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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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借款行为也随之增多。

企业间借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市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乙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中还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借款利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因此借款利率合法。

三、借款到期未偿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作一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资本化。

变化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当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

关联企业借款法律案例(3篇)

关联企业借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业务。

丙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金融投资业务。

2015年,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将1000万元借款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遂向担保人主张连带责任担保。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以及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案件事实1.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系关联企业。

借款人、担保人和出借人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控股权。

2. 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系关联企业。

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控股权。

3.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5.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四、法律分析1.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关联企业,其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法。

2. 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关于集团资金拆借的问题,目前有两个热点:一方面,集团资金的拆借虽然是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现在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都在运作并成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所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是纳税筹划方法之一。

正巧前些日子给一家集团企业A做内控咨询,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不防以该企业为案例谈一谈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一、 A集团企业的基本情况
这是一家迅速扩张中的、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集团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近年新公司的成立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造成外部资金的筹集的增加,并带来巨大的利息费用。

企业关注到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对各公司纳税的影响,并委托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并很快的实施。

二、税务师的筹划方案
(一)筹划方案的基本内容
在咨询中,有幸的拜读了对这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扬扬洒洒有几十页的内容,看起来满丰富的,便安下心来找出一天的时间好好的学习一下。

该筹划从所得税一直到印花税、从会计政策选择具体到借款费用的筹划,为了筹划单是建议企业成立新公司就。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xx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文件,对xx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桔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xx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笔3年期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xx年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xx]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本钱;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

张总监询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借款还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笔者查阅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局部允许扣除,超过局部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承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问题展开讨论。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正文中,分析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定义与特点、存在的问题、监管、应对措施和风险分析。

最后在探讨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影响、未来趋势和提出了相关建议。

通过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领域的挑战,促进企业间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联企业、借款、问题、监管、应对措施、风险分析、影响、未来趋势、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常见且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活动也越来越常见。

研究背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背景是复杂多样的。

一方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借款来支持业务扩张、资金周转等需求,而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相互信任和便利借款的便利性。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借款行为也可能受到一些内部因素的影响,如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借款方的财务状况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分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监管情况以及应对措施,可以更好地揭示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本质、规律和风险,为企业在借款活动中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影响因素和风险特点,进一步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研究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定义与特点,了解其在企业间合作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为企业避免潜在风险提供参考依据;通过探讨监管政策和应对措施,指导企业规避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实现风险管控与管理;最终通过风险分析和影响评估,为企业未来在关联企业之间借款领域制定合理战略和措施提供依据,以实现企业间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

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1. 引言在企业实践中,由于共同控股或其他形式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借款和债务关系。

这种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往往涉及到很多法律和财务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处理。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2.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定义和形式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指共同控制或共同受控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

借款的形式可以是直接借贷或间接借贷,直接借贷是指一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资金,间接借贷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其他方式进行借贷。

3.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原因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金周转:某个关联企业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另一个关联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持;•资本结构调整: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调整各企业的资本结构,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投资项目:一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支持某个投资项目,另一个关联企业可以提供资金;•风险控制: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用于分散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4.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风险尽管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满足资金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偏离市场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可能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导致借款条件不公平,偏离市场原则;•利益输送: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可能被用于利益输送,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5.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合规管理措施为了规避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合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借贷标准和条件: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应遵循市场原则,明确借贷标准和条件,确保借贷行为公平合理;•建立借贷决策程序:建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决策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决策机构和权限等,确保借贷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审查和监督机制: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审计和内控机制:建立审计和内控机制,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进行审计和内部控制,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

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
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

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
 例如:A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
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
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B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
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x50%x8%=24(万元),。

【会计实操经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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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等目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而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实务中处理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一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1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

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案例解析: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

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在当今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寻求发展机遇和扩大经营规模,常常需要借助外部融资来支持其战略目标。

借款费用是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所产生的一项重要成本,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借款费用在企业财务中的核算和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

在介绍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手续费、公证费、担保费等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为了准确核算借款费用,企业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借款费用应在借款期间内均匀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某生产企业A为扩大生产规模,于2022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五年期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5%。

同时,A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公证费和8万元的担保费。

根据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我们来计算A企业每个年度需要摊销的借款费用。

我们要确定借款费用的总额。

根据题目信息,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5%,因此一年的利息为50万元。

另外,公证费和担保费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因此借款费用总额为50+10+8=68万元。

然后,我们需要确定借款费用的摊销期限。

由于借款期限为五年,因此借款费用需要在五年内均匀摊销。

每年摊销的借款费用为68/5=6万元。

我们需要将摊销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A企业每个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净利润为2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摊销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因此每个年度会对净利润产生-6万元的影响。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 6贷:长期借款 6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借款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借款费用的核算和管理,并采取合理的筹划措施来降低借款成本。

针对借款费用的核算和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合理安排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关联企业借款少计息补200多万的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借款少计息补200多万的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借款少计息补200多万的案例分析近年来,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其中包括借款业务。

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涉及到借款少计息补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探讨该案例中关联企业借款少计息补超过200多万的原因及其影响。

该案例涉及到一家名为A公司的大型企业与其关联企业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借款合同,A公司借给B公司一笔金额巨大的资金用于其业务发展,同时约定了利息率和偿还期限。

然而,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导致合同违约。

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B公司存在借款少计息补超过200多万的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B公司存在经营困难。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B公司的盈利能力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持续的资金压力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其次,A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对于利息的计算和追索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详细规定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追索程序。

这使得B公司有机可乘,逃避利息支付责任。

另外,B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故意行为。

通过对B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发现其收入账目存在一定的做假嫌疑。

由于不能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据,B 公司可能故意少计息以便减轻其借款负担。

这一案例给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敲响了警钟。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各方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条款和规定,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各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追索程序。

这样一来,当出现借款逾期或者利息未支付的情况时,原借款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索利息,避免损失的发生。

其次,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要加强监管和审计。

通过定期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借款少计息补等问题,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应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低盈利、经营困难的关联企业,借款方可以考虑向其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如减免利息、分期偿还等,以减轻其负担并促进其业务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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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筹划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

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5%=1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假设乙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35)×33%=77.55(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1.55万元(35×33%)的税款。

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
[50×5%×(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2.75×(1-33%)+8.58=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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