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偿进行借款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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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偿借款给⼦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作者:秦⽂娇问:中税答疑秦⽼师,母公司⽆偿提供资⾦给⼦公司,需要交税吗?答:⼀、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2. ⽆偿借贷⾏为发⽣在2019年2⽉1⽇⾄2020年12⽉31⽇;3. ⾃2018年9⽉1⽇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公司之间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政许可等事项衔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三条规定三、会计处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借款时:借:银⾏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划转资⾦的会计处理:借:银⾏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点感悟:⼀般情况下,居民企业母⼦公司之间⽆偿借贷⼀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偿借贷免增值税, “集团”两字不⽌千⾦,值得企业上下求索。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案例】A公司(母公司)借款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双方早在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限3年,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

假设市场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母子公司都处于盈利状态,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A公司需不需要按照市场利率缴纳增值税呢?还有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呢?一、增值税1、政策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未尽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集团成员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怎么理解“集团内单位”?这里税小念补充一下,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集团审批制,但集团母公司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

公示后才能享受优惠。

2、案例分析A公司无偿借款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且双方的借款行为根本没有约定利息,也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合同在政策之前签订(2018年12月1日),但是该优惠政策明确说了可以溯及到营改增后签订的无偿借款合同,所以A公司也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1、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要点 资金无偿借贷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2月2日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免税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只有23个月 适用税种仅针对增值税予以免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免税 适用范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对集团的理解可以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限定行业范围,不是仅针对文件标题中的养老机构适用,也不限制房地产企业适用资金来源 不限制资金来源,资金借出方主体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其外部举债融入资金业务模式1、资金直接占用,不签署合同,也不约定利息2、签署资金借贷合同、财务资助合同等,不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免息,但是有还款日期 如果是集团内资金占用,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收取利息、免收利息,但是额外收取资金服务费等融资费用,不适用免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资金借贷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在无偿提供资金借贷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利息予以免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的服务不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的全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举例1 为支持上市公司凯乐科技转型和发展,大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财务资助(此次借款人民币4亿元额度包括公司现存向荆州科达借款未归还余额)。

借款利息为0,期限三年,即在三年内,公司可在该借款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荆州科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借款合同的税务处理

借款合同的税务处理

借款合同的税务处理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实务中,因为合同主体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率高低等因素,可能导致征收税种、纳税调整、税前列支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实际税负的轻重,本文收集了借款合同常见的涉税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一A公司将手中闲置资金2000万元借给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应该怎么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呢?【回复】A公司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借款主体,不需就上述借款合同申报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管范围,不需申报纳税。

二、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然人股东张三2018年3月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截止到2019年4月张三仍未向A公司归还借款,税务机关找到A公司要求其代扣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回复】张三如无法证明其向A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与A公司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2018年12月之前也未向A公司归还相应借款的,上述借款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公司向张三的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A企业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借给B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两年,年利率为8%,并要求B企业在款项到位时一次性支付两年利息10万元,A企业应该怎么申报纳税呢?【回复】对于利息收入的取得,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实务:【独家】关于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第三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会计实务:【独家】关于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第三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独家】关于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第三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情况,是否应调整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调整,是困扰征纳双方的一个难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给第三方使用,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将资金无偿给关联方使用,与第三方构成关联交易,按特别纳税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二是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不确认收入,不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向各家银行(或企业、个人)借款,每年需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不包括企业专门借款利息及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而企业又无偿把资金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也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借款金额大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

针对第三种情况,税务部门往往会认定企业是将一部分借款转借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那么因转借第三方金额而发生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精神,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的借款金额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一般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如何确定,税收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借用财务会计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寻找确定“利息”的科学方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公式如下: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案例:甲企业于2011年10月1日向A银行借款500万,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为6.5%,属企业专门借款。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知识]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最新知识]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1、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单位之间的借款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贷给别的公司款项时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贷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4、利息收入只涉及所得税。

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属于查账征收的,利息收入结转利润后,与利润总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利息收入还要交纳营业税5%及其相关税费,并且利息票据还必须到当地地税去开具。

