业现有经济状况及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39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至1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发放高温补贴费起止月份: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计5个月。
三、发放办法:采取逐月发放办法,每月高温补贴费与次月工资一并发放。
特此通知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篇3】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各员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实习生)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分为: 130元/月·人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9月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现金形式在8、9月份的工资中兑现五、其他情况说明: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2、6月、7月、8月高温补贴在8月工资中兑现,9月高温补贴在9月工资中兑现;3、当月请假(各类假期)合计超过10天(含)的.,不予发放高温补贴。
特此通知!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篇4】公司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二)离退休聘用人员;(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6、7、8三个月。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享有高温补贴,那么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以下的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范文,可以参考阅读。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高温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2016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
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2011年标准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桂人社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一、为什么要设立高温津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
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
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在整个夏季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有必要设立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
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我区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
陕西省历年防暑降温费调整标准
25元/天
122天
防暑降温费 其他人群 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 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至33℃以下的
高温津贴
标准
天数
发放时间
列支渠道
10元/天
122天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 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元/天 92天 6元/天 15元/天 92天 10元/天
文号
执行时间
类别
发放人群 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 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至33℃以下的 室外作业人群
陕人社发〔2011〕76号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
陕人社发〔2011〕77号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防暑降温费 其他人群 室外作业人群
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陕人社发〔2015〕55号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 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 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 日至8月15日。 支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 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 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 日至8月15日。 支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 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高温费发放管理规定
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
第 1页 总 1页 2011年高温费发放管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为了切实执行国家政策,维护本公司员工权益,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高温费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二、发放周期与标准:
6月、7月、8月、9月享有,次月发放,每人每月按130元标准发放。
三、发放方式
除零售中心区域经理等岗位长期在外出差人员外,全部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补充说明
1、在职全勤员工统一按13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2、在职员工因新入职、离职或当月因个人原因缺勤(调休除外)者,按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比例发放。
3、每月15号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当月补贴。
五、解释与生效
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字后自2011年6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行政中心。
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总经理:。
最新安徽省高温津贴
篇一:《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相关阅读高温津贴当发未发最高罚单位两万公交车司机每月300元上午10时,太原市建设路901路公交始发站,几名司机正在办公室吃西瓜、雪糕,等着换班。
司机王师傅介绍,如平时任务跑趟完成合格、车保养合格,每月可以发300元的高温津贴,仍然是发6—8月3个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理
所 防暑 降温各项 规定 ,建 立健全 工作安全卫 业工作和 生产经营正常行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五、本通知 自 ⒛18年 6月 1日 起施行 。《 调整企业夏 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浙 2014)94号 )同 时废 止。 季高温津贴标准 的通知》 人社发 匚
浙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zO18年 6月 25日
印发
-2-
ZJSP13-2018-0012
浙人社发 E⒛ 18〕 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 (市 、区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 直各单位
: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切 实保护劳动者 生命安 全 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 研究,决 定适 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 津贴标准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 外作业人 员每人 每月 300元 ;室 内作业人 员每人每月 200元 。发放时间为 4个 月
(6月 、7月 、8月 、9月
)。
工作性质在 室外与室 内来 回流动交
替或 主要作 业 时间在 室外 ,以 及高 温炉 前作 业 的 ,视 同室外作 业。
-1-
业不得 二、夏季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 工资标 准 范围内。企 气停 止工作 、缩 短 因高温津贴增 加 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 工作时间的,企 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企 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的同时,应 继续做好 清凉饮料 的供应 。 四 、各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要会 同安全 生产 监督管 工作场 、卫生计 生等部 门和工会组织 ,督 促企 业依 法落实夏季 生制度 ,确 保夏季企 工作现场
