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调解 取代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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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定 原 则 .行 为 人 在 实 施 行 为 前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规
一
、
刑 事 和 解 遇 到 的 问 题
刑 事 和 解 ( i £ o e d rMe i t n) 称 加 害 V ci m— f n e d a i 又 t o 人与 被害人 和解 . 指在 刑事诉 讼程 序运 行过程 中 . 是
制 度 变 成 了 为 富 人 量 身 定 做 的 政 策 刑 法 是 保 障 社
会 关 系 的最 后 一 道 屏 障 .凡 需 要 用 刑 法 来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 就 是 达 到 了 相 当 严 重 的 程 度 , 果 刑 事 法 那 如 律 的某 些 规 定 成 为 了 少 数 富 人 的 立 法 .那 么 我 们 社 会 的道 德 体 系 、 值 观 会 走 向 何 方 ? 价 2 刑 事 和 解 削 弱 刑 法 的 一 般 预 防 功 能 根 据 罪 .
定 预 知 犯 罪 的 后 果 . 而 权 衡 自 己 的 行 为 如 果 行 为 从 人 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前 即 已 预 知 通 过 赔 偿 可 以 逃 避 刑 事 处 罚 .那 么 反 而 会 促 使 其 更 加 积 极 地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刑 事 和 解 所 导 致 的 刑 罚 的 非 确 定 性 也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助 长 人 们 的 侥 幸 心 理 .成 为 促 进 犯 罪 的 间 接 动 力 之 一 因 此 。 恩 特 . 乃 曼 指 出 : 刑 罚 必 须 实 伯 许 “ 现 对 行 为 道 义 上 的 责 难 . 如 果 只 适 用 于 属 于 民 法 核 心 的 经 济 赔 偿 以 及 实 现 道 德 上 的 蔑 视 .那 么 积 极 预 防 的 效 果 将 受 到 威 胁 ” 1 [ 3 3 刑 事 和 解 参 与 的 自 愿 性 难 以 保 证 刑 事 和 解 . 的 实 行 必 须 要 求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在 完 全 自愿 . 不 受
被 害人 和 加害 人 ( 被 告 人 或 犯 罪嫌 疑 人 ) 认 罪 、 即 以 赔 偿 、 歉 等 方 式 达 成 谅 解 以后 . 家 专 门 机 关 不 再 道 国
追 究 加 害 人 刑 事 责 任 或 者 对 其 从 轻 处 罚 的 一 种 案 件 处理 方式 。随着 西 方 国家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建 立 . 川 加 上 我 国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理 念 的 推 动 . 国 内 建 立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高 刑 事 和 解 之 所 以 备 受 青 睐 是 因 为 它 弥 补 了 传 统 刑 事 司 法 过 于 对 抗 . 视 被 害 人 等 缺 陷 . 升 了 被 害 忽 提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地 位 . 有 利 于 加 害 人 的 再 社 会 化 。 而 。 事 和 解 在 其 践 行 过 程 中 也 可 能 会 遇 到 然 刑 诸多 问题 : ( ) 事 和 解 遇 到 的 理 论 问题 一 刑 1 刑 事 和 解 违 背 适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在 刑 . 事 和 解 中 ,加 害 人 往 往 会 以 金 钱 赔 偿 来 弥 补 被 害 人 因 其 犯 罪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而 请 求 给 予 免 除 刑
为 穷 人 的 情 况 下 . 使 加 害 人 真 心 忏 悔 . 因 交 不 起 纵 却
被 害 人 要 求 赔 偿 的 金 额 而 导 致 刑 事 和 解 归 于 失 败 伯 恩 特 ・ 乃 曼 指 出 :那 些 行 为 人 大 部 分 属 于 社 会 许 “
模 式 的 刑 事 和 解 . 于 以正 式 的 司 法 权 力 为 后 盾 . 由 加
和 解 制 度 实 属 无 必 要 , 事 调 解 的 实 行 表 明 其 完 全 可 以 达 到 刑 事 和 解 应 有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 通 过 完 刑 应
善 刑 事 调 解 来 g 4  ̄事 和 解 。 v- ' L: 1 【 键 词 】 事 调 解 ; 事 和 解 ; 善 关 刑 刑 完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 献 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 0 9) 6 0 3 — 3 文 1 7 — 1 1 2 0 0 — 0 2 0
害 人 往 往 为 了避 免 被 监 禁 而 选 择 刑 事 和 解 .犯 罪 人
面 临 着 残 酷 的 选 择 :合 作 或 者 是 进 监 狱 — — 这 就 使
完善 事嗣解 职 代 事和解
张 志 超
( 海 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 海 上 上 20 4 ) 0 2 0
【 要 】 前 , 建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呼 声 在 我 国 越 来 越 高 。 而 , 事 和 解 有 其 致 命 弊 端 。 我 国 , 建 刑 事 摘 当 构 然 刑 在 构
事 责 任 或 从 轻 处 理 。 加 害 人 是 富 人 的 情 况 下 . 许 在 也
其 从 轻 处 罚 的 请 求 容 易 得 到 满 足 然 而 . 加 害 人 在
任 何 强 制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商 谈 则 . 事 和 解 的 否 刑
目 的 就 会 落 空 。 而 . 实 践 中 , 司 法 机 关 为 主 导 然 在 以
第毒 ( 蔷 总第4 5 期)
J20 年第6 l 09 勰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 a fAn u c t n l l g f l e o ie s oun l h i o Vo a i a l e o i fc r o Co e Po c G
一
、
刑 事 和 解 遇 到 的 问 题
刑 事 和 解 ( i £ o e d rMe i t n) 称 加 害 V ci m— f n e d a i 又 t o 人与 被害人 和解 . 指在 刑事诉 讼程 序运 行过程 中 . 是
制 度 变 成 了 为 富 人 量 身 定 做 的 政 策 刑 法 是 保 障 社
会 关 系 的最 后 一 道 屏 障 .凡 需 要 用 刑 法 来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 就 是 达 到 了 相 当 严 重 的 程 度 , 果 刑 事 法 那 如 律 的某 些 规 定 成 为 了 少 数 富 人 的 立 法 .那 么 我 们 社 会 的道 德 体 系 、 值 观 会 走 向 何 方 ? 价 2 刑 事 和 解 削 弱 刑 法 的 一 般 预 防 功 能 根 据 罪 .