如果还不太明白的小编可以举个例子说明:
例如:如果有两个企业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那么是否允许这两家公司直接发生短期借钱行为,如果可以,那么该如何做会计分录,是否记录到短期借款,如果是从银行借期的我知道要计入短期借款,例如:我是A公司,我从B公司借入期限为4个月的借款5万元,我该如何记账。

(2)再如,我是A公司,我借给B公司2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借款,我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两个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会计分录:
1。

从B公司借入5万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50000
2.借给B公司2万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以上是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我们老会计答疑,我们会尽力帮你解决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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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一、企业向个人(含股东)借款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解析问题:企业向自然人融资借款,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解析:1. 首先前提是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3.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4.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号),无需缴纳印花税,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5.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他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提醒:1.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企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在经营中常常需要进行融资活动,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来获得资金支持。

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借款方向企业提供无偿借款的情况。

这意味着企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无需偿还借款本金,并且也无需支付利息。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的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实际利润。

企业利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

其中,经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非经营收入则包括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因此,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企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应当视为非经营收入。

按照税法的规定,非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非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一般按照本法规定,征收10%的税率。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企业应当在收到无偿借款利息收入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核算。

在确认过程中,企业应当将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纳入当期的利润表中,并列示为非经营收入。

然后,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将该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纳入纳税调整项目中。

这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该无偿借款利息收入会按照税法的要求,根据非经营收入征收10%的税率进行纳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确认和核算该收入。

同时,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按照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还需对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提出一点说明。

虽然无偿借款利息收入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与其他偿付的利息收入区分开来。

如果企业同时存在无偿和有偿的借款利息收入,应当进行准确区分,并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税法要求进行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每天⼋分钟,知晓财税事。

⼤家早上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伟凡,下⾯请您享⽤由《亿企学会》APP为您准备的财税早餐。

今天我们在12366看到了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问题,帮⼤家做了⼀些总结,⼀起来学习![问题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按独⽴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另⼀⽅相应调增利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出调增的⼀⽅,需要获得发票⽅可扣除么?[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答复时间] 2021-03-26[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答复:您好,请参阅《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件,这些优惠政策的执⾏期限都延长⾄2023年12⽉31⽇。

⼀、⽆偿借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500万⼀次性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之间无偿进行借款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之间无偿进行借款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关于无偿将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 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 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 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 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 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 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 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 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敲黑板啦!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哪些相关的涉税事项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花了大力气来整理,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还在等什么,准备开始啦~~~晨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为晨曦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7年,晨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几项资金拆借业务:一、有偿借款(一)非关联企业借款立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立红贸易公司)是一家独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晨曦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用于费用化支出),合同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年利率为6%,并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立红贸易公司向晨曦贸易公司支付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针对该笔贷款服务,晨曦贸易公司应向立红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立红贸易公司也不得对其进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当期对该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山高贸易公司是晨曦贸易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2017年4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了5000万元,年限为3年,年利率为6.6%,按月支付利息。

当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该笔贷款时,将其中的500万元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借给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签订的年利率为6%,年限为2年,按月支付利息。

(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解析:(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无偿融资税收调整

无偿融资税收调整

无偿融资税收调整伍艳红【摘要】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而往往无需支付利息.对于这类无偿融资,税法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独立企业之间的无偿融资原则上不作税收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视情况而定是否调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无偿融资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对象.【期刊名称】《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3)006【总页数】2页(P21-22)【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无偿融资;税收调整【作者】伍艳红【作者单位】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融通资金可分为有偿融资和无偿融资两种情况。

对于有偿融资,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应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企业向非金融单位和自然人借款无需支付任何利息,这种现象在实际中非常普遍,对于此类无偿融资,税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独立企业之间的无偿融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借与他人,二是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借与他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的无偿融资,笔者分别就营业税与所得税的规定作一个分析。

举例来说,A公司将自有资金 100万借与 B公司,借款时间为一年,B公司到期按协议 (不用支付利息)还给A公司100万,则A公司无需承担营业税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只有有偿提供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所称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A 公司无偿将资金让渡给B公司使用,独立的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 (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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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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