举报公司未发高温费,公司反而因此缘由辞退员工
举报公司未发高温费,公司反而因此缘由辞退员工广西南宁的牛耿直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平时性格犹如他的名字一样真诚、耿直。
就在今年夏季,公司因为经济状况缘故迟迟没有发高温补贴,公司也没有为员工准备消暑食品,这让公司的一些高温工作者大为不满。
但大多数人只是抱怨,还是认认真真的工作。
牛耿直想想这些气是不打一处来,直接去有关部门举报了自己的公司。
数日后,有关部门处罚了公司,使得公司损失惨重,进而公司宣布开除公司“刺头”牛耿直。
牛耿直直接与公司翻脸,扬言要起诉公司,公司的总经理只是微微一笑说道“介于你平时的表现,再加上这件事公司才出此下策,并不全是因为你举报公司的缘故,公司早就在考察你了。
”“别跟这假惺惺了,不是因为这件事还能因为什么,你这是违规的,我要起诉你!”“随你的便,祝你成功!”公司老总的话让牛耿直越发的生气,因此找到法妞询问: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费,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开除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享受用人单位赔款?具体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为此法妞联系了法妞问答的相关知名律师来为其解答:你这个问题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
如单位违法的话是有一个赔偿,这个赔偿是双倍工资的问题。
按正常的补偿你在该单位未满一年的劳动时间内解除合同,单位给你的经济补偿是一个月。
因为现在是违法解除因此会给你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当然这还要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相应的计算出补偿的工作月份。
如果你还想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你可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此律师为大家普及高温费以及高温费的标准详情: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温费的提法无疑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关注。
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到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三一文库()〔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篇一: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院政字〔201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人社发[2011]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省外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和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外作业是指不在办公室、房间、厂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发放本单位防暑降温费。
第六条工会和监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发放范围、期限与标准第七条享受防暑降温费人员范围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
第八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发放办法与要求第十条发放办法(一)对本单位(部门)在岗人员按照实际考勤结果进行统计,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二)每月正常工作考勤时间按22天计算。
第十一条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按发放期限逐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普及防暑知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隔热、通风等技术措施。
并可根据具体工作环境条件,免费提供给员工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劳动保护物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费发放政策,不能用发放降温品等实物来替代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来发放。
第十五条对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江苏夏季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夏季⾼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夏季⾼温津贴的适⽤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在室外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付夏季⾼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每⽉200元,⽀付时间为4个⽉(6⽉、7⽉、8⽉、9⽉)。
企业按此标准⽀付的⾼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因为不同的⼯作岗位,对员⼯的技术要求和⼯作环境都是不⼀样的。
实际上有些⼯作岗位,⼀年四季⾯对的都是较⾼的温度,尤其到了夏季以后,肯定这部分职⼯所⾯临的⼯作环境是异于常⼈的。
所以⾼温津贴就是必须要求企业给相关⼈员发放的。
江苏省内的劳动者应该关注的是江苏夏季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江苏夏季⾼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江苏省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温津贴。
对于室内⼯作⼈员的⾼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2011年的规定,即每⼈每⽉200元。
从6⽉起发放,连发4个⽉(6⽉、7⽉、8⽉、9⽉)。
企业可以每个⽉发,也可以⼀次性⽀付4个⽉的津贴。
但是最迟10⽉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
本次专项检查,⼈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为的⽤⼈单位,及时,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温作业、⾼温天⽓作业劳动保护⼯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会法》等有关法律、⾏政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存在⾼温作业及在⾼温天⽓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温作业是指有⾼⽓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企业职工高温补贴标准(劳动法新规定高温补贴)
企业职工高温补贴标准(劳动法新规定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可领几个月?高温补贴是为了保证夏季高温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高温工作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福利。
其实就是对高温时仍然处于工作状态的工作人员的一项津贴补助。
高温补贴多数省份在6-9月发放,一般可以领3个月左右,但各个地区发放时常因地域有差异,海南、广东、广西等地区由于天气炎热,发放时间较长,吉林、辽宁等北方省份发放时长较短。
海南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从每年4-10月,可领7个月。
广东、广西发放时间是从6-10月,可领5个月。
吉林发放时间是每年6-8月,辽宁则为7-9月,北京6-8月,可领3个月。
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地,都是从6月起,连续发放4个月。
高温补贴领取的条件1、温度分为室内、室外温度,室外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
室内作业温度达到33℃以上。
2、人群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快递员、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搬运工、炼钢工人等。
高温补贴是由国家发放吗?高温补贴不是国家发放,而是用人单位发放。
2023年6月国家公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且用人单位要为高温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注意不能以发放钱物代替防暑降温饮料,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可以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可以按月进行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2023年高温补贴每月多少钱?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由各个省的人社部门制定的,各个地区不一样,有的地区按月算,有的地区按天计算,还有的按小时计算,2023年不同省市高温补贴标准如下:1、成都2023年成都市高温津贴,将延续2023年的补贴标准进行,每人每天12-18元。
2、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若是按照天数折算,每人每天13.8元。
高温费的发放标准
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是指在夏季高温天气期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雇主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的一种特殊津贴。