定 预 知 犯 罪 的 后 果 . 而 权 衡 自 己 的 行 为 如 果 行 为 从 人 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前 即 已 预 知 通 过 赔 偿 可 以 逃 避 刑 事 处 罚 .那 么 反 而 会 促 使 其 更 加 积 极 地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刑 事 和 解 所 导 致 的 刑 罚 的 非 确 定 性 也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助 长 人 们 的 侥 幸 心 理 .成 为 促 进 犯 罪 的 间 接 动 力 之 一 因 此 。 恩 特 . 乃 曼 指 出 : 刑 罚 必 须 实 伯 许 “ 现 对 行 为 道 义 上 的 责 难 . 如 果 只 适 用 于 属 于 民 法 核 心 的 经 济 赔 偿 以 及 实 现 道 德 上 的 蔑 视 .那 么 积 极 预 防 的 效 果 将 受 到 威 胁 ” 1 [ 3 3 刑 事 和 解 参 与 的 自 愿 性 难 以 保 证 刑 事 和 解 . 的 实 行 必 须 要 求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在 完 全 自愿 . 不 受
被 害人 和 加害 人 ( 被 告 人 或 犯 罪嫌 疑 人 ) 认 罪 、 即 以 赔 偿 、 歉 等 方 式 达 成 谅 解 以后 . 家 专 门 机 关 不 再 道 国
追 究 加 害 人 刑 事 责 任 或 者 对 其 从 轻 处 罚 的 一 种 案 件 处理 方式 。随着 西 方 国家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建 立 . 川 加 上 我 国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理 念 的 推 动 . 国 内 建 立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高 刑 事 和 解 之 所 以 备 受 青 睐 是 因 为 它 弥 补 了 传 统 刑 事 司 法 过 于 对 抗 . 视 被 害 人 等 缺 陷 . 升 了 被 害 忽 提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地 位 . 有 利 于 加 害 人 的 再 社 会 化 。 而 。 事 和 解 在 其 践 行 过 程 中 也 可 能 会 遇 到 然 刑 诸多 问题 : ( ) 事 和 解 遇 到 的 理 论 问题 一 刑 1 刑 事 和 解 违 背 适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在 刑 . 事 和 解 中 ,加 害 人 往 往 会 以 金 钱 赔 偿 来 弥 补 被 害 人 因 其 犯 罪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而 请 求 给 予 免 除 刑
为 穷 人 的 情 况 下 . 使 加 害 人 真 心 忏 悔 . 因 交 不 起 纵 却
被 害 人 要 求 赔 偿 的 金 额 而 导 致 刑 事 和 解 归 于 失 败 伯 恩 特 ・ 乃 曼 指 出 :那 些 行 为 人 大 部 分 属 于 社 会 许 “
模 式 的 刑 事 和 解 . 于 以正 式 的 司 法 权 力 为 后 盾 . 由 加
和 解 制 度 实 属 无 必 要 , 事 调 解 的 实 行 表 明 其 完 全 可 以 达 到 刑 事 和 解 应 有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 通 过 完 刑 应
善 刑 事 调 解 来 g 4  ̄事 和 解 。 v- ' L: 1 【 键 词 】 事 调 解 ; 事 和 解 ; 善 关 刑 刑 完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 献 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 0 9) 6 0 3 — 3 文 1 7 — 1 1 2 0 0 — 0 2 0
害 人 往 往 为 了避 免 被 监 禁 而 选 择 刑 事 和 解 .犯 罪 人
面 临 着 残 酷 的 选 择 :合 作 或 者 是 进 监 狱 — — 这 就 使
完善 事嗣解 职 代 事和解
张 志 超
( 海 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 海 上 上 20 4 ) 0 2 0
【 要 】 前 , 建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呼 声 在 我 国 越 来 越 高 。 而 , 事 和 解 有 其 致 命 弊 端 。 我 国 , 建 刑 事 摘 当 构 然 刑 在 构
事 责 任 或 从 轻 处 理 。 加 害 人 是 富 人 的 情 况 下 . 许 在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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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强 制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商 谈 则 . 事 和 解 的 否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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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毒 ( 蔷 总第4 5 期)
J20 年第6 l 09 勰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 a fAn u c t n l l g f l e o ie s oun l h i o Vo a i a l e o i fc r o Co e Po c G