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借款 要否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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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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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到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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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收征管法》11000余字,九十四条。

自公布十余年来,有的条款默默无闻,几乎从不被人提起。

而有的条款却红得发紫,争议颇多,每一个字都让业内人反复咏读而茫然不知所措。

如果问税务稽查人员,最红的条款是哪条?《征管法》64条第2款绝对是当之无愧的,和63条可以并称为税法界的绝代双娇了。

各种解读,难以琢磨,更难以掌握。

先来看看64条第2款法条原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列位看官可能会说,这句话很难理解吗?小学生都看得懂,你们做税务的人都是吃闲饭的?来来来,你先告诉我,这句话里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或者换个方式问,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你会说,既然没有特指,应该是都包括吧。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或者说,即使我回答了也没什么法律效力。

来看看都有什么回答吧!第一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中是这样写的: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注意看那个也字,分明表示,办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这个规定处罚,没有办证的也要按这个规定执行。

意思是包括所有的纳税人。

第二种解释: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检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 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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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相关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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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相关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

一般情况下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是最简捷的方式,对于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向个人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上述规定扣除。

首先需要借款的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企业。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所谓无息借款,通俗的讲就是免费借钱给你,不用你支付利息。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涉及这种情况,下面就来谈谈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无息借给员工企业无息借钱给员工,一般是因为员工要借款买房或者遇到什么困难。

比如,腾讯公司免息借款给员工买房的额度达到了50万!而如果贷款买房所涉及到的利息通常会比原价多付出很多价格,如此看来,这是一项人人羡慕的福利待遇。

那么这种无偿借款的形式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并且根据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于年度终了未能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借款年度归还的,就不征收个税。

借款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也是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员工向公司借款应审慎考虑在借款年度内是否能够归还的问题。

二、股东无息借给企业股东无息借给企业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一般是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关系较好,或者干脆就是公司的实际掌控人,也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在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时候,无息借款给公司度过难关。

公司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

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间无息借款企业间的无息借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需要区分关联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需要照章纳税。

所谓普通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对其他公司通过投资或业务往来等方式有重大影响,但不能控制。

这种公司间的无息借款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扣除,不必再做纳税调整。

但如果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异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是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集团型的关联企业说白了就是整个集团,不管母公司、子公司还是孙公司都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如果未能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可能会引发涉税风险。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进行探讨。

一、涉税风险分析1.1 欺诈风险: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无偿借款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以转移利润、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1.2 被动租税风险: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没有合理的业务目的和合理的定价基础,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损失”、“不当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

1.3 税收合规风险:若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关报告和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因未能提前披露相关情况而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增加相关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2.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往来政策、审批流程等,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2.2 合规管理无偿借款事务: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合理管理无偿借款事务,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3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三、合规运营策略3.1 充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充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逃税等问题。

3.2 合理设定无偿借款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无偿借款政策,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只有管控好涉税风险,企业才能稳健发展,合规运营,获得长期的成功与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并积极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吗?政策上看好像需要调整,日常实际案例中调整吗?增值税呢?是否有被按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情况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在营改增后,对此事项政策很明确,就是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借出方是自然人的,不须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均在境内时,原则上不须做纳税调整,但在双方实际税负不同时,则有可能会引发纳税调整。

1、对实际税负相同,目前的政策精神是尽量不做调整,因为总的税源没有流出国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税吗?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税吗?

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作中遇到问题解决不了怎么办?新政策不知道从哪⾥学习怎么办?很长时间没有给⾃⼰充电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同⾏业精英害怕被淘汰了怎么办?祥顺财税俱乐部为您推荐: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交流+定期财税直播课程+每⽇分享学习⼲货分享+每周财税新政汇总,只等你来!近⼏年,在经济下⾏压⼒⼤、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款⾏为越来越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息借贷的情况更是常见。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3,078篇作者介绍1案例甲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9⽉共同投资2000万元成⽴A公司。

其中,甲公司投资1400万元,占70%的股份,⼄公司投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

因A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甲公司2020年3⽉⽆偿借款1500万元给A公司,请问该笔⽆息贷款,应如何进⾏税务处理?2税务处理分析(⼀)⽆息借款要缴增值税吗?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规定,⾃2019年2⽉1⽇⾄2020年12⽉3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这个条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息借款要缴企业所得税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减少其应纳税的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所⽀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即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税的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彭怀文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全资设立了乙公司。

因乙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019年4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0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

请问:该笔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该笔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先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案例中甲公司无偿给乙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

如果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

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而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几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来源:正坤财税作者:李剑文肖汉平廖永红拆借、占用资金在关联企业间很多,无偿占用资金也经常发生。

随之而来,税企之间就无偿占用资金是否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争议。

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5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

其中,A公司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

2016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没有收取利息记录,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税企双方于是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核定。

A公司2016年应核定利息收入138.6万元(2000×6.93%)。

A公司观点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案例:电子稽查手段与传统查账方式完美结合千万税案成功告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该单位2009-2011年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未对应收取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393.63万元。

黑龙江双鸭山市国税局成功办结一起反避税案件2013-12-22双鸭山市宝山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企业有大量注册资金拆借,存在避税嫌疑。

双鸭山市3户企业与异地1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

3户企业将暂时闲置注册资金借给异地企业使用,对这一业务没有核算利息收支,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在省局的全程指导下,此项工作历时4个月,经过调查、定性、立案、约谈、取证、结案等环节,最终实现了入库税款467万元,2012年3月30人民网在线访谈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肖捷]答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1.营业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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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要否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

2010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无偿借款5000万元,时间1年,到期按照协议归还,实际未支付利息。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B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偿借款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理分析
关联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而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都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但是,上述规定是指企业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而对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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