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雇主依法履行义务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高温费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标准:一、高温费的发放对象。
高温费的发放对象为所有在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劳动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农民工等。
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
1. 高温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等级来确定,一般分为三个等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对应的高温费标准分别为,蓝色预警每天发放30元,黄色预警每天发放50元,红色预警每天发放80元。
2. 高温费的发放时间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情况来确定,一般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而定。
3. 高温费的发放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三、高温费的发放程序。
1. 雇主应当严格按照高温天气预警等级和发放标准,及时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
2. 劳动者在领取高温费时,应当凭借有效身份证件进行领取,并签字确认。
3. 高温费的发放记录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准确,保存备查。
四、高温费的发放监督。
1. 高温费的发放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高温费的发放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
2. 劳动者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检举,如发现有违规发放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高温费的法律责任。
1. 雇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2. 对于故意拖欠或者少发高温费的雇主,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高温费的发放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劳动者宣传高温费的发放标准和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知晓如何进行维权。
总之,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是雇主依法履行义务的重要内容。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详情)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详情)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属于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并非单位福利,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
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法规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
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
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关于高温补贴怎么算法律分析:(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四)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的。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陕人社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地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地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三、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四、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高温津贴标准。
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
高温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
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5.23
•【字号】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
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高温津贴管理制度
高温津贴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夏季高温天气对员工的影响,订立本高温津贴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得到适当的补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 定义2.1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及以上的天气。
2.2 高温津贴:指由公司依据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时间和强度,予以的肯定额度的补贴。
3. 高温津贴申请和发放3.1 高温津贴申请:员工可以依据个人所处的高温环境和工作情况,向部门主管提出高温津贴申请。
3.2 高温津贴标准:依据员工所处的高温环境和工作强度,公司将订立高温津贴标准,并向员工公布。
3.3 高温津贴申请审批:部门主管收到员工的高温津贴申请后,应依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员工。
3.4 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将于每月工资发放之前的最终一个工作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
3.5 高温津贴记录:公司将对高温津贴的申请、发放和记录进行统计和管理,确保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4. 高温防护和应急措施4.1 高温防护宣传和培训: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高温防护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高温工作环境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2 高温工作环境改善:公司将采取合理的措施改善高温工作环境,如增设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等。
4.3 高温应急措施:公司将订立高温应急措施,在高温天气下,合理调整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供应合适的饮用水和防暑药物,并加强对员工身体情形的监测和保护。
5. 违规处理5.1 虚报高温津贴:对有意虚报高温津贴申请的员工,将取消其高温津贴资格,予以相应的警告或纪律处分。
5.2 滥用高温津贴:对滥用高温津贴的员工,将从严追究其责任,予以相应的警告、经济惩罚或纪律处分。
5.3 不履行高温应急措施:对不履行高温应急措施的责任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警告、经济惩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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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
一、关于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依据
国家卫生、劳动保障、安监、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其中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的夏季高温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四部门文件下发前,我省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发布或调整企业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四部门文件下发后,授权各省制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同时废止《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二、关于我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
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三、关于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
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四、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
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五、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