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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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6]41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4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统筹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

市区原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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